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017-11-27 12:41刘贵丰
唯实 2017年11期
关键词:党风廉政问责条例

刘贵丰

习近平同志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由一系列基本观点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里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是一个总抓手,如果没有这个抓手,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措施就很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就有可能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

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提出及概念解析

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鲜明特色,但是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概念的提出有一个过程,所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提出自然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后全面从严治党是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为切入点的,在反“四风”和反腐败的过程中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直到2014年12月习近平同志在江苏调研时才正式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概念。所以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早提出主体责任这一概念是指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党委负主体责任。这种意义上的主体责任概念一直延续到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为什么做出这一修改?这是因为在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过程中,王岐山同志到福建省去调研,征求基层同志的意见,其中福建省尤溪县的县委书记向中央建议,应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修改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理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仅仅提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不能涵盖党的建设的其他方面。中央采纳了这一建议,把这一观点体现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里面,这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一概念就正式提出。习近平同志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对此做了说明,他指出:“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到底是什么含义呢?根据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组织哪些人?习近平同志指出,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再结合其他党内法规里面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就是各级党组织以及各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二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的范围是什么?根据习近平同志的有关论述,这个范围就是全面从严治党所覆盖的范围。就是要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比如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方面,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政法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等各领域。三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自己主体责任的方式是什么?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对党的建设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应该常研究、常部署,种好自己的责任田。习近平同志在谈到党委书记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时指出:“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四是对于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该如何处理?习近平同志态度很明确,就是要坚决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的方式方法要制度化规范化,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两部党内法规来规范问责行为。

二、落实主体责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有重要意义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各种要求和措施能够在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执行的必要条件。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历史和现实特别是这次活动都告诉我们,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从我们党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看,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明确提出从严治党这个基本方针,并从执行纪律从严、思想教育从严两个方面做了阐述。1989年“六四”风波后,邓小平同志告诫新的中央领导集体要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提出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重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各级党委要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把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项工作中去,堅决改变党内存在的纪律松弛和软弱涣散的现象。这就要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就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就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就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发展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就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首次从多个方面展开论述从严治党方针。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从严治党方面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也做了许多实实在在的工作,甚至搞了多次集中教育活动,也收到了一些效果。但是总起来看,在党的十八大以前,管党治党宽松软状态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党内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反而越积越多。这说明从严治党的方针在很多情况下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许多应该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恐怕还是个责任问题。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们也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但是一般情况下仅仅停留在上下级之间年初签个责任书,至于是不是落实好了,没有谁去较真。即使出了问题,也往往是直接处理出问题的当事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追究党组织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因为没有尽到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而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人寥寥无几。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因为责任不明确或者虽然在某些方面明确了但是责任不落实、不追究,导致从严治党的许多要求和措施不能落地,党内的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就不能有效去除。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明确了责任、落实了责任、大范围大面积追究了责任,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大为改观。endprint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可以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的责任感、压力感。通过明确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管党治党方面的责任,可以使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管党治党方面应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自己的所作所为与共产党自身的建设紧密相连,与党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与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兴旺发达紧密相连。这样可以增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内心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这种使命感和责任感就是一种觉悟,是一个人的内生动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他們抓好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包含着对于少数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要追究责任。这种责任追究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也是一种外在压力,外在压力可以转化为领导干部的危机意识。为了避免危机的出现,他也会想尽千方百计做好自己应该做好的工作,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措施比较顺利地得到贯彻落实。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基本路径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教育,唤醒责任意识。党员要有党的意识,要有党员身份认同,要知道党员与非党员有什么不同,要明确党章对党员有哪些基本要求。党的各级组织的书记和领导班子成员就要有管党治党的意识,要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识。但是在现实中,是不是各级党组织都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组织的书记都成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一些地方和部门还难以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之所以会这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同志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够强,缺乏内心深处的高度自觉。在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抓党建同抓发展相比要虚一些,不容易出政绩,一年开几次会布置一下就可以了,不必那么上心。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如果用过多的精力抓党建,会影响中心工作。这里涉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观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如果我们党弱了、散了、垮了,其他的政绩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从严治党的责任承担好、落实好,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从严治党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中央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这样做是对我们党的前途命运负责。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通过党内法规明确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不能仅仅是口头上说说,必须用党内法规来规范。十八大以后我们加强了党内法规建设,新修订和制定了一大批党内法规,其中有些党内法规就承担了这方面的任务。比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就分别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组的职责定位,特别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职责定位。各级各类党组织就要按照这些党内法规的要求,把从严治党的各项职责扛在肩上、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抓好责任追究工作。要想让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必须建立问责机制,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关于党的问责制度,以前也制定了一些,但是比较分散,不系统不规范。为了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问责机制,中共中央于2016年7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该条例对问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了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条例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做了科学划分,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条例明确了应当问责的五种情形,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条例还规定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具体方式、基本程序以及终身问责的原则。总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用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和强化了党内问责工作,建立健全了科学的问责机制。十八大以后,我们逐步加大问责力度,使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仅2016年,全国就有990个单位党组织和1.7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我们相信,随着问责力度的加大,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一定会得到越来越好的贯彻落实。

(作者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张功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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