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的现状、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8-01-10 00:09张福周
创新科技 2017年9期
关键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

张福周

[摘 要]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中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企业在合作中发挥的作用仍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企业主动参与的意愿不强、企业参与度不足、合作的层次不够深入等。如何从政府相关政策制度保障、企业自身实力和主体地位提升的角度来改变校企合作中企业参与存在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企业参与度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0037(2017)9-54-3

Abstract: As a kind of talent cultivation mode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has achieved some success after many years of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role of enterprises in the cooperation is still not ideal, which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weak willingness of enterprise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participate, lack of participation by enterprises and insufficient depth of cooperation. How to chang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enterprises i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overnment-related policy system guarantee, enterprise's own strength and the promotion of the subject's status is worth further study.

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enterprise participation

高职教育是一种既属于高等教育体系又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育模式,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在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发展人力资源强国的进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校企合作培养模式作为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不仅符合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同时可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人力资源储备。

1 高职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现状

1985年5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正式公布《中共中央关于交易者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时代的到来。时至今日,我国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已经经过了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荣誉,但与国外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校企合作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1.1 企业参与的模式

1.1.1 共建实习基地。企业与学校共建实习基地,一方面可以弥补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不足,更好地为学生提供能力训练、实践操作的真实环境;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较早地熟悉企业的工作环境、了解企业文化,为今后更好地融入企业奠定基础。另外,校企共建实习基地可以使企业提前招录适合自己的员工,大大降低后期人才招聘中的培训成本[1]。

1.1.2 订单培养模式。其是指校企双方签订合约,共同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标准、订单数量和合约期限,学校按照协议要求为企业培养人才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下,企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预测人才未来需求,与培养方(院校)共同设置专业、安排课程和组织教学,最后企业依照协议安排学生定向就业,并且承担订单班学生的部分培养费用[2]。

1.1.3 现代学徒制模式。现代学徒制是近年来高职校企合作的新舉措,此模式下培养目标由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同制订,学生的学习场所从学校教室延伸到企业的一线岗位上,更好地培养学生真实工作的能力。

1.1.4 企业工作站模式。企业工作站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体现企业、院校共同参与技术、产品研发的特点,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突出对学生综合职业素养的培养,实现了企业、学校的相互联动、实训与理论的整合。

1.2 企业参与的主动性不高

企业无论是否参与校企合作,追求效益应该是其不变的本性,利己是其在参与合作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地区政府激励措施不足、税收政策力度不够、学校条件难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帮助时,企业参与合作的主动性就会大大降低,吸引企业主动参与合作的愿望就难以实现。

1.3 合作收益评估体系不健全

参与企业的主体意识不够,在合作期内参与“三期”评估的企业只占全部校企合作企业的极少部分。即使参与评估的企业,其评估方式也极为简单,主要表现在前期合作对象的选择大多依靠情感因素,忽略对学校进行综合实力的评估,中期评估一般是以学校的单方面汇报为主,后期通过各类表彰来配合学校进行评估,缺乏对合作项目的收益、学员管理、实施效果等方面评估的具体措施。总之,评估体系不健全,参与主体缺乏评估意识。

2 高职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的困境

2.1 政策滞后和管理部门多元主体,影响企业参与意愿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的职业教育政策法规为企业参与职教合作开辟了逐渐宽阔的道路,如《职业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但多为纲要性、导向性的宏观政策,缺乏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强制性要求,同时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权责也缺乏刚性的规定和要求[3],宏观职业教育政策不够完善,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和真实情况相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宏观政策多,配套合作政策少;二是倡导政策多,刚性政策少;三是模糊规定多,明确规定少;四是附带性政策多,专门性政策少[4]。endprint

从企业自身的社会角色来看,工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是其负责部门。但是,随着企业参与到校企合作中,还需要与教育、人社、学校等多个系统发生沟通和管理方面的关系,这就导致校企合作管理职能部门的多元主体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各行其政,缺乏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现行校企合作管理分散、合力不足、执行效率低下,政策法规无法落实,极大地影响企业参与的意愿。

2.2 长效机制缺失,企业参与无法深入

企业深度参与高职校企合作应该不单单是面向最终培养结果的合作,更应该是从发起到实施再到评估的“过程”合作,形成互相促进、互相支持的关系[5]。目前企业无法深入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教育观念的影响。传统的职业教育观念认为,职业教育只是在学校内部开展,课程体系的学习方式是主要的办学形式,这就势必造成职业培训在合作培养过程中被弱化,也就使得合作办学对企业失去了吸引力。另外,职业教育一直按照行政管理的模式执行,体制外的企业、人社等部门均无法参与学校的决策,因此,在实际合作过程中企业是无法真正参与培养过程的管理,企业也就无法更深入地参与校企合作;二是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不完善。一方面,深度的校企合作需要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各自内部的管理机构中设立相应的专职管理部门来实现管理层面上的对接,目前大多数学校和企业都没有配套相应的管理机构,这就导致校企合作只能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学校管理机制长时间内受到政府行政指令的影响,导致学校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丧失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的管理机制更多地体现出高效性,与学校管理的懒散完全不同,这两种风格迥异的管理制度无法真正契合,使得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2.3 企业主体意识缺乏,育人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校企合作培养人才过程中的一方,应当承担起与学校共同育人的责任。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参与校企合作就意味着额外的成本投入,因此,在没有强制法规要求和显性利益获取的情况下,企业不会主动参与到校企合作当中来。所以,在人才合作培养过程中企业始终处于保守和应付的状态,始终未能体现出与学校相同的主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责任意识缺失。企业在享受权利和消耗公共资源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其中就包含教育责任。然而,在没有相关法规和道德的约束下,企业不会主动承担起作为培养主体的相关责任;二是企业文化在合作培养中的缺席。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发展中积淀下来包括工作作风、行业规范、价值理想、团队精神等,符合自身利益和特色的一种文化。企业文化中缺乏参与高职教育的理念,育人、产学结合的职业教育理念也一直未能融入企业文化。缺乏企业文化的支撑,企业就无法巩固自身在教育系统中的主体意识,也就无法积极投入校企合作共同育人的过程中。

3 高职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的对策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企业深入参与校企合作不仅是院校或企业单方努力就能实现的,需要校企之外的政府和社会各方的支持和配合。

3.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自愿原则是校企合作的前提,但在校企合作中无论是院校还是企业都需要寻求自己的利益点,都希望在合作中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和功能,因此,政府需要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提供合作的推动力。政府要发挥政策导向性的功能,通过建立补偿机制来消除企业校企合作中对于自身效益受到影响的担忧;通过与企业合作共同建立行业职业能力标准的方法来提升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从而进一步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二是做好利益的协调人。作为校企合作公共管理部门的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管理、组织方面的优势,及时协调合作双方不同的利益要求、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保障参与方利益的最大化;三是做好科学的成效评估。政府要作为校企合作成效的评估者,要改变一直以来校企双方自我评价、自我总结的成效评价方式,要协调各方建立权威的评估机构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分析合作中的不足,保证成果的及时反馈和整改。

3.2 完善政策和制度保障

校企合作的开展离不开政府政策和制度的支持,时至今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层面对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都出台过相关的政策和保障制度,但是,大多数政策的可操作性很差,具体实践中无法落实。另外,多数政策缺乏企业更感兴趣的激励成分,比如,税收方面、经费补贴方面、财政拨款方面等内容,造成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无法被点燃。由此可以看出,要想促进企业更好地参与校企合作,在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着重突出以下几点。一是利益凸显。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将保障企业获得其所需的利益作为重点,实现政策引导的利益化转变,以突出的利益保障和高效的工作效率来吸引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二是權责明晰。政府在出台的相关保障制度中必须明确校企双方在合作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将校企合作纳入正确的轨道中;三是奖罚分明。政府可以将部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中,用以支持和奖励校企合作项目,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参与的热情,而对于那些未能积极参与并履行其自身义务的企业,政府在相关政策中要对其有所约束,比如,财政拨款、减免税收等方面。

3.3 提升企业主体地位

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一方,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被动局面,无论是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还是合作形式、方案的确定,一般都是院校主导、企业配合的状况,这就导致企业无法找到自身在合作中的地位,也就无法真正深入参与到校企双方的合作中。提升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增加企业的决策权。作为校企合作中的一员,企业有权利也有义务来参与合作项目中相关方案的制订与完善,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提供或者参与培养方案的设计,从企业用人的角度出发,以市场发展规律的标准为人才培养献计献策;二是拓宽企业参与形式。企业想要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人才,就必须要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有发言权,要将自身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学业评估等方面。这就需要企业摆脱传统的被动配合模式,积极通过参股、资助、共建等合作形式把握合作的主动权。

4 结语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培养贴近企业生产所需员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培养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后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参与的深度不够,相信通过政府、院校和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通过政策、法规、制度的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会进一步提升,合作的层次也能不断深入。

参考文献:

[1] 蔡敬民,董强,余国江.高等院校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新思考[J].中国大学教育,2009(2):77-78.

[2] 张杰.高职教育“订单式”校企合作交易成本构成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8.

[3] 程琳.基于企业视域的校企合作政策环境研究[J].职教论坛,2013(32):57-59.

[4] 郭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现状分析和完善思考[J].学校管理,2015(5):210-211.

[5] 洪贞银.高等职业教育校企深度合作的若干问题及其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0(10):58-6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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