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养成研究

2018-02-09 03:52朱自文郭晓川
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1期
关键词:契约用人单位观念

李 响 朱自文 郭晓川

(①③北京师范大学教育部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 北京 100010 ②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10)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的内涵

(一)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

现行资料尚未对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因此,要解决对于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的理解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现有的“大学生法治观念”内涵出发,进一步延伸出所需要的概念。大学生法治观念是指大学生对法律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基本认识和观点,[1]其基本要求是大学生要有运用法律的思维和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可以形成强力的规则意识并将其付诸于现实行动之中。据此,我们将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的内涵界定为:毕业生对于就业相关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内涵等问题的基本认识以及所表达出的有关观点。其要求毕业生对求职、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能够以法治的观念、原则和判断标准理性地分析并依此找寻解决方法。

(二)契约意识

契约产生于商品社会,是人们追求自由、诚信、公平等精神的产物;而意识作为哲学上的概念,是与物质相对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脑的机能与属性,将二者结合起来的“契约意识”则是在社会长期发展中于人脑中形成的对自由、诚信、公平等经验性规则的观念和认知,是一种主动、自觉的反应。

契约的精神实质在于谋求一种和谐的秩序价值,契约意识要求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具备规则意识,从而去谋求以规则为基础的社会秩序。[2]毕业生的契约意识则要求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树立诚信意识,使自由、公平、平等成为衡量事物的标准,从而维护雇佣双方,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和谐的秩序。

(三)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的内在联系

契约精神与法治观念是相伴而生的,法律与道德历史演进的一致性缔造了现代社会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的相互涵养。[3]契约,从法律层面来讲是合同,毕业生的契约意识本身就包含着以法律的思维方式解决问题的要求;从道德层面而言,契约则是指诚信,暗含着自由、平等、公平的精神,而自由、平等、公平、诚信也是调整私人关系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虽然分属不同的领域,却又相互重合,相互关联。[4]在商品经济盛行的今天,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是国家和社会对毕业生的共同要求,毕业生求职就业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既要合法,又要合乎道德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新时代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现状

北京师范大学就业工作安排每年5月初至6月中旬,是学校毕业生集中进行违约咨询时期,笔者选择在该时段对违约咨询和申请办理违约换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毕业生进行抽样调查,以电子问卷和纸质问卷相结合的方式,了解毕业生就业、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学生们的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现状,力求找寻毕业生违约和屡遭就业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路径。

(一)调研样本基本情况

本次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现状调查共获取问卷156份,依据填报问卷时的就业状态显示,有46位毕业生不符合本次调查要求,最终获得有效问卷110份。在110份问卷的调查对象中,有20.91%的本科生、70%的硕士研究生和9.09%的博士研究生,较符合学校各层次签约就业比例的分布。在学科方面,文科专业毕业生占36.36%,理科专业毕业生占56.36%,工科专业毕业生占7.27%。

有效问卷中,已签约的人数为95人,占比86.36%,另有15人尚未签订就业协议,占比13.64%。上述分布较为符合调查阶段内的整体就业情况。本次问卷就不同的就业状态,设计不同的调研问题,确保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

(二)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现状

签约作为一个法律行为,在雇佣双方达成合意后,即具有约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行为的法律效力。签约对于毕业生而言本应是一件十分重要且需要严肃对待的事情,但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毕业生在求职、签约过程中的诸多方面存在就业法治观念淡薄及契约意识缺失的情况。

1.毕业生不知侵权,缴纳押金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10位毕业生中有13位同学遭遇过用人单位要求缴纳押金的情况,占比11.82%。其中,有12名毕业生表示用人单位以保留工作岗位为名要求收取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押金,1名毕业生反馈用人单位直接以违约押金为名收取5000元押金。值得一提的是,这13名毕业生中仅有2人放弃签约而未缴纳押金。

当前,该类押金条款常规定为“签订本协议时,乙方(毕业生)需交甲方(用人单位)押金,待乙方签订三方后或正式入职报到后,甲方如数返还”……“如乙方违反协议内容,押金不予退还”。用人单位这般做法,我们认为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是用人单位防止毕业生跳槽,另一方面则是用于弥补毕业生违约所带来的招聘成本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条①《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已明确规定禁止上述行为,但毕业生签约后入职前却并非劳动合同法规治的范畴。现实中,毕业生在遇到这种情况后也大都认为理所应当,却往往因此而为事后的违约埋下了纠纷隐患。

2.毕业生有苦难言,预押三方

有34.55%的毕业生表示,一些用人单位在下发录用通知前就要求毕业生上交三方协议原件。为规范毕业生的求职签约,学校大都禁止同时给毕业生发放两份就业推荐表和三方协议,基于三方协议和就业推荐表的唯一性致其具备一定程度的约束力,谁手上握有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和三方协议原件,谁就掌握了该毕业生的求职“专属通行证”。虽然空白推荐表和三方协议无法律约束效力,但如果毕业生无法要回三方协议的原件,基于培养院校防止毕业生多头签约以陷入不必要法律纠纷的管理理念,毕业生通常难以从校方申领到第二份三方协议,这确确实实影响了毕业生与其他用人单位签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递交就业推荐表或三方协议是为了办理签约手续,并非“事前保证”,如若在求职期间甚至尚未进行面试时,用人单位即要求学生递交上述材料,难免有限制毕业生自由择业的嫌疑。

事实证明,如若尚未确定是否录用求职者即要求其提交三方的用人单位,更易与毕业生在后期发生就业纠纷。根据毕业生反馈,我们将后期就业纠纷主要归纳总结为如下几类:雇佣双方虽未签约,但当毕业生拟与其他单位签约时,难以要回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不经毕业生本人同意即在三方协议上填写单位信息或在备注栏约定附加条款;由于双方并未签约,用人单位告知毕业生无法解决相关待遇不予签约,致使毕业生陷入求职困境等。

3.毕业生忽视条款,草率签约

在已签约的95位毕业生中,仅有28名毕业生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就不懂的问题向单位询问,占比29.47%。其他同学往往浏览一遍,更有甚者毫不在意约定条款的内容直接签约。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调查显示,仅有9.17%的毕业生非常重视且在自身求职前学习、了解就业法律及相关政策知识。有大约74.77%的毕业生是在求职过程中通过单位告知或是与师长、朋辈交流才了解部分就业法律或政策。更有16.06%的毕业生表示并不重视,且完全不了解就业法律及政策。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一般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提供格式合同,而恰恰在格式合同中容易出现“霸王条款”,加重求职者的义务,造成签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所以审阅合同条款是签约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知晓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公正,用人单位的归责条款与免责条款是否侵犯了求职者的个人权益等至关重要。而现实中,毕业生忽视审查合同条款的做法,直接映射出其法律意识的薄弱。

4.毕业生保底签约,择优履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正式签约前有超过一半的毕业生拥有两个及以上的录用函。而在所有参与调查的同学中,有超过80%的同学认为“良禽择木而栖”乃人之常情,况且手中留有保底签约单位是周边同学的一贯做法,实属正常现象。

而在问及毕业生“如果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签约,又有更加心仪的单位递出橄榄枝时是否会继续留任原用人单位”时,其中,有66.36%的同学表示就业是人生大事,愿意付出任何代价签约新单位;有12.73%的同学表示会因为解约难、违约金过高等因素而放弃签约新单位;仅有20.91%的同学表示既已签约就应当诚信履约,选择继续留任原单位。上述数据,无一不显示当前毕业生契约意识有待提升。

综上所述,当前就业市场整体良好,但仍存在部分乱象。除不法分子恶意盗用毕业生个人信息、引诱毕业生进入传销组织等违法犯罪情形外,当前大部分用人单位无论是预留押金还是以“先到先得”为由收取毕业生的学历学位证明、三方协议,收取押金等行为,其初衷往往是防止人才流失,但却为后续签约事宜埋下了纠纷隐患。单从就业主体毕业生一方分析毕业生保底签约、肆意违约、不去维权等现象的原因,我们不难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其一,毕业生法律知识缺失。大学生在中初教育阶段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而我国的大学课程设置中,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能够接受专业法律教育的机会亦少之又少。诸多高校鲜少注意引导和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导致高校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出现法律盲点,不知道如何在鱼龙混杂的就业陷阱中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其二,毕业生维权意识缺失。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设定性别、户籍所在地等各类招聘条件,借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扣押学位证明,拖延签订合同等等。当面对上述种种问题时,毕业生可能由于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政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甚至面对用人单位侵权时,还认为单位的要求是理所应当的。当然,也有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虽然有意维权,但却不知如何维权。所以,多数大学毕业生选择默不吭声或在维权路上退缩。

其三,毕业生契约意识欠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岗位、薪资、福利等事项进行讨论和双向选择,在达成共识并签署三方协议后,虽然没有签署具有更强法律意义的劳动合同,但也应当是一份三方真实意思表示结果的协议。而当前,个别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隐瞒个人情况、伪造实习经历欺骗招聘者,甚至一些毕业生基于薪酬、福利等因素抱着“骑驴找马”的心态不诚信签约等现象,都体现出这些毕业生契约意识的欠缺,导致一些诚信招聘单位招聘难、招聘成本高,从而出现双方互不信任的情况。

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养成的意义

(一)有利于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及相关政策的实施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大普法力度,树立法治理念是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举措。大学生作为祖国的未来与民族的希望,其法律素养的高低将影响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5]各高等院校作为普及法律的“主阵地”,通过系统、完善的法律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强化大学生规则意识,倡导大学生遵守契约精神,养成依法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对我国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响应。就毕业生而言,养成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在求职就业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依法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推动“深化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有利于满足时代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青年兴则民族兴,青年强则国家强”[6]。我国已逐步发展为经济强国,社会的蓬勃发展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又遵守诚信道德的创新型专业人才,高校毕业生这一精英群体担负着建设国家的重要责任。近年来,就业形式呈现多样化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及“以创业带动就业”,中央及地方陆续出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同时,各高校也陆续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使我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热情空前高涨。然而自主创业将会面临比直接就业更多的问题,以主要法律关系主体为例,就业纠纷多发生于雇佣双方之间,常见问题在民法、劳动法范畴内即可解决,而创业过程中,纠纷主体还可能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法人,所涉及法律问题也更为复杂。毕业生如果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道德观念,很难在创业之路上走得更加长久。为此,高校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的培养,不仅能够使毕业生迅速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还能更好的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三)有助于毕业生顺利求职就业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隐私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然而近年来,个别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恶意加重毕业生责任等行为时有发生。该现象的产生虽与行政部门难以有效监管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并不具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培养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有利于其形成自我保护意识,防范其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或者不公正的待遇。

四、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养成的建议

在劳动力市场中,毕业生具有自主择业的权利,雇佣双方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7]但不可否认的是,违约对于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院校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为有效应对毕业生就业季出现的违约、被解约以及权益受损问题,作为三方协议主体之一的培养院校,及早进行总结反思并采取应对措施显得十分必要。

(一)加强诚信教育,树立守信意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无信而不立”流传千古,广为认知。可以说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立身之本。当今我国所倡导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亦包含诚信建设。高校作为人才成长的摇篮,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因此在育才之时,首先要做好育人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尤其是就业诚信教育。

在具体落实上,一方面可以将诚信教育融入课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通过课堂上的引导为学生在意识层面树立标杆,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进行宣传,将诚信教育与学生生活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诚实守信的习惯。

当然在毕业生违约问题中,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学生一方的诚信问题,也存在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这就需要学校在加强对学生诚信教育的同时完善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如设立雇主黑名单,将屡次失信、恶意刁难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列入名单,及时向毕业生公布,降低学生遭遇就业侵权的风险,同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校内开展招聘活动。

(二)加强就业指导,破除信息壁垒

很多毕业生的违约行为产生根源在于未能对自身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没有明确的职业目标定位。较为常见的是,当就业季来临之时,毕业生盲目海投,先找一家单位作为保底单位,后期若能找寻到更优单位则与保底单位解约。当然,也存在部分学生由于对当下就业政策不了解,对学校就业工作安排不明晰而出现的违约现象。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高校应该在实践基础上进行调研,不断开发和完善适合本校校情、学生学情的就业指导课程,引导学生在在学期间进行职业探索,规划职业生涯,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及早确立职业目标,减少毕业季职业选择的盲目性。通过开设专门的工作坊,对学生在简历制作、求职技巧等进行培训,增强学生求职自信,提升学生的求职技能。另一方面高校应该利用好互联网这一广阔平台,建设智慧就业系统,将当下就业政策,学校就业工作安排等重要信息及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就业应用软件、网站等平台发布。为避免信息淹没,学校应增加人力和技术投入,有效整合信息分类汇总,实现定向信息推送。此外,学校和院系层面的就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上下联动,通过就业政策宣讲,就业经验交流会、指导手册/折页等多种途径将近年来的就业形势,政策动态以及学校的就业工作流程有效传达学生。

(三)加强法律教育,培育契约精神

大学生的法治观要求大学生有法律意识、形成规则意识,懂得用法律途径、法律方法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同时毕业生应当有契约必守的意识,遵守诚实信用的要求,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前要慎重考虑,不能随意解约造成用人单位及培养院校的资源浪费。

1.加强高校法律教育

毕业生就业法治观念的培养,需要从平时的学习生活中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方式及观念。学法,是毕业生要根据自身需要,有目的的学习与就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晰求职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守法就是在学法、知法的基础上,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虚拟、伪造个人信息。用法则是要求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和纠纷时,可以依托维权意识,理性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重要平台,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生法律指导与服务,引导学生学习法律,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开设与劳动法、合同法相关的就业法律选修课程,结合案例讲解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让非法学专业学生了解就业侵权与就业维权,意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以实践应用为目标,注重课程的实务性,使学生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知道自身是否被侵权以及如何有效谈判和维权。

在教学之外,学校可以组织邀请法学教授、劳动纠纷仲裁员及法官进行专题讲座,与毕业生面对面交流解惑。配套提供务实的就业法律指导和服务,诸如发放就业法律指导手册,开展就业法律知识竞赛,提供就业法律咨询等,针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让毕业生能够对就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陷阱一目了然。

2.毕业生契约意识的养成

“人的契约意识从主导而言都是自发的,是在社会自我演化的过程中形成的。”[8]毕业生契约意识的养成,需要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一方面需要依托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对毕业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需要毕业生发挥个体内生动力,在学习、实践过程中不断积淀养成。[9]社会层面,建议行政机关、用人单位在招聘中积极营造诚信守法、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使毕业生潜移默化地形成规则意识与契约观念。个人层面,学生作为践行就业法治观念和契约意识的主体,应当主动学习就业法律知识,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在空余时间借助图书资源与网络媒介夯实自身的法律基础,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在实务中不断提升个人的法律素养。将内在意识转化为外在行动,在就业过程中做到诚实守信,谨慎对待求职、签约与解约,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与个人义务。

[1] [4]卢涛.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三论[J].经济研究参考,2016(22):92-96.

[2] 张振国.中国传统契约意识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314.

[3] 王红艳.大学生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养成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24):42-43.

[5]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中国纪检监察,2017(21):6-23.

[7] 王宇莉:高校毕业生违约:愈演愈烈之势背后的冷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5(1):67-70.

[8] 张振国.中国传统契约意识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318.

[9] 郑志高.大学生契约精神养成机制研究[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6(12):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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