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受贿罪未完成形态

2018-02-18 08:39范建华胡爱国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区别对待受贿罪

范建华 胡爱国

摘 要 正确处理受贿罪,对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具有重要意义。受贿罪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三种未完成形态。本文认为受贿方式的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适当类型化有利于准确认定受贿的形态,依法区别处理,有利于刑罚功能实现。

关键词 受贿罪 未完成形态 区别对待

作者简介:范建华,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爱国,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63

受贿罪未完成形态在理论认识和实践处理不一,如何正确处理受贿罪,对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法理论为受贿罪未完成形态提供了理论支持;受贿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受贿罪具备构成犯罪未完成三种形态的现实基础;对受贿犯罪适当类型化有利于准确认定受贿的形态,有利于更好实现刑法区别处理原则,有利于刑罚功能实现,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本文拟就受贿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与处罚作粗浅分析。

一、受贿罪存在未完成形态,具有我国刑法理论基础

(一)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规定

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规定,适用于分则各种具有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受贿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完全有可能随犯罪进程的发展变化出现受贿预备、未遂、中止等特殊形态。

(二)受贿犯罪存在犯罪未完成三种形态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受贿也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如,请托人提出请托并许诺达成后提供数额较大的财物,为达成请托人的目的,行为人积极准备进行斡旋,约定事成后收受财物,但未达成目的情形下,成立犯罪预备。请托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行为人暗示向他人提供财物,请托人未提供财物时行为人已先行完成了谋利行为,因不具备收受财物的要件,也只能成立受贿未遂。国家工作人员索贿,明示了收受财物的方式,但对象未提供财物的,行为人因而未为之谋利的,成立受贿预备。

(三) 刑法理论支持受贿犯罪存未完成形态

理论上将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是否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索贿型受贿,索贿者索取文物,对象故意提供价值较小的赝品,非索贿型受贿,请托人提供记名凭密码支取的有价证券,但未提供密码,赌博型受贿,如以计分兑换财物,后因被查处或其他非行为人的原因不能兑换财物的,都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可以达到既遂条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利用影响力受贿中,行为人错误认为无影响力为有影响力,进而收受财物的,行为人收受财物但未谋利行为的,收受财物或者达成收受财物默契但尚未收受财物,利用职务行为开始谋利行为但未达成的,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受贿罪的中止形态,可分为行为停止型和结果防止型两类。

(四)受贿犯罪结果或者情节加重犯无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的规定,受贿罪也分为基本犯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加重犯。受贿罪情节、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形态。

二、受贿罪存在三种未完成形态,具有罪态现实基础

例一:赵某,原系某公立高中副校长,2013年10月开始主管教辅材料采购等工作。教辅材料供应商吴某长期与该校合作,与前原校长宋某达成默契,按价款比例提取回扣,宋某均据为己有。赵某对此心知肚明,主管采购工作后,与吴某口头约定按惯例即可。2014年2月,该校订购价值40.23万元的高考模拟试卷,约定2014年3月底前供货,4月底前付款。2014年3月,因宋某被举报查处,吴某供认了准备按照惯例给赵某提取8.05万元回扣的事实。后被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为:赵某按惯例欲收取教辅材料供应商回扣,虽与教辅材料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但并未实际取得回扣,属于犯罪预备。

例二: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医院基建科科长。2013年8月,某公司经理刘某,参与某校宿舍楼竞标,得到王某关照,顺利并中标。刘某为答谢王某,欲送8万元。王某要求刘某以其儿子王某某名义存款。刘某通过关系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五年期的8万元整存整取存单,凭密码支取,并送与王某。检察机关调查学校时,王某害怕将该存款单退还给刘某。因刘某另有受贿事实,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有其徒刑五年,认定该场次事实属于中止,免于处罚。主要理由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请托人所送存单,存单凭密码支取,王某不可能占有、控制该存款。王某怕东窗事发退还存单,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例三:被告人秦某,原系某公立高中校长。2012年8月,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承建该校综合楼,秦某在招标中给予其关照,刘某为答谢秦某电话告诉其欲送现金4万元,秦某答应并要刘某以张某的名字办张存款单,并提供了张某的身份证。2014年1月11日,刘某为张某办理了一张4万元的活期大额存单,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刘某将该存单送给了秦某,没有告诉密码,秦某也一致未取过该存单。检察机关查处过程中,秦某交出该存单,经查该4万元扔在该账户并未支取。后秦某被以受贿未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主要理由为: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提供便利,事后收取刘某财物,已构成受贿。但是,该存单设有密码,刘某并未告知密码,秦某也未问过密码,秦某并未实际占有和支配存该存款,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三、受贿罪未完成形态类型化,有利于打击犯罪

(一)受贿罪未完成形态认定的一般原则

受贿、索贿都存在形态复杂性。无论索贿还是受贿,都应根据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般认定标准,严格把握是否为犯罪准备条件、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来认定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何种形态。我国刑法已经对受贿的实行行为做了具体规定,应吸取“转移说”、“藏匿说”、“失控说”、“收受说”、“谋利说”等理论观点的合理内核,把是否着手受贿作为区分预备与未遂的分界点,把是否收取财物作为受贿既遂与否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具有受贿故意(非索贿),而基于悔罪、惧罪,及时退还上交财物的,不应以受贿未遂论,而应认定为既遂,退赃、交赃情节可作为量刑情节處理。如果承认既遂后可以成立未遂,便会与犯罪未完成状态理论相矛盾。司法实践出现的行为人在受贿后较短时间内退还或者上交组织的,不以犯罪论处,而不问受贿的前提,是不符合犯罪状态理论,也不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的,应予以纠正。

(二)特定受贿情形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1.受贿对象为“未变更权属登记”财产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民法上的占有追求占有的合法性,刑法意义上的则凸显非法性,不能以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来评价刑事上的占有,否则,刑法评价便无所是从。这种情形,应坚持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占有支配财产或者从中获益标准,认定既遂与否。“干股”受贿中股权是否转让或者获利多少,仅只是犯罪情节而已。

2.受贿对象为“有价证券”等财产性凭证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大额存单、记名支票等需要身份证件或者密码方能证券,若受贿人因缺乏支配条件而无法事实上占有支配该财产的,应认定为未遂。

3.受贿对象为“假冒伪劣”等特殊财物的未完成形态认定。受贿人收受的贿赂中有时是假冒伪劣物品的,有的认为伪劣物品不宜定受贿数额,有的认为应以正牌商品的市场价格认定受贿数额,有的认为应按照伪劣产品的实际价值认定受贿数额。本文认为,对于索取贿赂的,应当以正牌商品的市场价认定受贿数额,但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对于非索取型受贿的,因受贿人对于受贿的财物没有预见,应当以受贿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达到构罪標准的认定受贿罪,否则不成立受贿,收受假币的应属于不能犯未遂。

4.以“赌博”方式受贿未遂的认定。如果,赌博以计分方式进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所获积分换成现金或者其他财物,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

5.事后接受财物型受贿未遂的认定。事后型受贿,因已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不可能存在预备和中止形态,但可能出现未遂。关键看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若未谋取利益的,应认定为未遂,反之亦反。

6.间接型受贿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的,因代收方式的特殊性,不可能存在预备、中止形态,但仍可能出现未遂。特定关系人代收贿赂后如未转交或未如实告知行为人,对于行为人来说并不知受贿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受贿的未遂。斡旋受贿则可能出现预备、中止、未遂三种形态。若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后进行斡旋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斡旋成功,事后将所收财物退还,应认定为受贿未遂。若行为人承诺为他人斡旋,他人尚未交付财物,也未进行斡旋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若行为人承诺为他人斡旋,他人尚未交付财物,自动放弃斡旋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三)受贿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

对于受贿犯罪未完成形态如何处罚,应坚持有责性原则,总体上要把握行为的可处罚性、刑法的谦抑性、刑罚的预防性和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反腐败斗争为根据,处理好处罚与否、轻处与否的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

1.受贿预备的处罚。实践中,处罚犯罪预备的很少见,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受贿犯罪预备应坚持不处罚为原则,处罚为例外。对于受贿罪预备,一概处罚或者一概不处罚,不符合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要求。处罚受贿罪预备的范围应从严限制,着重从反腐败斗争形势、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三方面考量是否处罚。

2.受贿未遂的处罚。因犯罪未遂较之于预备、中止,具有更大法益侵害性,理论实践都以处罚为一般,不处罚为例外,对受贿罪未遂也应如此。在处罚中,着重从反腐败斗争形势、犯罪情节、未遂的类型、悔罪态度三方面从严把握从轻或者减轻幅度。

3.受贿中止的处罚。对犯罪中止,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罚明显轻于犯罪未遂。对受贿罪的中止犯坚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样,要准确把握反腐败政策、反腐败斗争形势、犯罪情节、未遂的类型、悔罪态度,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效果。对于被动型中止一般不应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动型中止则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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