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基于税收优惠视角

2018-01-26 15:57
山西青年 2018年6期
关键词:年金养老保险税收

胡 佳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8)

一、问题提出

截至2016年年底,中国60周岁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8%。①与国际老龄化社会标准相比,中国老龄化问题严重并且呈现逐年增长态势。为应对老年风险,我国先后建立了针对不同人群,各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涉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其中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体主要为企业、个人及政府。而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老龄化、高龄化背景之下,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根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6》数据显示,养老金存在区域不平衡、部分地区养老金收不抵支,出现亏空、养老保险抚养比逐年降低等问题,因此在完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的同时,更好发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的作用,成为应对年老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变,个人所承担的各类风险也相应凸显,特别是如何应对以及保障企业职工,在丧失工作能力的状况下维持基本生活水平。据此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风险由个人变成企业、职工及国家三维主体,当时个别企业为了更好保障退休员工生活,率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之后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中,国家首次提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劳动法》也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规范,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首次提出“企业年金”一词,取代之前的“补充养老”,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出现并不断发展。与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的模式不同,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制模式,对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分户的管理方式,不能调剂使用;其次与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自愿建立,具有灵活性。

根据《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辽宁省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首个试点省份,为了鼓励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国家明确规定实施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说是企业缴费如果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则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享受优惠政策。2004年成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重要的一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相继出台,对企业年金建立、运行、管理以及管理机构做了一一规范。为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2009年对免税额度做了调整,由之前的4%增加到5%,但个人缴费部分没有任何优惠。财税2013103号文件中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个人在缴纳企业年金时,在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人从企业年金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将纳税义务递延到实际领取环节。

三、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实施现状及问题

(一)企业年金制度实施现状

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数量较少。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公布数据,2000年底,中国大约有1.6万个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约有550万人;2010年底,参加企业年金企业扩大到3.7万人,约有1335万职工参加;2016年底,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约为2325万,相较上年增长仅为0.39%。②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与企业职工数量及参加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职工数量相比,企业年金覆盖面较低,并且从增速上看,企业年金覆盖面扩大范围在不断减缓,甚至出现停滞现象。从数据分析也可以得出,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以大型国有企业居多,中小型企业数量较少,一方面其自身实力较弱,企业利润较低;另一方面中小型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为企业员工缴纳例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基金,这些保障也使得企业成本增加,从而严重阻碍企业年金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企业年金的缺乏既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还会不断加重政府养老负担。

(二)企业年金制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一方面我国企业所承担的税负相较其他国家来说较重,虽然我国在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仍要承担17%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及其他杂税。与之相比,2017年美国通过据称史上最大的税收减免法案,企业所得税由35%降至20%左右,个人所得税率简化为12%、25%、35%三个等级,标准扣除额由以前6350美元增长至12000美元,税改后年收入在12000美元以下的单身者以及年收入在24000以下的家庭完全免税。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免税额虽增为5%,优惠力度仍不明显。另一方面,个人缴费部分优惠不足,根据2013103号文件,参保个人可享受4%范围内的个人所得税递延,从实质来看,意义仍不太明显,从而影响职工参加积极性。

2.企业年金法律制度缺失。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法律规范仍使用的是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以看出还未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年金法律规范,也导致各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情况不一,法律约束性及法律层次较低。也使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严格的规范性,监管不力等情况。

3.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相比较公共养保险基金而言,企业年金资金需要通过合理的投资运行来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一般来说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分为自我管理与委托外部机构管理两种形式,投资范围可涉及银行存储、风险投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根据我国政策规定,中国企业年金资金仅能在境内投资,投资范围主要是稳定性比较强的银行存款与国债,有少部分的金融债券与票据。相比较西方国家情况,中国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窄,投资收益率低,在物价水平下实现保值增值压力大。

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建议

(一)增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

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企业年金采取自愿自主原则,因此需要国家政策引导实施,其中税收优惠则是关键因素,如果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不能为企业带来明显利益或者参加企业年金不能使职工获得相应好处,那么企业将没有激情去建立此项制度,职工也缺乏积极性去参与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从国外实施经验来看,西方国家能够普及企业年金制度,主要是政策优惠带来的优越性使参与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与个人都能获益。部分学者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与国家税收收入影响做了理论分析,分析结果表明,税收优惠会对当期税收收入有影响,但同时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为企业留住高素质人才,从而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因此从长远来看具有间接增税效应。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使个人资本增加,提高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第二、三支柱”的可能性。

(二)完善企业年金法律制度

法律存在不仅能够使企业年金制度实施走向规范化、统一化,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法律监督,因此,法律先行是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在我国与企业年金相关的仅为试行办法、决定或方案等,在老龄化日趋严重趋势下,为扩大“第二支柱”覆盖范围,国家应尽快出台法律层次较高的制度。

(三)投资运行方面

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采取的是委托经营的模式,这种方式的弊端是投资运行环节不透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企业年金建立者对资金投资细节缺乏了解。另外企业年金委托人将决策权全权交于代理人,使得个别员工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因此在投资管理方面,可以增强员工对个人账户投资管理权力,需要第三方介入的可以由企业推荐专业机构,为员工提供个性化服务;另外为增强企业年金保值增值,扩大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构建合理的投资组合。

注 释:

①《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③m.huaren4us.com.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3]m.huaren4us.com.

[4]李豫,柯杰瑞.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借鉴: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和资本市场实践[J].保险市场,2013.6.

[5]袁林.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河北大学,2012.5.

[6]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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