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社会主义公仆意识与国家权力观建设

2018-02-19 19:19
学术探索 2018年4期
关键词:权力观公仆权力

王 刚

(南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时代要求。由此,必须树立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建构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从历史上看,公仆意识最早可以溯源至文艺复兴时期,是反对宗教专制运动的副产品和资产阶级国家公仆意识的最初表达。近代意义上的公仆意识产生于启蒙运动时期,其与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联系在一起,是反对封建专制统治运动的结果。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从反对神权政治到反对君权政治,西方社会经过长期的政治民主化运动,在先后摆脱宗教专制和埋葬封建统治的过程中,最终完成了从“主权在神”“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的革命性转变,长久以来被颠倒的君臣关系、官民关系被颠倒过来,在政治理念上得出了国家公职人员是社会大众的公仆的观点。由此,作为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牢不可破的观念,公仆意识的确立被视为是资本主义政治文明中的一项巨大成就。那么,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又当如何呢?

一、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

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是在扬弃资本主义的公仆意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仆即社会公众的仆人,公仆意识即国家公职人员是为社会大众服务的公仆的意识。资本主义公仆意识的政治合理性是通过社会契约论的演绎而被立于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之上的,国家权力取自于民,政府官员理应作为公仆为民众服务。然而,由于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作为观念基础,以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作为实践前提,资本主义的公仆意识也就只能局限于资产阶级群体的范围之内,主权在民的政治宣言除了为资产阶级输送统治的合法性以外不过是可望而不可即的政治空想,所谓的人民大众的公仆实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私仆”。在任何以私有制作为制度基础的社会形态中,政治权力总是掌握在私人性的统治阶级手中的,这就决定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根本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去为社会大众服务,以人民的老爷自居才是国家行政活动的现实状态。资本主义的公仆意识是无法避免资本主义政治中所内含的阶级倾向性的,真正的公仆意识只有到了人民真正行使主权的社会主义时期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扬弃了19世纪以前的资产阶级学者的公仆观念,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考察了国家权力的历史演进,将公仆意识纳入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之中,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经济基础,以无产阶级所主导的人民当家做主作为政治前提,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因为经济制度与政治规定的内在统一性而必然是真实的。资产阶级宣扬主权在民但经济权力却为本阶级所私有,资本主义的公仆意识也就只存下了形式上的意义;无产阶级的主权在民是以全体民众对经济权力的掌控来加以保障的,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由此具备了实质上的内涵。

“公仆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必要的权力意识和政治伦理意识。增强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精神是保障政治清廉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现代化的首要的行政意识前提,是公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的根本内容之一。”[1](P13~17)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是社会主义政治观念所应保有的合理内容和社会主义政府伦理建设的内在要求。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各种观念的或现实的因素妨碍了社会主义公仆意识的养成。其一是国家崇拜观念。恩格斯说道:“……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之中。按照哲学概念,国家是‘观念的实现’,或是译成了哲学语言的尘世的上帝王国,也就是永恒的真理和正义所借以实现或应当借以实现的场所。由此就产生了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的事物的盲目崇拜。”[2](P13)国家崇拜观念是“权力拜物教”的变相演绎,政治退变为政治生物学的结果是权力终身制和世袭制。其二是官僚主义和特权观念,例如传统官本位意识的流毒、做官当老爷的统治阶级思想、独断专行的旧社会衙门作风,命令主义、文牍主义、事务主义的行政管理方式,公权私用、弄权渎职、特权享乐等。其三是政府自利性、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公共权力并非必然朝向社会公共目的而努力,作为“公共人”的政府官员同样隐藏着自私的利益追求,是为政府自利性;公共权力介入市场交易活动,政府官员利用手中权力进行政治设租和政治抽租;暗箱操作、权力监督机制的缺漏,对权力和金钱的疯狂追逐等,则会导致政治腐败。凡此种种都与公仆意识的政治内涵背道而驰,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公仆意识的原旨。

公仆意识折射的是国家权力观问题,政府官员是否具备公仆意识反映的是国家公职人员持有何种国家权力观的问题。国家权力观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根本观点和基本看法,包括国家权力的起源和形成、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国家权力的运用和消失等基本问题,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关于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或者说国家权力的本性问题。近代以前,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为私人势力所独霸,国家机构和官吏的公仆意识是无从谈起的;近代以降,不断崛起的公仆意识成为政治观念构建的当然内容,标志着化私为公的国家权力观念已是政治伦理的核心旨趣。因此,公仆意识从一开始就内在地规定了现代国家权力观的价值取向:(1)权为民赋,即国家权力来自人民授权,在本原的意义上是为民众所享有的;(2)权为民用,即国家权力是为民众设置的,为社会大众服务是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度;(3)权为民谋,即国家权力当思为民谋福利,政府行政应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或者归宿。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具有较之资本主义的公仆意识更为高级的内涵,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观更加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社会主义公务人员的公务权力和义务从根本上说是相统一的,对公仆而言,社会主义的公务权力本身也是一种义务”。[1](P13~17)社会主义公仆意识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观念障碍或不良倾向,表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国家权力观培育依然任重道远。因此,增强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树立科学的国家权力观,进而培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已属迫切之事。

二、马克思主义公仆观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现状

社会主义国家形态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国家的各级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的根本宗旨,普遍的公仆意识是国家公职人员道德修养的内中之义。高度的公仆意识为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需,自觉地培养公仆意识既是政府官员自身的道德要求,也是他们必须履行的基本政治义务。公仆意识的有无直接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与前途,与执政党执政地位的巩固与否密切相关。因此,公仆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基本的政治意识、政治常识和政治品质,社会主义的公仆意识作为国家权力行使的伦理底线,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的实质内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既继承了一般国家权力观的个别规定,又超越了它;其中最为根本的是彻底否定了权力私有的旧国家权力观念,公共性(或社会性)上升为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本质属性,国家权力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关系模式已从“统治与被统治”更新为“服务与被服务”。社会主义公仆意识与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这种同源共体的关系,促使马克思主义的公仆观在强化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培育上成为可能。

通过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基于对人民群众作为实践主体的体认,马克思认为在工人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主人,明确提出了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国家权力为社会做“公仆”的思想。第一,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巴黎公社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2](P58~59)第二,公社委员由普选产生、由人民罢免。“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2](P55)第三,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警察等各个行政部门的官员“立刻被免除了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2](P55)“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3](P57)第四,权力行使受人民监督。“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2](P121)第五,反对以权谋私,拒腐倡廉。公社取消了“常备军”和“国家官吏”这两个开支最大的项目,实现了“廉价政府”。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上述马克思给出的避免公共权力异化的政治安排如普选制、罢免制、低薪制、权力监督制等,统称为“巴黎公社原则”,正是马克思公仆观思想的渊薮之一,而其所衍生的人民授权意识、为民谋利意识、权力监督意识、廉洁行政意识等公仆意识,正好充当了培育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的指导原则或者实体纲目。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国家脱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然而历史的现实却是,以新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都是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旧社会中建立起来的,物质文明的富足、政治制度的发育、社会文化观念的进化,比之同时期的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多有不如。古代中国经历了世界史上最为长久的封建专制统治。“帝制中国的政治系统,拥有一个不受限制的政治中心,这个政治中心具有不断地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干预的潜在可能和倾向。”[3](P59)维护以帝制和君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主流,国家权力全面渗入社会生活之中,造就了极具东方专制主义色彩、带有极权主义特征的全能主义政治生态,官僚政治对整个社会的支配性非常显著,“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们的人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4](P39)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高度黏合,传统中国的文化土壤不可能产生出西方社会的那种国家与社会二分并立的政治观念。于是在旧中国,专政统治传统要强于民主法治传统,官本位思想、特权意识、等级观念和权力崇拜心理往往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前,社会主义中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传统社会的全能主义政治得以沿袭,基于国家本位的政治权力吞噬了社会、抑制了社会自主性的形成。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中国虽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旧的权力运行方式却也保持着极大的惯性;新旧体制的错位、交叉,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迟滞,加上官僚政治的遗毒甚深,社会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念依然欠缺,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淡薄已是难以否认的事实。

历史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等因素合力导致的后果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建设的滞后。表现为:国家公务人员的民主政治意识、人民主权的政治道德意识、执政为公的政府伦理意识、责任与法治意识普遍不强,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能深入官心,未能切实确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集中于一点就是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的匮乏。由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造成了各种国家权力失范现象,诸如政治与经济的相互渗透和腐蚀导致钱权交易、权力创租等国家权力的资本化和政治原则的利益化行为。此外还有国家权力的无序化:行政侵权、越权、怠权、贪权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国家职权的界限不清、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比较突出。再者就是国家权力规制的不合理: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衡缺乏机制保障,权力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权虚位或弱化,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公开性不高、政治潜规则盛行等。高居社会之上还是低处社会之下,表明国家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代表着社会的公共权力对社会所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能为掌权者个人和团体提供便利,“如何使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始终居于人民群众之中,防止成为高高在上、与广大社会成员相脱离和对立的特殊阶层,是现阶段需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5](P144)国家权力的私人性是自发的、自动的和必然的,国家权力的公共性(社会性)却非自然天成,而是必须以理性的制度建设加以规范。

三、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建设的强化路径

第一,阐发马克思主义的公仆观,从而确立政府的公共性理念和公共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的先导。按照经典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首先要在对国家权力的认识上实现观念上的革新。其一,消除对国家的崇拜观念、打破国家权力的神秘性。“官僚政治的普遍精神是秘密,是奥秘;保守这种秘密在官僚政治内部靠等级制,对于外界则靠它那种封闭的同业公会性质。因此,公开的国家精神及国家信念,对官僚政治来说就等于泄露它的奥秘。”[6](P60)马克思指出,统治阶级将国家权力神秘化为民众难以染指的天国世界,其目的是为了在神秘主义的帷幕之下暗中制造私人利益;因此,本着政治公开性原则,应当全力破除国家权力的神秘性,使之回落至世俗社会的经验世界,不致让普通大众望而生畏而能涉足其中。其二,消解社会从属国家、国家决定社会等不合理的权力观念,形成社会制约国家、权力服务权利等适于现代社会要求的政治观念:国家权力有节制地干预社会,尊重社会发展的自主性;公职人员接受人民选免,国家权力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只有对国家权力的科学认知,才能塑造合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公共精神和价值理念。作为政府行政的公共导向和政府公共性的伦理规范,政府的公共精神囊括了民主精神、法治精神、公正精神和服务精神,与此对应的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优质政府、透明政府、廉洁政府等政府理念,政府的公开价值是倡导以人为本、公民至上、服务优先。

第二,社会主义在国家权力观建设最重要的是克服公共权力悖论,增强人民的主权意识、强化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公共性是对政府应然状态的确认,然而在实然层面上,却存在着政府的公共悖论。政府的公共悖论,一是表现为公共权力的悖论,二是表现为公共利益的悖论。”[7](P149)公共权力是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一种公共权威,其在阶级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权力。用以处置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在法理上虽由人民赋予、为全体公众所共有,但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却只能交由民众的代表或委托人——政府官员来行使。这就出现了公共权力悖论问题,即公共权力的“公属性”和其被部分人员所掌握的“私掌性”之间的公私矛盾问题。[8]公共权力悖论体现为国家权力悖论,彰显的是国家权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矛盾,即国家权力的所属主体与行使主体的分离。于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需得双管齐下、在两条战线上同时发力:(1)联系国家权力的所属主体,增强人民的主权意识;(2)指向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强化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国家应当积极向人民大众传达和灌输人民主权的意识,提升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培养公民自主、独立的主人翁意识和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权利本位意识。国家权力观的根本内容是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观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监督、更换、罢免一切官员。在这个层面上讲,人民主权意识的培育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建设而言,具有更为深层的“治本”意义。

第三,人民主权意识的形成并非旦夕之间就能立就的,相对而言,“治标”意义上政府官员公仆意识的培养,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政府及其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是为社会公众服务,代表并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如果政府以公共权力为资本,背离公共利益的目标,牟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构成了公共利益的悖论。”[7](P155)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政府机关,既是公共利益的主要营建者,又是公共利益的最大破坏者。诺思等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公共权力出面对产权进行界定和裁决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公共权力及其代理人也会同时限制和危害财产权利,从而带来社会经济的衰退。新自由主义思潮中的公共选择学派表达了同样的担忧:“毫无疑问,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滋生的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的利益。”[9](P303)政府官员兼有私人领域的“经济人”和公共领域的“公共人”的双重角色。游走于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灰色地带,侵蚀公共利益、攫取个人私利,折射的是国家公务员的角色错位:模糊了社会机体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混淆了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的界限。因此,“纠正公务员的角色错位,就是要对公务员角色进行正确地定位,就是要在公共领域拒绝公务员的个人权利……,就是在制度保障公务员基本利益实现的基础上激发其为公共性目标而献身的精神,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7](P253)于是,为了克服公共权力悖论,依据建设学习型政府的总体要求,在马克思主义公仆观思想的指导下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权力观教育,必须强化政府官员的公仆意识、防止主仆错位,改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文化的软环境,树立执政为民的义务本位意识,培养国家公务员的责任与效率意识、敬业与奉献意识、自律与廉洁意识,等等。

第四,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在政府执政理念上还应实现由“统治”(Government)到“治理”(Governance)的变革。“国家一方面提供安全和保护共同体,一方面又有自己特殊的目的和利益,决不能过高地期待统治者及其代理人即庞大的官僚系统的理性。”[10](P91)克服公共权力异化、遏制政府自利性倾向、避免政府公共性流失、确保国家社会性生成,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范不易,更难的是政府执政理念的更新。政治话语中的“统治”现象与国家权力的起源相伴生,表征着人类历史大部分时期内的社会控制形态。所谓“统治”,其以组织化、体系化的暴力为前提,以对民众的支配和控制为目的,权力的意志通过单极的“命令—服从”方式而达成,强势、暴虐的国家之下是被动、萎缩的社会领域。“治理”是近二十年来才在国际上被广为使用的话语范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给出了“治理”的含义:各种公私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的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1](P2-3)“治理”形态的社会控制以合作、协商、互利为旨向,其在行为主体、权力的运行方式、国家与社会关系状态等方面,都与“统治”的内涵迥然不同。传统国家的“统治”理念转变为现代国家的“治理”理念,是全球化时代国家能力构建和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整合利益关系已然多元化的社会群体,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并辅助国家的合法性维护,在现代化视域下创新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方式,从统治到治理的执政理念的更新,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观建设的必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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