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及其相互关系

2018-01-01 10:17詹有平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调整机制相互关系劳动法

詹有平

摘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中,劳动法和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和劳动伦理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劳动法从最根本性的角度发挥其作用,对劳动关系中最基本的方面进行界定,劳动伦理主要是对劳动法起辅助丰富的作用,在一定的劳动环境中,两者相互促进,共同致力于营造健康合法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伦理;调整机制;相互关系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正义开始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个人的重视,人类社会根本存在的社会劳动活动及社会劳动关系从本质层面上开始受到批判和审验,其中的不平等的伦理价值也逐渐受到更广范围的挑战,对彰显劳动者的尊严,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意义重大。

一、劳动法的调整机制

从理论上说,劳动法的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传统劳动法、人权法、软法三方面的调整机制。在这些主要内容中,劳动法对基本的劳动关系进行规定,发挥的是基础性的作用,其他的政策法规都是以其为基础进行扩展和延伸的。出于减少争议的考虑,当前国只对劳动法的双重调整机制进行讨论,这个讨论范围不包括软法。

劳动法又划分为个人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两种,前者的核心是劳动基准,后者的核心是集体合同。在实际的劳动环境中,由于用人单位在各方面的优势,使得其与劳动者之间始终都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关系中,这就需要对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通过法律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减少劳动过程中侵权现象的出现。因此,劳动法的立足点就是对不公正的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法的校正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的非常明显:建立统一的劳动基准、建立企业或者产业劳动基准(由于不同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不同,劳动基准立法只能按照不平等程度最低的企业和产业来确定,如果把公平的天平完全导向劳动者,这也会严重损害企业的利益,最终反过来会影响劳动者的就业,然而,只规定了最低的不平等,这对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这就要求立法部门、执法部门等结合不同劳动环境的要求制定详细具体的劳动标准,虽然可以通过劳动法解决很多问题,但是,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借助工会维权、集体谈判等方式共同进行解决)。劳动基准法对民法的初次校正,集体合同对民法的再次校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更好的维护社会正义,也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公平的劳动关系,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很多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都通过上述“双重校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劳动关系中的不平等问题,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进行了很好的规范,将劳动者的很多权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大大减少了以往常见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有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二)人权法调整机制。当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人权的重视都超过了以往,很多国家通过设定人权法对劳动者的自身权益进行明确和维护,这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人权法历史较早,但是,他们的人权法主要是出于更好维护用人企业资本家的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才更多的融入了一些积极人权。我国的人权法律法规,主要是致力于在用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应有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以合同等方式明确给用人企业,对企业在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上进行规范,严禁各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并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利,有权获得公正和合理的报酬,有维护其利益而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有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等,这些规定以法律的方式对我国劳动者的工作权、平等权、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等进行了细化明确,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劳动关系妥善调整,从而实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自始至终的维护。

二、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的相互关系和广泛的社会劳动中产生的伦理道德,则是最根本的道德关系。很多历史伟人都对劳动关系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恩格斯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伦理道德是整個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当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对自然社会进行改变的时候也潜移默化的对自身进行了改变,所以,劳动理论在整个伦理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劳动伦理的维护,实质上就是对劳动关系的深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对劳动者的维护。当前中国政府致力于营造新型的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关系调整中更多的彰显道德关怀和伦理精神,最终延伸到如何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实现更好的公正与公平,它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利益主体身份地位的平等、分配中的公正、劳动者工资福利上的保证和自身价值的实现。通常来说,劳动伦理的调整机制涵盖了道德意识、传统习俗两方面的调整机制。

(一)道德意识的调整机制。这种道德意识主要是用人单位的道德意识,对用人单位而言,主要就是在条件允许的范围为劳动者创造最佳的劳动环境,配备符合基本要求的劳动作业设备;同时,从劳动者自身的家庭、身体健康等多个方面为劳动者考虑,充分彰显对劳动者的善意,尽可能的提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更多的认可他们为所在劳动环境创造的经济价值,这样用人单位就会具备更多的道德与良心。

(二)传统习惯调整机制。劳动伦理中的传统习惯也是以用人单位的传统习惯为主,用人单位的传统、主要管理人员的习惯、和劳动者相处的风俗习惯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善待劳动者和劳动者分享价值创造这两个方面。

三、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分工及其转化

从理论上讲,法律和伦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分工,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劳动法虽然可以对许多具体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但是,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劳动伦理则能弥补劳动法所不能涵盖的地方。

(一)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分工。在表现形式上,劳动法是以明确的文字固定下来的,而劳动伦理则体现在人的意识中,主要通过语言来表达,一般不诉诸文字形式。在调整范围上,劳动伦理作为劳动法的补充,既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还调整人的内心世界,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过错行为。

(二)劳动法与劳动伦理的转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劳动伦理的相关内容可以成为劳动法的一部分,这个过程一般经过社会大众的广泛酝酿,成为一种道德意识,逐步上升为社会习惯,最终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结束语:

劳动法和劳动伦理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这两者分别对不同的劳动内容进行调整。同时,劳动法和劳动伦理之间相互作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相互转化,共同致力于营造健康合法的劳动关系,更好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孟令军.劳资关系的文化视角[J].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12年01期

[2]林国新.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特征及其影响[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年02期

[3]刘湘溶,陈泽亚.关于当代中国经济制度正义目标的伦理思考[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05期

本文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改项目13JG008Y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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