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税收的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

2018-02-02 10:59赵宏伟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8年1期
关键词:税额省份办法

赵宏伟

2017年11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以财税[2017]80号文联合发布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31条。《办法》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我国将2016年开始在河北省开展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也就是说,全国共有10个省份实施征收水资源税。同时,《办法》规定试点省份“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的意义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虽然只是一个字的差别,但意义有了不小的改变。“费”改“税”后,征收部门从水利部门变为税务部门,可有效遏制水资源费漏征、少征、拖欠等现象,一定程度上堵塞了征管的漏洞,而且更具有强制性。

河北省2016年7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截至2017年7月第12个征期结束,该省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已由2016年第一个征期的7600余户增加到1.6万户,共申报水资源税18.36亿元。河北省地税局总经济师朱清郁说,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实行差别税额,严格执行地下水高于地表水、超采区高于非超采区的原则。差别化税额有效引导了企业调整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河北省的地下水超采得到了抑制。可以看出,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效果较好,扩大改革试点已是水到渠成。

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尤其华北地区供需矛盾较大,该区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平均的1/4,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的1/2,是全国超采最为严重的地区。目前,华北地区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已全部成为试点省份。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此次扩大改革试点以华北地区为主,同时选择试点意愿强、有典型代表性的省份,其中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区等位于华北地区,其他省份分布在东、中、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扩大改革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可为全面推行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征税内容

《办法》明确,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办法》规定了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的六种情形:一是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三是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四是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五是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六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办法》规定,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征税原则

(1)税费平移。《办法》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即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规定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4.0元。

(2)差别税额调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就是要通过设置差别税额,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具体来说,有三个提高:一是超采区取用水税额提高,二是特种行业取用水税额提高,三是超计划取用水税额提高。

《办法》要求,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办法》规定,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办法》还规定,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3)适当授权。《办法》明确,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跨省水电站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现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为保障水资源费改税后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明确试点省份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政府统筹做好安排。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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