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于欢案”网络舆情与舆论引导

2017-11-20 13:45张佳莹
新闻论坛 2017年5期
关键词:舆论引导网络舆情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的变化有多种因素,其中积极的舆论引导可以加速事件解决的进程,营造积极的社会情绪氛围。本文以“于欢案”为例,分阶段解析其舆论形成与消解过程,认为官方话语在蔓延期引导理性氛围、反复期引导启发民智、长尾期引导社会信任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为舆论引导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舆论引导 网络舆情 “于欢案”

目前,社会改革矛盾突出,一部分公众存在价值观的混沌迷茫,领导干部存在“本领恐慌”,海外舆论场进行意识形态渗透,主流媒体受到新兴媒体挑战,同时,新媒体已日渐成长为一个集信息、观点、民意为一身的舆论平台。在以上“现实突出问题”面前,舆论引导工作的介入策略和效果分析需要重新思考。本文以“于欢案”为例,分析此次事件网络舆论的兴衰过程与消解因素,并探讨其中引导行为的策略得失。

一、缘起与方法

“于欢案”或称“刺死辱母案”,由2016年4月14日一场因不堪母亲受辱而将人刺死的案件引起。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官网以《刺死辱母者》为题报道此案,引起了一场有关犯罪与伦理的广泛讨论,官方话语也积极介入。本文通过梳理舆论发展历程及原因,探讨官方主体的介入节点和效果,为舆论引导理念和策略提供借鉴。

研究数据分为两部分。一为大数据公司提供的报告,包括2017年6月10日以关键词“刺死辱母案+辱母+于欢案”搜索得到的“百度指数”和“蚁坊软件”3月31日发布的《山东辱母杀人案》舆情报告。二为@山东高法、人民日报等官方发布内容。

二、舆论形成与缓解

对舆论历程的研究一般在危机传播视角下进行,如罗伯特·希斯的4R模型,斯蒂文·芬克的潜在期、突发期、蔓延期和解决期四阶段模型,李志宏的突发性公共危机信息传播五阶段模式,李彪提出的六阶段论等。

鉴于本事件是由旧事引发,且初始报道在传统媒体,为网民简化了鉴别真伪过程,符合李彪区分的传统媒体首发型網络事件,本文将借助传统媒体首发型网络事件的场域传播阶段划分进行解读。

(一)爆发期:3月23日-24日下午

3月23日,《南方周末》首发《刺死辱母者》,提供了此次舆论爆发的主体内容,但对其“爆米花式”舆论形成起的作用不大。

舆论真正爆发始于24日,凤凰网和网易分别以《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 1人被刺死》《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儿子目睹后刺死1人被判无期》为题进行转载。重视“无跟帖不新闻”的网易新闻客户端也在同一时间转载此文,并根据跟帖热度将其提升至首页推送,成为引爆舆论的重要推手。

可以看出,网易、凤凰网巧妙地改变了标题,使之更符合新媒体受众的阅读习惯。网易尤为突出,“母亲”“凌辱”“刺死”3个字眼紧扣最受关注的“情”“黄”“暴”,迅速吸睛。

(二)蔓延期:3月24日下午-26日晨

由于网络节点的扁平化,蔓延期和爆发期的界限并没有那么清晰。这一阶段就像是从爆发期手中拿到了接力棒,关注度顺势快速升高。首先,中国网、中国青年网、《北京晨报》等媒体网站转载,《新京报》、头条新闻、财经网等多家媒体官方微博转发评论。然后,@于海青、@徐昕等意见领袖也加入其中。25日10时46分,《南方周末》适时将文章置于微信公众号头条推送,该话题迅速占领朋友圈,成为核心话题。

济南市公安局掀起的舆论讨伐是该阶段的另一重要推力。“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和暗含反讽的“毛驴怼大巴”微博引起众怒,“毛驴怼大巴”在26日9时20分发布,26分钟内被转发400余次,评论1806条,其中多为网民的愤怒发声。

(三)反复期:3月26日-28日

进入反复期,新消息和新观点相互激荡,掀起舆论高潮。

各大官方媒体发声,多角度理性分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于前一天深夜发表的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应如何回应伦理困局》,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澎湃新闻也于当晚发布《澎湃追访“辱母案”》《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两篇文章,指出争议点在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均在第二天引起广泛讨论。

官方直接介入,提供最新信息。26日10时43分,@山东高法发布《关于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通报》,宣布已受理此案。接着,最高检、最高法、山东省公检法机关以及聊城市委市政府不断在微博、媒体发声,并从司法角度解释案件的症结所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将对此案的讨论提升到全民法治教育的高度,在呼吁理性的同时也呈现了反思姿态。

意见领袖以及普通网民积极发表意见。如虎嗅网《母亲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但斌《刺死辱母者在任何国家都不会像山东这样判决》等等。网民的评论也已经从对八卦的好奇、对警察的谩骂,转向对民间借贷、司法判决、基层民警执法能力的思考。

(四)缓解期:3月29日-4月12日

进入事件缓解期,随着官方行动步入正轨,媒体焦点逐渐转移,网民情绪慢慢消弭,该案件进入解决问题阶段,关注度逐渐减弱。3月29日15时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于欢案再次通报,双方代理人已经到法院查阅卷宗,并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宣布此案二审正式进入法律程序,给公众吃了颗定心丸。

(五)长尾期:4月13日至今

通过百度指数可以看出,从4月13日起,搜索指数基本稳定在5000以下,进入长尾期。由于该案件审理过程尚未结束,新的进展仍会引起舆论的波动,如5月27日二审结果通报使搜索指数迅速上升至44193。从整体来看,舆论的消弭与事件的解决进程是统一的。人们对此案的反思也将长时间保持一定较低的热度。

三、舆论引导行为得与失

与以往网络舆论事件中网络意见领袖推动舆论转向不同,此次事件中官方对舆论引导形成了关键节点。endprint

(一)官方自媒体:及时公开,联动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3月26日上午通报于欢故意伤害案进展的微博是推动舆论进入反复期的重要节点。其中写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通过标准措施,既表明了省高院依法审理案件的决心,也展现了不被网络民意绑架的专业性。

此后,公检法和当地党政机关自媒体平台形成联动机制,及时对其他官微发布的最新进展进行转发和评论,不仅提高了事实信息的传播效率,还展现了官方致力于解决问题的统一态度,有助于塑造良好的整体形象。

同时,一致的态度并不代表雷同的观点。最高法关注的法制、山东省公安厅主抓的执法能力、聊城市工作小组处理的警察行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不同主体关注案件的不同侧面,也是引导舆论多样化的体现。

(二)最高法:共同建设,情感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行为可圈可点。3月26日,最高法发表《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认为此次大讨论实际是全民共同参与的法治社会“公开课”,“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专业术语经过讨论得到了更深刻的理解,①这正是建设法治社会所需。接着,《辩论中凝聚着法治共识》《“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是相信它一定会开》于28、29日相继在微博和微信平台发表。

在舆论反复期,前两篇文章以法治“公开课”和“辩论”的描述,传达着这样的信息: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个过程,其中充满了矛盾,我们和大众一样,都需要反思、学习和成长。从而巧妙地将事件所涉各方囊括到建设法治社会的共同体中。29日的“静待花开”则将舆论推向了缓解期,通过分析此案中舆论推进过程,指出司法是值得信任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大众叙事的正当性通往司法救赎的正义性之间,一定存在一条叫作‘法治的理性之路。”②

借用“信达雅”,我们可以更好地观察这样做的效果。未对涉及主体盲目抹黑或洗白,而是直播二審进程,用事实说话,此为“信”。灵活运用新媒体,减少了沟通节点和信息损益,提高了交流效率,此为“达”。无论在立论高度,还是证明方法上,都摆脱了说教式的宣传,融入意见市场中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公众心悦诚服,此为“雅”。

(三)《人民日报》:主动出击,价值引领

作为官方媒体的代表,《人民日报》发挥了引导舆论的作用。在舆论爆发和蔓延期,判决结果是否公正、警察是否不作为等话题热点,体现了表面化的批判和对官方的不满。此时,《人民日报》适时发声,以《辱母杀人案:法律应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剖析案件深层矛盾,即法理和人情的关系。文章写道,“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③。

该文一经发布便在朋友圈刷屏,迅速得到10万+的转载量,收到4886个赞。在文后留言中,有人讲到“伦理与法理,理性与人文绝不应当是对立的”,还有人直抒胸臆:“见评论军‘出马,豁然开朗。”

总之,《人民日报》立场公正、站位较高的果断发声让人们看到,此案反映的不仅是单个案件的判罚正义,而是法理应包容人情的程度问题。在鼓舞公众信心、引导有深度的理性讨论的同时,有助于营造友好的舆论环境。

(四)济南公安官微:无理表态,激化矛盾

@济南公安在微博的两次表态是此次事件中官方话语最为失败的地方。一方面,微博中没有提供任何有用的事实信息,也没有论证充分的有效观点。另一方面,微博内容赤裸裸地表达了对聊城公安情感化的支持与对民众的批判。且不论“毛驴怼大巴”是有意还是无心,在此事件背景中仍做此回应,表现了操作者缺乏最起码的敏感性和舆论意识。

四、分析与讨论

“于欢案”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新媒体时代舆论引导实践。但作为网络社会中的节点,官方舆论引导的成效不可不语,也不可过誉。此次舆论之火在10天之内从点燃到变缓和,是事件进程本身、网民情绪消解与新媒体焦点更迭多方面合力的结果。

首先,事件本身的解决过程是根本。新媒体舆论的消解根本原因在于事件的解决实现了参与者的愿望和需要,在对“朱令案”三次舆论风潮对比后也发现,目前的新媒体舆论聚焦过程逐步回归到由事件本身来决定。实现参与者愿望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实际解决方案的落地,二为解决过程为参与者知晓。在本案中,从3月23日发稿到3月26日山东省高院宣布受理案件,3天的过程并不算迅速。但依据官方声明,工作计划逐渐落地并发布,满足了公众知情和解决问题的愿望。这也启示我们,面对舆论快速反应是必须的,但回应的内容是否为公众需要、是否可以切实实施更为重要。

再者,社会情绪逐渐消解。情绪是人和环境互动的结果,其改变会影响人的认知,进而改变社会舆论态势。但社会情绪不总是愤怒的、不满意的,和公众需要、期望和时间相关。在本事件中,随着时间流逝和事件处理进程加快,克制、希望和信任逐渐取代冲动、失望和怀疑,积极情感元素逐步替代消极情感元素,从而扭转了社会情绪的走向。

最后,网络热点更迭加速事件消弭。在信息泛滥的新媒体时代,注意力成了竞相争夺的稀缺资源,一件事情受到关注的时间常不取决于事件本身,而取决于有没有更新更劲爆的信息取代它的位置。在“于欢案”曝光一周后,泸县太伏中学学生坠亡、衡水中学进驻浙江引风波等话题接连抢滩热搜榜,也加速了“于欢案”热度的消减。

总之,网络舆论的变化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积极的舆论引导可以加速事件解决进程、营造积极的社会情绪氛围。同时,此次事件给予我们如下启示:第一,舆论引导不是要发声者口径完全一致,或大众持有相同的观点,而是形成启民智、促发展的舆论氛围。第二,官方主体应摆脱“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危机公关思维,适时主动出击,让舆论引导进入常态化轨道。第三,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观念在话语权分散的新媒体易引起反叛,应以身作则,为公众提供理性思考的典范。第四,与公众沟通是每一个官方工作人员的必备素养,切不可“一块豆腐坏了一锅汤”。endprint

注释:

①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D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632539.shtml

②“于欢案”热评:静待花开 是相信它一定会开[DB/OL].https://mp.weixin.qq.com/s__

biz=MzA3MjEwNzYzOQ==&mid=2650495922&idx=1&sn=cc1ef026c177fc05a446cc0aa9aad724

③辱母杀人案:法律应如何回应伦理困局[DB/OL].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326/c1003-29169272.html

参考文献:

[1]Heath.R著、王成等译.危机管理[M].中信出版社,2004.66-70.

[2]丁柏铨.“现实突出问题”与新闻舆论引导[J]. 新闻与写作,2016(6):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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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匡文波.论新媒体舆论的生命周期理论模型[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12-117.

[5]李彪.网络事件传播阶段及阈值研究——以2010年34个热点网络舆情事件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1(10):22-27.

[6]李志宏、何济乐、吴鹏飞.突发性公共危机信息传播模式的时段性特征及管理对策[J].图书情报工作,2007(10):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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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俊秀.社会情绪的结构和动力机制:社会心态的视角[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10]谢新洲、安静、杜智涛、张悦.新媒体时代: 舆论引导的机遇和挑战[N].光明日报,2012-3-27(15).

[11]张静、赵玲.论网络舆论理性化与情绪化的博弈[J].现代情报,2013(6):14-18.

作者简介:张佳莹,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彭兰,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孟凌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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