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原因分析
——以清水江婚姻文书为中心

2018-01-06 01:24罗云丹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清水江天柱锦屏

罗云丹

(凯里学院图书馆,贵州 凯里 556011)

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原因分析
——以清水江婚姻文书为中心

罗云丹

(凯里学院图书馆,贵州 凯里 556011)

清水江婚姻文书多以再婚婚书出现,表明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现象普遍存在,丧夫、丈夫在外多年未归、被丈夫或夫家嫁卖、夫妻悔婚离异等原由是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的主要原因。

清水江文书;婚姻文书;妇女改嫁

“夫妇之道不可不久也”“宜言饮酒,与子偕老”,虽属人之所期,然因鳏夫寡妇及夫妻琴瑟不调或他故而使婚姻消灭[1],继而出现男另娶女另嫁问题。清水江婚姻文书记载了特定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婚姻生活状况,引起学界的关注,①*①相关著作主要有:程泽时的《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徐晓光的《款约法——黔东南侗族习惯法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相关论文主要有:林芊的《从天柱文书看侗族社会日常纠纷与协调机制——清水江文书·天柱文书研究之五》,《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 期;龙泽江的《柳寨侗族村落文书调查及初步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4年第1 期;向丽的《从文书资料看清水江流域苗族婚俗的演变原因》,《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2 期;王凤梅的《清水江流域宗族在婚姻关系中的作用——以天柱县婚书为例》,《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但专门以清水江婚姻文书为史料展开研究的成果仍不多见,对其各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据笔者粗略统计,目前已公开出版的清水江系列文书汇编②*②文书汇编主要包括: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版;张新民主编,《天柱文书》(第1 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共收录婚姻文书约155份,其中:张应强、王宗勋主编的《清水江文书》(第1-3辑)83份,张新民主编的《天柱文书》(第1 辑)59份,高聪、谭洪沛主编的《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9份;《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4份。其类型包括主婚书、离婚书、课单、婚领字、清白字、悔过散息字、拨限字、诉状、婚帖、礼簿、门楼对联等。本文对这些婚姻文书进行梳理,分析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改嫁原因,为揭示这一时期当地民间婚姻社会生活提供一些参考。

一、丈夫亡故

中国封建礼制束缚下的中国妇女,死了丈夫的寡妇不能再嫁,终生守节,从一而终,此等守寡妇女在中国历史上被称为“节妇”。从清水江婚姻文书可见,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丧夫妇女可以改嫁,丧夫妇女有因为年青无子无所依靠、或子幼生活艰难而自愿改嫁,也有因为亡夫的家人不愿承担供养责任或他故而被夫家强行改嫁。在婚姻论财的传统社会中,寡妇再嫁与妇女初嫁一样也要有人主婚,而寡妇再嫁的主婚权往往不是娘家父母,而是亡夫家人,亡夫家人拥有“主婚受财”的优先权力,向后夫索要财礼。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丧夫妇女再嫁主要有外嫁和转房两种形式:

(一)外嫁(婚书1~3所示)

婚书1,来源于锦屏魁胆寨,契文如下。

□婚书字人塘客村杨秀坤、秀吉,先年娶有三德村周耀祥之女名唤周氏昭弟为室,无奈去岁之子亡故,存妻周氏青年无子意欲再醮,今有魁胆寨王贵发请中向我父子问娶此妇,我父子问媳,心喜愿悦,父子等承应主婚,言定礼金银七十八两整,其银当日凭中领足,开销葬费,不欠分厘,其周氏昭弟移嫁与王贵发为室,集房族人等□中校议,自今□已后不得异言,若有那人藉妻搕索,俱在我杨姓父子一担承耽,恐口无凭,立有主婚书移嫁字一纸存照为据。

凭中 王择恩 王和元

大中华民国八年岁次己未四月十三日 杨后坤代笔立主婚字[2]

婚书2,来源于天柱高酿甘洞村,契文如下。

立主婚书字人黄花寨姚燕谋,情因姚景来先年凭媒求娶章寨石玉之女名唤起秀,过门为妻数载,家下贫寒,今年正月亡故,自接归,奈难逃度日,所生一男又生一女,抛下母女,于斯今我亲自接归,奈□丢一子归宗,母女无依,妇身无靠,自愿另行再醮,央媒上门作成甘洞留平寨杨炳求承娶为妾,并女秀花抚养三年引转开亲,姚姓不得异论,凭媒议定价钱三十六千文整,所有房族亲戚画字小礼并包在内,其财礼钱姚燕谋一概领清,并无少欠分文,石氏过门杨姓永配偕老,麟趾呈祥,我房族人等不得藉此妇滋事,倘有异论,有我向前一面承当,不关杨姓之事,恐口无凭,立有婚书为据。

媒人 刘永曜

代笔人 龙文章

光绪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立[3]

婚书3,来源于锦屏高炭村,契文如下。

立婚书字人王承如,今因第二子王先益,于丁巳年娶获刘氏淑姿为妻,过门无异,迄至王先益物故,不能留其刘氏,兹特自请媒人杨氏昭娥说合,嫁与英杰名下为妻,凭媒三面议定婚礼钱光洋十元零八角整,一切小费在内,其刘氏淑姿生于己亥年十一月初一子时生,付交与龙英杰迎娶过门为妻,以继宗祧,其婚礼钱一切一概亲手领足,娶亲人不得短少分文,如有王姓族间人等倘有异议者,自有王承如一面承当,不与娶亲人相干。佳偶天成,二家发达兴旺。恐口无凭,特立婚书付与龙英杰执照为据是实。

外批:其女王代娣随母同往,送与龙英杰作女抚养,现年五岁,日后长大成婚配,任龙姓择选主嫁,王姓不得异言,所送是实存照。

凭媒证 杨昭娥

再祥人

主婚人亲笔 王承如

民国十九年三月初十立[4]

婚书1记载的丧夫妇女因年青无子,本人意欲再嫁,由公公父子主婚改嫁他姓为妻。婚书2记载的丧夫妇女虽然已生育一子一女,但因家境贫寒,自愿另行再嫁,由公公主婚改嫁他姓为妾以求生存,所生之子留在前夫家由公公扶养,所生之女随母携至后夫家扶养,三年期满后回前夫家择配出嫁。婚书3记载的丧夫妇女是公公不能留其在家中,由公公主婚改嫁他姓为妻,其年幼女儿随母同往,送与后夫做女儿,待日后长大由后夫主婚出嫁。

年青无子或孩子太小又无依靠的丧夫妇女理当改嫁,但据清水江婚姻文书记载,少有丧夫妇女改嫁后,男性子嗣随母送给后夫家当子嗣的情形,说明男性子嗣要继承亡夫的家业和香火而不轻易送人,这些孩子可能由其祖辈或父辈叔伯代为抚养,有的虽然暂时随母同往继父家由继父抚养,但一定年限长成后仍回到自已家,又或许是一些丧夫妇女因为有了男性子嗣而坚持不再改嫁。

其婚姻形式是兄亡,弟又还未曾婚配,嫂转嫁给弟,同时弟继承兄的家业,将来弟嫂婚配所生子嗣的一半归兄宗支。

婚书4,来源于锦屏岑梧寨,契文如下。

立□存承字人陆宗成名下,情因有次兄宗文因本年正月亡故,□有次嫂龙氏无人主持,以蒙众族等商劝,尔现未受室之期,将次嫂与尔许配百年偕老,千秋好合,以后次兄宗文名下之股家业俱尔名下承受,以后祖宗默佑,尔名所有弄璋之期多寡,愿将一半顶替次兄宗枝,而后不得翻悔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存承字为据。

批:内解二字

凭中 亲 姜违彬 潘明芳

族 陆相祥 相炘 相怀 胜金

他是地地道道的农民的儿子,骨子里始终装着农业、装着农场。多年来,他继承和弘扬老一辈农垦人的精神,带领农场广大干部职工同舟共济,不断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农场改革步伐,使农场各项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他,就是大同市云城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林洋。

民国甲子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潘明安笔立[5]

转房婚,又叫收继婚,其婚姻形式主要表现为兄亡嫂转嫁给弟、弟亡弟媳转嫁给兄。转房婚对于贫苦人家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婚姻形式,既可防止寡妇携带财产外流他姓,也可使尚未婚配的夫家兄或弟节省娶亲之费用开销,还可把转房后所生子嗣过继于死者名下,替亡夫宗开支散叶,延续香火。

二、丈夫在外多年未归

《大清民律草案》规定:“夫妻一造以下事情为限,得提起婚姻诉讼:……九、夫妇之一造逾三年以上生死不明者。”[6]23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民法》规定:一方有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离婚[7]386。

从清水江婚姻文书可知,丈夫在外多年未归,妇女改嫁情形多发生在民国时期,且多是因为丈夫出征入营。民国政府为扩大内战,需要大量兵员,于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六月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兵役法》,实行征兵制,规定“凡年满18-45岁之中国籍男子均需服行国民兵役”。每年规定征兵任务,并逐级下达,采取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方法,分期分批征集,到民国三十六(1947年)以后,国民党在兵力不足的情况下,征兵逐渐演变为抓兵,这些被征人员多数是贫苦人家子弟,半数以上有去无回[8]。被征入营的青壮年或战死、或生死不明而多年未归,是造成当时妇女离婚改嫁的又一原因,如婚书5~6所示。

婚书5,来源于天柱坌处镇大山村,契文如下:

立分书以杜后患字人潘树光,今因胞弟在民国三十三年被征出外,遗下弟媳龙氏根翠孤宇数年,迄今查无音信,意央殉国属实,自念无树不能留鸟,只有依法任伊择配,于凭媒双方说合,另嫁与舒培恩为室,当凭证议定婚礼洋柒佰伍拾捌万元正,其洋亲手领足,另不领虚,今后有无业族生意外事情,有我潘树光一担负责,不干舒培恩之事,口说无凭,特立此分书杜后患字为据。

主婚人 潘树光

婚证人 刘天俊

房 族 潘德翰 潘德权 潘德炳 潘维孝潘树森 潘树□ 潘述松

代 笔 潘树培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9]

婚书6,来源于天柱高酿甘洞村,契文如下:

立离解除婚约字人龙后光,情因先年凭媒订到兰村杨通凡并老毛之妹为室,将近数年,毫无异言,因丈夫后光出征五年,查眇无音信未详,无碍双方同请父老入场劝解了息,劝该杨大妹补后光转回另娶费大洋十元,钞洋金票四十元,其洋胞兄龙后然自亲领足,双方甘愿,并无压迫等情,从今解除婚约之后,男另娶女另嫁,两无相涉,倘有龙姓其后光转回藉枝生滋节,有我龙姓及父老完全负责,不关杨姓结亲之事,当凭立有解除婚约清白一纸交与杨大妹手执存照为据。

具解除婚约人 龙后然 龙文鑫

笔 龙文礼

父老 龚祥鉴 杨光辉

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初一日[10]

三、被丈夫或夫家“嫁卖”

“嫁卖”并非女子丈夫亡故或离婚后的正常再嫁,而是丈夫或夫家把婚姻持续期内的妻子像其私产一样以嫁为名卖给他人为妻或妾,即卖妻。妻子由于被丈夫或夫家嫁卖而处于被动改嫁的处境,嫁卖妻子的行为一般也要出具相关的字约,从清水江婚姻文书可见,妻子遭遇丈夫或夫家“嫁卖”的原由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家庭贫寒

在上层社会或经济富裕的家庭不齿于嫁卖妻子之举,卖妻多存在于民间贫穷家庭,而且遇战乱或灾荒卖妻现象格外突出[11]。天柱、锦屏的经济以农耕为主,丈夫通常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来源支柱,若他有病、或懒惰、或染上吸毒赌博等恶习,极有可能使一个家庭致贫,生活难以维持。卖即可得利,在此情况下,为维持生计,丈夫便选择嫁卖妻子来缓解家庭生活的窘迫,如婚书7所示。

婚书7,来源于锦屏敦寨亮寨,契文如下:

立婚领字人洞湳吴连附,情因得娶发妻杨氏,共牢数载,生育一面,今因家寒难以养活,只得请媒四路访堂出放,今凭媒证夜说合龙池龙仁茂名下娶配为妾。当日受过财礼大洋六十三元,亲手领足应用,不少分厘,但子幼无依,随娘五载,倘遇天灾疾病寿夭不测,各安天命。期满之日,吴姓领回并无异议。字书领之后,任凭龙姓择吉亲迎承偕结老,此系吴连附心甘情愿,龙姓明婚正娶并非谋夺等情,亦不与族内人等相干。如有翻悔发生枝节情事,任凭龙姓执字禀官,吴姓甘愿领罪无辞。恐后无凭,立此婚领字付龙姓收执为据。

凭媒 龙均远

请笔 龙子近

民国二十七年七月初四日 立[12]

该婚书的立契人因为家庭贫寒,难以养活妻儿,不得已请媒说合,将妻子嫁卖与他人为妾,有一子随母同往,由新夫抚养5年,5年期满,由前夫领回归宗。

(二)妻子没有生育

在天柱、锦屏民间百姓的传统观念中,有无子嗣是一个家庭甚至家族的重大事件,关系到一个家族的延续和发展,而且只有男孩才能继承家族的事务和香火。妻子如果不能生育,便意味着丈夫宗支将后断无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妻子没有生育也是被丈夫或夫家嫁卖的原因,如婚书8所示。

婚书8,来源于天柱江东乡大坪村,契文如下。

立托离自由主婚字样人杨秀忠,今因先年求到陶家地名陶开隆之侄女,名唤陶氏翠音为媳,生于癸亥年九月初六日巳时,完配一来迄今几载,吾分之子,数不孝顺,未意入门奉养爷妈,只得无奈其何,娘婆二姓进前嗟商,均得双方允许,只得将氏另行自由改嫁,央请媒证四方作合,兹招到王学松名下进前求讨为妻,当凭媒证议奉礼金洋二千五百零八万八千元正,其洋即日领清,不欠角分,价领共纸,领不另立,外无领字,其陶氏任从王姓迎接过门完配结婚,家发人兴,百子千孙,日后若有娘室房族人等,无有异言,格外生端,不关求亲人相涉,同亲发亲房头户角等费在我放媳人一并包落在内,完全一面承当,不与求家相干,从此自嫁之后,我放媳人不得翻悔情事,倘若之有籍故□□生枝,今欲有凭,特立托离自由字样为据。

媒 王广兴

凭 族 杨俊发 杨再光

戚 胡大吉

自请代笔 杨秀寅

民国三十七年五月初二日 立[13]41

(三)妻子背夫私逃

在传统婚姻关系中,女子少有离婚的自由,在得不到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妻子对丈夫或夫家不满到无法容忍时,往往选择背夫私自逃走以示反抗。然依《大清律例》之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改嫁者,绞。”[6]22法律赋予了男性之卖妻特权,依律妻子出逃在被寻回之后通常面临被嫁卖的可能,如婚书9所示。

婚书9,来源于天柱高酿优洞,契文如下。

立杜后合约字人高□村龙文波,情因先年凭媒娶到高攸刘昌泰之女名岩凤为媳,过门多载,反目无常,通地皆知,不料今春三月初九日巳刻分,忽然私逃,四路追寻,毫无影迹,幸遇本衙兵差拿获送回,……,又或此女不守妇道,任我龙姓四方开放,不滋别论,恐口无凭,今凭各寨团保立有杜后合约为据。

凭团保 杨光藩 伍荣恩 龙振章 吴家喜 李昌高

光绪二十二年四月初三日 立[14]

(四)妻子不从夫教

受“既嫁从夫”儒家思想的影响,妻子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的地位,女子必须以丈夫及夫族的利益为中心,妻子如果有不从夫教、不听约束、不受夫族管教等行为,丈夫或夫家便有嫁卖妻子的权力,如婚书10所示。

婚书10,来源于天柱江东大坪村,契文如下。

立婚书字人吴贤分,因先年所娶之妻罗氏,来十九岁,妹年,过门数载,不听约束,夫妻反睦,另出嫁,请媒四方招讨,得安架杨有成承讨为妻,当议财礼洋一百二十元四角八,其洋亲自分厘领足是实,其罗氏任从有成迎接过门,桂馥兰芳,日后吴贤分不得另生枝节,反覆异言,一卖一了,男面向东,女面向西,高坡滚石永不[回头],如有人等言论,房头户角,洸门转亲之礼,在卖亲人一面回头承当,不干讨亲人之事,今幸有凭,立此婚书摹掌为据。

凭媒证 吴安清

代笔 吴安常

婚人 吴贤分

民国二十七年十月初三日 立[13]205

四、夫妻悔婚离异

婚姻的契合是两个人的性格、修养、健康、道德品质以及生活方式等多方面一致融合的结果[7]413。中国传统婚姻无不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以自主婚姻为前提的夫妻,难免因为年不相仿、性格不合、身体疾病、智力障碍等原因,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甚至夫妻翻悔离异。从清水江婚姻文书记载可见,在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夫妻不和可以离异,而且其解决的方式多以经济赔偿为代价。若是男方先提出离婚,则必须退还女方所带来的各种陪嫁物品,而对于以前送与女方家的财礼等一概不得退回,有时还需要向女方付出相当的赔偿。若是女方先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同意,便可顺利解决,但女方不得带走任何家产,还得退回男方平时赠送的各种物品、财礼和赔偿一定的损失费用[15];如果男方不同意,有的女子则采取 “背夫私逃”行为,其结果不是被夫家嫁卖就是引起纷争诉诸法律。夫妻悔婚离异种种最终多归结为夫妻前缘不修、六命不合,相信宿命。夫妻悔婚离异也是妇女改嫁的原因之一,离异后的妇女必须由丈夫出具休书才能另行改嫁,如婚书11~12所示。

婚书11,来源于天柱高酿春花,契文如下。

立休妻手摹字人春花村龙政保,情因甲子年求娶凉台村林永福之次女名唤引弟为妻,因为年不相当,琴瑟不调,自央请房族人等甘休退转娘家四门改嫁,不得异言,我亲夫及族人等再不得藉妻争事,其中并无威逼情切,今欲有凭,立有休退手摹字据。

凭亲房 龙仲佑

族人 龙政覃 龙桂石 龙秀□请笔押

民国丙寅年九月二十日 立[16]

婚书12,来源于锦屏魁胆寨,契文如下。

立退婚字人魁胆寨王延光,先年凭媒求到本寨王引益之女名唤贵柳,与配王延光为妻,至今六命不合,前缘不修,日久将闹,男不喜妻为室,女不愿夫成家,因所以嫌弃,故此转请地方乡团龙武略、王秀荣等,悔退王氏贵柳归与娘家,转退财礼银二十四两整,此女任从娘家四门开亲,凭其两团等地方,今我亲夫自愿中证,并无强压。以后两比不得藉妻翻悔,行事争端,倘有父子人等,人若有藉妻翻磕诈,俱在夫家嫌妻退之人一面承当,不干娘家之事,日后不异言。我亲夫自愿立有退婚字约一纸,永远杜后为据。

请笔 龙求旺

凭乡团 龙武略 王秀荣

宣统三年八月二十日 立退婚字[17]

婚书11是男方以年不相当为由,单方面提出离异的休书,不要求女方作出任何赔偿。婚书12是男女双方互不投缘,相互嫌弃,因此女方需要退还男方财礼才能达成离异之目的。可见,清代及民国时期当地对婚姻离异方面的处理是比较简单和灵活的,通常情况下,离异双方请地方乡团或家族族人出面进行调解、协商和中证,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如果调解无效,双方协商不成,则诉诸法律来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清代及民国时期天柱、锦屏民间妇女有改嫁的自由,但多数并非出于其本意,而是情非得已情况下的改嫁,如丧夫妇女的改嫁、丈夫外出多年未归的妇女改嫁、妇女在婚姻持续期内因被“嫁卖”而被动改嫁等。此外,无论何种情形的妇女改嫁,无不体现了夫权的存在[18],但在受制于夫权的同时,又不时闪现出婚姻自主和人性化的一面,如文书中记载的“自愿另行再醮”“并无压逼情切”“因家寒难以养活,只得请媒四路访堂出放”“佳偶天成”“麟趾呈祥”等给新人的祝福。

[1]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167.

[2]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9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441.

[3] 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20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82.

[4]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3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73.

[5] 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3辑第10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53.

[6] 刘璐.清末民初“妇女改嫁”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7] 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8] 天柱县志编纂委员会.天柱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3:267.

[9] 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1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66.

[10]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21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330.

[11]曹定军.中国婚姻陋俗源流[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1994:248.

[12]高聪,谭洪沛.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4:321.

[13]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3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

[14]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12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234.

[15]张银锋.“屋山头”的文化嬗变:对清水江流域一个侗族村落的历史人类学考察[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1(4):38-46.

[16]张新民.天柱文书:第1辑第17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167.

[17]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2辑第6册[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82.

[18]程泽时.清水江文书之法意初探[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301.

AnalysisontheCausesaofWomen’sRemarriageinTianzhuandJinpinAreasduringthePeriodofQingDynastyandtheRepublicofChina

LUO Yun-dan

(LibraryofKailiUniversity,Kaili,Guizhou, 556011,China)

The marriage documents of Qingshuijiang are presented as remarriage documents, which show that women’s remarriage was the universal phenomenon in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Such reasons as the death of husband, divorce, abandoning by husband are mentioned in the current paper.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marriage documents; women’s remarriage

2017-06-30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编号:2016JD136)

罗云丹(1965- ),女,侗族,贵州天柱人,凯里学院图书馆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为地方民族文献管理与研究。

C913.13

A

1674-621X(2017)04-0036-06

龙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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