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倉庫管理中的量覆與交割

2018-01-02 09:46郁曉剛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17年1期

郁曉剛

唐代官倉庫管理中的量覆與交割

郁曉剛

《唐律疏議》卷一五《廄庫律》“損敗倉庫積聚物”條,疏議曰:“倉謂貯粟、麥之屬,庫謂貯器仗、綿絹之類,積聚謂貯柴草、雜物之所。”*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北京: 中華書局,1996年,第1139頁。又《舊唐書·食貨志》云:“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兩税焉,有鹽鐵焉,有漕運焉,有倉廩焉,有雜税焉。”*《舊唐書》卷四八《食貨上》,北京: 中華書局,1975年,第2088頁。各種層級、類型的官倉庫和積聚是唐代國家財政活動的構成關鍵,與賦斂、轉運具有等同地位,它們負載着國家物資的收儲、出納、調配等職能,關乎整個國家機器的暢順運轉。惟其如此重要,唐代在官倉庫管理方面設計有一系列嚴謹的法規、制度,目前學界已多有宏論,*主要研究成果可參閲葛承雍: 《唐代國庫制度》,西安: 三秦出版社,1990年;張弓: 《唐朝倉廩制度初探》,北京: 中華書局,1986年;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146—289頁,等。本文僅擬就其中的量覆、交割之制及相關問題略作補釋。

一、 官倉庫管理和財務勾檢中的量覆制度

帳證核對、帳帳核對和帳實核對是現代會計檢查和財務審計的常用技術方法。從唐前期官廳財務帳曆中的“會案同”、“會曆同”、“會所由款帖同”等勾檢用語可以看出,唐代官廳會計和審計活動中即已采用到帳帳核對、帳證核對。實際上,除了校檢帳曆文案,帳實核對即實物盤點也是當時會計檢查和審計的重要手段。唐代文獻中,覆、檢覆、量覆(覆量)、勾覆等詞不僅含有校核之意,有時也專指實物盤點。高適《單父逢鄧司倉覆倉庫因而有贈》略云:“邦牧今坐嘯,群賢趨紀綱。……粲粲府中妙,授詞如履霜。……匹馬度睢水,清風何激揚。校緡閲帑藏,發廩忻斯箱。”*高適著,孫欽善校注: 《高適集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9頁。詩人邂逅的鄧司倉正是由州刺史派往屬縣校緡、發廩,實地盤點倉庫的斛斗錢物。又,吐魯番阿斯塔那506號墓《唐上元二年(761)蒲昌縣界長行小作具收支飼草數請處分狀》載:

1 蒲昌縣界長行小作 狀□

(中略)

14 右被長行坊差行官王敬賓至場點檢前件作草。使未至已前奉

15 都督判命及縣牒支給,破用、見在如前,請處分。謹狀。

17 上元二年正月 日作頭左思訓等牒

18 知作官别將李小仙*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十册,北京: 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52—254頁。

蒲昌縣界長行小作是西州長行坊轄下機構之一。長行坊派遣行官王敬賓到長行小作點檢草料,同樣屬於就地進行實物盤點。而長行小作在“使未至已前”牒上長行坊彙報收支結餘狀況,可使點檢者預先就對其整體財務狀況有所了解,爲隨後實地盤點提供便利,其先期審計的設計安排妥貼有序。

唐前期,官倉庫的實物盤點既有臨時盤點,也存在定期盤點。前揭蒲昌縣長行小作上元二年正月前後的點檢或即年終定期盤點。又《唐天寶八載(749)羅通牒尾判》載:

(前缺)

1 ]日 府羅通牒

3 ]其欠物已從别狀處分訖。記。

4 ]諮,庭蘭 白。

5 依判,諮,休胤 示。*陳國燦: 《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313頁。

《唐天寶八載(749)羅通牒爲檢見在倉糧事》云:

(前缺)

5 ]護倉庫申稱覆了檢尋(後缺)*陳國燦: 《斯坦因所獲吐魯番文書研究(修訂本)》,第312頁。

以上兩件是西州羅護鎮鎮倉就内部盤點事宜向州司請示處分的牒文。牒文中所云檢覆見在倉糧主要就是對照相關帳曆盤點實際庫存。羅護鎮倉的這次檢覆時間在天寶八載正月一日前後,由是亦可推測其爲年終的定期盤點。又唐《營繕令》復原17條(唐1條)略云:

諸軍器供宿衛者,每年二時,衛尉卿巡檢。*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校證: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 中華書局,2006年,第673頁。

本條令文規定的衛尉寺卿對宿衛所使用兵器須每年進行兩次實地巡檢也是典型的定期盤點。與定期盤點相補充,臨時盤點則進一步强化了對官倉庫的監管。《唐神龍二年(706)都司牒伍澗爲敕監覆倉庫兼訪察諸州軍使事》略云:

3 都司 牒伍澗

4 交城守捉使 大斗守捉使

5 牒,被 敕監覆倉庫兼訪察諸州軍使牒稱: 檢

6 案内被 敕訪察諸州軍使牒稱: 得東都右御史

7 □□(台牒): 得吏部牒稱: 奉 敕旨如右,牒至准(後缺)*(日) 岩佐精一郎: 《唐代粟特城塞之發掘及其出土文書》,轉引自萬斯年輯譯: 《唐代文獻叢考》,上海: 商務印書館,1957年,第148頁。又,本件文書標題依據孫繼民先生的定名,參閲氏著: 《唐代瀚海軍文書研究》,蘭州: 甘肅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60頁。

顧名思義,中央派向河西地方的“敕監覆倉庫兼訪察諸州軍使”的職務之一即監察或主導當地的倉庫盤點。這類見諸文獻記載的執行財務勾檢或勾徵職能的使職還有支度使、支度使判官、巡察使、覆囚使等多種。*如《天聖令》卷二三《倉庫令》唐12條云:“在外凡有倉庫之處,覆囚使及御史出日,即令案行。”又參閲丁俊: 《從新出吐魯番文書看唐前期的勾徵》,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 《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研究論集》,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410—416頁。而出使郎官、御史銜命親詣地方從事倉庫盤點則多爲臨時性質。

宋天聖《倉庫令》規定,“倉内仍爲磚場,以擬輸户量覆税物”,《慶元條法事類》引《慶元令》亦謂諸官倉“仍置磚場以備量覆”。*參閲《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83頁。唐《倉庫令》雖未必有如是内容,但官倉庫管理中存在量覆制度殆無疑義。*如,趙晶指出,唐代倉場是否如天聖《倉庫令》宋1條規定“布磚爲地”雖無法確定,但可以斷言,“以擬輸户量覆税物”應爲李唐舊制。當是。詳參氏著: 《羽25V〈倉夫令狐良嗣牒〉補説——兼論〈倉庫令〉宋1的唐令復原問題》,韓國中國史學會編: 《中國史研究》第90輯,2014年,第111—126頁。據BD.16013《社會文書》載:“ ]碩,覆,入第四眼。更壹阡碩,准上覆入[”。*中國國家圖書館編,任繼愈主編: 《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第145册,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12年,第79頁。本條記帳即反映出官倉斛斗入窖收貯前所須履行之量覆手續。綜上所述,唐前期官倉庫量覆不僅限於百姓輸納租賦時稱量税物,更主要的是各種定期和臨時性的實物盤點與核驗。

唐後期,實物盤點仍然是官倉庫管理和財務勾檢活動中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折獄龜鑒》卷四《宥過》載:“唐韋丹鎮江西,有吏掌倉十年,數盈五十萬,因覆量,欠負三千餘石。”此案中倉庫的巨額虧空即是通過實物盤點發現。而且官倉庫盤點制度的執行有漸趨加强之勢,如義倉管理中,唐僖宗《乾符二年南郊赦》云:

義倉斛斗,本防災年。所貯積歲多,翻成侵害。又差重丁大户充倉督子弟主管。凡節、察及監軍使、刺史、縣令到任,仍須一一斛量。差役鄉夫,數重勞擾。每一量覆,欠折轉多。主掌之人,貼家竭産。生靈塗炭,州縣困窮。*《唐大詔令集》卷七二,北京: 中華書局,2008年,第403頁。

是知,節度、觀察使、刺史、縣令三級地方行政長官履新之始均須盤點義倉貯積。義倉量覆已然成爲普遍之定制,而且這種量覆是“一一斛量”的全面盤點,執行嚴謹。

與單純審校帳簿文案相比,就地進行實物盤點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緣此《天聖令·倉庫令》宋14條規定:

諸州縣修理倉屋、窖及覆倉分付所須人物,先役本倉兵人,調度還用舊物。即本倉無人者,聽用雜役兵人。*《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89頁。

(三) 1 牛懷願

2 魏海伯 以上倉子(後略)

(六) (前略)

4 □□歡 倉曹庫

5 □□仁 桃庫

6 □□□ 油庫(後缺)*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册,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89、92頁。

本篇名籍記載了貞觀年間西州都督府徵發民夫於地方官倉庫服役的詳細配置情況。倉子和在官廳諸庫服役者從事的力役中或者就包括倉庫盤點等内容。而據前揭《乾符二年南郊赦》,唐後期地方義倉進行實物盤點則普遍通過“差役鄉夫”,即徵發地方鄉里民夫承役。唐後期官場庫設有孔目、勾檢、勾覆等名目多樣的官典專事審計,*參閲李錦繡《隋唐審計史略》,北京: 昆侖出版社,2009年,第67—69頁。但大型官倉庫進行一次全面盤點仍然需要臨時差配大量百姓,以致造成“數重勞擾”,可見量覆是一項相當繁複的工作。

二、 官倉庫的交割

唐代管理官物者實行定期輪换制度,交割是監臨主守官典輪替之際的必要手續。官物交割一般包括文案和實物兩部分。《唐律疏議》卷二七《雜律》“主守亡失簿書”條略云:

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書,致數有乖錯者,計所錯數以主守不覺盜論。

[疏]議曰: 凡是官物,皆立簿書……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後人,違者杖一百。並去官不免。

[疏]議曰: 謂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須立正案分付承後人,違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縱雖去官,不同《名例》免法,故注云:“並去官不免。”

以上法條針對主守官物者遺失簿書和替代不付正案兩種情形進行了界定和量刑。據律文及律疏,主守官典交替時前任必須“立正案”交付繼任者。否則,前任即使已經離職也要被追究刑責,而不適用《名例》篇中“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的規定。這就意味着唐律對此類失職瀆職犯罪行爲的處罰較其他職務犯罪爲重,主守官物者交割帳曆文案制度的嚴厲程度由此可見一斑。

與律文配伍,唐令中有針對官倉庫交割事宜的專門條款。唐《倉庫令》復原27條略云:

諸倉庫及文案孔目,專當官人交代之日,並相分付,然後放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95頁。

令文規定官倉庫前後任主守官典交代時,倉庫現存財貨以及記録倉庫過往出納的文案等帳、實必須一並交割清楚,然後前任纔能正式離職。此舉的目的正在於釐清前後執掌者的責任,避免出現錯謬時互相推諉。又唐《倉庫令》復原29條載:

諸倉庫受納,於後出給,若有欠者,皆徵給納之人。已經分付,徵後人。(後略)*同上。

主當倉庫的前後任官典交割完畢後,如果再有發現帳實上的欠漏就只向現任執掌者徵責。這種責任交接制度是唐代官倉庫實行責任制管理的重要體現。

官倉庫收貯的物資往往數量龐大、體積笨重不便移動,主守者在實際交割中難以完全做到當面逐一授付。故唐《倉庫令》復原27條又予以變通:“諸倉在窖雜種,數多不可移動者,據帳分付。”*同上。據帳分付即交割時可以依照帳面數額(如結餘數等),核對倉庫實際庫存的數量與狀況。

唐後期,官方還在不斷以制敕、法令等形式調整和加强官倉庫交割制度。《唐會要》卷六九《刺史下》載:

(宣宗大中)五年九月,中書門下奏:“……自今已後,望令應諸州刺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交割了,便赴任。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如不分明交割,便令舊刺史離本任,不要更待新刺史到。交割公事後,稱有小小异同,即令勘問知州官,並任行牒聽勘問,詰前刺史。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别議推……”敕旨:“宜依,仍編入格令,永爲常式。”*《唐會要》卷六九《刺史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432—1433頁。

上引中書門下奏狀就州刺史去職之際的公事交割問題明確提出,交割事項應包括其轄下諸官倉庫。作爲一州長官,州刺史並不直接參與倉庫管理業務,卻被要求須“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可見,官倉庫交割制度針對的不僅是直接負責物資管理的主守官典,而且涉及更高職級的州刺史等監臨官。這就尤能體現交割制度在官倉庫管理,乃至整個地方行政運作中的重要性。交割倉庫完畢,刺史纔能離職,並且一旦出現差錯,還會啓動對交割的當事者——離任刺史和臨時知州官的雙向追詰問責。

在地方義倉管理方面,穆宗長慶四年三月“制曰: 義倉之制,其來日久。近歲所在盜用没入,致使小有水旱,生民坐委溝壑,推言其弊,職此之由。宜令諸州録事參軍專主勾當……考滿之日,户部差官交割。如無欠負,與減一選;如欠少者,量加一選;欠數過多,户部奏聞,節級科處。”*《唐會要》卷八八《倉及常平倉》,第1917頁。户部專門委任州勾官録事參軍勾當地方義倉出納事務的目的在於强化對義倉的監督和管理,力矯盜用欺没之弊。而且,此項制度設計中還進一步規定,户部在録事參軍考滿之際須專門差官辦理交割,交割核算的結果也即考核結果又和前任官的遷轉與獎懲直接掛鈎。於此可見交割制度在義倉監督管理活動中占據的重要地位。

交割與盤點緊密相關。監臨主守官典輪换,辦理財物交割之前往往須履行盤點程序,以檢查倉庫的實際收貯内容、數量與帳面結餘是否相符。P.3559 + P.3664《唐天寶一三載(754)敦煌郡會計牒》略云:

6 壹阡柒伯捌拾壹碩貫匹零貳斗叁勝叁丈[陸尺捌]

7 寸,錢叁伯壹拾伍文,正帳,入 敕限,並勾徵,並[天]

8 十二載,竇侍御准 敕交覆,並緣官貸便及□

9 馬料未填。

13 壹阡伍伯陸拾捌碩貫匹零貳斗叁勝叁丈陸[尺]

14 捌寸,錢叁伯壹拾伍文,正帳應在,竇侍御准

15 敕交覆欠。所由典令狐良嗣

26 貳伯壹拾叁碩粟。天十一閏三月烏山等四戍[馬]

27 料勾徵。竇侍御准 敕交覆欠。所由坊正何寧□*(日) 池田温著,龔澤銑譯: 《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與插圖》,北京: 中華書局,2007年,第335—336頁。

天寶十四載八月以前,竇侍御由中央派往河西知和糴事。據本件勾帳可知,竇侍御作爲敕使參與或直接主導了天寶十三載沙州官倉庫的交覆活動,檢查出“官貸便及□馬料未填”等覆欠帳目。此文書中的“交覆”一語又見於《唐天寶某載前庭縣(?)新納斛斗破除見在曆》,文書略云:

本件官廳財務帳曆損泐嚴重,上引殘文當爲原帳曆中的新收入總帳。這筆本期新收斛斗從“交覆後”起算,質言之,該帳曆的編制是以“交覆”活動作爲前後兩個會計期的界限。“交覆”應兼具有交割、盤存、結帳等多重内涵。官典任滿離職時,對官倉庫等機構收貯的財物進行量覆盤點爲交割之基礎,是職務交接活動的初始環節,所以在官廳財務帳曆中兩者又被合稱爲“交覆”。*案,宋元以後各類史籍文獻中常見“交點”、“交盤”等財計術語,唐代財務帳曆中所見“交覆”一語或當與之意近。又,王永興先生推測P.3559 + P.3664《唐天寶十三載(754)敦煌郡會計牒》中的“交覆”或應解作“共同勾會”,參閲氏著: 《唐勾檢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9頁。

除帳曆以外,在官倉庫的其他會計記録中也可以見到有關交覆活動的記載,如《金石續編》卷四《和糴粟窖磚文四種》其三云:

東南場東南院,從北第三行,從西第二窖,貯大中三年户部和糴粟壹萬陸阡玖伯捌拾貳碩。 從大中十年□月廿二日起,重毫量揚擲入窖,至八月廿六日畢。□用五石函。元納行概人南公素、王義、張榮。□□人李行儒。函頭段楚□□□并入窖場□□雷昌培。元納監事焦密。元納專知官陳洙。丞(承)替入窖專知官竇全真。

元納卿薛從

丞(承)替入窖卿盧籍*《石刻史料新編》第1輯第4册,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年,第3079頁。

唐《倉庫令》規定,斛斗入窖須“鑿磚銘,記斛數、年月及同受官吏姓名”。*《天聖令·倉庫令》“復原3條”,見《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94頁。據此磚銘,大中十年八月廿二日至廿六日太倉某窖對所藏户部和糴粟重新進行了稱量、揚擲。磚銘末尾有行概人、函頭、監事、專知官、司農少卿等與事者的簽署。以上署名的諸色官典又區分出“元納”和“承替”兩類不同身份。是知,磚銘是倉場專知官(或司農寺少卿)在輪替之際,量覆斛斗後重新入窖時所立。同書《和糴粟窖磚文四種》之四所記則爲另一倉窖的檢核情況,同樣有元納和承替官典的分别署名。大約本次交覆活動逐一盤點了倉場中的所有相關窖藏。以上兩例磚銘是唐後期官倉庫因交覆活動而製作的重要原始憑證。

三、 覆剩與覆欠的帳務處理

經過量覆與交割,官倉庫往往可以檢獲大量覆剩與覆欠。覆剩與覆欠是唐代官廳財務文書中的習見術語。覆剩近似於現代會計中的盤盈,是由清查盤點發現的實際存在而帳面未予記録的溢餘財物。從現存帳曆看,唐代官廳會計中對覆剩的處理辦法通常是將其重新登載在相關帳曆之中,即附記入帳,*參閲李錦繡《隋唐審計史略》,第141—142頁。如《唐天寶某載(749—756)行館器物帳》云:

5 破食合貳拾具。破羹椀貳拾枚。荷葉盤子陸面

6 已上物,天八春夏覆剩,附。(後略)*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册,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498頁。

據帳曆中小字注腳,食盒、羹椀等器皿係經天寶八載春夏兩季的季度盤點檢獲而補記入此帳。又P.3446V《吐蕃[巳年?](789?)沙州倉曹會計牒》第24行記載:

貳伯肆拾碩陸斗貳勝,覆剩斛斗附。*(日) 池田温: 《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録文與插圖》,第367頁。

本條記帳中的240.62碩覆剩斛斗同樣爲盤存所得溢餘。這筆溢餘則被計入了沙州州倉巳年春夏季四柱式勾帳牒的第二柱“新加附”部分,作爲本會計期的收入。

與覆剩相對,覆欠或相當於盤虧,是通過盤點檢勘出的隱漏侵蠹之類的欠損。覆欠在唐代官廳財務帳曆中一般被列入應在帳項,如羽036R號《開元年間米麥粟麵等折錢帳》應在柱載有:

肆伯捌拾叁碩叁斗□勝貳合叁勺麥米麵等、玖阡伍伯捌拾肆文錢、鐺壹口諸館戍應在,並緣交替回殘覆欠。*(日) 武田科學振興財団、杏雨書屋、吉川忠夫編: 《敦煌秘笈》影片册一,大阪: 武田科學振興財団,2009年,第241—243頁。

值得注意的是,本帳帳面上還進一步指出諸館戍名下的480餘碩斛斗等應在錢物屬於“並緣交替回殘覆欠”。回殘即收支結餘,“交替回殘覆欠”是前後任執事者輪替交割本期結餘時檢覆發現的欠損錢物。這就解明了上述應在錢物的産生緣由。

覆欠由於涉及欠損錢物斛斗的確認、放免或勾徵等,所以較之覆剩的直接附記入帳,其帳務處理過程更爲複雜。覆欠的具體成因多種多樣,但大致又可以將其區分爲合理欠損與非理欠損兩類。唐《倉庫令》復原4條(唐1條)云:

諸倉窖貯積者……(粟、米及雜種)貯經三年以上,一斛聽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其下濕處,稻穀及粳米各聽加耗一倍。此外不得計年除耗……*《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 附唐令復原研究》,第494頁。

唐代官倉庫根據不同的貯存條件、穀物品種和貯藏年限,設定有不同的合理損耗,這部分損耗數額可以計入除耗,在帳曆中予以正常破除。據P.2049V《後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淨土寺直歲保護手下諸色入破曆算會牒》破除柱記載:“麥肆碩伍斗,逐年囤下濕爛蟲吃不堪用。”*唐耕耦、陸宏基編: 《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迹釋録》第三輯,北京: 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第357頁。該四柱帳將濕爛蟲蝕的糧食計入了當年破用部分,直接開銷過去。這是五代時期敦煌寺院對倉儲損耗的處理辦法,唐代官倉庫的合理損耗在帳面上大約也是作類似處置。

官倉庫等機構在收支、保管過程中出現的其他非理欠損哪部分屬於勾獲合徵、哪部分屬於勾獲而不合徵則有待上級官司的審核、處置。唐比部格規定,諸州及軍府“每日(月)諸色句徵,令所由長官、録事參軍、本判官據案狀子細句會。其一年句獲數及句當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餘盡三月到盡。省司檢勘,續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結。”唐前期,經檢勘、確定後的勾獲名品及數額,由比部陸續反饋給地方諸州、軍府,同時“數關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後,限當年十二月三[十]日内納足者。”*《唐會要》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比部員外郎》,第1218頁。又,大津透、李錦繡先生等對此條史料的性質及其反映的財務勾檢勾徵流程均有申釋,參閲大津透: 《唐律令制國家的預算——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試釋》,劉俊文主編: 《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467—468頁;李錦繡: 《隋唐審計史略》,第111—113頁,等。省司下達的旨符是地方州軍執行勾徵的最終依據。覆欠帳目經過如是層層核訂,進而地方相關機構纔能行下符帖牒文等對責任者直接進行勾徵或再予以變通調整,如《流沙遺珍》第十二號文書記載:

(前缺)

1 ]遷延不爲徵送,虔勖見欠中館回

2 殘米廿石,麵八石八斗,錢一十八千文,今被縣司徵撮切急,

3 合取前件帖料填還,折除外欠,即合虔勖出。今見捉

4 達匪館,祗承猶自不濟,其回殘錢物請爲徵交河帖(後缺)*金祖同輯: 《流沙遺珍》,黄永武主編: 《敦煌叢刊初集》(五),臺北: 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第263頁。

虔勖是西州中館前捉館官,因欠負中館回殘錢物而被高昌縣司切急徵索。本件殘文書首先列記了虔勖的全部見欠帳目包括米、麵、錢等,然後釐定他須要清償的錢物是扣除了其他機構或個人欠負中館的部分,即所謂“折除外欠”。當然,因爲虔勖財力短絀且又在主理達匪館業務,似乎這筆勾徵最終另有所出。

被確定勾徵的財貨屬於國用支度,*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25—26頁。所以應在覆欠不能隨意銷帳,如羽036R《開元年間米麥粟麵等折錢帳》應在柱中,開元十四年的覆欠錢物就仍赫然在列。但已下達的勾徵旨令也可能發生變化,前揭P.3559+ P.3664《唐天寶十三載(754)敦煌郡會計牒》中的應在勾徵覆欠帳目被分爲“正帳,入敕限”和“帳外,不入敕限”兩類。“正帳,入敕限”是符合詔敕相關條款,核訂後可以放免的部分,而“帳外,不入敕限”則須繼續執行勾徵。*關於本件勾帳的詳細分析可參閲李錦繡《隋唐審計史略》,第157—162頁。所以本件是根據相關放免敕令重新審訂後形成的帳目。當然,被勾徵者對勾徵判決如果存有异議可以進行申訴,不綴述。

某一財年勾徵活動結束,地方州軍應編制有匯總性質的帳曆以做統計,P.3841 V +羽036R會計帳是有關於此方面的一件重要文書,兹節録如下:

4 壹伯肆拾叁碩貳斗玖勝玖合糜粟、壹拾壹疋叁丈捌尺小練、壹伯捌拾叁節半鐧、

5 貳隻破釧、筋壹斤、壹拾伍枚破碎車材木、叁拾貳挺墨

6 牛衣氈柒領、叁阡文錢,階亭納。

22 陸阡壹伯玖拾伍張紙、壹張半皮、陸拾叁屯疋壹丈綿練、伍拾壹碩柒斗麥粟、

23 貳拾斤壹拾兩麻、壹拾肆事雜具,秦刀坊納。

34 壹拾叁碩捌斗捌勝米粟、壹拾伍阡柒伯壹拾文錢,先徵納漏不收,請附冬季帳。

42 貳阡貳拾玖碩壹斗陸勝貳合麥粟等、肆伯陸拾玖屯疋叁

116 壹伯玖疋玖尺玖寸雜州小練,和糴庫應在,前典劉慶欠。

131 壹伯玖拾玖碩陸斗壹勝,州倉應在。

141 肆伯捌拾叁碩叁斗貳勝貳合叁勺麥米麵等、玖阡伍伯捌拾肆文錢、鐺壹口

142 諸館戍應在,並緣交替回殘覆欠。

P.3841 V、羽036R兩件文書綴合後計162行,首尾殘缺。唐代,一篇完整的勾帳順次有前帳回殘、新收、支破、應及見在(結餘)四柱,一般也至少包括支用、結餘兩部分。本帳有收無支,卻又有應在,帳式結構特殊。文書1—41行爲收入部分,現存四筆收入帳: 第一筆繳納機構不詳,其後兩筆分别爲沙州“階亭(坊)納”、“秦刀坊納”,第四筆爲“先徵納漏不收”。這四筆收入帳應均屬勾徵所得,*本篇文書第2行所載“肆碩玖斗貳勝肆合麥粟”爲矟竿戍“欠納”;第5行所載收入項包括“破釧”、“破碎車材木”等殘破之物;第四筆收入爲“先徵納漏不收”。綜合來看,筆者認爲這四筆收入均非賦税或生産經營性收入,而是勾徵收入。不同之處在於,前三筆是本會計期徵獲的勾徵收入,後一筆是往期已經徵納卻未及時入帳的漏落帳項,而在本期被再次勾檢發現。42行以下爲應在柱,記載了截止本期尚未收回的應在帳項。42—115行爲應在斛斗錢物總數、分類數;116行以後則分機構逐一登載其應在明細帳目,目前所見依次爲和糴庫、正庫、州倉和諸館諸戍。關於本篇帳曆的性質,池田温先生推測爲唐開元二十三年沙州會計曆,陳國燦先生亦贊同其説,*陳國燦: 《讀〈杏雨書屋藏敦煌秘笈〉札記》,第122頁。李錦繡先生擬訂爲開元二十二年冬季沙州勾帳草。*李錦繡: 《唐開元二十二年秋季沙州會計曆考釋》,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編: 《敦煌吐魯番學研究論文集》,上海: 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第910—912頁;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246頁。

據前揭比部格,理論上地方州軍前一年勾獲的全部錢物斛斗最遲應在來年省司下達勾徵旨符之後、十二月三十日之前納足。P.3841V+羽036R號帳簿涉及的勾徵對象包括沙州州倉、正庫、館戍、坊等機構。由是推測,本篇文書更或可能是開元二十三年年終前後,沙州倉曹司或徵所之類針對轄境内機構的勾徵結果所編制的匯總性帳簿。至此,沙州地方關於開元二十二財年所有已徵獲和徵而未獲的應在覆欠錢物斛斗的一個帳務處理循環也正式完結。

四、 結 語

唐代官倉庫管理具備了完善的帳簿體系,建立了規範的會計核算和財務勾檢制度。如所周知,其財務勾檢又可分爲自勾和他勾。*李錦繡: 《唐代財政史稿》(上卷),第232—237頁。以現代審計學角度觀察,自勾與他勾均采用到了送達審計和就地審計兩種方式。如唐前期,地方上“支度使及軍州每年終各具破用、見在數申金部、度支、倉部勘會”。*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 《唐六典》卷三《尚書户部》“度支郎中員外郎條”注,北京: 中華書局,1992年,第81頁。又如,陸贄《論裴延齡奸蠹書一首》指出,唐後期司掌財貨出納的太府“其出納之數,則每旬申聞;其見在之數,則每月計奏。皆經度支勾覆,又有御史監臨;旬旬相承,月月相繼,明若指掌,端如貫珠,財貨少多,無容隱漏。”*陸贄撰,王素點校: 《陸贄集》,北京: 中華書局,2006年,第672頁。太府(左藏)每旬申報物資出納情況,每月計結現存財貨並編制帳曆呈繳度支以作審計。這類“旬旬相承、月月相繼”、年復一年的帳面盤存方法使勾檢機構和官典藉由相關帳曆就可以方便地審計和掌握倉庫的收支、結存動態。

當然,送達審計僅僅根據被審計機構報送的帳證及資料進行,帳面盤存的方法又難以避免主守官典在帳曆上弄虚作假等弊端。所以在審計方法上,唐代官倉庫既采取帳面盤存,又進行實物量覆。其量覆活動包括定期盤點和臨時盤點。定期盤點一般在會計期末進行;臨時性盤點或由中央差遣使職,或由物資收儲單位的上級機構臨時委任官典負責,他們或直接主導實施或參與監督官倉庫的量覆活動。臨時性盤點往往又與監臨主守官典的輪替密切關聯,盤點是執事者交割的前提環節,兩者在財務帳曆中被記爲“交覆”。

就地審計、實物量覆、帳實核對等審計方式和方法能較爲有效地檢查出官倉庫財物的實際損益,便於更加清晰精准地掌握倉庫的收儲情狀。就地審計與送達審計、實物量覆與帳面盤存相輔而行,實現了對官倉庫等物資收儲機構的嚴密監管。最後,官倉庫量覆檢查出的溢餘或欠損將被全部如實記帳並進行處理。這些溢餘和欠損的錢物斛斗在官廳財務帳曆中分别稱爲覆剩、覆欠。覆剩通常被直接附記入相關帳曆;覆欠錢物斛斗則須經過進一步的檢勘、勾徵、編制匯總帳簿結計勾徵情況,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整有序的財務運作程式。

要之,包括量覆、交割在内的官倉庫管理、審計制度在維護唐代國家物資財産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