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方式反对腐败
——基于A、B两市的实证研究

2018-02-01 02:12云立新
社科纵横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治化腐败程度

王 丽 云立新

(甘肃中医药大学经贸与管理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十分重要的负面影响因素。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惩治腐败,取得了巨大成就[1]。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有效反对腐败的利器。

一、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量化评价路径

(一)指标的选取

法治方式评价指标体系,是反映法治的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有关法治反腐的重要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它以细化和量化法治的要求为着眼点,运用科学的标准,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重要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综合测算不同地区反腐败的法治化程度和水平,从而可以直观、有效地比较不同地区反腐的法治化发展程度。建立和完善法治方式评价指标体系,旨在通过对法治的精神实质进行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的基础上,把法治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分解、细化和量化,转化为一个个可以测评的指标,组成一个体系和系统,并进一步建立分析模型,是法治方式量化评价的基础。[2]

法治方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首先要对法治的本质要求及其外在表现作出分析,判断与法治反腐密切相关的因素,作为法治方式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各个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00%;同时,为了对一级系统指标情况作出更好的判断,在每个一级指标下,再选择若干与之联系密切的因素作为二级评价系统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评价指标的权重之和为100%;整个二级评价指标构成了法治建设的二级评价指标系统,一级系统指标系统和二级评价指标系统共同构成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为了确保评价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研究在广泛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四类一级指标,并且通过德尔菲技术将每类指标又分为了若干二级指标,并分别赋予各级指标相应权重。各个一级、二级评价指标及权重见表1。

(二)构建法治方式综合评价模型

构建反腐败法治方式综合评价模型就是要通过科学的计量方法,构建合理的数学模型,从而将各评价指标量化,最终计算出不同地区的法治反腐指数,为比较和评价提供直观依据。为了综合评价的需要,本研究将四类指标分别设为四类指数:制度完善程度指数、依法执行指数、接受监督指数、涉嫌违纪者人权利保障指数,表述为:

表1 反腐败法治方式评价指标及权重

式中:Z1代表制度完善程度指数;Z2代表依法执行指数;Z3代表接受监督指数;Z4代表涉嫌违纪违法人员权利保障指数。

1.评价指标的标准化

由于不同的评价指标有不同的计量含义,因此在构建评价模型之前先应进行标准化处理,使指标变成无量纲、无单位的纯数值。评价指标标准化的方法有多种,不同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考虑到地区法治的指标评价标准缺乏历史资料,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条件也存在明显差异,很难找到一个标准的满意值与不满意值。而利用平均数和标准差,可以知道任何数据的相对位置,很适合对地方法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需要,因此本研究选择了Z分数法对法治评价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Z分数经常被称为是标准化的数值,Z可以解释为X距离平均数的标准差的个数,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X为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δ为评价指标的标准差,其计算式为:

2.构建法治方式综合评价模型在评价指标体系和权重确定好的基础上,采用线性加权原理,沿着由评价指标到类指数再到综合评价指数逐级合成的思路,本研究提出法治方式综合评价模型(Evaluation Model of Rule of Law,简称EMRL模型):

式中:

Z表示法治的综合评价指数即反腐法治指数;

Zi表示法治的各项类指数;

Fi表示法治的各项类指数的权重;

fij表示法治的各项类指数中各指标的权重;

Zij表示法治的各类指数中各指标的标准化值,其计算式为:

表2 反腐法治化指数与反腐法治程度关系

(三)计算方式与评价标准

每项指标满分为100分,通过对各级指标进行评分,评分方式通常采取专家评价法进行评定,然后将各分值代入法治反腐综合评价指标模型,最终计算出地方反腐败法治化指数,然后根据数值的高低确定地区反腐败过程的法治化程度高低。反腐败法治指数与反腐败法治化程度对应值见表2。

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实证分析(以西部A、B两市为例)

理论上讲在相同的环境下,法治思维表现越明显,该地区的法治方式也就越明显,法治程度就越高,反腐败效能越强。本研究就是要通过实证研究来分析和证明法治思维与地区法治程度和反腐败程度的内在关系。其基本思路是从被调查的5个样本市中选取两个行政辖区数量及公职人员数量规模大致相当但廉政程度不同的市作为研究对象,地区(市)的廉政程度以各地区内公众对本地政府廉政满意度以及专家综合评价两个维度加权构成,公众对政府廉政的满意度通过调查来获得,专家对地方政府的廉政程度通过量度指标进行综合评分,两个维度按照40%和60%加权得到地区廉政程度分值(由于篇幅限制,评价过程及各量值此处略去),其中A市廉政程度高于B市,然后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分析A、B两个地区的法治思维状况、法治程度以及反腐败效果等,从而比较研究法治思维与法治程度和反腐败间的关系。此种研究方法通过实证研究使定性的理论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证明,从而更有说服力和借鉴意义。

表3 A、B两市公职人员法治思维指标及调查结果

(一)A、B两市法治思维状况比较

本研究通过德尔菲技术设计了一系列关于对法治了解、认同和支持方面的问题,以此来综合评价人们法治思维的状况。问题通过问卷的形式,以不记名方式进行调查,要求被调查者按自己思维独立作答,根据对各指标选择人数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就可以得出被调查对象对每一个指标的认可度,然后将所有指标认可度值进行加和后平均就可以得到被调查群体法治思维的整体程度,最终得到一个关于法治思维的综合评价结果,以此了解公众和政府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状况。公职人员和公众法治思维评价指标及A、B两市调查结果分别见表3、表4。

从表3、表4可以看出,A市公职人员以及公众的法治思维程度整体高于B市。

表4 A、B两市公众法治思维指标及调查结果

(二)A、B两市法治方式量化比较

本次研究通过专家评分的方式对西部地区A、B两市法治方式各项指标进行评分后,带入法治方式评价模型获得的法治指数分别为:A市 74.32分,B市53.17分。这表明A市的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程度达到中等接近良好程度,而B市法治程度刚达到合格标准,说明A市的法治高于B市。

(三)A、B两市反腐败成效比较

课题组通过对访谈和实地考察,对2014—2016年 8月间A、B两市反腐案件及处理人数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如表5:

表5 2014-2016年8月间A、B两市反腐案件及处理人数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4年至2016年8月A市反腐败立案案件总数量以及处理腐败干部总人数均远远超过B市,说明A市反腐成效总体高于B市。从各阶段反腐成效来分析,A市在各阶段反腐立案案件和反腐人数分布较为均衡,2015年开始案件数量和处理人数均有增加,但较2014年增幅不是很大;而B市反腐案件和反腐人数在不同阶段表现出巨大差异,有的阶段案件数和惩处人数较少甚至为零,从2015年(十八大后)反腐案件和处罚人数增长幅度大(但绝对数量仍低于A市),这反映出在反腐工作方面A市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而B市则表现出阶段性、运动式的特点。从处理重要案件数量和县级以上腐败官员数量来分析,B市处理的重点案件和县级以上干部与A市相当,占立案数的比例很大,一定程度上表现出B市反腐败具有注重抓典型、运动式等特点。

三、讨论与评价

(一)法治思维是建立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法治的基本条件。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法治思维越强,社会的法治程度就越高,法治程度越高,腐败存在的土壤也就越贫瘠[3]。从A、B两市公众和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程度可以看出,一方面具备法治思维的公众能有效利用法律武器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公职人员法治思维程度越高,法律意识越强,其行为就越符合法律规范,法治化程度就越高,从而有效减少腐败的发生概率。

(二)法治方式是反腐败最有效途径。从A、B两市反腐成效实证分析可以看出,通过以法治方式反腐,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法,做到合法依规,不仅在保证司法权威的基础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有效惩戒了腐败违法分子。

(三)法治反腐使反腐工作持续开展。法治反腐坚持依法办事,坚守法的基本原则,将反腐败工作作为一种长期的任务,使得反腐工作变得常态化。从统计可以看出,法律意识强、法治化程度高的A市,反腐工作具有持续性和连续性,政策性变化不大;而B市则表现出反腐成效波动性大,体现出反腐工作政策性强,运动式的特点,反腐工作不具备可持续的特征。

(四)法治方式主要体现在依法行政的以及执法合规性等方面。法治可简单理解为依法治理,所以法治思维首先表现在遵法、守法方面。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从法的精神、法的宗旨、法的原则以及各种法律规定,同时要保证法律实施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严格。从A、B两市法治程度实证的统计来看,两市在规章制度健全这一指标中得分大致相当(分别为89.3分和89.7分),但是在依法行政、权利保障方面,A市得分明显高于B市(分别为78.1分和64.3分;72.9分和68.2分),显然法治方式不是简单表现在法规的健全,而在于执法符合法的规定,公职人员行为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等方面。

四、建议

(一)强化法治思维的塑造和培养

法治思维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具备法治思维的主体才可能自觉依法从事各类活动。法治思维也是治理社会的基本理念,有效推进反腐败工作必须塑造法治思维。因此,必须要强化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及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培养和塑造法治思维,促使他们自觉依法行事。

(二)强化反腐败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以法治思维反对腐败,必须做到反腐败有法可依。一方面要完善腐败预防的法律体系,规制官员日常行为,减少腐败发生率。另一方面,健全腐败侦察和惩处的法律体系,使对腐败监察和处理有法可依,做到侦察和处理合法、规范[4]。

(三)严格执法体系

依法反对腐败,还必须做到执法严格。要通过严格执法,来形成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督,通过严格执法来确保反腐工作的权威性,确保反腐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1]王洁,谢鸿昆.论社会公正视角下的反腐败[J].宁夏党校学报,2016.16(1):85-88.

[2]张保生,郑飞.世界法治指数对中国法治评估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14)6:3-7.

[3]朱新现.新理念引领反腐败斗争新实践[J].红旗文稿,2016,28(10):31-32.

[4]许晓娟,彭志刚.中国反腐败调查模式的本土化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6,16(3):17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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