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

2018-01-22 13:06张子君
法制博览 2018年35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普法人权

张子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人权保障一直以来都扮演着法治建设同行者的角色,一个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程度最为直观地彰显了该国法治建设的成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程度。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问题,并逐步加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建设。

一、弱势群体概念

关于弱势群体,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弱势群体的“弱”给予认定,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拟从法学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界定,法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从本质上来说是权利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在行使自身权利过程中容易受社会外界因素和自身能力等因素制约,靠自己的力量无法保证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合法权利易受侵犯,需要国家和社会加以救济的社会群体。

二、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不足

自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甚至在有些领域,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制度仍有不足之处。

(一)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自建国以来,我国已陆续颁布了许多相关法律来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一方面,已颁布的法律仅仅是针对个别弱势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对其他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却没有得到同样的法律保障,他们的权利诉求根本得不到关注和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立法体系是以根本法中的基本原则为主干贯穿始终,以基本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为枝叶逐一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和保障。

(二)现有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在我国现有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保基金筹集与管理问题最为突出。该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社保基金缺口巨大以及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与方法上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另一个重要制度便是社会救助制度,这个制度表面上就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途径规定的很完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根本无法发挥有效的价值。

(三)对于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律宣传不到位

自建国以来,我国也逐渐加强了普法意识,每年都会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扬权利保障。我国虽一直将全面普法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但普法强度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特定团体的宣传还没有达到一般要求,与先进国家的法治宣传力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大多聚集在偏远山区、城市边缘地带,这些地方不仅经济落后,法治观念更是薄弱,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全民普法,但是这根本无法普及到全国的每个角落。

三、我国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存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虽然取得了许多不错的成绩,但还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针对特定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

(一)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立法建设

要想真正使弱势群体的人权能够得到保障,最重要的是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治建设。就立法模式而言,笔者认为,就中国当前的状况而言,应当从具体权利的保障入手,采用阶段性的分项立法模式,可能更具有实践性,更能发挥其现实意义。我国针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虽已制定许多法律法规,但相关内容并不全面,应当对其进行梳理与补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此外,这些规定在保护范围、权利规定方面具有局限性,比如有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并没有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与保障,那么对于遗漏的地方,立法机关应当加快单行法的制定。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目标是为大量下岗、失业、贫困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资金。笔者认为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要立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改变目前依靠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分摊的模式,增加资金的来源途径。另一方面,改变我国现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

(三)多层面多渠道多方式推动普法

我国虽然很早就开展了全面普法,但是覆盖的都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对于我国西南、西北和整个西部地区,法治宣传和普法活动涉及较少。因此,在弱势群体集中的西部地区以及一些偏远山区,需要国家出台政策支持当地的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另一方面,拓宽普法所涉及的主体范围。所以,我国在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的法治宣传时,应当尽可能加大普法力度和涵盖弱势群体的所有主体。使弱势群体能够提高维权意识,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

四、结语

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任务。本阶段现有的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人群保障制度,其中救济性人权保障制度为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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