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建议

2017-12-07 16:10徐源泽
卷宗 2017年33期
关键词:发放贷款质权银行贷款

徐源泽

摘 要:简要分析银行贷款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以法律人的视角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贷款;法律风险

1 当前银行贷款中存在法律风险

(一)诉讼时效问题

银行贷款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关系,即民事行为主体和银行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基于债务产生的诉讼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而银行贷款超诉讼时效的问题较为普遍,很多银行由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在债务纠纷诉讼中的胜诉权。

虽然在实务中,银行已经采取多种方式来延长诉讼时效,如催款通知单等,利用催告的方式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从而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发生改变[1]。但是当催款通知单无人签收时银行又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这时银行就会处于被动地位,最终不得不面对相应的风险,而采取诉讼这种极具终局性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现阶段我国很多银行还未建立起基于防范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主要是对贷款的诉讼时效的检测体制尚未形成,这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不得不应对时有发生的诉讼时效问题。

(二)抵押权相关问题

银行获得抵押权质权与民事行为中平等主体之间抵押权、质权的建立不同,根据我国《担保法》[2]的相关归并,银行获得抵押权是基于低压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以合同为标识的行为,这种抵押权的设立方法虽然避免了很多复杂的程序但是却会使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面临一个重大的法律风险,即抵押权的设立和取得并非以实际交付为标的,这意味着银行是否取得抵押权或质权是以合同为标的。而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材料真伪难辨时,银行基于债权到期收取贷款无果时行使抵押权就会存在障碍,因为债务人可能根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银行和贷款申请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已成立,而抵押权合同成立后未登记,这时贷款申请人在事实中已取得贷款,而抵押关系未实际成立,银行和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就会从有效状态转变为效力待定状态,这时银行就不得不面对坏账的风险。

(三)有贷款无抵押问题

银行有时也会向很多信誉良好的人发放贷款,这时贷款申请人是以其信用获得贷款,而未以其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如果债务人是面临破产,在破产清算时,银行的贷款不会被优先清偿,而银行又未取得稳定的抵押物或质押物,那么银行不得不将这种贷款做坏账处理,银行的财产将受到直接损失。

(四)合同不规范问题

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要与贷款申请人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这种贷款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合同,既然是债务合同那么必定需要填写相应的金额、债权债务双方以及还款期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银行的很多贷款合同并非严格按照规范签订,导致贷款合同期限与抵押权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的期限不同,当贷款到期后,申请财产执行时就会面临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这也会增加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所需面临的法律风险[3]。

2 银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银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那么与法律相关的诸多因素都会是银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法律专业要求,这就使得很多银行经营者或管理者并“不知法”或“不懂法”的情况发生,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很容易留下法律问题,给那些想要钻法律漏洞的人可乘之机,从而使银行面临法律问题和财产损失。

(二)法律法规执行体系不健全

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健全,如与银行贷款相关的法律规定有《银行法》、《担保法》、《民法》、《合同法》等[4],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则会产生流程相对复杂的问题,降低银行资金利用效率,不利于激发我国经济建设活力。因此在实务中,通常是将贷款流程和抵押流程进行简化,而未建成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执行体系,从而导致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问题、承担法律风险。

(三)基于担保和抵押产生的法律风险

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用于抵押的财物需要经过相应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并非百分百准确,并且财物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受到社会、市场、生产、政治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如在发放贷款时某地区的一处房产可能值300万,而贷款到期后、经催告不还、申请执行时该出房产的市值因政治因素严重缩水,仅剩150万的价值,那么发放的300万贷款中就会有150万无法收回,这是就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弥补,甚至提起诉讼,这也是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基于法律关系需面对的经济、法律双重风险。

3 银行贷款法律風险的防控途径

(一)提高法律素养

银行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素养,熟悉与贷款、抵押、质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方法贷款过程中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即使采用简化流程也应当将所必须的法律要素补全,避免贷款到期后需面对的法律风险问题。

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和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协同,在社会层面上进行金融法律宣传,增强企业、个人的法律素养,强调企业、个人的信用表现,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信用评定机制,在发放贷款前就对贷款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信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财务状况不良、信用状态较差的客户少贷或不贷,尽可能降低贷款到期后的坏账可能。

银行管理者可以为企业配备法律专业人员,一方面用来进行贷款、抵押、质权等相关的法务咨询,另一方面利用法律专业人员组织进行银行员工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从整体上强化银行的法律意识、法律风险意识以及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统一的抵押、评估规范

由于不同地区抵押、财务评估等方面存在差别,有时会因此产生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银行业可以与行政部门协同,呼吁建立一种跨地区的、普适的资产评估体系、抵押权登记制度,避免由于制度、方法的不同而产生法律风险,同时建立统一的抵押登记制度与评估体系也有利于我国银行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强化我国经济秩序,稳定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状态[5]。

(三)强化贷款账户管理

银行应当对贷款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尽可能按照贷款发生的时间顺序和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账户管理,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进行催告,到期后按照法律程序申请执行或提起诉讼,避免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发生。同时对贷款账户进行定期审查,尤其是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的贷款,定期对抵押物、出质物进行价值评定,对可能出现的坏账进行提前处理或提前准备,降低突然的经济空缺对银行的冲击。

参考文献

[1]李一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肖俊忠.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纳税.2017(23)

[3]肖飒,余英杰,张超.商业银行参与P2P网络借贷服务的法律风险[J].中国银行业.2015(3):81-83

[4]危石林.当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5(24):160-161

[5]钱冬林.论商业银行对个人房贷法律风险的规避[J].法制博览.2016(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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