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性法理分析

2018-01-22 11:39王小萍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罪名人权宪法

王小萍

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徐州 221000

我国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造成了人民群众有罪推定的观念上深入人心。无罪推定这则法则在中国一直难以施行。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刑法改革,大刀阔斧的创新的吸收了无罪推定中的某些因素,使我国法制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法则在中国广为人接受,它距离贯彻落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深刻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发展及国内现状

十八世纪中旬《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次有了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描述,这也是无罪推定的首次纳入立法。[1]十八世纪末美国作为民主国家先驱也在宪法中加入了无罪推定原则来切身保护公民利益。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国际多方力量的协调统一下,联合国人权公约法中也宣布加入无罪推定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里程碑式的进步,标志着它成为了国际准则,极大的促进了国际各国推动无罪推动原则的贯彻落实。我国封建社会对于公民权利保护力度一直都很小,使得我国人民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而公民的权利的保护是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基础,这一矛盾冲突也就使得无罪推定法则在中国前进的举步维艰。这一原则在中国是否适用一直是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二、我国刑法同无罪推定所存在的差距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解释其来源就认定该财产是非法所得。这一规定是合乎国情的,可能符合广大民众惩治贪官污吏的想法。但是,本文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却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无罪推定原则认为,被告人是自由的,没有责任和义务去举证说明自己财产所得来源,这一前提和这个罪名的描述可谓南辕北辙。[2]在无罪推定原则中,举证是由司法机关来负责的,跟被告人是没有关系的。因此,这一罪名虽然符合中国民众的普遍心理需求,却是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的。国家机关人员虽然没有举证说明自己财产来源的义务,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公民,是需要遵纪守法的。财产来源不明就是犯罪嫌疑人这一观点有待进一步商榷。

三、中国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护公民权力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重要保障,与每一个现代公民都切身相关。因此,应该尽快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在全社会普及无罪推定原则,提高全社会对这一法则的重视。

(一)完善相关宪法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宪法一直在不断发展完善,并且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还是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我国也还在向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路上前进。针对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宪法还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白之处。宪法的核心之一就是要保护公民的人权,公民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应当以保护公民人权为前提来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制,确立非法证据不得使用于刑事诉讼的原则。[4]任何非法证据都是没有说服力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充当刑事证据。

(二)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要让人民去接受它,中国人民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原则在国家机关人员不能说明财产详细来源即为非法所得财产这一罪名这里体现的淋漓尽致。但是,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才是法律的主体。因此,改动法律必须兼顾人民的想法,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去考虑问题,才能深刻贯彻落实这一原则。若是很生硬的去改变,只会适得其反,同时还可能会减少政府的公信力,在笔者看来,不妨将这一罪名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不实”,不要直接定义为非法所得,这样的声明没有直接说出有不明来源的公务人员就是犯罪分子,同时也显示了法律的公正,会查明一切不明之物。既保护了公务人员的人权不受侵犯,同时老百姓也可以接受这样的说法,这样才能真正的贯彻落实这一原则。

四、结语

总而言之,应该在宪法上承认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地位,这一原则的立法标志着法律的成熟健全,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必经之路。同时,改良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更多的从人权出发,吸收无罪推定原则在内的一些人权原则。同时在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人权,让人们认识人权,同时保护人权,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它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立健全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制也要通过这一原则得以表现在方方面面。深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深入建设的催化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文明的进一步大发展,也依赖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落实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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