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保管机制研究

2018-02-18 08:39刘海东田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保管机制

刘海东 田楠

摘 要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明确了由案管部门保管涉案物品,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和流传程序作出了要求。目前,涉案财物管理面临保管场所设施落后、涉案财物移送不畅、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搭建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涉案财物智能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关键词 涉案财物 保管 机制

作者简介:刘海东,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主任;田楠,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6

随着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上涨,涉及涉案财物的刑事案件也逐年增加,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

目前,涉案财物实行的是实物移送,公、检、法三家分别管理的模式。三家对涉案财物均具有保管责任,设有专门的保管场所,安排专门的保管人员,配置专门的保管设施,制定具体的保管制度。在移送方面,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不进行移送,汽车、油桶以及赌博机器等占用空间较大的赃物只是进行文书移转,不进行实物移送。其余涉案财物均随案移送实物,检察机关经过核实后进行接收并将赃物存入赃物库。赃物是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接收赃物后,做好台账登记,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涉案财物登记并进行入库操作,赃款则交由财务处存入指定账户。待案件审结移送法院起诉时,由办案人生成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交由案件管理部门将涉案财物移送法院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出库操作,做好台账登记,将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和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统一存档。

二、 涉案财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设施落后

当前,涉案财物数量不断增长,但保管场所并未及时进行升级改造,赃物库面积偏小,赃物摆放较为拥挤,难以进行分类管理,监控系统、冷藏设备、防磁设备等硬件设施并未及时配备。一些体积较大的涉案财物,例如车辆、油桶等,由于保管场所有限,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只能停放于露天场所,任其日晒雨淋。保管场所硬件设施的落后,不利于对涉案财物进行有效保管,容易造成涉案财物价值的折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 涉案财物移送不畅

涉案财物本应当“物随案走”,但在实际操作中,涉案财物并不能做到及时移送。分析原因大致如下:一是由于当前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导致涉案财物也大量增加。二是公安机关缺乏统一的涉案财物保管、移送部门,涉案财物分散在分局的各个内设机构以及基层派出所,涉案财物移送通常会滞后于案件,物与案出现分离脱节,容易出现案件审结,涉案财物却仍未移送的情形。三是公、检、法三家涉案财物处理模式不同。当前,涉案财物处理模式上公安机关通常是谁办理谁处理的模式,由办案人负责移送处理;检察机关采取办管分离模式,由公诉部门负责出具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与移送工作。审判机关则是办理、处理、管理相分离的模式,刑庭负责案件办理,出具涉案财物处理意见,执行庭依照处理意见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行政后勤部门则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审判机关的处理模式最为复杂,容易出现相互掣肘,导致涉案财物处理过程缓慢,涉案财物积压,进而影响涉案财物的接收工作。

(三) 涉案财物处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公、检、法三家对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保管,有各自的涉案财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均配置各自的保管人员和保管场所,但彼此之间各自独立,互不兼容,涉案财物相互流转依然只能人工移送。这种模式下公检法三家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均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程序运转复杂,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三家之间流转,在出库清点,运输移送、入库清点、保管存放等多个环节中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毁损,影响其自身价值。甚至会破坏涉案财物的原始性和证明力,进而影响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涉案财物处理反馈机制欠缺。目前,涉案财物中体积较大的涉案财物只是进行文书手续的移转,实物并不进行移送,大多存放于公安机关。但案件经法院审判,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法院执行庭由于没有相应的涉案财物,所以无法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涉案财物虽然存放于公安机关,但此时公安机关却没有权限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造成涉案财物不断积压。

三、涉案财物管理的对策建议

涉案财物管理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关系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涉案财物处理不当,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机制是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三家之间实物移送,分别保管,这种模式存在效率不高、重复建设,司法资源浪费的弊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试行由政法委或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独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机构和场所,我们可以积极借鉴,探索出“集中统一+智能保管”的新模式,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

(一)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的优势

1.维护司法公信力。公、检、法三家机关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参与者,分别在各自阶段负责保管涉案财物,这样会出现既办案又管物的情形,让人怀疑存在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权益。而跨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只是独立的涉案财物保管机构,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并不隶属于公、检、法三家的任何一家机关,其独立运行的机制可以有效增加公检法三家之间的相互制约,有利于保护司法公信力。

2.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涉案财物进行扣押、冻结、查封,目的在于固定犯罪证据,避免财产出现流转、毁损而损害被害人权益,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目前,公、检、法三家投入专门的人员、场所,配备相应的专门设备对涉案财物分别保管,各自负责的模式虽然也可以达到前述的目的,但是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而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整合了公、检、法三家的资源,充分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了司法成本,省去了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三家之间的实物流转,降低了流转过程中涉案财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避免了由于保管场所空间不足而拒收涉案财物的乱象,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的运行机制

正如看守所对人的羁押,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也可以看做是对物的“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后,一般不会因为诉讼阶段的改变而转移羁押场所,而是由不同机关办理换押手续,凭证押解。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则可以借鉴这种模式,采取实物不动,文书移送,责任转移的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查封后,立即将涉案财物登记入库,由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接收保存。在后续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办案部门如果需要调取物证,则向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提交调用手续,用后归还。办案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进行实体处理,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仅承担保管职责,其分别与公、检、法三机关发生业务关系。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应当无条件执行办案部门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办案部门负责。

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应当由公、检、法三家共同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建立保管规章制度,配备专业设备,根据不同的财物属性进行分类管理,满足防火、防盗、防蛀、防磁、防潮、防腐蚀的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赃物袋、计量工具等。在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公、检、法三家建立同步连接,满足实时监控的需要。运用物聯网大数据技术,在涉案财物入库时,用扫描枪和条形码打印机对每一件赃物进行编码登记,采用一物一码形式对涉案财物进行管理。登记完成后,系统生成涉案财物清单,清单上印有条形码,与赃物条形码相对应,条形码包含有赃物入库日期、特征等基本信息,并且可以作为开启赃物柜的验证密钥。保管场所应当严格高标准设计施工,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确保涉案财物得到安全妥善保管,满足公、检、法机关对于涉案财物共同管理、共同监督的需要,实现对涉案财物智能化、专业化、标准化管理。

参考文献:

[1]曹云清.涉案财务管理机制构建研究.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6).

[2]王金梅、付延涛.推行公检法一体化涉案财物管理.人民公安报.2017年11月14日,第6版.

[3]尚剑.检察官入驻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浙江法制报.2018年3月26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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