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探析

2018-01-01 17:45孟勇涛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

孟勇涛

摘要:现如今,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民商法和经济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简要介绍了民商法和经济法,并对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和差异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让人们更加了解民商法和经济法。

关键字:民商法;经济法;关系

引言

民法在很早之前便出现了,后来社会不断进步,资本主义经济体制趋于成熟,民法已不能满足当时社会的需求,然后商法便产生了,由于后来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危机的出现,经济法也随之产生。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关系密切,它们都是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服务。只有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充分了解,才能将它们有效应用到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1民商法与经济法概述

1.1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其可以分为两种法律体系,分别为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根据对我国国情的分析,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较为符合我国发展现状。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是指民法中包含商法,商法为民法中的特殊部分,民法和商法两者在民商法中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1.2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对各类商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所有的有关经济法律方面的经济行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经济法主要是对各个行为主体进行管理和协调,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从该项法律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法在我国起步较晚,在改革开放初期才开始制定,并逐步规范与完善。

2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2.1职能互补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规范作用,因此民商法在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时很少进行强制规范,主要是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引导,使其自愿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而我国的经济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采用的是强制性规范,从而对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经济法中的规范法律条文大多都是强制性的,通过外部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以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良性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存在职能互补的关系。

2.2法律要素有相同之处

我国的法律中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法律要素,分别为概念、原则、制度和调整方案等。民商法和经济法中的一些法律要素在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法律范围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通用的。例如企业法人制度,我国民商法详细规定了法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以及治理结构做出明确法律规定;我国民商法中的民事责任相关规定,在经济法中也有;我国经济法中的有关社会公益的相关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体现。

2.3取向基本相同

虽然民商法的本质是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人私利进行维护的法律,但是现如今民商法对于公众的共同利益逐渐重视起来,其正朝着社会化职能和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义务,此外,民商法也进一步加强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新增条款在民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实际法条中都能够充分的体现。从这个角度上分析,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方向性一致。

2.4调整的范围有相同之处

民商法主要是为市场经济调节提供服务,而经济法主要是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服务,但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具有相同之处。民商法主要进行微观经济调整,如自然人法人的民事关系等;经济法可以进行微观经济调整,也可以进行宏观经济调整,两者交集的部分也不尽相同。

3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差异

3.1民商法微观调控,经济法宏观调控

民商法主要为了能够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从微观调控以及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方面,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自由交易与竞争进行保障,从而提升经济效率,促进提升人们的经济利益;经济法主要从宏观调控和利益协调问题方面,对社会经济进行保障,减少因社会经济波动现象产生的破坏,实现社会经济结构的优化,提升整体经济效率,从而提升社会的经济利益。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突出地、直观地表达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强制干预力,体现国家的公权力经济意志。

3.2民商法要求意思自治,经济法限制意思自治

民商法属于私法,其强调实行意思自治,在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民商法要求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根据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民商法中不允许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意志强制。例如,在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判断法律是否使用;在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时,也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的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经济法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充分考虑,主要为了保证社会的整体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平均分配,保证劳动者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等。如果出现对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市场经济行为,经济法会利用国家公权力对其进行强制限制,例如对自然人合法人的自由进行限制,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我国社会整体发展。经济法产生以及发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调整从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社会权利本位法律手段需要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来实现。

3.3民商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经济法偏重保护市场主体

民商法遵循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强弱关系并不重视,对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给予同等力度的法律保護,赋予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同样的权利,让他们履行同样的义务,民商法对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不会进行区别对待。只是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最低限度的保护和一些法律限制。我国的经济法会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的实力等因素的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进行不同力度的法律保护,并制定不同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条款。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对强势群体进行抑制,从而保证法制社会和谐和宏观经济形式下,能够达到总量平衡。

3.4民商法稳定性强,经济法稳定性弱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稳定性强弱主要由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是否具有国别特色来决定。我国的民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充分继承了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以自愿、等价、诚信、有偿作为其法律活动的行为准则,通过法律条款对该准则进行稳固,通过对其的不断实践以及对比后,发现它最具合理性、效率最高,因此民商法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很难被修改。我国的经济法的一些法律条款稳定性较低,是国家针对特定时期出现的经济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又或是依据各国自身的特点来确定各种经济法规。

结束语

总而言之,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民商法主要是以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保护为宗旨,更加侧重提高个体的经济效率,我国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对民商法无法调整的经济问题进行处理,从而促进我国整体经济效率的提升。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7,(18):281.

[2]陈韬,闫子路,田晓峰.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15,(3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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