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管理的问题及其措施变革*

2018-01-22 18:21
法制博览 2018年34期
关键词:书记员人民法院法官

张 勇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书记员作为司法审判中的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相关事项的处理,以保证审判工作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是法院书记员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力争将书记员的角色由附庸型转变为独立型,即将书记员由法官的接班人这个角色中解放出来,变成独立的专业工作。

书记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书记员制度中存在的书记员角色的附庸型和过渡型问题仍未解决,在当代,书记员主要是作为成为法官的过渡型,即先做几年书记员,帮助法官处理行政问题,了解处理流程,之后便提升为法官。这种制度一直是中国法官主要的产生途径,在书记员的岗位上呆一段时间就能成为法官,也一直是很多人成为书记员的目标和动力。但是这样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会造成书记员的专业性不强,并且很容易成为法官的附庸限制了其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而且也不利于完成《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目标。

2.书记员的工作十分的杂,几乎包揽了除法官工作以外的工作,且数量远远少于法官的数量,拖慢法院了法院的办事效率。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法》规定,要求法院书记员履行的职责有:办理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中的事务性;检查开庭时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纪律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工作。但是事实上书记员承担的工作要多得多,他们几乎包揽了庭审工作中除了法官需要进行的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甚至太慢还要承担一些不属于他们工作范畴的行政性事务。而且由于书记员的数量比法官要少,一位书记员甚至要与几位法官同时工作,工作更加繁杂,一旦书记员支撑不住,就会极大的影响法官的工作进度,从而影响案件审理的进行。

虽然从总体上来讲中国现行的书记员制度为法院正常工作的进行提供了保障,而且也为了法官的产生提供了途径,使新上任的法官能够尽快的适应工作内容。

但随着二十一世纪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对于法院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书记员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依法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各种事务。在书记员方面则体现在加强书记员的专业化发展,加快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提升法院工作效率。

关于法院书记员制度的改革设想:

我认为法院书记员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放在将书记员的角色独立出来,使其不再是法官角色的附庸和过渡者,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可以将书记员的职责从为成为法官准备的后备军中独立出来。增强法院书记员的专业性。

书记员和法官是相辅相成又分工不同的行政职业,所以在招收书记员的时候对于学历、经历等的要求不需要向法官一样高,片面追求高学历容易造成高端人才的浪费。只需要大专学历的法律专业或其他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即可完全胜任这个工作,而不需要向法官那样需要法律学硕士甚至是博士来任职。

为了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可以由政府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书记员的各项工作和权力,方便对书记员进行统一的管理,训练,筛选和考核。

并且可以建立专门的书记员晋升制度,一个书记员可以用业绩,努力,工作年限来获得晋升,提升自己的书记员职称,高职称工资高于低职称的书记员,从而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使得他们努力工作,提高整个行业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书记员工作与法官不甚相同,在重要程度上也略差,所以工资应该比法官略低,但在原则上不能低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最低水平。

在法院中,书记员所承担的任务是辅助法官进行正常工作,他们也是最接近法官的人。所以书记员也应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可以定期安排对书记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知识,使书记员可以更便捷的帮助法官处理事务,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不使书记员成为法官的过渡性角色并不意味着书记员晋升无望,恰恰相反,作为离法官最近的角色,他们可以更深的理解法官这个行业,也可以通过司法考核的方式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法院法官。但是书记员的数量应保持稳定,避免因流动性过强而引发的不稳定,所以对于书记员的晋升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可以规定书记员在工作一定的年限后才能报考司法考试成为法官等其他行政人员。这样做也可以限制法官数量的快速增长,避免书记员与法官数量不平衡,也能够提高法院的办公效率。

书记员制度的变革是应该进行的工作,对于增加办公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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