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的应用与探索

2017-11-04 21:33王旭李柯
法制博览 2017年10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王旭+李柯

摘 要:心理矫治工作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区服刑人员复归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心理评估、心理辅导等方式消除矫治对象的不良情绪与排斥心理。本文以社区服刑人员的几种典型心理特征为切入点,浅议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的应用,探索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社区矫正;心理矫治;矫正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57-02

作者简介:王旭(1995-),男,汉族,山东淄博人,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治安学专业学生;李柯(1996-),女,汉族,山东淄博人,法学本科,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过社区矫正,不需要监禁或继续监禁的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的犯罪心理与行为恶习能够在社会环境下得以高效解决,而非在监狱化这一“反社会化”的过程中愈行愈远。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常见心理特征分析

把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征,对有针对性的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清楚,期望悔过的服刑人员所具有的心理特征可能更加积极,易于接受引导并更好地实现心理矫治工作所欲达到的效果;而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清,排斥心理较强的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就需要针对其心理特征中的突出的消极因素因人而异制定矫治策略,并结合社区服刑所带来的和谐温暖的环境,引导服刑人员积极向社会回归。

(一)消极的不良情绪

社区服刑人员因受法律的制裁,认为自身所具有的矫治对象身份具有特殊性,区别于普通公民,容易产生自我否定的消极情绪。此种消极情绪会阻碍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矫正效果,比如在集体劳动时会产生懒惰情绪,长此以往会引发抵抗劳动,甚至与社区矫正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同时,消极的不良情绪也容易导致服刑人员内心压抑,不愿与他人接触,对生活缺乏憧憬与动力,进而导致自杀行为。

(二)戒备心理

社区服刑人员容易对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改造政策产生怀疑,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消极态度,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交流时很难得到反馈。社区服刑人员在人际关系中会持戒备心理,封闭自我,拒绝或者消极对待与他人的交流,并且在交流过程中,会对交流对象保持高度的警觉,这是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

(三)对抗心理

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转化的必备条件,就是充分认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有些社区服刑人员,因为对自己所犯罪行认识不清,认为自己所犯罪行较轻,法院量刑过重,更有甚者认为自己无罪,不应收到法律的制裁。这类心理存在的原因多是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对法律法规认识不充分,缺乏法律意识。具备此种心理状态的社区服刑人员会对自己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执行的各种义务劳动,接受的心理矫治产生对抗情绪、不信任感以及敌视情绪。

(四)积极悔罪的心理

此种心理是心理矫治工作需要把握的关键。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法律制裁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以及自己所具有的危害性的犯罪心理,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会积极接受改造,并且对自己的家人和朋友表现出强烈的自责感与悔过心理。这种心理带来的自责感与悔过心理非常有利于矫正工作的开展,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发掘这种积极悔罪的心理,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带着诚恳的态度认真完成社区矫正,提早回归社会。

二、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应用

心理矫治工作必须具有持续性才能保证工作的效果。在对心理矫治工作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分析出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后,心理矫治工作就要有针对性的展开,保证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衔接与持续。

(一)心理咨询

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咨询,是指心理矫治工作者应用心理学方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解释、启发和知道等帮助的活动。在开展心理咨询的过程中,有资质的心理矫治工作者要运用心理学的技术与原理,协助社区服刑人员发现其心理问题,挖掘其潜在能力,改变其原有的认知方式与行为模式。心理咨询要坚持平等性原则与保密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心理咨询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社区服刑人员因其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与此同时自身也具有了“罪犯”、“服刑人员”等这一类的角色,使得他们容易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排斥,同时也会产生自我否定。这样的心理落差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渴望改变自己因犯罪行为拥有的角色,重新认识自我,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认可与接受。

心理矫治的保密性原则是指尊重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在未经他们同意的条件下,心理矫治工作者不得将双方交谈的内容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的原则。保密性是专业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对社区服刑人员隐私的最大尊重。通常情况下,社区服刑人员不愿意让别人知道自己过去的经历和现实的想法,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心理咨询共有三个阶段,心理诊断阶段,心理帮助阶段与结束巩固阶段。

第一是心理诊断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初诊接待,建立初步關系;收集资料;分析资料;诊断分析;明确目标。在这一阶段中,心理矫治工作者要带着诚恳、平和的态度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交流,向社区服刑人员说明心理咨询的性质、目的和内容,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保密原则。

第二是心理帮助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制定咨询方案和实施咨询方案。咨询方案要包括通过咨询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咨询的时间安排,咨询的具体方法、过程和原理,咨询效果及评价手段等。咨询方案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可以随着咨询工作的开展而有所调整,但必须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是结束巩固阶段。每次咨询结束后要对本次咨询进行总结并记录,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以便对下次的咨询方案进行适应性的调整。要分析咨询是否取得了成效,还有哪些阻力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并且双方要就下一次的咨询目标或要求进行探讨。endprint

(二)心理健康教育

心理健康是一种持续的心理状态,人不仅有良好的适应,具有生命的活力,并能发挥潜能,即不仅有效率,还有满足感,更要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规范。健康的核心是心理健康。心理健康的核心是良好的情绪。社区矫正机构定期邀请心理学专家、专业心理咨询师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讲座,为社区服刑人员讲解不良心理与不良情绪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普及科学的调节心理状态和克服心理问题的方法。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矫治工作者要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培养良好的心理状态,消除自我否定与错误的自我认知,避免浮躁、消极的情绪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注重让社区服刑人员建立长远的目标与理想,积极的参与到各项工作当中。

心理健康教育还可以将社区服刑人员聚集在一起,营造一个有利于彼此交流的良好氛围。在这样一个和谐的氛围下,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学专家的引导下相互交流,在彼此的切身经历与矫治心得中获取有益于自己的经验心得。

三、心理矫治工作探索

(一)“大数据”技术助力心理矫治工作发展

在心理矫治工作实践中,心理矫治工作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心理档案,信息的录入与档案的管理基本实现信息化。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开展,接受矫治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如果不革新档案管理与使用方式,心理矫治工作的效率会受到影响。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引人“大数据”技术,对档案中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数据进行量化,由心理学专家、心理矫治工作者与计算机专业人员共同研制适合心理矫治工作的档案管理软件。比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进行卡特尔16PF人格测试,将测试结果中的各项数据录入每个对象的个人档案,由心理学专家统一对数据波动情况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心理矫治方案。方案实施后对效果进行评估,再将评估结果反馈到档案管理软件中,以此结果来不断缩小数据与实际操作的误差。随着档案中数据量的不断增长,心理矫治工作者可根据样本中的共性总结出适合不同矫治对象的矫治策略,提高心理矫治工作的效率。

(二)完善心理矫治工作队伍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尚处于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中各组成部分的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存在差距。社区矫正机构中从事心理矫治的人员数量不足以应对情况多样、数量不断增长的社区服刑人员。个体的差异性要求心理矫治工作必须有针对性的开展,不能简单化和泛化,否则会导致形式主义。国家应通过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工作待遇,规范人员编制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入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中来。还要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在校心理学专业学生、社会志愿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补充到心理矫治工作队伍中来,形成科学、完整的合作模式。

(三)心理矫治工作模式和方法还有待完善

心理矫治工作强制性色彩较浓,忽视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差异性需求与个体的特点,导致在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心理咨询时积极性不高甚至不配合的情况。另外,目前对心理矫治工作的评估还缺乏科学的标注,现阶段基本上是依靠心理测量量表及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的观察来进行综合评价,这虽然可以作为参考指标,但远不够客观全面。在今后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中,心理矫治工作者要研究更全面的评价标准,包括阶段性矫治效果评价与治愈标准,为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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