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礼乐教育背景下的法治与德治

2018-02-24 01:38邓晨夕
新乡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礼法德治礼乐

邓晨夕

(新乡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4530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就是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力量来治理国家和社会。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存在大量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内容,尤其是儒家的礼乐观以及礼乐教育,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和法治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礼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起源很早,而且贯穿了整个传统社会时期,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中起到了重要的调节作用,调整着人、社会、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理论和社会的发展,儒法合流,礼与法逐步相互渗透,以礼乐育德,起到了法治与德治的双重效力,影响着中国文化的价值体系,对中国历史和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引礼入法理论的形成

礼是自古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中华民族的母德之一。孔子推崇周礼、孟子发扬孔说、荀子提出隆礼至法,这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理论的形成过程。之后,儒学这一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法文化、德文化,使礼法与道德在中国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儒学引礼入法理论在子学时代形成,之后经过汉董仲舒新儒学、魏晋玄学、隋唐德刑并重、宋元明清理学等几个发展阶段,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发展,儒学的礼法观念与道德伦理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并直接影响了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

西周统治者在商代宗族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体系完备、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其中的宗庙祭祀制度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礼乐文化,对我国思想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礼坏乐崩、诸侯竞相争霸,据文献记载,春秋300年间,“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1]760,战国 250余年间,发生大小战争220余次,“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2]132,在这样的动荡时代,各个阶层的学者纷纷提出挽救时局的思想见解和学说。孔子开创的儒家学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儒家思想在西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理论化、系统化,将家族仪礼与社会伦理道德发展为国家制度性的“礼法”,进而追至“仁”,这样就以遵守社会秩序的心理与人性为基础,将礼法结合起来,并形成治理国家的思想。

从孔子开始,“将原有的制度,加以理论化”[3]43,儒家思想上升到了理性高度,形成了关于家庭、社会、国家的治理学说。孔子对于周礼,知之深而爱之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4]28,孔子一生以继文王周公之业为职志。孔子认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4]7。礼的作用以遇事做到恰当而可贵,国家治理要用一定的规矩制度加以节制,宽严相济才可行得通。孔子讲“礼”,已注重“礼之本”,不只是形式而已,这使礼学理论的发展获得了认识上的提升。应用到政治上,孔子主张恢复周礼、主张“仁”,以“礼”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以“仁”强调道德的力量。

孟子是在人性善的基础上发扬孔子的学说的。孟子反功利,倡导人性皆善,人皆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端,进而扩充为“仁、义、礼、智”,以辞让之心为礼之端,认为礼直接发端于人之善性,礼是修身立德的根本途径。孟子指出,“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2]152,从性情而非宗教的角度探讨了礼乐生活的内在本源,进而阐明礼乐制度、礼乐的道德教化功能与人之心性、道德修养的内在联系。上升到国家层面,孟子主张仁政,以礼规范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以道德修养提升内在行为,也就是孟子所言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惟仁者宜在高位”[2]121,让有道德的人执政、执法,法与德并重,方可为政。

荀子将孔孟学说与现实更进一步相结合,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侧重于礼对人的行为的外部规范,重视礼法对于协调人们关系的作用,认为人的欲望有多寡,社会需要建立道德制度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荀子以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不能不注重以礼矫人之性也,这也是礼存在的必要性,这一点和孟子主张相同,惟“好利而恶害”的主张不同于孟子。荀子认为人性中的善与美都是后天努力的结果,突出人的地位,更加突出道德修养的必要性,本质上和孟子的性善论不是相悖,正是对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荀子认为“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3]172,故“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情性”,在理论上扩充并完善了“隆礼至法”的内容和功能,以礼调和自身以及自身与他人、社会的关系,如思亲之情,饮食求乐之欲,权利之欲,以使之皆遵守“礼”的规范,达到调和社会、个人恶欲的目的。把自然性情与社会行为准则结合起来,以礼以德和以法以刑合璧,礼法结合。至此,儒家“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理论形成。

二、“礼法结合”在实践中的发展与应用

汉初崇尚黄老之道,兼收其他各家学说,将儒家的仁义、法家的刑名、道家的无为糅合在一起,形成了黄老刑名之术。董仲舒将三纲神秘化,融合法家思想以维护大一统和专制皇权,形成新儒学。新儒学和国家治理实践相结合,影响着法律,并成为法治指导思想,主张德主刑辅。这一思想是对孔子“宽猛相济”、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隆礼至法”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玄学兴起,儒、玄、佛、道相互冲突与整合。儒家思想并未退出历史舞台,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获得新的发展。统治者进一步贯彻儒家所倡导的礼义原理、伦理道德标准,将儒学的“礼”引入法律,使得礼、法进一步融合,如“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法律制度的颁布与实施,法治更加儒学化。

隋朝重视德治、仁治,依然是以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理论,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但只有以德治思想为指导,才能达到治理好国家的目的。主张以德为主、德刑并用,强调宽法轻刑。唐代沿袭隋制,推行的是“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认为德礼是政教之本,刑罚是政教之用,德礼与刑罚既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统一的,二者在治理国家中各有其功,缺一不可。礼法结合在隋律和唐律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原来属于礼的许多规范被赋予法的外在,完满地体现了礼与法的结合。

宋元明清时期,宋儒进一步将三纲奉为天理,儒学发展为理学,并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理学更加重视礼法结合,使得天理法治化,天理即为国法,赋予其不可抗拒性,执法以顺应民情,也就是伦理道德,增添法的伦理性,以此确保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

从上述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理论与实践中可见,“礼法结合”一以贯之,受到了西汉中期以来历代统治者的推崇,影响深远。儒家思想占据支配地位,也体现出了其思想文化的多源性,儒学最关注现实问题,并不断与时俱进,以达到经世致用之目的,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理想。所以说,儒家思想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并没有忽视法的作用,而是十分重视引礼入法,将法与德紧密结合,以礼移民风,引领道德,以法匡正善恶,弘扬惩恶扬善之精神。

三、儒学重视礼乐教育的育德功能

儒学注重伦理道德修养,重视人际之间的温情,认为修身是人生第一要务,途径就是通过礼乐教育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引领社会风气,建立良好的个人道德和社会风尚。儒学以礼入法,以礼含德,影响法治,同时重视德的培育和修养的提升。其育德的方式不仅体现在以“礼”节制人之欲望上,还体现在以“乐”调解人之性情,使其发而得中,以达到调和己身以及与他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上。

其一,“导之以德教”,“德教行而民康乐”[3]195,注重礼对德的培育功能。儒学主张发挥礼的作用,移民风,树道德。子学时代,儒学从探讨人性的基础出发,重视礼对人性的节制功用,调和自身的诸多情欲,使之符合人与人之间的标准规范而不相冲突,进而调和社会秩序。孔子注重人之真性情的流露,同时又要 “以礼节之”,使其“中”。孟子主张性善,认为人皆有辞让之心,而礼正是辞让之心的具体表现,孟子云:“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2]138“节”“文”是礼的功用所在。荀子主张性恶,作《礼论篇》专门对礼的理论进行论述,认为人都有欲望,如果不加以节制,那么人与人之间必然相互冲突,致使社会混乱,所以需要礼的存在以防止冲突,正是因为人的天性如此,才需要以礼束之,进行正向引导,积礼仪施德教,使民和亲。故主张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不宁。

可见,子学时代,儒学主要从人性出发,完善礼的理论,并认为礼可节制人之性情,修饰人之性情,实现德育的教化功能,这是礼区别于法的重要一点,也是礼最大的价值,因为“礼所规定,多为积极的。法所规定,多为消极的。又法有国家之赏罚为后盾,而礼则不必有也”[3]195。 不论古代还是现代,人性是一样的,不同的是社会条件和环境,而儒学对礼的应用正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所以,摒弃封建政治礼教因素,汲取礼仪的普遍理论,尤其是在道德建设方面,发挥礼之用,继承优秀的礼文化,施德教,主法治,这对于实现德治与法治相统一具有参考价值。

其二,重视“乐”育德的教化功能。乐可以引导社会风气,培养人的道德情操,这也是乐的根本意义所在。孔子重乐,云:“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4]80意思是诗使我兴奋,礼使我能在社会上站得住,音乐使我的所学得以完成,孔子把乐作为他教学工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孟子同样注重乐的教化和道德修养功能,认为人皆有仁、义、礼、智四德,表现于社会即是人伦,“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2]138,乐的实质就是乐从做仁义之事中得到快乐。荀子的《乐论篇》和《礼记·乐记》对乐展开详细论述,认为乐之功效,在于节制人之性情,使其发而合乎道,也就是合乎“中”,并赋予其现实意义,把德行放在首位,把乐之艺术形式和道相结合,通过外在形式达到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突出乐的道德教育功能。

“礼乐教化是培养人文精神的重要途径”[5]。在礼乐观的影响下,以人生为枢纽、以树立高尚品德为目的,德智合一的传统教育方式,在伦理道德的培育和德治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以成德建业、厚德载物为人生理想,遵道贵德,虽箪饭陋巷,不改其乐,这种道德至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精神,尤其值得提倡和追求。“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虽然已经过去了,但它也是将来中国新文化的一个来源,这不仅是过去的终点,也是将来的起点”[6]。

四、儒学引礼入法与德育之道的启示

要解决现实发展中的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今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还要运用历史积累的智慧和力量。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在长期的发展和影响中,礼乐教育背景下形成的伦理道德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这是对社会生活秩序和个体生命秩序的深层设计,具有普遍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哲学思想、人文精神、教化思想、道德理念等,可以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启示,也可以为道德建设提供有益启发。对传统文化中适合于调节社会关系和鼓励人们向上向善的内容,我们要结合时代条件加以继承和发扬,赋予其新的涵义。

第一,儒学的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仍具有时代意义,但应批判其重德轻法的片面观念。

礼法结合,实则是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表现为以礼为主导、为内涵,移民心于隐微;以法为外表、为准绳,彰显善恶,止恶劝善。儒学引礼入法理论及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对中国政治和文化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综观之,在儒学思想的指导下,法治与德治思想表现为以德为主,以法为辅,使得中国政治伦理化,传统社会以政治伦理秩序代替了法律秩序,伦理道德大于法律,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等特征,使得法治长期依附于政治和伦理道德,无独立地位。这种价值取向凸显了德治,弱化了法治,应当避免。鉴于此,应该明确法治的独立地位,依法治国、依法治政。法,从大的层面讲是国法,从小的层面讲是个人行为警戒线,是治理社会与国家的准绳;德,从大的角度讲是人性的基本道义,从小的角度讲是人与人相处须遵循的基本伦理。用法治理天下,用德润化人心,二者相辅相成。

第二,树立正确的礼仪观,重视“礼”对言行规范的节制、文饰功用,提高个人道德修养,涵养良好的社会风气。

中国乃礼仪之邦,儒家的礼文化,历经几千年历史和文化的积淀,不可避免精华与糟粕并存。儒学从人性角度探讨礼的起源,认为礼可实现人的外部和内部行为规范,外则调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内则中和一己之身。礼使人能近取譬,推己及人。己之所欲即施于人、知礼好礼、注重礼仪是立身处世之必需。孔子的“不学礼,无以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的“博我以文,约我以礼”,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见利思义,荀子提倡礼可节人之欲等,都十分注重习礼和以礼修身,加强个人自身内在的道德修养,这些仍是站得住脚的立论。从历史上来看,以礼育人、以礼育德,通过日常的行为规范积极引导,确实在伦理道德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仁爱孝悌、谦和好礼、修己慎独、见利思义、笃实宽厚等优良传统美德,以及体现为仁义、诚恳、尊重、体谅、理解、中和等忠恕之道的优良品质,今天仍须继续推进。所以,应该树立正确的礼仪观,摒弃封建礼教,传承礼仪文化,发扬传统的优良美德,充分发挥以礼育德的积极价值。

第三,重视“乐”对人文精神的涵养,对人品德的升华;重视“艺”对德行的育化作用,移风易俗,引领社会风尚。

孔子一生重视乐,并把乐视为人生追求和教育事业的最高境界,但未有专篇论述。荀子著有《乐论篇》及《礼记·乐记》对乐之起源及其与人生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乐”就是乐,由人心生,发于声音,是人情所不可缺少的,人不能不快乐,乐可以调节人的性情,使之合乎道,也就是文以载道,道可统艺,可以通过“乐”艺的培养,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建立起道德的自觉性。从人性,以及乐之起源和乐对于人生的关系等出发而建立的乐论,这种教育方式具有可借鉴性。《礼记·乐记》篇把德行放在首位,艺事居次位,认为通过技艺的培养来陶冶情操,涵养品德,育德才是乐艺之道,乐存在之根本所在,这是乐教基本精神之体现。楼宇烈说:“音乐的根本在于培养人的品德和德行,而不是培养人的艺事。”[5]真正的乐教应该是通过外在形式追求人生的最高境界。即便是在当代,艺术的培养也应该如此,而不是为技艺而学艺,因而加强文艺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对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非常有必要。所以,以最容易触动人心,可快速传播、感染人的方式,以乐育德能较有效地移风易俗,正德明志,以乐调节人之性情,使人有节而得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培养高尚的价值取向和品德。

第四,法治不违背道德,德治不绑架法律,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立德树风。

提倡礼乐教育下的法治与德治,并非提倡“春秋经典决狱”、德主法辅的做法,而应保持法治的独立性,严格依法办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裁决不违背道德,这对于在社会上建立良好的司法效应、树立法律权威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样,道德也不应该绑架法律,应以礼乐育化道德,充分发挥道德的示范作用,使德治成为法治的必要补充。可以说,德之导向多为积极的,法之规定多为消极的,德是治理社会的核心导向,法是治理国家的坚强后盾,法治也就是依法护德,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以德治国就是进行正向引导,通过内在的自我约束与管理,自觉服从社会秩序;依法治国就是通过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以外在的规范设置不可触犯的空间。二者内外结合,相辅相成。

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1]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 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

[3]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4]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 楼宇烈.中国文化的艺术精神[J].中原文化研究,2017(2):5-11.

[6] 冯友兰.阐旧邦以辅新命[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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