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

2017-11-13 11:23李聪
商情 2017年40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李聪

【摘要】我国《公司法》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一步细化了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补缴责任。但是学界对解释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争议,本文针对这些争议,就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瑕疵出资的补缴责任体系展开探讨。

【关键词】出资補缴责任 违约责任 代位权

一、引言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和增资过程中,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等行为较为普遍,严重违反了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引起了诸如股东资格无法确认、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等纠纷。虽然《公司法》原则上不再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强制性要求,但是公司的发起人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司法》第28、30条对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问题做了规定,《公司法》第83、93条则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对公司清算时尚有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了规定,该规则自然适用于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则对有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时全体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以及债权人要求发起人在出资差额的本息范围内主张债权做了规定。可将现行法律规则对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规定概述如下:①肯定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其余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不因公司形式而有所区别,且公司及公司股东均享有追缴出资的请求权。②《公司法》确立了发起人形式不出资情形下需要对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对实质未出资未予以明文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涉及。③债权人在公司不足以偿债的情况下对发起人享有出资差额本息范围内的债权请求权。理论和实践中还需要解决诸如发起人承担的出资补缴责任的责任性质问题,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其余发起人连带承担出资补缴责任的理论基础问题,司法解释将两类公司的补缴责任等同处理是否合理以及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向发起人追究出资填补责任的请求权等与之相关问题。

三、需要厘清的问题

(一)瑕疵出资发起人出资补缴责任的性质相关问题

现代各国公司法理论均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属于一种契约义务,其基础是发起人之间为了设立公司的共同目的而签订的协议或章程,当发起人瑕疵出资时,应根据章程或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它是股东应为的一项法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其既具有契约性又具有强制性。同时,瑕疵出资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补缴责任具有资本充实责任的属性。将公司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所需承担的出资补缴责任排除在资本充实责任之外是不合适的,也即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具有资本充实责任的这一法定责任的属性。

《公司法》第28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发起人形式未出资的违约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但第30条并未规定瑕疵发起人实质未出资时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形式未出资瑕疵发起人的违约责任应该适用于实质未出资的瑕疵发起人。可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低于依章程所定的价格时,其产生的效果与未足额出资相同,违反了“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足额出资发起人的连带出资补缴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要求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与未足额出资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出资补缴责任,同时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的规则扩大适用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是否合适?笔者认为,从公司发起人的属性上而言,发起人之间成立合伙关系,而根据合伙的基础民事理论,合伙人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其次,这也是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拓展性适用,公司资本充实原则要求出资主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法定责任,既然公司发起人之间对外而言相当于合伙组织,即具备了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自然符合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再次,连带补缴责任有利于加强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若有发起人不履行出资义务造成公司资本不足的,全体发起人理应对公司资本的补缴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从立法模式来看,《公司法解释三》第l 3条对发起人承担连带的出资补足责任的司法规则也与境外通行立法模式保持了一致。《公司法解释三》第l 3条关于发起人连带承担出资补缴责任的制度设计使发起人负有诚信的出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且并不违背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这两个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三)债权人成为出资补缴请求权主体的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债权人对发起人出资补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为《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即公司为债务人,公司发起人为次债务人,在公司资不抵债且怠于行使对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以发起人为被告,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对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主张代位权时只要在形式上证明发起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自己的债权即可,也即只需要公司在客观上尚未履行债务即应认定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债权。此时,公司债权人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未尽出资义务的发起人,同一般的代位权行使规则相一致。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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