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2017-12-27 09:09布仁别克布仑巴特
法制博览 2017年3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管辖权被告

布仁别克·布仑巴特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1

论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布仁别克·布仑巴特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041

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不同于传统的侵权纠纷案件,在确定该问题的地域管辖权时引起了诸多争议。传统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很容易解决,因为其地域特征的存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问题,则因为其地域性特征的薄弱性而使得其地域管辖的确定存在巨大挑战。现下的中国正在信息道路上飞速发展,然而飞速发展带来的必然后果是某些方面的相对落后,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我国对确定网络环境下侵权纠纷地域管辖的方式基本上是借鉴传统侵权纠纷地域管辖的确定方式,亦或是借鉴美国的“最低限度原则”。

网络侵权;纠纷;地域管辖;管辖原则

一、网络侵权概述

网络侵权指的是利用网络工具侵犯他人或者侵犯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通常属于民事权益的范畴,应该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所谓网络是指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中,通过多台计算机通信设备和线路相连,使具有独立的功能、具备功能齐全的软件和网络操作系统连接在一起,从而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系统。“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②,即网络中人们可以利用虚拟身份或匿名进行网络活动而不考虑其后果。同时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网络侵权行为触犯了法律,具有客观性。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即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连接后打破了原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地域限制。同时具有即时性,即网络侵权行为会在网络空间内即时传递。同时网络空间还具有非集中管理性,无数台计算机连入到网络之中,彼此之间就有平等性,甚至可以通过相互转化,成为他人的服务器,所以无数个网络使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不存在上下级或者控制管理关系,很难实现集中管理。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网络空间具有复杂性的特征,网络侵权管辖难度比较大,复杂的程度比较高。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侵权行为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因为自身过错,导致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行为人要为自身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比如承担民事责任③。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不同的侵权类型。通常状况下,以侵权行为主体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网络用户侵权,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由于网络身份的虚拟性,很难确定用户真实身份,因此网络用户侵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小。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来说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服务器提供的服务,不同的独立电脑才能够通过网络,进入网络空间,跨越国界、施工进行沟通和联系。以侵犯形式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侵权两种。

根据被侵犯客体分为侵犯人格权、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④。侵犯人格权中最重要为侵犯名誉权,例如网络中发表过激言论致使特定人名誉受到损害。侵犯知识产权中最明显为侵犯著作权,例如未经他人允许上传他人作品或擅自下载网络作品等。

二、传统侵权地域管辖理论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侵权

在传统侵权案件中,案件的侵权处理往往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其标准主要体现在:诉讼当事人必须在法院辖区之内,才能提起诉讼;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有在法院管辖之内才能提起诉讼。⑤如果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则不能够在该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标准可以看出:传统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会受到法院辖区范围的限制,共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被告所住所地法院,二是侵权行为地法院,后者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侵权行为实施地,其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的地域隶属的法院不同,对侵权案件处理的主体不同。所以传统地域管辖理论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但是网络的无界性使得地域管辖界定具备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传统管辖理论中连接点在网络环境下就会陷入确定难的困境。

“原告就被告”原则在传统地域管辖中防止原告滥诉和便于法院收集证据的优点在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确定中不再完全适用⑥,因为网络空间中用户的匿名和虚拟性、信息传递的跨越和跨国性使得“原告就被告”原则无形中增加受害人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被告”原则就会显得很不合时宜。

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的信息传送具有阶段性和复制性,网络侵权表现为对程序和数据的发送和接受、修改和破坏来实现侵权目的。对物理载体计算机硬件不会造成损害,也不会留下痕迹,加之网络空间信息的不稳定性和易更改性使得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

三、我国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的现有规定及其弊端

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首先要判断案件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明确提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侵权诉讼案件中,原告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者包括两个类型,一是侵权事实地,另一个是侵权结果发生地⑦。在最高院司法解释方面,“《网络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对侵权诉讼案件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如果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到域名,可以向两个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是侵权行为地,二是被告所住地。如果原告不能够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同时利用现有的工具无法查出被告所住地,在此类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判断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并把此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向相关的法院提出诉讼⑧。根据上述条文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归纳的非常详细,但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具有复杂性的特征,缺少一些更加完善的司法解释和法条规定。

网络侵权纠纷的一些领域至今没有相关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确定纠纷管辖地,例如侵害网络名誉权、侵害网络隐私权等领域。同时在连接点顺序方面存在矛盾,该司法解释中规定以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为第一顺序,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第二顺序。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不能再顺序问题,三者属于平行关系,再列如存在以虚列被告主体来规避管辖的现象,会造成毫不相关的法院却获取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真正的被告所住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却失去了管辖权,会容易造成人为避开,规避法律等方面的问题。⑨上述现象是网络侵权案件中的常有现象,罗列了多个被告,混淆法律关系,甚至有意的混淆了第三人和实际侵权人,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惩罚,或者规避地域管辖,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四、网络侵权地域管辖问题的比较及借鉴——以美国为例

美国是网络的发源地,是网络技术大国,其在网络案件方面的司法实践丰富。美国的民事诉讼法内容非常全面,通常分为三种诉讼内容:对人、对物、准对物诉讼。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民事诉讼的内容属于对人诉讼,也就是说属人管辖权的问题,此类管辖权可以分为一般和特定管辖权两种⑩。前者的范围比较宽泛,法院可以审理被告与法院地无关的活动,只要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和持续的联系”,法院就可以对此进行审理;后者仅仅局限于被告和法院地有联系的诉讼请求,两者只有存在联系法院才能受理。

五、针对网络侵权地域管辖确定的建议和构想

(二)借鉴传统侵权地域管辖的确定方法。首先,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是可以确定的,可以利用“有明确被告”这一起诉必备条件来确定具备管辖权的法院。网络侵权人分为两类:一是网络所有者或经营者,二是登录网站的任何第三人。因此可以根据网络所有者或经营者住所地和侵权有关第三人住所地和经常居所地来确定管辖权。再有就是根据网络侵权行为地原则,利用IP地址确定侵权实施地。“被告侵权所在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了侵权设备所在地就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因为侵权行为和设备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第一,设备具有有形的特征,其物理空间是确定的。第二,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有意为之,并且想设备所在地的网络条件,所以被告的侵权行为、设备所在地的法院之间具有了关联性。其次,IP地址是进入网络环境下众多计算机为在通讯中能互相识别,而具有的唯一地址,即IP地址。通过这唯一地址很容易确定被告侵权设备的所在地,从而确定侵权设备所在地法院具有地域管辖权。

(四)加强国际间合作。网络侵权纠纷案件已经成为世界的共同难题,多个国家之间应该共同合作,齐心协力地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第一,更好的解决网络侵权纠纷的需要。在涉外案件的审理中加强国际间合作有利于案件查明、证据获取等。第二,加强国家网络合作和网络共同发展的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才能够实现共赢。

[注释]

①百度百科,网络侵权.

②孙会玲.司法管辖权在网络空间中面临的挑战和解决途径[J].载南京市行政院学报,2005(1):12-26.

③赵哲.网络侵权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J].求索,2011.

④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8.

⑤刘万洪.民事诉讼法[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128-136.

⑥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6.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条,28条.

⑧<网络域名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

⑨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7-69.

⑩张茂.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7.

D925.1

A

2095-4379-(2017)36-0164-02

布仁别克·布仑巴特(1995-),男,蒙古族,新疆人,北方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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