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彭真对村民自治立法的贡献

2018-02-20 00:48刘国利
学术交流 2018年12期
关键词:基层政权彭真组织法

刘国利

(内蒙古民族大学 政法与历史学院,内蒙古 通辽 028000)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以来,中国人民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了一条独立自主、适合自身实际的发展道路,我国在各个层面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果。其中,村民自治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开端,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全面发展,现已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立法已经形成一个位阶比较完整的体系,包括宪法中的基层群众自治规定、村民自治基本法、其他立法中有关村民自治的规定和专门性地方立法。村民自治立法的制定和发展在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回顾村民自治立法的制定和发展过程,我们看到,时为全国人大领导的彭真同志在其间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立法的通过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他对我国村民自治立法的发展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一、推动宪法确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依据,是法律自身合法性的基础。村民自治涉及社会主义民主,农村居民政治上自治权利的行使、国家权力与人民自我管理权利的界限、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都属于宪法问题,需要宪法和法律加以明确。在村民自治立法体系中,宪法中有关基层群众自治的规定是根本,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彭真对村民自治立法的贡献首先是在宪法修改中大力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入宪,为有关村民自治的下位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由叶剑英任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宋庆龄和彭真任副主任委员。由于当时彭真忙于“两案”审判工作并主持中央政法委工作,修宪的起草工作初期主要由胡乔木具体负责。但彭真一直关注修宪工作进展,抽出时间多次听取汇报。对一些重大问题,他自己也在调查研究,其中就包括政社分开还是合一的问题[1]1437。

彭真之所以极力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入宪,原因在于他始终关注村民自治问题。早在抗战时期担任中共中央北方分局书记期间,他就号召晋察冀边区的其他领导组织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基层民主选举,健全了基层政权。尽管当时的村委会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层政权组织,并非现在的村民自治组织,但它是我国有史以来村一级最完整的组织形式,村政权的各个组织都基于村民选举而产生,其职能也体现了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一面,带有很强的基层自治特点。彭真参与了建立村政权组织的领导工作,对基层群众的实际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对建立基层群众组织的重要意义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向中央汇报工作时曾提出:在一个村的范围里面群众有些什么事情要办,可以让群众充分地讨论,按照群众的意愿来办。[1]1512这反映了他对基层群众组织发展方向的一种认识,是他对村民自治的最初设想,也成为他在改革开放后积极推动村民自治的原因。这一思想实际上成为了当前村民自治的精髓,也为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村民委员会性质的界定奠定了基础。

彭真对村民自治立法的作用还源于他对城市基层群众管理的经验。建国初期,彭真主持北京市工作,对于城市居民如何组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逐渐有了自己的系统认识。1953年6月8日,彭真以自己的名义给党中央和毛泽东写了一个报告,提出在城市基层建立群众性的自治组织,称为居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基层自治组织。对于政府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他在报告中提出应当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1]1513这个报告经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而获得通过,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央批准的这个报告中的原则制定的。这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开始。可以说,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立就是彭真在根据地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经验在城市基层的伟大实践,如果没有彭真深入研究基层自治、提出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就没有后来的基层自治制度。因此,可以说彭真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奠基人。他的民主理念不仅体现在他个人的工作实践中,也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进程。

对于广大农村基层如何实现民主,彭真曾经说过:我们一直想把居民委员会这种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形式推广到广大农村,但后来我们忽视了这件事。[1]1513他指的是农业合作化运动后,农村的生产关系急剧变化,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客观上没有给村民自治留下空间。

因此,改革开放后,他又开始重新思考农村的基层自治问题。针对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彭真在1980年12月16日同项淳一、顾昂然谈修改宪法时,曾不无遗憾地谈到,宪法修改中一个最大的缺欠是没有解决基层政权问题,他认为政社合一的形式有毛病。[2]84他主张改革基层政权组织形式,政社分开。1981年6月16、17日,杜润生向彭真汇报农业和农村问题时,彭真着重提出了基层民主问题,再次提出政社分开。[1]1437彭真的这一主张,是在长期主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实践基础上,真切关心基层民主、关心农民和农村发展、不断进行调查研究而最终形成的系统的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说,彭真的基层自治思想是高瞻远瞩的。后来的实践证明,我国的城市和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按照彭真当年的设想在发展。由彭真主张发起并不断发展完善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增强广大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从1981年7月起,彭真具体主持宪法修改工作,更加直接、频繁地关注村民自治问题。7月28、29日,和之后不久的8月1日至4日,他连续约请农牧渔业部何康等人和北京市农业系统的同志讨论政社分开和基层政权问题,其间他还提出了制定基层政权组织法的设想。[1]144410月3日,彭真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会议,在会上再次重点强调基层政权问题:政社要分离,一个是经济组织,用经济办法管理,一个是政权,用行政的办法,行政命令是要执行的,这两者根本不一样。[1]144712月,彭真向中央报送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城乡基层政权问题是重点问题之一。[1]1454

1980年,广西宜山县合寨村在没有得到当地政府指导的情况下创建了村民委员会并取得良好效果,当地纷纷效仿。这一情况汇报到北京,彭真从新华社内参上看到这一动态,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立即指示法制委员会和民政部组织人员成立调查组,到广西实地调查村委会的进展状况。调查组回到北京向彭真汇报了调查情况,彭真认为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对修改宪法大有益处。这为彭真认清村民自治的走向、推动宪法中确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奠定了实证基础,也更坚定了彭真关于基层政权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关系的立场。在邓小平支持下,1982年2月末形成的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基本明确了基层政权要政社分开的规定。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几项重大规定,明确了改变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确认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使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宪法中最终确立,为后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彭真充分肯定基层自治的伟大意义,他认为,基层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民主不仅仅是在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中体现,也应该在基层自治实践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需要普通人民不断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不断锻炼,逐渐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提高民主参与意识。所以,就村民自治未来的作用,彭真作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一定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进程。[2]418如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一地位的取得离不开彭真在当年宪法修改过程中对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的持续关注。正是他较早地关注基层、关注农村,不断思考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问题,高瞻远瞩地提出政社分开、建立基层自治组织的主张,才有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快速提高,才有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基层民主乃至社会主义民主也才有了更为明显的真实性和广泛性。

二、主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一)主持和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1982年宪法通过后,彭真非常关心宪法实施和法制建设问题。在农村基层建设方面,当时最主要的任务是按照宪法的规定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同时也要进行村民自治立法,指导建立村民委员会并发挥其作用。为此,彭真多次就政社分开、乡政权建设、村民自治问题与有关党政干部谈话,提出自己对村委会地位和作用的看法,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促进政社分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1983年初,彭真亲自到杭州调研。在杭州期间,他多次与有关领导谈话,宣讲政社分离的必要性和村民自治的作用等。例如:1月16日上午,彭真同浙江省和杭州市政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谈乡镇政权和居委会、村委会的设置及作用等问题,强调政社必须分离;1月31日,又同浙江省委常委谈乡政权及两委问题;2月3日下午,彭真就乡政权问题同刘复之谈话指出,居委会、村委会都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群众选举产生,要民主,要群众自己商量、自己管事,我们支持、帮助。[2]177

回京后,2月26日,彭真出席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时就村委会性质和作用、乡政权建设问题发表讲话,要求加快村民委员会在全国农村的设立。他几次提出,为了实行好基层自治,光有宪法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像当年对居民委员会那样,为村民委员会制定一个单行法。[1]1515

民政部根据彭真讲话精神代拟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设立乡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稿)》。1983年3月30日,彭真审阅这个通知稿并作出重要批示。经过修改,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根据中央精神,一些地方先后制定出村委会工作简则。4月11日,彭真召集民政部、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负责人开会研究农村政社分开、设立乡政权等问题;第二天,又就乡政权的规模问题致信陈丕显、民政部长崔乃夫,提出自己的看法。[2]187-188他始终对村民自治抱着极大热忱,时时关注。

根据彭真指示,民政部的同志一边深入农村基层进一步调研村委会情况,一边综合各地制定的村委会工作简则而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在起草期间,彭真亲自主持该法的起草制定,先后发表7次重要讲话[3]9,14。在起草工作遇到各种思想障碍的时候,彭真总是挺身而出。[3]9最终,于1986年9月5日形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后由国务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推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通过

1987年1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民政部副部长邹恩同就《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向大会作说明,其中特别强调,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工作。[1]1516这就是说,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而是由村民自己组织起来依法进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这一条款实际上就是在彭真指导下形成的。宪法第111条虽然规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当初修宪时考虑当时政社合一的实际情况,故未明确基层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而是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授权让法律根据未来实际情况确定二者关系。应该说,宪法这样规定是比较恰当、符合实际的。到1986年9月上述立法草案形成时,政社已经分开,全国农村都已建立村委会,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按照彭真指示,民政部起草的条例草案明确了二者之间是指导关系。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立法草案时,对这一规定争议很大。该论争持续时间之长历史罕见,这也是建国以来一次极为罕见的程序化的、民主化的论争。许多委员批评草案第2条脱离实际,主张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改为领导关系,理由是:村委会现在实际上起着一级政府的作用,乡政府的许多工作要靠村委会落实,如果定为指导关系,村里有些事情乡政府就不好管,也不能干涉,政府的许多工作就会落空。[1]1517反对的意见似乎很有道理,很符合农村的实际。相反的意见是:宪法规定了村委会是农民的自治组织,就应当肯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但这并不是说村委会可以拒绝政府依法交办的任务,脱离政府的监督。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对法条的说明和解释加以解决。分歧和争论并非偶然。会上的不同观点反映的正是当时全国各地对基层群众自治的不同认识,其实质在于要不要基层自治、农民群众自己的事情是由政府包办还是由农民自己办理。[1]1517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看到会上的分歧,于3月11日晚给宋汝棼写了一封信,坚定地说:把村民委员会作为乡镇政府“手脚”的意见“即使是多数,也不宜盲目采取”,“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这个基本性质不能改变。如果乡(镇)政府下面需要有‘手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缩小乡、镇的范围;二是乡(镇)政府在村设办事机构或根据工作情况设临时工作组,也可以考虑建议人大修改宪法,设置村一级政权,它的任务应同作为群众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任务严格分开”,“如果这个任务不能很好解决,可以继续研究讨论,推迟到下次常委会再通过”。[1]1518-1519

对村委会与基层政权关系的争论如此激烈,是彭真预先没有想到的。虽然他坚定地主张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他并没有凭借自身的地位和权力而强制性地推行其主张,而是采取民主的方法,耐心地进行解释和说服工作。在3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联组会上,彭真讲话说:办好村委会组织、实行基层直接民主意义深远,会使群众逐步养成民主习惯,这是一个很实际的民主训练班。[1]1519他认为,我们要加快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在基层就要实行直接民主。他通过讲道理,解释和说明村民自治的重大意义,说服参会代表。

3月25日,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开幕。会议期间,经彭冲副委员长提议,大会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改名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争论的焦点依然集中于“指导关系”。[1]1520

草案审议期间,彭真每天通过看简报、听汇报等方式,密切关注草案审议情况。4月4日下午,彭真主持召开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的主席团会议。他对本次大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抱有很大期望,请大会主席团的同志多做一些工作,解决争议问题。彭真内心深厚的民主自治意识是无法更改的。民主自治是在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影响极其深远的中国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在战争期间和建国初期一直高度集权的体制之下,各级干部非常习惯领导和下令而不习惯指导,认识不到自治的功能。如果是一个没有民主自治意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肯定会支持反对基层自治的一方,阻止基层自治的实现。那样,生动活泼的乡村,就可能一下子成为万马齐喑的基层。还是这天下午,彭真留下主席团常务主席开短会。他作了开诚布公的讲话:基层自治组织开始是群众和地方上搞起来的,现在看来它是十亿人民的“民主学习班”,人民能够从这里学习民主,它是学习班,也是实习班。彭真还说:我们国家(已经)相当集中了,多少年就是这么干的。[1]1522彭真的讲话有这么几层意思:这是地方群众自己搞起来的,不是谁的恩赐;社会主义国家,连一点点自治都不给,说不通;这不是战争时期,什么事情都由上级下命令;长治久安是靠民主和自治,不是靠强迫命令。这个讲话的理论锋芒其实很尖锐。

草案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的规定,不但一些地方代表不同意,就是高级干部直至副委员长也有不同意的。他们反对,不是跟谁过不去,而是与长期以来农村工作的惯性有关。试想,农村的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四清运动,哪次不是上级直接领导下级,直接领导村民们、村干部们?宪法规定村委会为群众自治组织,大家没太在意,毕竟宪法只是原则性规定。现在看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直接地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人们才感到接受不了,所以许多代表开始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计划生育工作、税收工作、粮食征购工作本来就让人焦头烂额,现在让村民自治了,对这些本就难以开展的工作不是雪上加霜吗?所以这次立法说服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

4月6日,全国人大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座谈会,彭真到会听取意见。[1]1522座谈会开到中午不能再开下去了,彭冲请彭真讲话。彭真再次讲了宪法有关规定后,重点阐述了村民自治的意义。他说:搞社会主义民主,需要有一个人民自己办自己事的组织。现在人民要办的事,许多事国家替他办了。其实,村里的小学有了危房,大家动手一修也就行了。政府要修就又得收钱,收钱就是摊派。又如村里的懒汉和赌博的人,村里自己管就管得了,抓到乡政府训一顿,回来照旧。[2]401彭真还说:大家反映乡干部任务重,上面“系统”中间“笼统”下面“总统”。从这方面考虑,把乡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改成领导关系,或者改成什么,我都赞成。但有一条,不能对群众强迫命令。合理合法的事,群众不会反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事,群众就会抵制。从这方面考虑,写“领导”合适还是写“指导”合适,可以再推敲一下。我们再开一次代表团团长会,先把村民自治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定下来。群众自治是需要的,不然人家问,搞这么多法你们都很积极,为什么对群众自治的法不积极,我就回答不上来了。[1]1524-1525午饭后,彭真没有休息,会上的发言和反映的情况使他的心情很难一下平静下来。这次大会之前,他预料到对村民自治问题肯定会有不同的意见。但不同意见这么多、这么强烈,是他没有完全预料到的。他感到前一段对这件事想得有些简单了,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1]1525

眼看会议行将结束,对立法草案还没达成一致意见,仍需进一步探讨。4月8日晚,彭真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汉斌、几位副秘书长和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约到家中开会说,由于一些代表对草案还有不同意见,在大会上表决通过这个法效果不好,建议由大会作个决议,原则上同意这个草案,授权常委会继续调研修改后再表决通过。[1]15294月11日,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通过了这个决议。

会后,法工委和民政部的工作人员又继续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调研,提出新的修改草案。这次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其中涉及村委会自治性质的内容有两项:一是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建议在第2条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二是关于村委会的任务,建议在草案第6条中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1]1530-1531这两项规定都是吸收代表们和地方上的意见而补充的,这样既保证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又增加了村委会配合乡镇政府工作的法定义务,维持了彭真所提出“指导关系”。

1987年11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从18日开始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为了草案顺利通过,彭真又做了大量工作。他先是要求王汉斌在审议草案之前了解各地方对草案的意见,并对王汉斌征集汇总的意见进行详细分析。18日全天和19日上午,会议连续审议草案,各位委员的看法越来越趋于一致,但也有少数不同意见。彭真看了全部会议简报,19日晚又把草案修改稿的条文从头到尾仔细看了一遍,并作了修改和调整,使对村委会性质、任务和它与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更集中、更明确。22日下午,彭真邀请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列席会议的负责同志座谈,征求他们对修改内容的意见。大家一致赞成这些修改内容,彭真的民主风范也使与会者为之感动。[1]1532-1533在23日举行的联组会上,彭真又系统地讲了自己的思考。针对一些同志满脑子长官意志、瞧不起群众民主意识、认为无法搞自治甚至把自治看成群龙无首的一盘散沙等思想问题,彭真说: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4]彭真在重申了村委会的性质、任务和它与乡镇政府的关系之后,还集中强调了村委会组织法的实施问题。彭真的讲话对各位委员统一思想认识、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意义,对村委会组织法的顺利通过,都起到了直接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过程反映了彭真工作中的民主精神。彭真自始至终耐心说服,采取了民主立法的规则,没有一丝一毫的强迫命令。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讲解村民自治的重要意义,阐明宪法精神,最终赢得了绝大多数人支持,使议案顺利通过。彭真当时既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可谓位高权重,但他并未强行贯彻长官意志,不搞一言堂,而是充分发扬了民主精神,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个立法的重要性,从而获得更多人的支持。这不像有些领导干部,随着职位的提升,就逐渐听不进去不同意见,似乎官当得越大自己就越正确,因而脱离群众,远离民主。所以,彭真的工作方法也是值得我们所有领导干部学习的。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历时4年起草的基本立法,终于在彭真的辛苦工作之下诞生了。该法首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特别明确了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为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这是彭真为之付出巨大心血、多次卓有成效工作的结果,是彭真披肝沥胆、呕心沥血做说服工作的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宏伟事业的一次胜利。

三、对完善村民自治立法所起的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后,自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尽管立法已经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它与基层政权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仍然有不同看法及做法:有人认为,村委会仍然应该是行政组织,将村委会性质规定为自治组织的愿望是好的,但不符合当前的历史实际,因为我国的农民没有经过民主训练,不具备必要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的民主素质;还有人认为,立法规定的基层政权与村委会之间的指导关系在实践当中行不通,乡政府工作难做,任务无法完成;在这样的背景下,甚至有极个别地方建立了具有行政性质的村公所。[3]14

这时,年事已高的彭真已经从领导岗位上退了下来,但他仍然关注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情况,关注村民自治工作和基层民主建设情况的发展,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参而不管”[2]462。在到山东、新疆、广东、湖南、湖北等地考察过程中,多次到农村和农民家里了解情况。1990年4月27日,彭真召集王汉斌、崔乃夫、顾昂然等人,听取民政部关于京郊乡镇机构设置情况调查的汇报,就基层政权建设中的问题谈了自己的意见,最后说:“基层政权建设问题我在位时没有完成,现在一想起来心里就很不安。”[2]462基层政权建设关系到村民自治的范围,关系到基层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公共事务等方面,可见,彭真一直将搞好基层自治当作自己的使命,真切地关注基层、关注农村。1991年,89岁高龄的彭真再次就基层政权、村民自治问题同民政部长崔乃夫作了一番交流,对坚持村民自治、维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给做具体工作的人很大鼓励。[3]14

经过6年实践,民政部于1994年着手修订该法。其间彭真虽未直接组织实施该法,但始终关注试行情况,通过调研和谈话等方式落实村民自治、检验立法科学性,为完善村民自治立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他逝世后,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四、结语

从建国初期提出在城市建立居民委员会,促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出台,开始在城市初次实行基层自治,到80年代初宪法修改时极力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入宪,为村民自治立法提供宪法依据,再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通过,正式全面发展基层群众自治,最后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立法颁布,村民自治工作进入全面推进的新发展阶段,整个过程中,彭真所起的作用无可替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这两方面要求的实现都需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功能,不断加强和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彭真在立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他解决问题的立场、方法及其反映出的民主法治思想,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工作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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