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的相关法制问题研究

2018-01-01 22:50齐冀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创业投资特点概念

齐冀

摘要: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建立更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创业投资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2003年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由国务院2005年公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成为我国创业投资法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和规章性文件,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在创业投资行业中,财经法律、法规与民商、经济法的法律、法规通常相互配合来使得创业投资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创业投资概念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然后对当前存在的法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创业投资;概念;特点;法制问题;

引言

创业投资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本质上来说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积极引入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对法律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我国的创业投资活动发展年限较短,因此在法制监管、退出机制和恶意投机防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当前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创业投资相关内容概述

1.1创业投资概念

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其是指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将资金注资到拥有特殊生产力(如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应用),一旦获得资金后便可快速发展的创业企业,待创业企业发展成熟,投资者从而获得资本增值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基金,则指以盈利为目的,自有的或筹集的,用于创业投资活动的资本金或者经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的,合法设立、存续的基金管理人。

1.2创业投资特点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创业投资是一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与以银行借贷资本等间接融资相比,这是不同的资本运作模式;但一些投资基金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也通过“股债转换”的形式,将股权投资条件约束转为债权投资;第二,创业投资的对象是创业企业,他们通常是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一般具有特殊的生产能力,但缺乏资金上的支持;第三,创业投资的主体是创业投资基金,他们的投资并不是为了控制创业企业,而是在创业企业的创立阶段以股权的方式介入,在其扩张或成熟阶段溢价退出从而获取投资回报;第四,创业投资的周期比较长(一般为3至7年),而且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

2创业投资法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2.1法制监管效率方面的问题

我国创业投资流程“募、投、管、退”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多元,所以法律制度监管主体是多维度的,各个主体都可以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对创业投资进行监管,由于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监管权限不明和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例如:当一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标的企业的这一入股流程,即需经过国家监管的部门包括工商局、国地税务局甚至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在所投资的标的企业进行上市的流程中,还需要经过证券公司的内部审核以及“股转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IPO发行审核。

2.2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方面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退出手段通常为股份转让变现、被并购、回购以及IPO上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但是,在制定这些法律法规时,立法者对创业投资这项系统性活动并未引起足够重视,这就使得在立法上并没有反映出创业投资的运行规律,某些方面的法律机制在于创业投资退出阶段仍然受到局限,从而导致一些优质企业未能够让国内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受益。例如:我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的股份交易流动性仍需解决;又如我国主板和创业板新股发行节奏和退市调控问题。

2.3恶意投机防范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

创业投资行业当中存在价值投资和投机投资两种操作手法,投资基金采用价值投资通常看中企业发展的长期价值,除了资金以外也伴随企业一起成长发展;而投机投资则看中投资标的短期价值差,一些投机投资机构甚至恶意操纵投资标的的股权价值。一个颇有价值的标的企业股权,在被认为操纵的情况下被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收购,并在较短时期内又以高于收购价的价格卖出。这样的机构将投资标的当做资本金增值的工具和载体,虽然获利但却可能对标的企业造成不可恢复的破坏和民生的破坏。

3解决我国创业投资法制问题建议

3.1提高、升级创业投资法制监管效率和方法

认真贯彻落实由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改革方针,针对当前创业投资监管效率方面存在的不足,首先国家各行政机构部委应当全力支持,为创业和创业投资行为“清障搭台”。例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落实“营改增”税法体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减少了创业企业的重复征税、和繁琐的税收计算步骤,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接轨国际最主流的“流转税”税种,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环境,也帮助了创业投资的发展。又例如:由深圳率先开始,后浙江省各地区、上海、天津、安徽等地区陆续拓展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横空出世,又是对于监管法制体系的又一次“简政放权”。将工商、质检、物价、知识产权食药等局进行“N+1”合并,减少企业所需承担的政府沟通行政成本,为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的运营道路规划了顶层设计。

3.2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

退出机制方面的完善主要以股权转让和破产这两种方式来进行分析。股份转让方面,首先针对相对早期的创业企业股权转让,可以考虑酌情修改《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模式。具体来讲,仅有四种“例外”可以进行股股份回购,包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奖励股份给员工等,还可以根据本公司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同意,放宽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条件。但这一立法模式,对于风险投资投资行业,当需要进行员工持股、股票期权和管理层回购等业务时,则显得范围狭小。另外,破产清算方面,正如前边所述,我国现有《破产法》是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进行破产制度方面的规定的,在“国企改制”、“军民融合”等国有企业吸纳创业投资基金的时代浪潮下,非全民企业法人破产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可以酌情将原《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清算的条款进行修改和整合,适时出台一部新的《破产法》,為创业投资企业顺利退出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3.3完善对于恶意投机防范监管机制

国家应当重视恶意投机投资基金所带来重大影响力,沿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在创投基金恶意投机风险防范的机制的设计中,渗透到“募、投、管、退”四个方面。从顶层制度层面设计关于整体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并将于2017年7月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挥切实可行的作用,加强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健全金融法治,促进创业投资业务以及广义金融的发展和壮大,齐心协力、携手共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达复兴中国梦而奋斗。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创业投资是适应我国双创政策的一项投资活动,必将在推动我国科技与经济进步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因此在法律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当前现状,对法制监管效率、退出机制和恶意投机防范机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进行调整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创业投资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周鹏.创业投资法制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5.

[2]周昊.创业投资的若干法制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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