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时期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改善措施

2018-01-01 21:07姚澜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民商法新时期措施

姚澜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处理社会纠纷和解决人民矛盾的重要法律规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民商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连带责任制度,该制度在民商法中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需要得到法律人士的重视。本文在讨论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具体阐述了新时期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新时期;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措施

引言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健全,能够针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在连带责任制度方面,我国的民商法还没有具体规范与划分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具体案例中一些人能够逃避应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处理实际案件过程中,连带责任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比较多,因此,必须将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做出清晰的判断和认识,才能够促使其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

1民商法连带责任存在的现阶段问题

1.1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联系较弱

就我国现今民商法的应用情况来看,民商法的部分规则和内容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其连带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规范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情况不容乐观。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一般来说,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和受益权等。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案件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民商法本身管理范围的限制导致其难以全面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所以民商法必须与实体法有机结合才能保障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相互协调,那么法律人士应该优先使用实体法来进行案件审理。

1.2选择权的应用不够科学合理

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侵权案件时,为了提高自身的审理效率,部分法院会要求原告尽量把所有的共同侵权责任人全部进行起诉。然而这是属于原告的自主权力,不在法院的权力范围内。在民商侵权案件里,侵权者的主要权利包括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相关的法律条件和事实而拥有的诉讼权,另一方面即基于实体法的相关内容而获得的民事实体权。如果案件的原告想要单独地起诉案件侵权中的个别人,那么这时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效力就凸现出来,法院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实体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展开合理的审理。

1.3责任人的界定不清

就现实而言,如果侵权案例中,涉及到的责任方不止一个人,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这时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取证来判定侵权当事人的一些责任划分状况。结合一些具体的民事案例,如果一个案件中的全部侵权人并未被指认和起诉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结合整个案件实况以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和伤害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同的侵权责任人所具体的错误以及有多少侵权人等问题则不需要原告方的指认和确定。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和其导致的结果的举证责任归结于原告,而在民商法实践操作过程中针对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认定则不需要寻根究底,也不需要进一步展开对侵权责任人的审理工作。

2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分析

2.1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中

如果连带责任制度只在民商法的大范围中实行,那么其认定很难做到全面性与系统性。所以我们需要与实践结合并借助实体法和程序法对现实案例进行审判。实体法能够对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较好的规定,因此可以与民商法相结合对问题做出进一步探讨。同时程序法又能为实体法提供保障,所以在对连带责任进行责任形式划分时需要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实现对案件的审理。例如李某和王某合伙进入某住宿旅店以找朋友为名翻看了酒店的档案记录,从中选定了抢劫对象后骗取张某打开酒店房门,然后实施了抢劫。事后张某报警,警方将张某送入医院治疗。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判定李某和王某有罪,两人被判入狱。这时张某对该宾馆提出起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在实体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对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引发的纠纷现象进行了说明。解释中规定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应在责任范围内做出补偿。所以案例中张某要求住宿旅馆赔偿的精神损失费是合理合法的,住宿旅馆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张某作出赔偿。

2.2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

大部分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中只规定了共同侵权人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却忽视了对其责任轻重的划分。这导致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就很难依据法律规定来保证其公平性。所以法律人士應在民商法中依据涉案情况轻重进行规定,使不同案件中的侵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例如王某与李某是关系比较好的朋友,李某为了追逐个人利益,答应了王某的邀请,与他一起做地下枪支买卖,王某将货存在李某处作为周转,李某的朋友党某刚好有一间私人仓库可供王某使用,于是李某向党某借用仓库帮助王某代理储存枪支并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前半年王某还能够按时付款给李某,但是之后王某一直欠债不还。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拿着合同书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查研究,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他进行法律裁判,同时对党某进行连带责任认定,李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王某储藏枪支并未参与实际的非法买卖,党某则认为自己对枪支生意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提起上诉。在这个案件中党某虽然提供了自己的仓库供李某和王某使用,但是党某并没有实际参与非法枪支买卖,因此在对于党某来说不应给予和李某相同的连带责任判决,而是应该对涉案情况较轻的党某从轻处置。

2.3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在一些特殊案例中,共同侵权的人数可能不局限于几个,这时就需要法律人士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相关责任认定标准来处理这种问题。对需要共同诉讼和只需部分进行诉讼的情况进行划分,当案件涉案人数超过相应标准或涉案情况严重时需要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有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进行审理。对于一些特殊客观情况法院则可以考虑对涉案债务人进行部分诉讼,这种诉讼方式需结合相关共同债务人受牵连的程度进行判定。例如,小马在走路时被小区高层中扔出的花瓶砸中脑部,造成重伤在医院做了手术,这时他的家人就可以追究投掷花瓶人的法律责任,若是小区的住户都没有人承认,那么小区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投掷花瓶行为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该危险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在这项案件中若是可以对花瓶抛出范围进行限定,则只需对部分住户进行起诉,不然案件审理中小马一家要对整栋楼的住户提出诉讼,这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制定的原则。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度的规范性条例还有待健全,这就要求法律人士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具体而言,法律人士要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认定中、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并通过研究和分析发现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相关问题和不足,在此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对策和办法,提高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6,(23):180-181.

[2]吴兰.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5,(27):125-12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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