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犯罪类型中犯罪中止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2018-03-19 15:02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教唆犯犯罪行为意志

孔 璇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黄岛 266500)

一 犯罪中止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就是犯罪中止。”可知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 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 还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后至犯罪结果出现之前阶段。有些学者认为“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当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1]。但也有部分学者将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犯罪未遂的性质结合起来进行界定,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 是在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下,犯罪行为没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2]然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是在考虑了我国国情基础上,并且是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下,将犯罪中止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是较为科学也是人们普遍接受的界定。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时间性

所谓的时间性是指在什么时间内发生犯罪中止才能够成立。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有较为明确的界定,是指 “在犯罪过程中 ”。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犯罪的过程就是行为人的犯罪活动过程,开始于犯罪预备阶段,终结于犯罪既遂阶段。因此,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应当表述为“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结果发生的全部过程”。

2.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区别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为本质的特征。所谓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将犯罪实施完毕的情况下, 基于本人的意志因素而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 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否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是此特征的根本要求。若停止犯罪行为不是出于行为人自愿,而是因为客观条件无法完成犯罪或实施过程中由于心理障碍被迫终止了想要完成的犯罪,此种情况是犯罪中断而非犯罪中止[3]。

3.有效性

有效性强调的是犯罪中止本身的特质,并不强调此种行为在实际当中是否发生真正的效果。首先,这里的有效性是相对犯罪的既遂结果而言,即使已经中止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发生因果联系,其中的有效性也不应当被否认。其次,在不能实施的犯罪当中,既遂结果虽然不发生,但在这之后的实施行为若能够满足上述要求,也可成立犯罪中止有效性[4]。最后,行为人自动有效阻止了犯罪行为,却因不可抗力或意志以外的因素,变成了犯罪既遂时,若上述因素存在,且危害结果与犯罪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依然可以构成有效的犯罪中止。

4.彻底性

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彻底性指行为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原来犯意,客观上彻底停止自认为本可继续的犯罪行为,且行为人以后也不打算再实施此犯罪。这里可以理解为:行为人认为其能实施犯罪,但不想继续进行,且采取积极行为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已足够,不必再考虑中止动机。

二 有关犯罪中止的不同认定

(一)单独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前文中说过,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自动性,这就要求我们应注意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指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5]。笔者认为单独犯罪中止的意志之外的因素应当从性质和量的程度两个方面来考虑:

1.性质上的不同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阻碍其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活动的因素。这些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大致可分为外界因素、行为人自身实施犯罪的不利因素和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外界因素包括:被害人、自然力、物质阻碍和环境时机等;行为人自身实施犯罪的不利因素包括:身体状况、能力及常识技巧的欠缺;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包括:对自身情况、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性能、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或必然发生的错误认识。

2.量上的区别

成立犯罪中止除了需要意志以外的因素,还应当具备另一要素即足以阻止犯罪人的犯意,停止其正在实行的犯罪行为。例如,行为人遇到的不利客观因素明显不足以阻止其行为继续实施或者依旧可以完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即使中止犯罪,也不应该把上述因素归结成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中止形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参与共同犯罪的类型方式不同,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6]。笔者认为,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若想成立犯罪中止应有不同的要求。

1.组织犯的犯罪中止

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在刑法理论中将其称为组织犯,集团内的任何一个成员,如果他实施的行为在集团策划之内,即使组织犯并未参与犯罪过程也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对于组织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就需要严格限定范围。通常而言,组织犯不可以简单地采用消极放弃的态度或离开集团的方式来构成犯罪中止,而是应该通过恰当的行为和积极的态度来减弱甚至抹掉自己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在集团犯罪活动实施前,组织犯要中止犯罪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阻止集团实施的预备行为;其次,阻止实行犯实施策划的犯罪活动;最后,将犯罪集团解散。解散是组织犯特有的犯罪中止的条件,也是构成犯罪中止的必备条件。

2.实行犯的犯罪中止

实行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在犯罪实行的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在只有单个实行犯的场合,该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对是否发生危害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与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相同,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即具备有效性。而在全部或者部分实行犯的共同犯罪中, 某一个实行犯要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一般的情况下, 仅仅靠消极地停止自己的行为还不够 , 还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消除自己先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和作用。

3.帮助犯的犯罪中止

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由于犯罪阶段的不同,决定了帮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不同。在犯罪行为开始前,只要帮助犯不予提供有效帮助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着手实施前,帮助犯若想犯罪中止成立就必须及时有效地撤回其帮助,并想办法制止剩余罪犯凭借其提供的条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而在犯罪实施过程,如果帮助犯能够积极主动地阻止实行犯正在实行的不法行为,就能构成犯罪中止。

4.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是凭借劝告唆使、威逼利诱等方法,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按教唆者的意思实施犯罪,这里实施教唆行为的人即教唆犯。教唆犯的犯罪中止有下列几种情况:第一,教唆预备阶段,教唆者还没着手实施教唆行为,只要其放弃教唆的犯罪意图,即可成立中止;第二,教唆者已着手实施教唆行为,但教唆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此时,不仅需停止教唆行为,还要设法使被教唆者放弃犯罪意图,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三,教唆犯已将教唆行为实施完毕,被教唆者已接受并即将实行被教唆的犯罪内容,这时只有教唆犯制止了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且及时有效,犯罪中止才可成立;第四,教唆行为实施终了,被教唆人已经实施了部分行为,但犯罪尚未完成,通常情况下,教唆犯需要阻止被教唆人进一步实行犯罪,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五,教唆行为实施终了,被教唆人完成了全部犯罪行为,但危害结果尚未发生,这时只要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自然也可成立。

三 我国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及完善建议

(一)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此条款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7]:第一,对于中止犯应作何处罚,首先应该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应当是免除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而对中止犯的行为做出相关决定的根据是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就应免除处罚;造成危害结果的, 则应减轻处罚。

第二,条款中规定的是 “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而不是 “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是为了达到让犯罪分子积极有效停止犯罪或者放弃犯罪意图,进而减少犯罪的目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趋向合理化与人性化。

笔者认为,根据折衷原则,对于几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中止犯而言可以不予惩罚。但是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中止犯而言,不予惩罚有违背刑法立法之目的。因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处罚。

(二)立法建议

第一,我国对犯罪中止犯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立法的科学价值取向。再者,《刑法》第24条的规定容易让人误以为犯罪中止和中止犯是同一概念,区分困难容易造成逻辑混乱。但我们可以把两者统一概念或者取消其中一个概念。

第二,我国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处罚参照单独犯罪中止有些过于严格,容易造成司法上的不公。《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犯罪预备的处罚比对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犯罪中止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将共同犯罪中止的界定范围扩大到犯罪预备阶段。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2013.

[2]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2014.

[3]闵俊芳.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的历史沿革[N].江苏经济报,2015-05-13.

[4]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罗丽芳.论犯罪中止[J].法制与经济,2013, (10).

[5]赵志强.犯罪中止制度若干问题探微[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4, (13).

[5]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猜你喜欢
教唆犯犯罪行为意志
时代新人与意志砥砺
利用“短信嗅探”技术实施网络侵财犯罪行为的定性研究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
我国教唆犯法律性质新论
论教唆犯的若干问题
诱惑侦查合法性之认定及此措施下毒品犯罪行为的界定
教唆犯的性质与处罚原则
自由意志的神经基础
3000m跑,锺练耐力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