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的法律探讨

2018-02-18 08:39牟文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法律

摘 要 目前股权代持是市场经济中诸多投资人常采用的一种投资行为。本文从有限责任公司角度,阐释了股权代持的概念、特征和意义,结合司法实务分析了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重点分析了现存問题,如股权代持协议很难生效、隐名股东资源认定苦难和权利维护难度高等问题。针对如上问题,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性措施和建议,旨在为股权代持问题提供法律层面的解决方式和意见。

关键词 股权代持 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

作者简介:牟文锐,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89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化,企业类型和规模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纷纷采用便捷方式做出投资行为,股权代持是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从法律层面分析而言,由于股权代持行为没有明确化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为该行为发生提供法律支撑和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本文重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加以分析。

一、股权代持的概述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纵观法律界对股权代持概念的界定和理解,并未形成一致性观点。部分学者认为股权代持是一种法律现象,实际出资人欲望参与公司的投资或者经营活动,但由于不愿透漏真实身份,而采取的一种由他人代替持有股份的行为;还有的学者依据我国的《信托法》的法律内容,将股权代持理解为委托持股,即由出资人与第三方签订约定,由第三方的名义出资且享受投资所得利益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综合以上几种理解方式,笔者认为股权代持是指实际行为人为了向公司、市场做出投资行为以获得收益,但出于一定目的而不愿暴露自身信息和身份,于是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等方式,实际行为人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一股权处置方式。

(二)股权代持的特征

依据于股权代持的内涵,其特征表现在几方面:一是行为主体复杂性。实际出资人、代替性持股人(名义股东)都是股权之上的“权利人”。由于行为主体较为复杂,各个主体股东资格的认定,不同主体应享有的权力和履行义务等不同,进而引发一些纠纷和矛盾;二是行为形成的复杂性。实际出资人行为出发点不同导致该行为复杂化特点的出现,如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故意隐瞒身份;处于保护个人隐私而隐瞒身份等;三是引发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由于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所处地位也并不相同,双方必须按照签订的约定和协议执行行为。另外,隐名股东与公司、名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也较为复杂。在具体的司法实务执行过程,以上复杂性使得股权代持行为隐藏较多的风险性因素。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意义

纵观我国市场经济运作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行为发生较为普遍。公司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主要参与者,公司运作情况以及贡献力影响着市场的整体运作。而公司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作为支撑。一些投资人将闲置资金投入某些公司之中,一方面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另一方面为公司提供发展所需资金,间接性地帮助公司发展。从该行为的法律层面分析来看,社会中拥有闲散资金的出资人将资金投入市场之中,为了保护自身身份而采用股权代持行为,不仅将大量闲散资金用于急需资金的公司,使得资金的利用价值提高,使得实际投资人获得更多的收益;而且缓解公司资金短缺的压力,为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良好运作和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三、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

结合上文股权代持行为主体的复杂性分析,由于同一股份上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所处地位不同,名义股东的行为往往使得实际出资人自身承担较大风险。如名义股东自身的诚信程度影响影响着隐名股东实际投资行为做获得的收益情况,多数情况下,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身份信息等掌握较少,甚至并不知晓资金的真正出资人,若名义股东擅自对隐名股东收益进行处理或者不履行协议上的规定,将直接影响隐名股东收益,甚至使其承受较大的风险。

(二)名义股东

股权代持行为中除了隐名股东自身可能承受较大风险之外,名义股东也可能承受一定风险。如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合法债权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责任,后者不能以自身身份为由抗辨。此时名义股东可依据与隐名股东签订的约定内容,要求隐名股东承担责任,但隐名股东可能出现拒不支付的可能,这样一来使得名义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将承受较大的风险。

(三)有限责任公司

结合上文分析而言,隐名股东出于一定目的隐瞒身份地位参与到公司活动之中,通过名义股东掌握公司大量的内部数据和信息,虽然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不得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但由于公司对隐名股东身份信息了解程度偏低,一些隐名股东可能利用已掌握的公司信息和资源做出不利于公司发展和运作的行为。由此来看,股权代持行为中有限责任公司也有可能承受一定的隐形风险。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存在问题

(一)股权代持协议很难生效

为了规范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行为,双方自愿共同签订协议,该协议中对双方享受的权力和履行的义务做出明确规定。由于该协议仅是对双方行为加以限制,但并不没有记录于公司公示文件之中。基于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而言,该份协议对于公司的稳定运作和发展形成一定的风险,从《公司法》法律角度来看,协议常被认定为无效;另外,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协议的目的而言,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规范双方行为。但由于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协议,可能部分隐名股东属于法律禁止的投资人,或者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禁止投资的公司,若以上情况存在,则意味着协议无法生效且产生效力。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困难

从法律客观层面而言,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方面未明确规定,导致很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双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签订协议,在此情况下,隐名股东的资格并未受到法律保护,无法认定,主要原因在于并未有商事主体的公示记载,公司股东登记公示材料上并没有提供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是为公司提供资金的重要参与人,若其资格认定存在困难,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更多实际出资人为公司提供大量的闲散资金。因此,现阶段,我国诸多司法实务中面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仍存在纠纷,缺乏法律条款的支撑使得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得以解决。

(三)隐名股东权利维护难度较高

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对隐名股东权利的规定并未明确化,仅说明了公司内真正股东享有的权利有监督权、表决权等。同时,为了保障真正股东的利益,划分了自益权和公益权,前者是保障股东在公司中获得经济利益;后者是保障股东参与决策以及自身权利不受到侵犯和影响的权利。公司内部真正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从隐名股东角色来看,由于身份地位、权利等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自身按照签订协议做出出资行为,但由于商事登记上并未明确记载,因此,不仅身份无法认定,而且自身的权利仍得不到维护和保障。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问题解决的法律性措施

(一)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

为了明确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存在的合法性。从法律层面界定股权代持的概念,协议内容的规范性做出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规范协议,使得协议的法律效力有所提高;二是构建股权代持合同制度。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进一步保障双方利益,双方签订合同的同时也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其中一方利益受损时,为其提供法律证据;三是构建协议公证制度。如果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通过了公证,产生了法律效力,主要保障双方投资权益等内容。

(二)降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难度

结合我国现实法律实施情况,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须提供实际出资情况的依据和投资公司半数以上股东一致认同。由此来看,股东资格认定存在一定难度,若不降低该难度,可能诸多实际出资人无法获得股东资格,导致公司在资金短缺情况下无法获得闲散资金的支持。针对如上情况,降低认定难度,一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约定须合法;二是隐名股东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义务,已经向投资公司做出投资行为,行为既符合公司规定且自身合法;三是接受投资的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投资行为进行认可且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四是实际出资人必须说明自身身份情况且表明自身隐瞒身份的必要性。凡是符合以上四方面条件才能够认定成为投资公司的隐名股东。从本质角度而言,降低隐名股东认定的难度在于从法律层面使其尽量显名化。

(三)强化隐名股东权利的维护

鉴于我国法律层面并未对公司真正的出资人的隐名股东资格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现实中出资人虽然做出了出资行为,但其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针对如上问题,可以股权信托制度进一步维护其利益,一是赋予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的监督权,以减少后者因诚信问题而导致前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和影响;二是赋予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的撤销权。双方签订约定之后,若在规定时间内名义股东未按照约定执行行为,此时隐名股东可实施自身具有的撤销权,取消双方的合同关系;三是赋予隐名股东受益权。隐名股东若在投资公司运作中出现自身利益受损等情况,此时可以受益人的身份申请赔偿损失,由此能够全面性地保障真正出资人的利益。与此同时,隐名股东可转让收益权,在很大程度上也在保障其合法权利。

总而言之,股权代持问法律问题是现阶段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探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面临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对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和权利保护等问题做出进一步剖析,同时提出了法律性措施和意见,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为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的权益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稳定发展等提供了法律性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建文.有限責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自治边界及司法适用.社会科学家,2014(1).

[2]曾勇钢.股权激励的法律规定和实践.首席财务官.2013(11).

[3]徐峰.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市场.2018(8).

[4]蔺振文.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制博览.2017(2).

[5]陈建南.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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