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信仰的构筑

2018-02-03 22:11李强强
新西部·中旬刊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律信仰

【摘 要】 要建立法治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构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从立法体量的科学化、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工具主义转变和立法的民众参与四个方面对当前构建法律信仰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立法实践;权利意识;法律工具主义;法律信仰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意义

人的认识层面分为感性与理性,而对法律的信仰也包含了制度与精神上的信仰两个层面。在中国来说制度方面的信仰是对于现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可,表现为对于当前法律制度的服从,这是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精神的内涵包括正义与自由,法律制度追求秩序价值,对这种价值的追求离不开对法律精神中正义与自由内涵的依托。正义与自由是人类个体与集体的终极追求。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因素在于作为支撑整个法治体系精神层面的意识与理念的确立。在中国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实质合理”的实用主义法律,因此在立法实践活动中不仅仅要注重程序性问题,更要注重立法结果的合理性,从两个层面达到一种信仰重构。

我国长期以来就处于一个礼制化的社会,即使在法治化程度相对较高的今天,我国多处地区的乡土社会中仍然以礼治秩序来对社会生活进行规制。这样的一种现实状况体现了中国基层社会普遍对现代法律缺乏信仰,同时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之中部分官员为了达到“无讼、速讼”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中国想要建成法治国家,构建完善的法律体制,需要紧密的围绕着立法进行展开,同时明确法律是工具而人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法治的实施要求人们对法律要在内心形成信仰,法律要在人们的心目中是神圣光辉的形象,才能驱使人去遵守法律并参与到法律秩序的运行当中来。

二、立法实践对法律信仰的构筑

法律是立法机关经过一系列法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用以调整国家、集体与民众个人行为的社会规范,良好的法律运行状态需要这些被制定出来的社会规范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为社会公众的内心所接受,同时信任这些法律,最终自觉的去遵从。这时法律才能够由文字上的规范内容转化成为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物质财富。法律要想被民众所接受与遵从就需要法律在其在订立之初就尽可能的蕴含广泛的民众意志,进而体现出法律的社会价值。一旦当法律得不到民众的认同时,法律就不会被接受与遵从,这样的法律实施起来不但可能会出现法律价值缺失的状况,而且会造成社會的累赘,浪费了立法资源,加重了社会运行的成本。在立法层面增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1、科学的立法体量

我国在1978 年后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立法活动也进入了新的时期。新时期的法律需求让立法机关在设定法律规范方面获得了充足的权力与动力,立法机关为迎合中国经济建设转变“以惊人的速度颁行了一大批法规。”[1]“据统计,自1979 年至199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248部法律和若干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颁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2]各地展开的立法实践活动,不仅使得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了一个法律规范根基,同时也使得人们告别纯粹的礼治社会并逐渐走向法治社会。但是这样快速的、大体量的立法运动背景之下必然造成法律内涵的缺失,表现在对社会现状研究的不足,照搬大量国外的规定使得法律水土不服。法律的价值无法满足于民众生活的需求,大量的法律突然的出现也让公众无从知晓,进而最终演变成为民众难以利用法律去引导与规制自身行为,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也难以产生。

合理科学的立法体量并不能简单的定义为立法速度与成果的快慢或多少,而是立法的体量必须要符合中国社会的物质状况及文化礼俗的需求。立法机关不能仅仅只是照搬外国法律,而是应当对社会进行调查研究,特别是要注重法律本土化的研究,注重研究中国社会的交往习惯与特性,依据中国的法律需求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盲目求全而制定庞大臃肿的法律体系。

2、法律体系中权利意识的构筑

对法律的信仰首先要激起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与渴望,在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之中权利无疑是处于本位之中,培养民众权利意识是激起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关键所在。权利意识同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权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深化民众对法律规范的认同,在此基础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得到增强。法律信仰的增强也会促进民众对权利的渴望。权利意识得不到重视,法律终究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循,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3]我们国家长期以来所秉持的立法观念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是不足的,须转变重国家与集体的权益保护而轻公民私权的意识,在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注意到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利在物质条件的实现方面个人往往是处于劣势的,因此三者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更应该去尽可能的保护个人的权利。应建立一个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以此来不断的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强化法律在公民心中的威信,从而在公民心中树立起法律的高大形象。

3、法律工具主义的转变

“法律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它是完成国家任务的工具。”[4]维辛斯基的法律思想对中国的立法实践影响深远,成为中国立法实践的指导思想。

法律工具主义在中国构建于阶级对立的哲学之上,阶级对立的哲学认为社会之中的人被分割成为两个对立的团体,这两个对立的团体中有一方处于物质文化方面的强势地位,法律就是强势团体手中的统治工具。在这样分化意识的引导下,法律内容就不自觉的依照强势团体的意识去制定和运作,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内涵就被曲解了。当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矛盾已非阶级矛盾的时候,就不宜再沿用旧的法律工具主义即法律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思想了。endprint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就是为了避免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照搬外国的法律制度,而应该学习其中的精神内涵。中国提出的立法改革的方向就是科学立法,其内涵就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现代社会三大特征。在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法律作为保护市场主体各项权利的手段与工具,不应只是一般公民的行为规范,同时也应当限制和约束国家机关的公权力。

4、立法的公众参与

“群众路线是立法的生命线。”[5]公众参与到立法活动当中来是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提高民众的法律信仰、建立现代化的民主法治国家,公众参与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路径。提倡公众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来,首先要明确公众参与的概念。“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公共权力机构在立法、决定公共事务、进行公共治理的时候,通过开放的途径,从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的个人或组织听取意见,获取信息,并且通过交流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6]公众参与的程序是一套制度化的途径,它使得公众对自身制定的规则或参与事务的结果达到一种高度的认同感。

民众参与到立法当中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通过参与到立法过程之中来,利用多样化的参与形式与渠道去规范立法结果,从而使立法利益的分配科学合理化;另一方面,通过民众有序的去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不仅能使得立法达到实体上的公正,保障公民自身的权益,这整个活动本身也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民众立法参与的科学化合理化,有助于增加立法成果的民意,提高立法质量,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此外,科学的民众立法参与,一方面保障民主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最终增强了民众的法律信仰,有利于民众自觉的去遵从法律,为社会主义法治文明打下坚实基础。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掌握着全部的立法权力,这样简单化一的权力分配方式容易导致决策的政策化,立法法第五条规定保障了公民参与到地方立法的权利。立法实践中的民众参与主要有三种方式:听证、座谈会、草案公开。利用民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并依靠这些机制来使立法成果科学规范化,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这背后依旧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以立法聽证会形式为例,立法听证是民众参与立法的基本形式之一,举行立法听证会一方面为立法者提供发现事实、获取信息的机会,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和调查权,同时能弥补立法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另一方面为社会利益群体和公众提供了影响立法决策的正式渠道,为各利益群体进行政治协调提供了对话平台,同时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契机。与其他形式相比较,听证会具有主动性、开放性等特点,操作方便,从理论上应当是值得推广的民主形式。但是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的矛盾,立法权力机关对于立法听证会的民意重视度不足,从而导致民众认为参与立法听证的作用太小,开始产生不信任甚至摒弃听证会议,认为这样的会议是过场会议,民众的参与热情下降。“各种立法条例都在规则起草阶段规定了公民的参与,但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任意性可能使参与陷入‘符号化的尴尬处境 。”[7]正是规范的模糊性导致了没有切实可操作的参与规则,使得立法机关作为权力的掌控者忽视了民众的实际参与权,表面上公民享有立法建议权,但实际结果由立法机关独自掌握。最终造成民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民众对于立法理念的缺失。

针对公众的参与应当从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提高立法听证会的质量,提升民众对听证会的信任程度。听证会不能只是走形式,亦或只是注重数量而非质量,特别对于公共决策类的或民众参与热情高的听证会更应该做好听证工作。再者积极利用媒体的优势,公开宣传听证会议内容,收集民众意见,同时对听证意见的处理结果向民众公开作出解释,优化听证结果。最后针对民众参与能力的参差不齐,可以对参与群体进行优化整合,让法律素养高的民众参与关键意见的处理,其他民众可以参与监督工作。这样的分化式不但可以更好利用民众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听证效率。

三、结语

法律信仰在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中处于一个核心位置。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仰,良法的产生才有基础,司法公正才能被拥护,执法正义才会得以实现。法律信仰的培植是一项社会科学技术,它的构筑不仅要依靠科学立法,司法、执法、守法领域都同样的重要。本文从立法体量的科学化、权利意识加强、法律工具主义转变和立法的民众参与四个方面对当前构建法律信仰所遇到的困境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要建立法治社会,民众法律信仰的构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勇主.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6.

[2] 杨解君.立法膨胀论[J].法学,1996(2).

[3] 夏勇主.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11~212.

[4] [苏]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M].法律出版社,1955.514.

[5]刘松山.论立法中民主原则的落实[J].法商研究,1999(6).

[6]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团结,2009(4).

[7]王锡锌、章永乐.专家、大众与知识的运用—行政规则制定过程的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3).

【作者简介】

李强强,海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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