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探索有效实现形式
——学习习近平“三农”思想体会之四

2018-01-23 07:36
上海农村经济 2018年7期
关键词:经营权宅基地农村土地

■ 本刊记者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方面反复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尤其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改革的底线,要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他把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看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也看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问题。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部署了许多重大改革任务,如部署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按照“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方向,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等等。这必将对丰富马克思、列宁、毛泽东关于土地与农民关系的学说,对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发展之路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一、不忘初心,高度重视农民与土地问题

人民领袖毛泽东把农民问题作为中国革命基本问题,其核心定位于土地问题。大革命失败后,我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1947年我党举行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基本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几千年来套在农民身上的封建枷锁,改变了农村旧有的生产关系。这一翻天覆地的变化,使亿万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迸发出难以估量的革命热情。毛泽东曾对埃德加·斯诺说:“谁赢得农民就能赢得中国,解决了土地问题就能赢得农民。”习近平总书记不忘初心,反复强调,党中央的政策好不好,要看乡亲们是笑还是哭。的确,回顾我们党成立90多年来的历史,正是由于在不同时期都能正确处理农民问题,使广大农民拥护党、跟党走,才从一个胜利走向又一个胜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与发扬了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并适应新时代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

二、守住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劳动群众集体对属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集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4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多年来,现实中大量土地违法与侵占农民利益行为的产生,与不少人对土地产权制度认识不清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认清农村集体土地属性,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完善集体土地的产权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多种形式,稳定承包关系且长久不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原来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作的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也就是说,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四、积极试点,不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2014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更多考虑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问题,既要解决好农业问题,也要解决好农民问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我们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要加强引导,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会议强调,拓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已经有了前期的实践基础,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平衡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针对当时我国农民特点,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制的理论和我国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解决农民问题的主要思路就是将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引导到农业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去。新时代奔向“中国梦”,习近平把农民与土地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线,尤其是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三个底线”和积极探索创新的思想,已经成为我国“三农”事业发展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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