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思维在法制新闻中的创新运用

2017-11-20 10:41薛韦慧
新闻论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互联网思维创新

【内容提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受到诸多挑战,如互联网的开放性带来传受双方交互性挑战;互联网的分享性带来传播渠道多样化挑战;互联网的用户意识带来受众选择多元化挑战。以用户为核心,以开放为基准,以分享为特色,探析在互联网思维下如何促进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 互联网思维 创新

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即“一五普法”,在全国掀起了法制传播的高潮。①一大批法制新闻节目、专栏应运而生并且越来越受关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所具有的开放性、多元性、分享性等给法制新闻报道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制新闻报道需要借力互联网的优势实现自身的发展。

一、互联网对法制新闻报道的新挑战

(一)开放性:传播渠道多样化

互联网是开放的平台,作为高科技的成果它拥有报纸、广播、电视的全部优势,受众通过互联网获取相关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类信息,满足自己的信息需求。而且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它包容性很强,信息丰富多样,全方位满足受众需求,打破了传统“一对一”的传播模式。互联网的开放性给传播者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渠道和形式来传播信息,给受众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渠道来接受信息。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新闻报道抱着“完成任务”的心态去操作、执行,为了普法而去报道相关的法制新闻事件,对客观上的传播效果重视不足,导致法制新闻报道与社会现实、受众脱节。因此,一旦受众从法制新闻报道中无法获得相关信息,就会转而从其他渠道来获得。久而久之,法制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可靠性就会受到冲击、受众减少。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二)分享性:传受双方交互性

互联网是分享性的,受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方,受众扮演两种角色,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彼此分享所拥有的信息,打破了传统的“传受”关系。互联网技术模糊了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界限,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作为新闻报道的主体发挥作用。例如,在伦敦地铁爆炸案中,正是普通目击者发出的第一张图片和第一条新闻,而这些普通目击者也就变为了这一新闻事件的报道者。②可以说,互联网使人们不仅能随心所欲的获取信息,也能积极主动的变为信息的发布者。然而,互联网的分享性使得新闻报道中“传受”双方交互性加强,而这一变化对法制新闻报道影响很大。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传统媒体的那种用一定范式来报道新闻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受众的需求了,法制新闻报道再不能固守老一套思想,认为自己是传播主体,只要铺天盖地的报道就能让受众接受,而不注重与受众的互动,解答受众的困惑。因为,一旦法制新闻报道脱离了受众,不积极与受众互动,受众就会主动抛弃它。

(三)用户意识:受众选择多元化

信息缺乏年代,人们接受信息主要通过大众传媒,公民是被动的受众,互联网的出现让受众不仅拥有了分享信息的快乐,还拥有了选择信息的自由,公众从“受众”变为“用户”,自主选择性加强,海量的信息让受众随时可以获得自己想知道的信息,更可以随心所欲的选择哪些信息来关注。受众的这种选择性,很有可能就把法制新闻报道的有关信息扼杀在信息源的接触上。

此外,我国是一个价值多元化的国家,这种多元化的价值导致了受众心理需求的复杂化。③同样的新闻事件报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息需求,一些法制新闻报道甚至可能遭遇受众的抵制心理。互联网为公众获取信息提供了主动权,公众不需要受制于媒體,每个公众都有自己的需求,通过互联网上其他人分享的信息就可以寻找到充分满足自己需求的信息。因此,法制新闻报道也要针对受众的这种个性化的接受信息的方式,慢慢进行改变,传播那些符合受众需求的信息,尤其是不同受众的不同需求。受众选择的多元化给法制新闻报道带来巨大的挑战,法制新闻报道只有主动改变才能发展下去。

二、法制新闻报道的创新需要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思维,简单的说就是从互联网的角度、特征来考虑事情。④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就是说要摆脱传统新闻报道思维,从互联网的特征——开放、分享、体验等特点来出发,实现法制新闻报道的创新。

(一)法制新闻报道中的开放思维

互联网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开放性。开放的消息源、平台和受众选择对法制新闻报道有着巨大的影响。

首先,法制新闻报道的信息源是开放的。在传统媒体占据霸权地位的时代,法制新闻报道主要都是由媒体记者进行的,媒体通过现场采访等方式把信息采集回来进行有选择的编辑,然后再传给受众。毫无疑问,在互联网时代,如果还是依靠传统媒体的那一套,法制新闻的消息来源注定是窄化的。谁第一个获取信息,谁最快、最先发布,谁就能抓住受众的注意力。而媒体派出的记者往往比不上事件现场的目击者,这要求法制新闻报道要更多依靠外部力量,让普通受众在事件现场变为法制新闻报道者的信息源。⑤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的平台是开放的。譬如,脸谱网通过网民自己兴趣开发软件为广大网民提供多样化服务。从脸谱网,我们可以看出,开放性平台对媒体的重要性。在互联网上,超链接技术可以把网民带到任何一个页面和平台,让用户了解到他想或不想了解到的信息,扩大公众的选择范围。因此,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应该更加顺应用户的思路和习惯,跨主题、跨媒体、跨平台,想办法与用户更频繁、更广泛的“邂逅”。

再次,用户选择是开放的。在传统媒体时代,由于信息的匮乏,法制新闻报道客观上忽略了用户选择的开放性和多样性。互联网让信息缺乏变为信息爆炸,纷繁复杂的信息使得公众选择困难。法制新闻报道如果不认识到这种情况,继续沿着老路走,那么就无法吸引受众的注意力,网民在接触到法制新闻报道的瞬间可能就会点击关闭,或者通过超链接转向其他的信息。法制新闻报道要应对用户的这种开放性的选择,必须要有自己的特色,在新闻报道中做好标题、导语、正文的撰写,以及新闻报道结构的安排,甚至是图片的应用等,有效吸引受众的注意力。endprint

(二)法制新闻报道中的分享思维

互联网的显著特色之一是其分享性,相对于大众传媒的独享性,互联网的分享性更能延伸其传播价值。首先,互联网时代,法制新闻报道需要的是事实的分享。事实的分享,是新闻传播中基础的分享。互联网的出现,让人们可以从多种渠道来获取信息,甚至新闻事件在场者都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这时,传统媒体不仅要主动发声,而且要发挥自己的权威力量,主动、准确地引导舆论。法制新闻报道中也是如此,媒体要擅于利用互联网和各种平台,来报道法制新闻事件,让受众了解事件真相,通过事件的报道来传播相关法律知识和树立受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互联网时代,法制新闻报道需要的是情感的分享。受众的选择越多,对媒体抱有的期待就越多,传统媒体固有的、刻板的内容、文风、语言、版式已经无法适应受众的需求了。因此,媒体要能够触及到受众的情感点,通过分享一种情感来吸引受众。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同样需要这样,不管是传播的内容能够戳中受众的泪点,还是新闻报道的文风能够戳中受众的笑点,还是报道背后蕴含的意义能够引发受众深深的思考,只有通过情感的共鸣和分享,法制新闻报道才会有更好的效果。⑥

最后,互联网时代,法制新闻报道需要的法制精神和法律知识的分享。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只是在报道新闻事实本身,更是在通过实践来传达法治精神、分享法律知识,进而给广大普通民众梳理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因此,在分享事实和分享情感后自然要做到这点。但是,分享法制精神和法律知识不能离开这二者单独来做。单独剖析法律知识往往会让受众感觉到枯燥,因此,我们要在事实和情感的分享两个环节中就把法制精神和法律知识贯穿在内,在潜移默化中树立起受众的法制观念。

(三)法制新闻报道中的用户思维

互联网思维的核心是用户思维,用户服务和用户体验至上。首先,法制新闻报道要树立用户服务思维。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掌握主动权,受众只能被动的接受媒体发布的新闻。而在互联网时代,受众不再是“受众”而是“用户”,新闻生产和报道更需要从用户的角度来考虑。⑦媒体与受众的地位发生变化,媒体需要迎合用户的不同需求向他们推送新闻。这也是互联网时代媒体更加重视服务思维的结果。现在的传媒业早已结束出版即结束、播出即结束的时代,这些还都只是经营的开始,媒体要进一步挖掘内容产品以外的“粉丝价值”,培养“沉浸式”用户依赖。⑧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爆炸时代,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建立拥有相同兴趣和爱好的关系网络,更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因此,法制新闻报道要转变旧的传播理念,探索出独特的、具有个性的用户服务新路径。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要树立用户体验思维。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以传者为中心转向以受者为中心的时代。在信息的传播中,用户的想法、看法显得更为重要,用户体验成为衡量传播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而互联网同时也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让用户能够与媒体直接交流,媒体不仅要了解自己的信息,更要了解自己的受众。“新华通”的终端平臺,就通过让用户留言互动,在微博、客户端平台上分享感受、发表建议,来了解用户需求,报道新闻。⑨在法制新闻报道中,用户体验思维当然也必不可少。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在文风、版式、报道时的语言风格都要符合用户心理偏好,甚至是报道的这个法制新闻事件要在情感上、理性上引起用户的情感共鸣。“感同身受”往往能有更好的传播效果,因而,好的用户体验,更有利于传播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树立用户的法制观念。

互联网思维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结果,我国法制新闻报道要顺应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推进法制新闻报道和互联网思维的契合,以用户为核心,以开放为基准,以分享为特色,促进法制新闻报道的发展、创新。

注释:

①王菲.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传媒大学,2008(06).

②王君玲.网络环境下新闻报道面临的挑战[J].新闻前哨,2009(03).

③仝文瑜.主题性报道也需要互联网思维——互联网时代主题性报道的自省与创新[J].电视研究,2014(10).

④钟殿舟.互联网思维——工作、生活、商业的大革新[M].企业管理出版社,2014(05).

⑤宋振峰.用互联网思维创新“三农”报道[J].中国记者,2014(09).

⑥彭红霞.用互联网思维做好电视新闻——从央视《新闻联播》看电视新闻形态创新[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5(08).

⑦虞国芳.谈西方电视的互联网思维——基于CNN和BBC全媒体转型的观察思考[J].电视研究,2014(12).

⑧陈力丹、史一棋.重构媒体与用户关系——国际媒体同行的互联网思维经验[J].新闻界,2014(12).

⑨李柯勇.用互联网思维重新塑造新闻理念——新华社融合报道的实践与思考[J].新闻与写作,2011(11).

作者简介:薛韦慧,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与传播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

编辑:长 青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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