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善意的谎言”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2018-01-22 13:06王丰誉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罪恶功利主义康德

王丰誉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 100089

一、定义及属性方面的善意的谎言之存在合理性分析

说谎作为其中一种常见的典型行为一直受大多数人所批评,可是也正如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观点一样—谎言“像水手颠覆毁灭船只一样,足以颠覆毁灭一个城邦”。如果说谎是出于善意的动机,它是否可以降低谎言的罪恶程度?是否可以默许这种谎言的存在?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依据情感因素将谎言区分为恶意的与善意的两种。尽管此二者均含有欺骗的不良意味,但前者往往以自私的动机形成损人利己的伤害;而后者则常常从体谅的角度展现善解人意的爱护。因此,我们在道德判断上鉴定谎言的合理性时,也应该结合现实情况加以考虑。奥古斯丁曾依据罪行严重程度具体将谎言划分为八类,而阿奎那又在此基础上融入性质和后果的因素将其归纳为四大类,从恶意到正规,所包含的善意程度逐步递增。可以得出结论:虽然谎言本身是罪恶的,但其罪恶的严重性是可以随着说谎主体善意程度的增加而逐渐减弱的。在面对某些不得已的现实情况时,必要的说谎是可以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原谅和包容的;是可以通过道德辩护来合理的减轻由谎言本身的虚假性所带来的惩罚的。

二、康德和功利主义视角下善意的谎言存在合理性分析

历史上曾有多位哲学家对善意的谎言的存在合理性问题表述过自己的看法。康德与近代功利主义的三位代表人物的观点形成了最鲜明的对比。

康德坚决反对包括善意的谎言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撒谎。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曾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是否应该为了正躲在自己家的朋友而对前来围堵的杀人犯说谎?康德的回答是坚决不能。康德之所以反对善意的谎言是源于他认为所有的道德原则都应该具有普适性。若允许善意的谎言的存在,那么它势必会基于结果主义的理由成为一个例外而消解了这种原则的严肃性,甚至是破坏了一切的行为秩序。

近代功利主义对于善意的谎言的看法则恰恰与康德绝对论的立场相反:不论是亚当·斯密、边沁还是约翰·密尔,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都阐明了共同的一点—善意的谎言应该被允许存在。他们认为,行为的善恶并不是完全绝对的,人们在进行道德判断时需着重考虑的应该是这种行为产生的某种内在好或者坏的结果。因此,善意的谎言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是具有一定的道德合理性的,是可以被广泛接纳的。

功利主义对于善意的谎言的观点更贴近人性,社会生活环境复杂多样,有些时刻也需要我们更多的关注人的感性部分、现实的情况而做出相应的道德判断和调整,避免更大的伤害。所以,当我们站在功利主义的立场,结合说谎者所处的背景综合分析其道德行为时,道德判断才能真正与行为者的灵魂相契合,而所做出的判断无疑也是最能被人们所理解与接受的。

三、现实效用角度下善意的谎言之存在合理性分析

无论是出于爱、善良还是其他动机,善意的谎言重在以一种利他主义为目的。虽然善意的谎言在生活中的特定情况下能够发挥极大的正面作用,但仍不可否认的是其本身不可去除的谎言虚假性对于人类社会长远和总体的发展有着相当不利的影响。

首先,在面对可能需要善意的谎言的场景时,我们需要审时度势,仔细确认是否真的只有说谎这一种方法才能妥善解决当下的问题。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是需要靠每个人履行多项义务来维系的,基本义务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联系。因此,也只有一个义务才能凌驾于另一个义务之上,才能缓解或取消另一个义务。当诚实与别的基本义务在具体情况下产生冲突时,我们必须要进行全面详细地分析以确认另一种义务的履行是当下最急需执行的,才能进行善意的谎言。

再者,由于谎言自带的欺骗性是绝对不道德的,善意的谎言具有局限性,因此,我们必须给予诚实一定的优先被选择权。诚实作为立身之道、处世之本,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都是完全符合道德判断的,而谎言即使是出于善意也依旧需要找出合理可靠的依据来佐证。哪怕是在紧急的关头下,我们也要在慎重地考虑诚实是否真的无法解决困境的基础上,小心的选择善意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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