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的制作

2018-01-22 05: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4期
关键词:检察人员笔录侦查人员

李 微

(014100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 包头)

作为检察机关,讯问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刑事业务部门对讯问及笔录的重要性、规范性、有效性是有充分认识的。证据三性审查,尤其是对言辞证据的审查以及对犯罪事实的认定,都是以讯问笔录为基点进行,因此,讯问清楚每一名犯罪嫌疑人,制作好每一份讯问笔录至关重要。

一、讯问笔录的制作

讲到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注意一下三点。一是主体的规范,必须是两名以上检察人员,二是文书制作的规范,包括格式、签名、捺印等。三是讯问的特殊要求,即必须遵守相关刑事法律规定。

1.讯问笔录文书规范

讯问笔录的文书规范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且必须要跟有国徽的院章上的字必须一致。院名用宋体二号字,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讯问笔录”四个字用宋体一号加粗。二是讯问起止时间要注明,应当精确到分钟。三是写明讯问地点,地点必须具体,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对检察人员的讯问时间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四是犯罪嫌疑人姓名,不能有同音字替换。五是侦查员、记录人员应当签名。

尾部在笔录的底部,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捺印。

这就是一份完整的笔录必备的三大部分。

2.讯问的法律规范

首先,对讯问的主体法律有明文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但是目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讯问时在场的权利,这是与西方司法程序的区别之一。

其次,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要求,以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二条,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交由技术部门配合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

二、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作为一种言辞证据,有其特定的特点。

一是直接性。作为犯罪的亲历者,对整个犯罪发生的过程、细节最清楚最直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最能反映犯罪动机,除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口供,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动机。

用SPSS 19.0对三组检测值的进行oneway-ANOVA分析,显著性水平设定为0.05。检定三种检测方法所得结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比较结果见表3。

二是复杂性。口供的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往往是真假混杂,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特殊的诉讼地位,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隐瞒罪行,或者避重就轻,这就要求我们在讯问过程中去伪存真。

三是易变性。犯罪嫌疑人在不同时期、不同诉讼阶段,可能做出内容不一致的口供,比如出于恐惧心理,包庇其他人的心理等。

由于此类证据的不稳定性,刑事诉讼法将其位列所有证据种类的第五名,相对而言,客观证据更加稳定,所以不能仅以口供定罪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

2.讯问的方法

除了一些常规问题,针对犯罪行为,应当以犯罪构成为出发点进行讯问。

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一方面有利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及性格特征,另一方面对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至关重要,一些罪名需要犯罪嫌疑人具备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

二是了解犯罪经过,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是必问要点,这些要素是构建出立体的犯罪过程的骨骼。

三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犯罪动机,是故意还是过失。很多时候在犯罪嫌疑人描述犯罪过程时,会体现出来,但是对于一些主观意图不同,会直接影响罪名确定的犯罪,必须讯问清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和意图,有无过节矛盾等,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是了解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造成的损失、后果。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后果,能直接或者间接的体现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在讯问过程中,问法不能有罪推定,应当客观的进行提问,保障犯罪嫌疑人做无罪、罪轻供述的权利。

三、讯问是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的有效载体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活动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一下违法行为:

①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②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③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④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⑤故意制造冤家错案的;

⑥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⑦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⑧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⑨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规定的;⑩在侦查中有其他违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检察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发现以上问题的,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人员法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总之,一份精良的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开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制作完成一份规范的讯问笔录后,还要对其内容结合案卷进行审查,这才是处理公诉案件完整合理的程序,因此检察人员要不断提高讯问以及制作笔录的能力,严谨办案,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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