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职能完善刍议

2018-03-19 15:02
长沙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工会法工会组织职能

廖 麟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湖南 长沙 410008)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英文全称为Trade Union,英文缩写为TU。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指的是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或在某一共同产业领域的个体集合。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为,代表工人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1818年,英国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工会组织——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工会[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工会在全球各国都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和职能。在我国,工会组织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工会的进步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工会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象征意义已经大于实际意义,而在民营、私营等非公企业中则几乎名存实亡。那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会如何不断完善自我职能呢?

一 当前工会现状及问题

工会是中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与劳动群众联系最紧密、接触最直接的劳工组织,也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职能是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其主要作用是关注职工发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辅助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关系的转型,工会由建国时期的国家—企业—工人三级依附关系逐渐演变为三方主体的利益分化关系,而工会制度和模式的一成不变,导致工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

一般情况下,非公企业老板心中的想法是:企业是我的,工会人员工资是我发的,所以工会也是我的。因此在非公企业的发展和运作中,工会难以彰显其作用和价值。对大多数非公企业而言,基本上不设立工会组织,即使设立了工会,也只是应付政府职能部门的检查,工会组织的定位依然是“老板的”。而在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工会人员安排大多由领导说了算,部门和人员待遇也大多由领导说了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秩序的稳定,一个企业的实力提升和经济效益变化与工会组织的关系越来越远,加上工会组织在联系劳工群众、帮扶劳工群众方面的缺失和低效,工会组织逐渐在企业中被边缘化,不被重视也在情理之中。

(二)职能缺失、效率低下

从1950年第一部《工会法》到最近的《工会法》修订,都明确规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但实际上工会的职能人员都由单位员工兼任或者由年龄较大的企业员工任职,没有专业培训、没有具体任职要求,再加上长期工会组织的不被重视,导致工会只有简单的召开工会会议、组织工会活动的职能,《工会法》所规定的其他职能无法实现,工作效率也非常低下。富士康“十三连跳”案、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致使146人遇难的粉尘爆炸案、农民工讨薪遭打案等社会事件的出现,无不从侧面反映了这一实际现状。劳动者在出现合法权益被侵犯时,首先想到的是找领导或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会想到求助工会。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数据显示,2003—2012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高达534万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占到了40%。工会的职能缺失直接导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增多、压力增大,甚至处理效率降低,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从职工权益维护者变为“空壳工会”“老板工会”“御用工会”

就目前市场经济体系下的工会而言,公有企业工会人事权和财政权掌控在领导手里,非公有企业工会的人事权和财政权掌控在企业管理人手中,工会成了企业内部的闲散部门,工会工作必然成为管理人员的一种工具,于是工会成了“空壳工会”、“老板工会”,甚至某些本应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工会反而成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御用工会”,站在员工的对立面,为管理人员服务,导致员工维权无门。

(四)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工作方式陈旧

从诞生初衷来看,工会是工人维权的组织机构,作为底层工人阶级的维权机构,必须具备游刃有余的社交能力、谈判能力、心理分析能力、专业的法律和政策解读能力等综合能力,才能在维护社会化大生产稳定的基础上,更好地协调多方利益,为企业员工获得合法合理的利益。但从我国当前工会体系来看,工会从业人员没有知识纬度标准、心理素质等综合方面的考核和标准,大多是兼职或委派人员,谈不上拥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其工作方式也比较陈旧。

二 导致工会职能缺失的原因

(一)工会具有双重属性

按照组织属性的分类,我国的工会具有国家法团主义特征,具有国家属性和社团属性的双重属性,而双重属性要求工会一方面自上而下代表和维护国家的集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自下而上代表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对于公有制企业而言,当地党和政府控制企业的人事安排权,而企业负责人又控制着工会人事安排权,对于一部分习惯了一言堂和家长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而言,工会负责人似乎就是他的一个下属,在这样的情况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很容易便成为了一句空话。

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以前,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一致,自然也没有资本家剥削劳动力的问题产生,职工群体性的权益得到了党和政府的保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度化,大量的资本开始进入到市场经济中来,企业所代表的资本家(企业主)和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分化立马表现出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仅在2010-2014年的四年时间中,公有制企业数量从153847家减少到130216家,非公有制企业从4683851家增加到7266168家,特别是从事技术含量低(家政、娱乐、餐饮、维修等)、稳定性低、工资低、社会福利和保障低的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在这四年时间内也由26332人增加到31364人[4]。无论是从数量占比方面还是增加数量方面来看,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都拥有了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大部分也沿袭了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管理模式,从而导致工会基本职能缺失,而劳资矛盾却日益尖锐,最终可能导致大量社会原生性组织的产生,他们可能通过罢工、游行或者更加激烈的打砸抢方式进行权益的维护,这将对社会稳定产生很大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调“根本利益一致”,强调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5],但属性和角色的双重性决定了工会很难把握好集体利益和劳工利益的分界线,稍有不慎就会导致控制失误,不是维护了集体(企业)利益,削弱了劳工利益,就是维护了劳工利益,削弱了集体(企业)利益。只有全面梳理工会的权益,回归工会的本质属性,建立畅通的维权机制,才有可能实现工会独立和职工的合理依法维权,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二)法制不健全,工会工作难开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企业工会的法人资格、产生办法、决策办法、相关权益等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没有相应的执行细则来指导企业工会的设立、工作等过程,如《工会法》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6],这种笼统模糊的规定导致了工会的维权和设立只能沿用建国时期的行政指派方式,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下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设立更是无从下手。具体按照什么样标准设立岗位和编制?又具体按照什么制度使工会工作人员执行工会权利?例如,工会要求设5个岗位,企业只允许设1个岗位,究竟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又确定设立几个岗位?又如,《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虽然协商机制确立了,但究竟如何协商、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如何实现、哪些人代表弱势群体进行协商?这些问题缺乏一个健全制度和细则的指导。于是工会工作就在工会负责人的个人理解范围内开展,必然导致工会的工作标准千企千样,从而也无法有效维护劳工权益。

(三)组织不独立,工会性质易改变

目前,公有制企业完全照搬行政组织的设立模式,工会由领导指定设立,工会工作人员也由领导指派,经费亦由企业承担。非公有企业则完全照搬公有制企业模式设立,导致现行工会从组织设立到运行机制,从工作职能到经济来源都控制在领导手里,工会组织无法独立,更无法从实际上代表工人权益,工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工会组织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政府、工人三方权益日益加大分化,企业领导或企业主变更雇佣合约、延长工作时间、降低工人工资、提供恶劣环境等侵害工人利益事件常有发生,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导致了员工自发组织起来,形成原生性维权组织,这一自发性的集体组织若得不到正确引导,很容易发生社会群体事件。例如,2010年,由广东佛山本田工厂劳资冲突事件所引发的全国多地停工潮事件,就是在原生性维权组织领导下的一种弱势劳工群体的自我维权,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 工会职能完善的建议

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在未来经济建设中,要打造“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点强调要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将工会工作视为建设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基层组织机构。鉴于目前工会组织存在上述各方面的不足和问题,笔者建议应从根本定位开始,对工会组织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有效解决,以打造一支强大的工会组织体系,从而有效地进行劳、资、政三位一体的协调和维护工作,使社会用工更加和谐与稳定,使经济发展更为平稳和有力。

(一)确保工会根本属性,使工会回归其本质

西方经典工会理论家悉德尼·韦伯和阿德丽丝·韦伯夫妇在《英国工会史》一书中把工会定义为“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马克·凡·德沃尔则提出“工会是雇员建立起来的协会,通过集体谈判改善雇员的工作条件,提高雇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等[7]。由此可见,历史上工会组织成立的最初目的,就是单纯地维护劳工权益、平衡劳资关系,使社会经济体系得以稳定的进步,并从产业属性上进行区分而组建的具有行业特性的工会组织,如1818年成立的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工会、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等。

中国工会组织的定位和职能变化也经历了几个时期。新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工会把组织和动员职工参加国家建设作为第一任务;1994年《劳动法》颁布,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规定,在工会性质上坚持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在工会任务上,突出维护职能,强调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的统一;在工会活动准则上,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在组织原则上,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在处理工会与政府关系及工会与企事业行政方面关系上,强调根本利益一致,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维护企事业单位合法利益与维护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

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管理体系越来越完善,工会法所规定的各项职能都有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服务组织进行完成,同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猛,非公有企业从业人员大大增加,工会组织应当回归到其成立的本质上来,在维护国家稳定和生产环境优化的基础上,将维护职工具体利益作为其核心职责,并在这一指导原则下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化分工组织进行合理合法的职工权益维护。也只有从体制上解决了工会组织的定位和属性问题,使工会组织回归本质,保持工会组织的独立性,才能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生产效率。

首先,应当明确工会是政府劳动部门保护劳动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益补充组织,它应在政府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有关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其次,工会的核心职能是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维护职工的利益,前提是不危害国家利益,核心是维护职工利益。这样的定位才能使工会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不至于成为“老板工会”、“御用工会”和“空壳工会”。

(二)健全工会法律体系,使其规范运行

就目前工会组织相关的法律体系而言,基本上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界定了工会工作原则、性质定位等,作为指导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则比较笼统而抽象地规定了工会的双重属性和管理权属问题。而对于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如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详细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会设立的流程、权力体现程序等符合实际又可遵照执行的法律体系缺失,必然导致工会不能依法行使维护职工权益,并规范自身的运行和管理。

目前因为工会的边缘化,特别是非公经济体系企业工会的缺失,使得中国工会的职能体现只能出现在一些边缘性的职能上,如组织单位职工慰问、单位职工福利发放等等最边缘的职能,而相对于工人选举权的维护和保障、工人增长型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政府的协商机制……等方面都无法得以实现。因此,我国应当立足于上述定位,尽快出台和完善工会具体执行和操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详细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工会设立的流程、权力体现程序等,必须符合实际又可遵照执行,以此来规范、指导工会的运行。

(三)完善工会制度,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

作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最基层组织而言,工会具有实地了解、长期扎根职工中的优势和特点,一方面可以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规定的流程,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深入职工世界,对职工进行法律、维权意识、维权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职工相信工会,听从工会的建议。所以,工会保障合理合法、有理有节的维权,既不违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属性,又可满足党和政府关于维稳方面的诉求。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附地位的习惯使然,工会的相关制度建设非常贫瘠和落后,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对工会能力的实际需要。

首先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制度、维权分级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制度体系来规范、支持和鼓励工会的维权工作。其次,工会需要在国家法律和制度体系下独立于企业管理体系,并且,无论是工会经费还是人事制度体系等,都应该实现真正的全国联合,而全国联合总工会的管理和服务体系也应当尽快地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会纳入进来。最后,应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资格制度,以打造一支专业的、高效的工会工作队伍。工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才能够有效化解当前经济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多带来的劳资矛盾,满足职工合理合法的权益诉求。

总而言之,在社会化大分工和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当前形势下,如何摆脱工会的资本依附关系,完善工会职能,提高工会的管理和业务能力是当前的重要课题,而相应法律、制度的配套也必不可缺,只有多管齐下,工会方能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生产。

参考文献:

[1][3]王立.论公司监事对职工权益之维护[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Z].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

[4]从沃尔玛案例浅论新劳动法实施中的工会[EB/OL].http://blog.tianya.c,2012-03-25.

[7]王东昱,刘彤.西方工会理论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探析[J].中共党史研究,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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