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

2018-02-18 08:39吴旭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摘 要 近段时间来,聊城于欢案、昆山持刀砍人案在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人们在关注案件本身的同时,对于正当防卫的判罚也越来越关注。对此,本文为解析正当防卫的判罚因素,将在明确正当防卫概念的基础上,解析昆山持刀砍人案与聊城于欢案,探讨正当防卫判罚的构成因素,明确正当防卫的判罚依据。

关键词 词条解析 正当防卫 刑法研究

作者简介:吴旭,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副主任,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72

一、正当防卫相关概述

(一)正当防卫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主要指为了维护自身、公众利益、国家权益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并造成侵害者遭受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针对正当防卫行为的判定非常严格,并涉及防卫过当概念。其中,对正在行凶、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危害公众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制止,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者,属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超出防卫范畴,造成重大后果者,属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符合条件

结合正当防卫概念,了解正当防卫的符合条件,其主要包括:

其一,需针对不法侵害。具体来说,当不法侵害者行为危害到国家、公众、个人权利与利益之时,被侵害者以阻止不法侵害为目的进行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其二,不法侵害行为需处于进行时。判定被侵害人制止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明确不法侵害人是否正处于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如果处于,被侵害人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若不处于,则制止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其三,正当防卫应控制有度。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行为,因此,正当防卫应在不法侵害者因被阻止而停止不法侵害后结束。

(三)正当防卫存在意义

正当防卫这一概念的存在,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个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利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国家基础环境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捍卫,并震慑不法犯罪分子,鼓励公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与不法侵害做斗争,明确正大防卫概念,贯彻正当防卫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二、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一)正当防卫案例——8·27昆山持刀砍人案

案例发生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宝马车主刘某某在行车途中与电动车主于某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遂下车打骂电动车主,并从车内拿出砍刀,砍向电动车主。后因不慎刀子掉落,被电动车主于某某拾起,反砍刘某某数刀,最终至其伤重不治。2018年9月1日,经昆山市公安局调查了解后,向社会发布“公报”表示,涉案人员于某某属正当防卫,不用承当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案例——4·14聊城于欢案

案例发生时间为2016年4月14日,于欢因目睹其母受要债人辱骂、殴打且报警无果后,从工厂接待室摸到水果刀,通伤了包括杜志浩等四名讨债人,并至杜志浩伤重不治死亡。对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欢系故意伤害罪,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变,认定其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正當防卫构成解析

通过以上两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构成要素,其主要包括:

(一)防卫起因

无论是昆山砍人案,还是聊城于欢案,二者判定为正当防卫的根本原因,皆具备行为前诱因,即不法分子的暴力侵害行为。其中,于某某砍伤刘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刘某某对其的暴力行为,而于欢的伤害行为,也是为了制止追债人对其母亲的侵害。只是,二者判罚不同的原因,是于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对于“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的规定,而于欢的行为却已经超出了这一限度,因此判罚为防卫过当,而非正常防卫。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正当防卫起因应确保不法行为具备紧迫性与攻击性,如渎职、贪污等不法行为,因其不具备以上特性,因此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二)防卫时间

在网络曝光昆山砍人案与聊城于欢案后,网友对于二者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着不同的声音,部分人认为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即于某某与于欢并不属于正当防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甚至在一审判决中判定了于欢为故意伤害。不过,在经过详细的、缜密的调查与了解之后不难发现,无论是于某某追砍刘某某,还是于欢用刀伤人,其防卫时间均处于不法分子侵害于某某,及于欢母亲的过程中,因此防卫行为符合“不法侵害处于进行时”这一要素。

(三)防卫意识

在正当防卫的判罚中,防卫意识也是正当防卫判罚的标准,防卫行为执行者在不法行为侵害发生前是否主动挑衅侵害者,引发侵害者的侵害行为,决定了正当防卫执行者的行为特性。例如,在昆山砍人案中,从已经曝光的网络视频可知,在刘某某持刀砍于某某之前,于某某对于刘某某的言语、肢体挑衅未作出明显的回应,均以回避的态度躲避刘某某的挑衅,这就为结果判定正当防卫提供了支持佐证,因为其随后的行为具备防卫性,而非互殴,因此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于欢案中,接待室中的水果刀并非于欢准备,在于欢实施反击前也未挑衅讨债者,讨债者对于欢母亲的侵害行为早于于欢反击,因此于欢防卫意识具备正当性。

(四)防卫对象

无论是昆山砍人案,还是聊城于欢案,正当防卫执行人所针对的防卫对象均属于侵害人。其中,昆山砍人案中,于某某仅针对追砍辱骂他的刘某某进行了反击,而对于之前同样辱骂他的同车其他人未做反击;而于欢案中,于欢也主要针对侵害其母亲的追债人进行了反击,虽然防卫过当,但其目标仍然是制止对方对母亲的侵害行为。

(五)防卫限度

在正当防卫的判罚中,防卫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分析防卫的合理性,判定防卫终止时间,是决定防卫是否正当的关键。例如,昆山砍人案中,于某某有明显的追击刘某某的行为,但考虑到刘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于某某受惊吓的心理状态,追击行为也被划归为阻止侵害的必要行为,因此判定于某某属于正当防卫。

四、结论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判罚标准虽然并不统一,但是其起始因由、防卫时间、防卫意识、防卫对象即防卫限度的判定决定了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成立,根据不同的案例进行分析,考量包括侵害者特征、受害者特征、防卫特征等综合因素,才是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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