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私募基金发展情况及法律对策研究

2017-11-14 08:08涂明辉
经营者 2017年6期
关键词:私募基金对策研究法律

涂明辉

摘 要 截至2016年末,我国私募基金的数量已经达到了46000余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超过17000家,募集资金的总规模首次突破了10万亿元人民币大关。与2015年度的数据相比较,除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有所下降外,其他数据均有较大增长。与此同时,江西省私募基金产业的发展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注册地为江西省的共有176家,但在私募基金的募集、运作、退出等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本文通过运用数据查询、文献参考、对比分析等方法对私募基金的概念、特点进行介绍,阐述当前我国及江西省私募基金产业的发展状况及出现的问题,最后,就江西省私募基金的发展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 私募基金 发展 法律 对策研究

一、私募基金概述

(一)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的英文翻译之一为Private Placement Fund,与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Fund)相对应。目前,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还没有统一、固定的概念去描述。但世界各国对“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不同已经有了基本的共识,即“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募集资金的对象、组织形式、投资对象及风险与收益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

私募基金是基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但私募基金与信托相比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从募集资金的对象来看,私募基金仅向少数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从投资对象及方式来看,合格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私募基金合同中就投资对象、管理方式、投资策略等进行约定,体现了私募基金的灵活性;从报酬分配来看,合格投资者可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对管理人报酬进行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可以收取私募基金存续期间的固定管理费,亦可以根据其管理基金的市场表现收取“超额管理费”;从私募基金的结构来看,私募基金可设置优先级、劣后级的结构化私募基金;从组织形式来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基金的上述特点,私募基金的概念可以表述为:私募基金是通过以非公开宣传方式向少数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信托产品,信托的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私募基金之所以与公募基金相对应,却又区别于普通信托,是因其具有以下特点:

1.资金募集具有非公开性,募集对象具有少数特定性。公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可以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吸引社会广大投资者,具有公开性;公募基金的募集资金对象主要为社会公众,具有普遍性,同时,主要的对象又为广大中、小投资者,人员成分相对复杂,又具有不确定性。相对公募基金募集方式的公开性及募集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而言,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和对象与公募基金存在较大的不同。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方式上具有非公开性,即私募基金不能通过公开宣传等手段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对象上具有少数特定性,即私募基金仅能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且该投资者为符合一定标准并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或机构。

2.信息披露程度较低。公募基金具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公募基金应对投资对象、投资组合等重要信息进行详尽、定期披露。相对公募基金的严格披露而言,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程度较低。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备案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封闭运作,与基金运作的相关信息是保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需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及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对必要的信息进行备案、公示。

3.私募基金具有灵活性。与公募基金在投资对象、资金比例、投资策略等具有严格限制不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就私募基金合同中的投资对象、运作方式、报酬计提方式等进行约定。虽然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出台了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指引性文件,但该文件仅为框架性指引,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就具体条款进行约定,体现了私募基金的灵活性。

二、江西省私募基金发展情况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情况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证券公司开始进行多元化业务发展,逐渐由单一的传统业务拓展至承销领域,由此,证券公司需要寻找拥有较多资金的客户,并与其建立合作关系。初期,证券公司和拥有较多资金的客户仅以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方式建立关系。20世纪90年代末,因我国股市大涨,引入大量资金进入股市,投资管理公司因此迅速发展壮大;21世纪初,我国股市出现重大调整,大量资金开始撤离股票市场,投资管理公司,财务咨询顾问公司领域重新洗牌,逐渐淘汰专业能力差、盈利能力差、规模较小的公司;随着股票市场的逐步回暖,大量社会资金涌入股票市场,证券市场逐步活跃。2003年12月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发布并实施了一系列关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交易资金结算等规定,为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运作、发展留下了巨大空间;201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了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结算等一系列规定。2013年起,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规定,至2014年8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辦法》,确定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我国私募基金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5000只,私募基金人缴规模已达到52000亿元人民币,实缴规模超过了41000亿元人民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5000家,私募基金托管人数量共计97家,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约为475000人,外包服务机构数量共计62家。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国私募基金的数量已经超过了46000只,私募基金人缴规模已突破100000亿元人民币大关,实缴规模将近79000亿元人民币,但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却缩减到了17400余家。endprint

2016年私募基金的产品数量和管理规模较2015年均有所增加,其中,管理资金规模大于2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较2015年增加了55%,管理资金规模大于100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较2015年增加了53%。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由于2016年私募基金监管政策的出台,监管力度的加大,虽然私募基金的产品数量和规模有了较大的增长,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却出现了缩减。目前,随着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政策的出台与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我国私募基金逐渐呈现出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态势。

(二)江西省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相关问题

1.江西省私募基金发展现状。目前,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数据显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19667家,注册地为江西省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176家,约占全国总量的0.9%,与经济发达的省份和城市相比,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占比偏低。其中,南昌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48家,是江西省拥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多的城市;九江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44家,在江西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仅次于南昌市,排名第2;新余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36家,在江西省排名第3;赣州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22家;鹰潭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11家;宜春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6家;上饶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3家;萍乡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共计3家;抚州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仅为1家;吉安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仅为1家;景德镇市拥有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仅为1家。

2.面临的问题。(1)江西省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相对较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式的数据显示,注册地在江西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仅为176家,仅占全国已登记私募金管理人总数量的0.9%,与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和城市存在较大差距,对比江西省周边的其他省份亦处于较低水平。(2)江西省各个城市发展差距较大。江西省各个城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存在较大差距。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省会城市,是江西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拥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约占全省总量的27.3%,排名全省第1;九江市拥有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为44家,仅次于南昌市排行第2,约占全省总量的25%,九江市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集中在共青城市的私募基金创新园内;新余市共有36家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占全省总量的20%。南昌市、九江市、新余市三个城市所拥有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数量占据了江西省全省总数量的73%,鹰潭市、上饶市、萍乡市、宜春市、抚州市、景德镇市等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全部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数量之和仅占全省总量的27%,仅与南昌市、九江市单个城市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相当。上述数据表明,南昌市、九江市、新余市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远高于全省其他城市及地区,也表现出了江西省各个城市、地区的私募基金发展存在较大差距。全省各个城市、地区存在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各个城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政府对于私募基金产业的相关政策及扶持力度有关。(3)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近几年私募基金产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在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资金管理规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数量上都取得了较大增长,同时也暴露出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有效的风险合规程序、违反职业操守等而引发的违规情况。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存在违规公开募集、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杠杆比例过高,变相向不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等违规行为;假借私募基金知名变相集资;投资失败倒闭、失联或故意欺骗等情况时有发生。

三、江西省发展私募基金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2013年2月起陆续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及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至2014年8月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目前,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规制多存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规定层面。暂未从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产业的发展进行法律规制。从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产业进行规制,有利于促进私募基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亦应当根据私募基金产业的发展,同步出台针对目前私募基金产业面临的问题和可预见的问题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具体操作细则,对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等各个环节进行把控,以保护广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产业的良性发展。

(二)加强对私募基金产业的扶持力度

江西省各个城市、地区应当根据本城市、本地区的发展和定位,在总体科学规划、设计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对私募基金产业的扶持力度,以活跃本市或本地区的金融市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在江西省进行调研的评价(调研地区包括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和九江地区的共青城市),并依据目前江西省共青城市私募基金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当地政府或地区对私募基金产业的引导政策、扶持力度、优惠政策等,均会对私募基金产业在本市、本地区的发展发挥出正面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会吸引本省甚至全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及相关机构进驻本地或本地区,为本市或地区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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