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国家平衡科举考试管理权限的精心设计
——试论唐代贡举权的转移

2018-02-09 00:06杜成宪
中国考试 2018年1期
关键词:礼部侍郎吏部

杜成宪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062)

朱熹读史,曾提出一个见解。他说:“读史当观大伦理、大机会、大治乱得失。”(《朱子语类》卷11)其中所谓“大机会”,当是指历史进程中的重要契机和关键。常见历史上有一些决策者,由于抓住了“大机会”,不仅使自己走出困境,而且还奠定了未来长治久安的政策和制度基础。在中国科举考试管理的历史上,唐代开元年间所发生的贡举权的转移,就可以看成是这样一个“大机会”事件。

1 风波

由于科举考试在当时是一件新生事物,对考试的管理就有一个逐步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唐代的考试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从不明确走向明确,又走向成熟。这一过程既适应了中央政府各行政部门管理工作逐步分化的需要,也适应了科举考试规模和社会影响逐步扩大的需要。

据杜佑《通典》,从唐高祖武德时起,贡举由吏部考功郎中主持,而实际的主持者是考功员外郎。唐太宗贞观年间,明确由考功员外郎知举[1]。但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春,进士考试中发生在主考官李昂与考生李权之间的一场争端,引发贡举管理的一次意义重大的改革。这次争端,史不乏载,《唐摭言》卷1《进士归礼部》记述甚是详细且生动:

开元二十四年,李昂员外性刚急,不容物,以举人皆饰名求称,摇荡主司,谈毁失实,窃病之而将革焉。集贡士与之约曰:“文之美恶悉知之矣,考校取舍存乎至公,如有请托于时,求声于人,当悉落之。”既而昂外舅常与进士李权邻居相善,乃举权于昂。昂怒,集贡人,召权庭数之。权谢曰:“人或猥知,窃闻于左右,非敢求也。”昂因曰:“观众君子之文,信美矣;然古人云:瑜不掩瑕,忠也。其有词或不典,将与众评之,若何?”皆曰:“唯公之命!”既出,权谓众曰:“向之言,其意属吾也。吾诚不第决矣,又何藉焉!”乃阴求昂瑕以待之。异日会论,昂果斥权章句之疵以辱之。权拱而前曰:“夫礼尚往来,来而不往非礼也。鄙文不臧,既得而闻矣。而执事昔有雅什,常闻于道路,愚将切磋,可乎?”昂怒而嘻笑曰:“有何不可。”权曰:“‘耳临清渭洗,心向白云闲。’岂执事之词乎?”昂曰:“然。”权曰:“昔唐尧衰耄,厌倦天下,将禅于许由,由恶闻,故洗耳。今天子春秋鼎盛,不揖让于足下,而洗耳,何哉?”是时国家宁谧,百僚畏法令,兢兢然莫敢跌。昂闻惶骇。蹶起,不知所酬,乃诉于执政,谓权风狂不逊。遂下权吏。初,昂强愎,不受嘱请,及是有请求者,莫不先从。由是庭议以省郎位轻,不足以临多士,乃诏礼部侍郎专之矣[2]。

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人刚直,主持贡举考试有意革除业已十分严重的“饰名求称,摇荡主司,谈毁失实”之弊,以求杜绝考试中(尤其是进士考试中)请托公行的风气,做到公平考校取舍,就此而言,不失为尽职尽责的主考官。但李昂个性过于强愎,处事方式方法简单直接,不讲策略,不仅当面指责请托者李权,还将他所作诗文章句之疵“榜于通衢以辱之”[3],激化了矛盾。而举人李权请托弄巧成拙,反受奚落,随即蓄意报复,挖空心思,从李昂诗文作品中寻章摘句,附会曲解,无限上纲,极尽诬陷恫吓之能事,有似于后世制造“文字狱”的做法。李权的恶劣手法让李昂方寸大乱,无所适从,甚至从一个严拒请托、锐意除弊的主考官,一变而为自认事柄在人、“有请求者,莫不先从”的软弱可欺者。无奈之下,手足无措的李昂只得禀报上司,争端最终惊动了最高执政者。

这就是科举考试制度历史上十分著名的开元二十四年进士考试中的“二李之争”。

2 改制

“二李之争”虽以挑衅者李权被“下吏”查处而告终,但执政者并不以为大功告成。尤其引起他们重视的是,原本个性刚强“不受嘱请”敢于斗争的李昂,竟在威吓之下变成了“有请求者莫不先从”的软包,给国家选才大事带来极大麻烦。一个主考官前后判若两人,何以会如此?显然值得深究。最高当局在庭议中看到了争端背后的利益之争及其所暴露出的制度缺陷,作出了明晰的基本判断和有针对性的改制决策。即如前引《唐摭言》所述:“省郎位轻,不足以临多士,乃诏礼部侍郎专之。”《唐国史补》则说得更具体:“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礼部。”即造成事端的缘由乃是考功员外郎职位过低,主持贡举不足以掌控局面;改制的决策即为,未来贡举由礼部负责,由礼部副首长侍郎专掌。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诏令改制并说明理由:

每岁举人,求士之本,专典其事,宁不重欤?顷年以来,唯考功郎所职,位轻务重,名实不伦。欲尽委长官,又铨选猥积。且六官之列,体骨(骨当为例——引者注)是同,况宗伯掌礼,宜主宾荐。自今以后,每岁诸色举人及斋郎等简试,并于礼部集。既众务烦杂,仍委侍郎专知[4]。

还相继出台了配套规定,如任命时任礼部侍郎姚奕知贡举,推出一系列考试改革措施等,可谓雷厉风行,大刀阔斧。

贡举改制,这是“二李之争”更为重要的结果。之前,唐代封建国家的各种人才选拔考试都由吏部主管,考取后又由吏部授官。至此,贡举考试由吏部主管移职为礼部主管,由郎官执掌变更为侍郎执掌。考选与叙用分署执掌,考试与铨选完全分离,礼部负责人才的考试选拔和确定名次,吏部根据官员缺额和人才资序予以任用。这一改革奠定了科举考试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李昂与李权之争及其结果看似偶然——主考官很强势,考生很猖狂,局面渐渐失控,最高当局于是出手干预。然而,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实则有其必然之势,即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的贡举考试矛盾已深,积弊已重,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二李之争”实际上是从唐初实行贡举起,各种矛盾和弊端累积多年终至一朝爆发;李昂的强势碰上李权的猖狂,就成了爆发的导火索。

贡举考试中的积弊由来已久,史不绝载。据《旧唐书·董思恭传》:“董思恭者,苏州吴人。所著篇咏,甚为时人所重。初为右史,知考功举事,坐预泄问目,配流岭表而死。”《封氏闻见记》卷3对此事述之更详:“龙朔中①《册府元龟》卷158记为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岑仲勉《登科记考订补》也认为事在龙朔三年。(参见徐松《登科记考》附岑仲勉《登科记考订补》第2页),敕右史董思恭与考功员外郎权原崇同试贡举。思恭,吴士,轻脱,洩进士问目,三司推赃污狼藉。后于西堂朝次告变免死,除名,流梧州。”这是对吏部知贡举舞弊处罚最严厉的一次。之后的唐中宗景龙二年(708),宋之问迁考功员外郎知贡举,“谄事太平公主,故见用。及安乐公主权盛,复往谐结,故太平深疾之。中宗将用为中书舍人,太平发其知贡举时赇饷狼藉。下迁汴州长史,未行,改越州长史。”[5]开元八年(720),“考功员外郎李纳以举人不实贬沁州司马。时北军勋臣葛福顺有子举明经。帝闻之,故试其子,墙面不知所对,由是坐贬。”②据《唐语林》卷8载,李纳知贡举四年:开元七、八、九、十年。徐松认为,开元八年,李纳就因举人不实坐贬。(参见徐松《登科记考》1984年版第227页)[6]可见,多年来形成的贡举之弊,主要在于权贵干预,请托公行,考选不公,取额泛滥,导致无法选出真才实学者,这显然是对考试的公平、公正、权威性和国家权力的极大挑战。

对此,执政者是有认识的,他们的主要应对办法是挑选能够秉公执考的主考官,希望由他们来守住公正考试、如实选才的底线。唐中宗景龙元年(707),考功员外郎马怀素知贡举。“时贵戚纵恣,请托公行,怀素无所阿顺,典举平允。擢拜中书舍人。”[7]开元二年(714),考功员外郎王丘知贡举,“先是,考功举人,请托大行,取士颇滥,每年至数百人。丘一切核其实材,登科者仅满百人。议者以为自则天已后凡数十年,无如丘者,其后席豫、严挺之为其次焉。”[8]从武则天当政到王丘知贡举的开元初年,其间差不多30年。30年中知贡举官先后有20多位,像马怀素、王丘那样能顶住压力秉公知举的主考官罕见于史载,可见公正考选之难。王丘之后直到“二李之争”爆发,20年间,受人称道的知贡举有严挺之、席豫、孙逖③开元中,考功员外郎严挺之知贡举,“典举二年,大称平允,登科者顿减二分之一。迁考功郎中,特敕又令知考功贡举事,稍迁给事中。”(《旧唐书·严挺之传》)据《唐语林》卷8载,严挺之于开元十四、十五、十六年知贡举,实为典举三年。清徐松《登科记考》也与此说。(参见徐松《登科记考》第243、251、252页)席豫“开元中,累官至考功员外郎,典举得士,为时所称”。(《旧唐书·席豫传》)徐松《登科记考》疑席豫知贡举或在开元二十一年。(参见徐松《登科记考》第266页)孙逖“典考功时,精核进士,虽权要不能逼。故言第者,必称孙公而已”。(《颜鲁公文集》卷12《尚书刑部侍郎赠尚书右仆射孙逖文公集序》)徐松《登科记考》认为孙逖知举在开元二十二、二十三年。(参见徐松《登科记考》第268、278页),以及最初有望成为一名公正知举、杜绝舞弊的主考官的李昂。可见意欲维护考试尊严的政府一方,与试图控制考试使之成为渔利工具的利益集团一方,双方之间的角力在增强。然而,李昂的教训使执政者意识到,只是依仗“好”的知贡举(人的因素)无法革除积弊,如要做到公正考选,必须要有其他举措(如制度改革)。

因此,“二李之争”爆发,促使当局痛下决心,抓住契机实行改革,除去积弊。据此看,贡举改制触发于一次偶然事件,却是长期矛盾累积、利益博弈的必然结果,可谓应运而生。

3 意图

“二李之争”事发突然,应对也属仓促,但仓促应对中所作出的决断却可称深思熟虑,所制定的措施也可称精心设计。以下尝试解读此次改制的意图所在。

其一,事权相称。

随着贡举考试的发展,其社会影响日益广泛,尤其是进士考试地位愈益提高,规模愈益扩大,既有考试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考试形势发展,体现为事务的重要性与主事衙署和主事官员品秩、地位之间的不相称。即如上述诏令所言,“唯考功郎所职,位轻务重,名实不伦。”李权敢于挑战主考官李昂的权威,反映了这种失衡。实际上,知贡举面临的压力不只是来自权臣贵戚,还有来自考生的严重干扰。考生之间结帮结伙,倾轧予夺,甚嚣尘上;考生又与权贵沆瀣一气,更是恣意妄为。《封氏闻见记》卷3《贡举》记载得颇为生动:

元宗时,士子殷盛,每岁进士到省者常不减千余人。在馆生更相造诣,互结朋党以相渔夺,号之为“棚”,推声望者为棚头,权门贵盛,无不走也,以此荧惑主司视听。其不第者,率多喧讼,考功不能御。开元二十四年冬,遂移贡举属于礼部[9]。

一方面,应试士子人多势众,胆大气粗;另一方面,朝中权贵位高权重,不可一世。一方面,士子仗势摇荡主司,谈毁失实;另一方面,权贵骄横跋扈,不惮嘱请。再加上不第举子结群喧讼,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局面相当严峻,小小六品考功员外郎想要对付这样的复杂局面实非易事。

据唐代官制,官员品级分三品以上、五品以上和六品以下三个等级段,分出明确的高下。五品以上为中高级官员,制授可不必经过铨试,三品以上一般由皇帝亲自任命,四品五品通常由宰相提名,报批皇帝;六品以下为下级官员,必须经过吏部铨试注拟,按例授官。因此,五品与六品之间是官员等级的重要分界。而主持贡举的官员,唐初为考功郎中,从五品上,为中级官员;贞观以后改为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官阶降低了两个品级、四个阶次,落入下级官员之列。随着贡举考试尤其是进士科地位和声望的提升,进士成为“士林华选”,事实上的众科之首,应举者多自视甚高,目中无人。而考功员外郎毕竟是下级官员,品位不高,个人如无文名、资历或其他招术,更是难以服众。李昂的遭遇堪为证明。据《新唐书·王丘传》,王丘“开元初,迁考功员外郎。考功异时多请托,进者滥冒,岁数百人。丘务核实才,登科才满百,议者谓自武后至是数十年,采录精明无丘比”。可见考功员外郎知贡举业已不堪其任,王丘精明措施得当能全身而退并赢得美名,李昂简单率直以至身陷是非自取其辱。将贡举属之于礼部侍郎,侍郎为礼部副长官,官阶为正四品上,已厕身尚书省六部大员之列。主管官员品秩和职位的大大提高,既提高了贡举考试的地位和权威性,也意味着对应举者地位的肯定,十分有利于主考官掌控考试局面。

其二,部门分权。

管理制度改革固然需要除旧布新,但作为大政方针的制定者和制度的设计者,还需要周到地考虑到新制度、新举措可能存在的缺陷甚或风险,以使制度设计兼顾各方,尽量周全,尽可能规避风险,杜绝失误。开元二十四年贡举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央政府平衡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权限的深入思考。

将考试管理机构权位提高只是此次改革的一个方面,另一项重要改革即是将考试职权从吏部转入礼部。就政府管理工作而言,此一改革举措尤其值得注意。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诏令是一份十分严谨而标准的诏令——先说明改革事由及其重要性,次解释必须进行改革的理由,又历数贡举不再合适吏部而十分合适礼部掌管的理由,最后指明主官谁属(见前引文)。诏令解释贡举主管部门必须转换的理由是两条:一是考功员外郎“位轻务重,名实不伦”。那又为何不考虑由吏部长官来担当?是由于“欲尽委长官,又铨选猥积”,即吏部尚书、侍郎既掌铨选又掌贡举,事务繁剧,难以两善。说到底,吏部掌贡举已不再合适。二是礼部同属尚书省,六部之间权位相当,何况礼部所掌渊源于《周礼》之春官宗伯,宗伯掌宾贡,于是礼部掌贡举也就是循古时先例。说到底,贡举之职必须归于礼部,礼部当此职掌十分合适。透过这样的说辞,可以看出当局重新整理政府职能部门权限,使之分布更为合理(平衡)的用意和决心。

有唐一代,吏部在尚书省六部中地位最高。就尚书省六部衙署位次,杜佑说过:“尚书六曹,吏部、兵部为前行,户、刑为中行,礼、工为后行,其官属自后进迁入二部者为美。自魏晋以来,凡吏部官属悉高于诸曹。”[10]吏部位高是由于权重,掌管官员考核任用已足够重要,何况还统管考试选拔,权力确实过于集中,易生弊端。从诏令中可以看出最高执政者分权的决心,吏部长官已经“铨选猥积”,掌贡举与管铨选难以分身两全——事繁成为分职的理由;而礼部同样也是“众务繁杂”,却还要为其增加职事,“仍委侍郎专知”贡举——事繁却不成为增职的障碍。而且,既然“六官之列,体骨(例)是同”,六部官员品阶相当,那么权限大小、职务繁简也应尽量做到均衡;贡举的职责从吏部分出,还便于吏部集中精力管理好铨选事务。总之,中央政府辖下性质不同的各种考试宜分归诸部门掌管,分而治之,以期形成这样的局面:“其吏部科目、礼部贡举,皆各有考官。大抵铨选属吏部,贡举属礼部,崇文馆生属门下省,国子学生属国子监,州府乡贡属长官,职司在功曹司功……”[11]

其三,权力制衡。

分权的重要目的是为了达到权力制衡。诏令之所以强调将原属吏部的贡举之权划归礼部是如何的适宜,无非是希望扩大礼部的权限,提高礼部的地位。礼部原先掌管国家的礼仪、祭祀、宴飨、典章、学校、诸番朝觐等事,虽事事关乎国体,却也并非实权。自考试之权转入礼部后,贡举遂成礼部事实上最重要的职掌和实权,也就大大提高了礼部尤其是礼部侍郎的地位。《通典》卷23《职官五·尚书下》清楚记载了开元二十四年后礼部所发生的这一变化:“旧制,考功员外郎掌贡举。开元二十三年,考功员外郎李昂为进士李权所诋,朝议以考功位轻,不足以临多士。至二十四年,遂以礼部侍郎掌焉。开元、天宝之中,升平既久,群士务进,天下髦彦,由其取舍,故势倾当时,资与吏部侍郎等同。”①[12]李昂第一次当面数落李权或发生在开元二十三年底,故杜佑如是记年份。礼部侍郎地位的迅速提高可与吏部侍郎相抗,完全是因为天下士人必须“由其取舍”而判为两途。李翱《卓异记·兄弟三人为礼部侍郎》所记一则轶闻,反映了社会士众对这一变化的意识:“按国纪以文章取士,仪曹选之以登第,吏部得补官,方帅因之以奏请,丞相因之除授。不由奏官之择,虽词人无阶级可进。故礼部之重,根本如是。崔邠、郾、郸兄弟三人皆仕此官,斯为卓异。”李翱强调指出礼部掌贡举后权力、地位和影响极大得到提升的事实,反映了自开元末年贡举改制到唐中后期业已形成的官员选择和任命的秩序——国家确定以文章取士的大政方针,礼部负责考选,吏部负责铨授。在这一官员产生的“流水线”中,礼部的选拔与吏部的铨授正处于首尾两端——选与任。将考试选拔权归于礼部,也就在政府官员的产生过程中,突出了礼部的关键性作用,形成礼部与吏部的权力制衡局面,各掌一环,都难专断,还可相互监督、制约。

其四,有限制的权力专属。

所谓权力专属,即开元二十四年诏令中明确强调的贡举之事仍委侍郎“专知”。贡举之权专属于侍郎,赋予其很大独立自主性,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保证贡举得才。贡举在吏部时,考功郎中、员外郎主持贡举也是“专知”,拥有很大独立性,但他们毕竟是吏部尚书、侍郎的下属。而礼部侍郎掌贡举情况就大有不同。礼部侍郎虽为礼部尚书副贰,但贡举事务却是侍郎代表礼部(尚书)实际主持。《通典》卷23《职官五·尚书下》对侍郎职责规定得很明确:“侍郎一人(……掌策试、贡举及斋郎、弘、崇、国子生等事……)。”实际情况是,礼部尚书虽是礼部侍郎上司,却几乎不参与也不干预贡举事务。后来常见当礼部侍郎难以行使贡职或职位出现空缺时,往往由其他部门职位相当的官员知贡举或权知贡举。礼部尚书代行贡举的事例颇为罕见②所见有贞元三年(787)正月,侍郎薛播贡举事未毕而卒,萧昕以礼部尚书代行;元和十一年(816)中书舍人李逢吉知贡举,试策后未及发榜即拜相,遂由礼部尚书王播署榜、放榜。。贡举权专属,保证了侍郎放手知举,少受干扰,包括考试决策、领导、组织,考试内容、形式和标准的确定,考场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试卷评判和考生录取,等等。考察有唐一代,礼部尚书知名者甚少,礼部侍郎闻名者却多,与其知贡举有很大关系。如第一位知贡举的礼部侍郎姚奕,就在考试和考试管理方面建树颇多①[13-14]姚奕任内建树颇多:建立专门的贡院,解决贡举场地,便于考试管理,可以独立于吏部,也能不与礼部日常事务混杂;设立专门的印信,作为权力的凭据;针对进士重声律而昧古今,明经长帖经而乏旨趣,要求明经加试时务策,进士改帖小经为帖大经,折中两科长短,迫使士人向学;应试进士唱第讫,所试杂文与策,送中书门下详覆。,也证明了贡举归礼部并专委于侍郎是正确的决策。

然而,制度的设计者也深刻地考虑到,抡才大权专属于侍郎可能会发生的弊端,即擅权乃至失控,于是又为权力专属制度设计了制约机制。如规定,“其应试进士唱第讫,具所试杂文及策,送中书门下详覆。”[15]这一规定颇耐人寻味。通常争议和麻烦最多的也是利益最集中的进士考试,其试卷的复查越过礼部尚书甚至尚书省,直接交由中书门下负责。这就使礼部贡举直接对中书门下负责了,不仅独立于礼部尚书,也独立于尚书省。在历来聚讼纷纷的进士考试中,多一道审核试卷的手续,有一举两得的针对性效果。对考官,既有加强监督之意,也有加强支持之意;对考生,既有增加支持之意,也有增加警告之意。

又如,规定礼部侍郎知贡举的非常任机制又包含两种情形:其一,礼部侍郎知贡举并非常任,一般不超过三届,知举二届、一届者比较常见[16]。在尚书省各部侍郎中,礼部侍郎一职的人员更换恐怕是比较频繁的。其二,虽然规定贡举为礼部侍郎“专知”,但实行未久即开始任命政府其他衙署大致同级的官员主持考试,称为权知贡举。权知贡举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贡举事毕官员他适,另一种是权知转为知贡举。越往后,主考官员的来源部门越是杂多。如《文献通考》卷30《选举考三》所指出:“开元时以礼部侍郎专知贡举,其后或以他官领,多用中书舍人及诸司四品清资官。”②[17]如天宝二年(743)达奚珣、天宝九年(750)李韦,都以中书舍人权知礼部贡举;天宝十载李麟以兵部侍郎权知礼部贡举,等等。之后,除大量中书舍人权知贡举外(唐代中书舍人权知贡举有三四十人之多),各政府部门官员权知贡举的还有:贞元二年(786)国子祭酒包佶,贞元七年春刑部侍郎杜黄裳、冬兵部侍郎陆贽,贞元八年户部侍郎顾少连,贞元十三年尚书左丞顾少连,元和五年(810)刑部侍郎崔枢,元和七年兵部侍郎许孟容,元和十四年太常少卿李建,大和八年(834)工部侍郎崔郸,会昌二年(842)吏部尚书王起,会昌三年正月左谏议大夫陈商、冬尚书左仆射王起,会昌四年冬左谏议大夫陈商,大中十三年(859)兵部侍郎郑颢,咸通四年(863)左散骑常侍权知吏部侍郎萧仿,中和元年(881)户部侍郎韦昭,光启三年(887)尚书右丞柳玭,乾宁二年(895)刑部尚书崔凝,天祐元年(904)尚书左丞杨涉,天祐三年吏部侍郎薛廷珪。这就更加确立了知贡举官的非常任体制,知贡举实际上成为一种临时差遣,并沿为永式。这些举措都是针对贡举权专属于礼部侍郎而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称之为有限制的权力专属,必须承认制度设计者的精心、周到和严密。

4 意义

从贡举考试及其管理制度的发展看,开元二十四年的改制意义重大。

首先,贡举考试的职权从吏部转移至礼部。东汉尚书台始置吏曹或吏部曹,后改名选部,专掌官吏考选。隋唐时,成为尚书省吏部,为六曹之首。直到开元末年,官员的考选、叙用、考核等一应事务,责在于斯。隋唐建立的科举制度与之前的察举制度和九品中正制度相比,重要的差别在于社会基础扩大,读书人参与程度提高。因此,唐代贡举事业发展十分迅速,一个明显表现即是考试规模的迅速扩大。《封氏闻见记》所称:“玄宗时,士子殷盛,每岁进士到省者常不减千余人。”应当不是虚言。除了第进士者,还有明经等其他众多科目的应试者,每年赴省应试总人数当在数千之众。确实,如此庞大的应试规模所带来的管理工作压力已令吏部不堪重负。开元末年考试中所见种种弊端,也可以说是吏部管理支拙、力不能胜的表现。将贡举之责转移至礼部就是应势之举,可说是找到了一条解决贡举管理不堪重负的理想出路。同时,考试机关与铨选机关完全分离,官员选拔与任用分为两端,成为官僚队伍造就链上的上下环节,哪一环都无法专断,有利于形成分工、合作、监督与制衡的关系。这一改革适应了通过科举制度选拔官员的新形势,奠定了贡举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为后世历代政府沿用近1 300年而未尝改变,堪称是影响了未来科举考试制度发展走势的重大变革之举。

其次,确立礼部侍郎作为知贡举官的地位。贡举权由吏部转入礼部后,又该由哪一个品级的官员主持?既然“庭议”认为原来由吏部考功员外郎知举品位过低,那么,是由与原知举的吏部考功郎中品级相同的礼部郎中知举,还是由更高级别的礼部官员知举?可以想象,当时内阁大员们应当有过思考、讨论甚至争论。最终的决策确有些出人意料——由礼部侍郎知举。说是出人意料,是因为从员外郎到侍郎,品级提升的幅度确实比较大。员外郎为从六品上,郎中为从五品上,侍郎则是正四品上,这样,知贡举官品阶就提高了四个品级,九个阶次,堪称跨越式提高。实际效果证明,知贡举官身份与品位的如此跨越式提高并不过分,所谓位高权重,知贡举官品级的较高定位,强化了知贡举的权威性,加之让礼部侍郎对礼部尚书甚至尚书省首长都能保持相对独立性等其他措施,保证了知贡举官在有唐一代贡举考试和考试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为未来宋元明清诸代科举考试所沿袭,经历了历史的检验,可以说也是此次贡举改制中的一处点睛之笔。

再次,建立一套以制衡为原则的考试管理制度。如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务官员之间形成制衡关系,尽可能对考试权力进行制约。其中,对礼部内礼部尚书与礼部侍郎有制衡,制度设计原则是礼部侍郎专知贡举,具有自主性。但礼部尚书与礼部侍郎又是部门主官与副官关系,不可能不存在监督关系;尚书省内吏部与礼部之间有制衡(见前述);中书门下与尚书省之间有制衡,进士试卷例须呈交中书门下审核,礼部检定的录取名单方得最终认定及第资格,在贡举问题上,事实上中书门下就凌驾于尚书省之上,而礼部侍郎分别与尚书省、中书门下都存在上下级关系,形成错综复杂的制约关系。如此等等,无非反映了制度设计者平衡行政权力的意图。开元二十四年春之后逐步形成的以礼部为主导,而由相关部门制衡为原则的贡举管理制度,其兼顾的方面和关系,较之由吏部主持时的贡举管理要复杂得多,表明了制度设计者对考试管理认识的深入。而这样的考试管理原则也为唐以后历代科举考试管理所汲取和沿用。

[1]杜佑.通典:卷15 选举三[M].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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