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且无户籍者能否延缴养老保险费

2018-02-06 14:59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10期
关键词:户籍地养老保险费续保

主持人:

某参保人员2015年8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一直在异地参保,异地缴费年限不满10年。因为当时户籍在我地,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回我地续保,延缴了3年;其间,他的户口又迁到其他地方去了。那么,第一,在户籍迁走后我地继续允许其延续缴费是否错误?能否清退?这种情况下他还能在我地延续缴费吗?第二,他应在何地续保更为恰当?后延人员如果在后延期间户口迁走了,社保关系是不是也得跟着户籍所在地走?

浙江读者 方女士

方女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参保人员在户籍地以外地区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应在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相应地,也应当在户籍地办理延缴手续。也就是说,严格按照该转移接续办法,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延缴应当随户籍。从这个角度来说,在该参保人员的户籍迁移走之后,你地可以不给其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在该参保人员户籍迁移走之后,你地给其续保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考虑你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由于该人员开始延缴时具有本地户籍,因此接受其延缴是合法的;在延缴期间,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每次延缴时均需审查户籍状况,因此征收机构基于对延缴人初次延缴时的资格审查继续接受其延缴,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关于应否清退该参保人在你地延缴的养老保险费问题,根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宜对其已经延缴的养老保险费予以清退。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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