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比较研究

2018-02-18 08:39王娜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

摘 要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质证能力,促使双方以更加平等的姿态进行辩论,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官更加公正客观地认定事实。但是,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只是对这一制度做了简单的规定,对其具体理论问题及制度的操作执行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由此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进行细致的比较研究,找出不同,做出评价,从而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一些借鉴或者遵循。

关键词 专家证人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作者简介:王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65

一、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域外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和融合而来,且域外的专家证人制度发展成熟完善,概念界定也相对比较准确全面。无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还是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他们都是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法庭提供意见的人。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类别,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证人。这是与我国專家辅助人最大的区别,但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是可以帮助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

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英美法系中的证人是广义的证人,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证人,还包括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在诉讼历史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专家参与诉讼的身份不断发生变化,从法庭顾问到陪审员,最后演变为现在的专家证人。

(一)专家证人的资格条件

英美法系国家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是基于“无固定资格原则”,即没有固定的资格标准作为某一领域的人员成为诉讼中专家证人的门槛。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证人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理论上来讲,几乎所有领域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专家证人。因此,英美等国并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哪类组织或人员可以成为专家证人,而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临时选任相关领域的人员充任专家证人。与此同时,这也并不意味着专家证人不需要任何条件,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或者经验、训练之类的,这项制度存在的所在就在于它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不是有多大的头衔多高的学历。

(二)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

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证人是指根据个人对某一特定事项的亲身感知而在法庭上作事实性陈述的人,专家证人则是以自身的知识、经验、技术等为基础对相关问题作出权威说明解释从而为当事人作证的人。由于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类别,因此普通证人的一些诉讼规则也适用于专家证人。专家证人通常是由当事人选出或聘请的,因此他们所处地位是在当事人一方,以本方当事人的立场和利益进行相关活动,这些专家出具的意见将成为各方通过证词以支持自己的论据。同时,它被用来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专家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

首先是专家证人制度的启动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有两种方式来启动专家证人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少数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指令有关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法官指令的情况只有在当事人因合法原因无法聘请专家证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就同一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聘请同一专家证人时才适用。其次是专家证据的开示。专家证据开示,需要当事人在庭前阶段彼此交换诉状,相互了解对方所提出的专家证人资格、专家证据等问题,这可以使双方全面了解对方专家证据的相关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错误及时改正,也有助于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再次是专家证人的质证问题。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因此对专家证人的质证和对普通证人的质证规则基本上是相同的。

(四)专家证据的可采性

专家证人处于各当事人一方,不免出现一些有助于己方当事人又不太客观公正的意见,因此并不是所有专家证人提出的意见都可作为证据适用,因此英美等国对于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也规定了一些限制和标准。总体而言,可以从专家证据的相关性、必要性、可靠性以及资格问题等四个方面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进行判断。正如我国的证据需具备三性一样,专家证据需要先具备关联性,之后再对其他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标准者专家证据才具有可采性。

(五) 专家证人制度评析

1.专家证人制度的优点

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相对传统的专家制度,无疑在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大陆法系的鉴定制度相比,专家证人制度有着自身的优势。首先,专家证人的范围相对较广,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者经验的各行各业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专家证人。其次,有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专家证人以专业知识为基础做出的专家意见具有权威性,为法官正确断案提供了依据。再次,体现了程序正义,促进了诉讼机制的正常运转。专家证人制度赋予双方当事人都有申请专家证人的权利,使双方能在程序上公平公正地进行对抗,推进诉讼进程。

2.专家证人制度的弊端

首先,专家证据可能有失公正。专家证人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得到客观真实的专家意见,但专家证人一般是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服务的,那么专家证据很可能由于专家证人的诉讼立场而失去原有的客观性,比如专家证人很可能会提出一些偏向性甚至虚假性的意见,这就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从而导致不公正的审判。其次,滥用专家证人,诉讼成本较高。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为了胜诉会委托多名专家证人增加胜诉的可能性,但这也造成专家证人的滥用,如果长此以往,将不利于诉讼的进行。这意味着收入高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多个专家证人,而收入低或无收入者则可能面临聘请不到专家证人而面临败诉的局面,从而造成诉讼不公的现象。再次,造成诉讼的拖延。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传统的证据制度,但由于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将耗费大量的时间,比如准备专家报告的时间、对专家证据进行开示的时间、法庭询问的时间等,虽说越细越有利于查明案情,但某些程序通过简化也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过于繁琐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

三、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制度

技术顾问制度既存在于大陆法系,也存在于英美法系,只是两者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这里所说的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制度,其含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诉讼当事人,依法聘请的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技术顾问不同于鉴定人,也不同与专家证人,他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法官及当事人解决诉讼中的一些科技问题。

(一)技术顾问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技术顾问范围往往比较狭窄,只有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学历的少数人和在各个行业中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才能、声望的人才能够成为诉讼法上的技术顾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有不同的定义和范围的,大陆法系更倾向于在某一行业具有高学历或者有资格认证的人员。

(二)技术顾问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上的技术顾问主要是帮助处理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而不涉及法律性质的问题。例如,从法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可以看出,技术顾问不能做出法律性质的判断,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不能回答其他问题,应对受委托的所有问题提出意见并且保证客观、不持偏见的完成任务。由此可以看出,技术顾问只解决诉讼中的技术性问题,是法院、当事人的得力助手。

(三)技术顾问参与诉讼的程序

参与诉讼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参与,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聘请参与,这依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德国,技术顾问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也可依职权适用,而在实践中多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专家出庭。在具体参与程序方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的大陆法系通常是由审判长对技术顾问进行询问。比如法国,在诉讼进行中,法官可以随时要求技术顾问对其验证、结论借以补充或做出说明解释,技术顾问也可以在任何時候请求法官听其说明。俄罗斯的技术顾问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聘请,被传唤出庭则必须出庭,专家不必根据法院裁定进行专门研究,只需根据其专业知识向法庭提供口头或书面咨询意见。

(四)技术顾问制度评析

大陆法系的技术顾问制度实质上是对鉴定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其优势之一在于技术顾问的范围相比鉴定人要广泛,资格要求也没有鉴定人高,可以更大限度解决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就其缺点而言,技术顾问是否最终参加诉讼的决定权通常在法官手中,即便当事人有权申请,若法院不同意,技术顾问也不能参与诉讼。

四、结语

专家证人制度不管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由来已久,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诉讼法的发展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弥补法官各方面专业知识的欠缺。对于我国最新借鉴的成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有学者称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应当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坚持我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来具体确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这里面不仅仅包括出庭的规则问题、资格问题,还包括其诉讼权利义务的问题。比如,专家辅助人有权利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材料;有权利独立发表意见;有权利得到相应的报酬;有权拒绝接受违反法律的委托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专家辅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保证专家辅助人意见的真实性等等。笔者认为这是专家辅助人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几项权利和义务,因此国家应尽快通过立法等形式充实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方面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限制专家辅助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恣意妄为,更好的发挥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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