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致富”与“集体致富”

2018-03-21 05:20李晓平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9期
关键词:李光耀效用共同富裕

摘要:“个人致富”与“集体致富”是人类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两种不同方式,这两种方式各自都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但这两种方式都不能保证必然能够促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富裕”。文章通过对中国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促进了“共同富裕”的实际案例的分析,得出“集体致富”能够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在该集体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能够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效用正相关幅度”比较大,其“效用正相关幅度”能够基本覆盖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

关键词:共同富裕;“个人致富”;“集体致富”;效用正相关幅度

一、问题的引出

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如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较为明显的贫富差距,导致贫富悬殊,就有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从而会对该国家或地区的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带来伤害。所以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最为合理的经济发展目标,应当是“共同富裕”,即整个国家或地区中的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够贫富相差不大地走向“越来越富裕”。

但因为“富裕”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标准,因此“共同富裕”也应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没有绝对的标准。所以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一般只能说是“促进了共同富裕”,而不宜是“实现了共同富裕”。或者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就是“‘共同富裕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或者是“‘共同富裕永远在路上”。这样以上所说的“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最为合理的经济发展目标,应当是‘共同富裕”,就应该改为“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最为合理的经济发展目标,应当是能够持续不断地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

但对于如何才能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是应该通过该国家或地区中的每一位社会成员各自的“个人致富”来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还是应该由该国家或地区中的一些社会成员来组成一个集体通过“集体致富”的方式来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这可能是目前人类社会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个人致富”与“集体致富”

所谓“个人致富”,就是每一位社会成员各自为了自己的利益,独立自主地进行追求财富方面的决策。所谓“集体致富”,就是一些社会成员组成一个集体,实行一定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由这个集体中的部分成员来决定这些“公有制”的生产资料的使用,并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其他成员基本不参与这些决策,在这一集体中只是处于被支配、被分配的地位,但理论上这一集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享有该集体财富的分享权力,只是这种分享权力的大小可能会有所不同。

现实生活中的企业看起来也像是一个追求财富的集体,也是其中的一些人进行决策,另一些人处于被支配、被分配的地位。但因为私营企业中的股东、管理者、员工等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才“走到一起”的,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方面各自都具有较为充分的决策权,而且私营企业中的生产资料也不是“公有的”,因此私营企业应该不属于“集体致富”。而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一定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且追求财富和分配财富的主要决策权掌握在一部分管理者的手里,因此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是“集体致富”的实例。

三、“个人致富”的理论基础

被誉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其著作《国富论》中说过:“我们得到自己的食物并不是由于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由于他们自利的打算”、“由于每一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其资本发展国内的产业,并努力经营这一产业以创造最大产值,每个人就尽其所能地增加了社会的年收入。的确,通常他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与在许多其他情况下一样,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他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不是他的本意,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亚当·斯密这些话的意思,应该就是说“个人致富”能够“促进社会的利益”,这也就是说“‘个人致富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所以可以认为,亚当·斯密的这一观点是“个人致富”的理论基础之一。

比亚当·斯密的观点更为清晰地肯定“个人致富”的,应该是所谓“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英国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arry Coase)在其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认为,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的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对科斯的这一观点,有一些学者将其归纳为“科斯定理”,即“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由于“科斯定理”强调“明晰产权”,认为“产权明晰”了就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而“集体致富”会实行一定程度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产权不明晰”,所以可以认为“科斯定理”是否定“集体致富”的,因此“科斯定理”应该也是“个人致富”的理论基础之一。

有人曾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产权明晰”的,如“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就属于该国家中的全体国民、“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就属于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等,所以公有制不存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甚至“公有制的产权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于私有制的情况”。应该说这种观点的说服力是很低的,因为“国家”也好,“集体”也好,都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下的产权的具体使用和权益分配还需要通過具体的人才能够表现出来,而这种表现往往对该国家或集体中的人是不一样的,名义上的“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在产权的具体使用和权益分配上有时会表现为“国家领导人所有制”或“集体领导人所有制”,这其实就已经是“产权不明晰”了。而且如果承认“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产权明晰”,那就基本不存在什么“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了,甚至像“地球上的资源属于全部地球人所有”这样的话也可以视为是“产权明晰”的了,那样“产权明晰”这一概念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所以“科斯定理”里的“产权明晰”,就应该被理解为“产权应该具体明晰到每一个人”,这也显示“科斯定理”确实应该被视为“个人致富”的理论基础之一。

“科斯定理”里的“产权明晰”应该被理解为“产权应该具体明晰到每一个人”,还可以得到一些法律条文的佐证。例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其中的“第十条”中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中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些法律条文就显示,在法学里认为,即使是“一家人”,产权也应该尽量能够明晰到每一个人。

四、“个人致富”的现实困境

但现实世界并不是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人都会尽其所能运用其资本发展国内的产业,并努力经营这一产业以创造最大产值,每个人就尽其所能地增加了社会的年收入”。实际情况却是某些人可能并不以“最大产值”为自己生活的主要目标,相对而言他们可能会更多地“追求安逸”(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所谓“懒人”就是这样的例子);另外一些人则可能是“努力经营”了也未必能“创造最大产值”。也就是说,“致富”既需要有“致富欲望”,也需要有“致富能力”,但现实世界中有些人缺乏“致富欲望”,有些人缺乏“致富能力”,有些人既缺乏“致富欲望”也缺乏“致富能力”,这样亚当·斯密所说的“‘个人致富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就未必真能实现。

而“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为零”、“产权明晰”等,也都是不容易能够完全做到的。“交易成本为零”显然很不现实,“产权明晰”则是因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幼年和老年时代,都有不能完全独立自主、而需要得到别人的抚养或赡养的时期,因此现实世界中的产权更多的是以落实到家庭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不是以落实到每一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家庭又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例如父母与成年子女,或成年后的兄弟姐妹之间等,既可以说“是一家人”,也可以说“不是一家人”,因此想要做到绝对的“明晰产权”即将产权时刻都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人,在现实中也常常是难以做到的。而且即使产权能够明晰到每一个人,也还可能会存在着偷盗、抢劫等行为,科斯所说的“最优化结果”未必会出现。所以“科斯定理”所描绘的那种情况与现实情况的差距是很大的。

另外在现实世界中,很少有人在“致富”方面真正是“单打独斗”的。这可能一是如上所说,一个人的一生并不总是具有“致富”能力的,人们在自己的幼年和老年时期分别需要得到别人的抚养和赡养;二是因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往往会更有助于“致富”(例如至少可以相互间进行一些专业分工以提高工作效率来得到更多财富);因此人们更多的是以“家庭”、“家族”或“合作伙伴”的方式来进行“致富”的。由于家庭或家族或合作伙伴中的成员在“致富”过程中的地位或决策权可能会有所不同,而且在这些“致富”模式中也常常会有一些生产资料是“公有的”,因此以“家庭”、“家族”或“合作伙伴”的方式的“致富”模式基本已经是“集体致富”了。另外即使像私营企业那样每个成员都有各自的利益和实现各自利益的决策权,而且生产资料也不是“公有的”,但在追求企业的整体利益时,私营企业的表现也有“集体致富”的那种“一部分人决策权大,另一部分人决策权小”的特征。因此在现实世界中,人们的“致富”行为更多的像是“集体致富”。也就是說,以实际情况而言,人类社会中的“集体致富”相对于“个人致富”,更为常见、普遍。

五、“集体致富”的理论基础

可能正是因为“个人致富”有时并不能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而且在现实世界中“集体致富”相对更为常见、普遍,因此关于“集体致富”的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在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应该就是以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18~1883)的著作《资本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在中国人所称的《政治经济学》里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生产资料应该实行全民所有制,由国家来代表全体人民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例如在曾经被中国高校普遍使用的由复旦大学的蒋学模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中,就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一种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劳动人民共有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全体劳动人民有几百万、几千万、几万万,全民所有制企业也有几万、几十万。成百万、成千万、成亿的社会全体劳动者,不可能直接去占有和支配数以万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必须有一个社会中心代表全社会劳动人民去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这个社会中心,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全民所有制就要采取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即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为增进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

六、“集体致富”的现实困境

但因为“国家”只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是一个可以进行决策或采取行动的行为主体,“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还必须要由具体的人来进行,因此“由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就只能表现为“由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

又由于“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可能是一项非常庞大的工作,单靠少数几个人难以胜任,因此这项工作又有可能会被层层分解,由“国家领导人”分解一部分给“地方领导人”、“国有企业领导人”等。所以在实行“全民所有制”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的主要是“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等。

而由抽象的“国家”转化为较为具体的“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至少会产生这样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些“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时,能否做出正确的决策,以促进该国家、地方或国有企业的富裕?二是这些“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进行利益分配时,能否做出合理的决策,来促进整个国家、地区或国有企业的“共同富裕”?

由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和当时与中国一样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多个东欧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由“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来“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这些生产资料”的方式似乎并不一定能够实现整个国家的富裕,反而更可能会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成为贫穷的“短缺经济”,这样就更谈不上整个国家所有公民的“共同富裕”了。而在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一些“国家领导人”、“地方领导人”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来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上依然拥有较大的权力,他们在进行“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决策时,有可能会更多的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例如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原中国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的起诉书里,就有“被告人刘志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对原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的起诉书里,就有“2004~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所以“集体致富”既可能不能促进整个集体的“共同富裕”,还可能会给该集体中的一些领导人“以权谋私”、利用“集体致富”来追求其“个人致富”带来便利,导致一种“社会腐败状态下的贫富悬殊”。而“个人致富”所导致的“贫富悬殊”则更可能只是因为个人的能力、进取心、机遇等因素的差异所导致的,因此“集体致富”所可能会带来的“社会腐败状态下的贫富悬殊”可能会比“个人致富”所能带来的“贫富悬殊”更为恶劣和恐怖,更可能会积累民怨、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这些情况,应该都是“集体致富”的现实困境。

七、“集体致富”的成功案例

但在现实世界中,也不乏有“集体致富”的成功案例。笔者认为,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和吴仁宝时代的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应该都属于“集体致富”的成功案例。

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虽然号称自己走的是“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保护私有财产,但新加坡的一些大型企业如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公司、新加坡航空公司等,都是由新加坡政府所控股的,都是新加坡的“国有企业”;而且这一时期的新加坡经济具有较为典型的计划经济特征,新加坡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国家经济发展计划”、“本地工业更新计划”、“人才资本战略”、“专利资本战略”、“工业资本战略”等措施来引导和干预新加坡经济运行,即这一时期新加坡政府对新加坡经济具有较大的决策权,所以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经济具有较为明显的“集体致富”的特征。但这一时期新加坡经济发展成就举世公认,新加坡居民在这一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普遍获得了较好的福利,因此可以说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通过“集体致富”明显促进了整个新加坡的“共同富裕”。

吴仁宝时代的华西村实行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是“公有的”,经济方面的决策权也主要是掌握在吴仁宝等华西村领导人的手里,因此华西村的致富模式是“集体致富”。即使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农村开始大力推行肇始于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实行“分田到户”时,华西村顶着很大的压力坚持了这种“集体致富”。而吴仁宝时代的华西村经济发展成就显著,村民家庭富裕,因此吴仁宝时代的华西村也是通过“集体致富”明显的促进了当地的“共同富裕”。

八、“集体致富”成功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集体致富”的现实困境和成功案例的比较,或许可以看出,“集体致富”能否促进“共同富裕”,关键在于“集体致富”中的“领导人”即在该集体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人的个人特质,这些“领导人”一是要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要在进行财富分配时,能够尽量兼顾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

如果在“集体致富”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不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能使该集体“富裕”,那就更不可能会促进该集体所有成员的“共同富裕”了。例如改革開放前的中国和当时与中国一样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多个东欧国家,虽然实行的是“集体致富”,但因为不能实现经济增长,因此更不能促进“共同富裕”。

或者即使在“集体致富”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能够使该集体“富裕”,但如果这些“领导人”在进行财富分配时,不能兼顾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那就有可能会使该集体“贫富悬殊”,从而也不会有该集体所有成员的“共同富裕”。像以上所说的刘志军、蒋洁敏那样的例子,就是“集体致富”可能会导致“贫富悬殊”而不能促进“共同富裕”的实例。

所以要想通过“集体致富”来促进“共同富裕”,在该集体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必须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在进行财富分配时能尽量兼顾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以上所说的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和当时的多个东欧国家以及刘志军、蒋洁敏等“集体致富”的现实困境,就是因为那些“集体致富”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而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和吴仁宝时代的华西村之所以能够成为通过“集体致富”促进“共同富裕”的成功案例,就是因为李光耀和吴仁宝都满足“一是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在进行财富分配时能尽量兼顾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这两个条件。

现在李光耀和吴仁宝都“斯人已逝”。李光耀于2015年3月23日去世,吴仁宝于2013年3月18日去世。但新加坡和华西村在经济方面都仍延续着以前的那种“集体致富”的模式。而有报导称目前华西村在“致富”方面已经不再像吴仁宝时代那样顺利。这可能也显示,华西村的“共同富裕”的关键并不在于“集体致富”,而更在于“集体致富”中的“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的个人特质。

另外以上所说的在“集体致富”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应该“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因为首先要有了这种能力,才能够使该集体富裕,进而才可能会有该集体的“共同富裕”;但这种能力可能也会受到该“集体”的规模的影响。如果该“集体”的规模相对较大,这对这样的“领导人”的领导能力就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这时这一集体中的“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的人数也会相对更多,要求这些“领导人”都能够“一是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在进行财富分配时能尽量兼顾该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利益”的难度会更大。这与一个系统中随着元件串联数量的增加,该系统的可靠性会下降是同样的道理。中国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改革虽然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但实际做法却只能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种做法与其说是权宜之计,不如说是别无选择,因为再有能力的领导人,应该也不可能能同时带领十几亿人“共同富裕”。所以在现实世界中,相对较多地能见到“规模”较小的经济体通过“集体致富”促进“共同富裕”的成功案例,而对于规模较大的经济体,还鲜有通过“集体致富”能够促进“共同富裕”的成功案例。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可能是目前人类社会中的规模最大的通过“集体致富”促进“共同富裕”的成功案例。但新加坡在整个世界范围来看,也还尚属于一个规模较小的经济体。

九、李光耀和吴仁宝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

对于李光耀时代的新加坡和吴仁宝时代的华西村为何能够通过“集体致富”来促进各自的“共同富裕”,有人可能会认为是因为“领导廉洁”、“法制严明”、“社会公平”等原因。但其实新加坡和华西村的当时的“领导廉洁”、“法制严明”、“社会公平”等,更应该是李光耀或吴仁宝所带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领导廉洁”、“法制严明”、“社会公平”等都没有绝对的评判标准,李光耀和吴仁宝分别领导新加坡和华西村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发展成就,他们当时完全可以在进行财富分配时,以“论功行赏”、“奖勤罚懒”、“奖能罚庸”等理由来将财富分配向自己或自己的家族倾斜;而且由于他们确实是对新加坡或华西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因此即使他们进行了这种财富分配上的倾斜,也未必就是“不廉洁”、“不严明”或“不公正”。但从华西村和新加坡都并未出现较为明显的“贫富悬殊”来看,他们应该是没有较为明显地进行过这种财富分配上的倾斜。

而且从人类社会的一般情况来看,无论是新加坡还是华西村,应该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着一些或是缺乏“致富欲望”、或是缺乏“致富能力”、或是既缺乏“致富欲望”也缺乏“致富能力”的人。那样的人得益于新加坡或华西村的通过“集体致富”所促进的“共同富裕”,他们以“搭便车”的方式获得了相对较多的财富,所以如果以“公平”的角度来看,那种情况可能也未必“公平”。

李光耀和吴仁宝在有理由将财富分配向自己或自己家族倾斜时不进行这种倾斜,而且将财富分配兼顾到了所在集体中的几乎所有成员包括一些可能是对该集体的经济发展贡献甚小的成员,这种情况以人的“经济人假设”就很难能加以解释。因为“经济人假设”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經济诱因,人都是要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工作就是为了取得经济报酬”,因此李光耀或吴仁宝在领导新加坡或华西村时的实际工作表现应该是与“经济人假设”并不完全吻合。而与“经济人假设”所不同的“社会人假设”能够较好地解释李光耀和吴仁宝的这些表现。“社会人假设”认为“人具有社会性的需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组织的归属感比经济报酬更能激励人的行为;‘社会人不仅有追求收入的动机和需求,他在生活工作中还需要得到友谊、安全、尊重和归属等”。李光耀或吴仁宝在决定新加坡或华西村的利益分配时的实际工作表现,更象是“社会人”。

但李光耀和吴仁宝也不可能完全是“社会人”,他们在与新加坡或华西村之外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协商谈判”、“讨价还价”、争取和维护新加坡或华西村的经济利益时,应该也会表现得更是像“经济人”。如果他们在任何情况下的表现都像是“社会人”,他们就不会为新加坡或华西村争取经济利益,他们领导下的新加坡或华西村也就不可能能取得较好的经济发展。

那么李光耀和吴仁宝究竟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或者一般而论,人究竟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这可能也是目前依然困扰着人们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有些人之所以会因为“人究竟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这一问题而困扰,原因可能在于这些人常用一种机械、死板的思路来考虑“人究竟是‘经济人还是‘社会人”;而物理学里的“波粒二象性”理论,或许可以为这些人消除这种困扰提供参考。

十、人的“经济人”、“社会人”、“反社会人”三象性

物理学里的“波粒二象性”理论,解释了光究竟是波还是粒子的问题。光究竟是波还是粒子?曾经是一个长期困扰物理学界的问题。“双缝干涉实验”显示光具有波的特性,但光如果只是波,又难以解释“光电效应实验”。直到1905年3月,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1879~1955)在德国《物理年报》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光的产生和转化的一个推测性观点》的论文,认为“对于时间的平均值,光表现为波动;对于时间的瞬间值,光表现为粒子性”,他的这一观点被概括为光的“波粒二象性”,也被认为是对“光究竟是波还是粒子”这一问题的解决。

光的“波粒二象性”并不是说光“既是波又是粒子”,波是指物质的能量在空间的连续分布和传播扩散,不同的波相遇时遵循叠加原理,波不具有不可入性;而粒子是物质的质量、能量在空间的集中,有明确的界面和准确的空间定位,不同粒子相遇时会发生碰撞,粒子具有不可入性;因此同时“既是波又是粒子”的物质是不存在的。光的“波粒二象性”是说“在某些条件下,光表现为波;在另一些条件下,光表现为粒子”。

同样,“经济人”与“社会人”也具有互不兼容性。一个人不能同时“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人应该是与光类似,“在某些条件下,人表现为经济人;在另一些条件下,人表现为社会人”(当然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漏了一种“反社会人”。本文在下面将会说明这一点)。李光耀和吴仁宝也是如此,他们在一些情况下,表现为“经济人”;在另一些情况下,表现为“社会人”。

那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表现为“经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表现为“社会人”呢?笔者曾提出过“效用相关性”这一概念,认为“从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人可能会为别人的快乐而快乐,或为别人的痛苦而痛苦”,并给出过这样一组定义:“如果甲的效用同乙的效用呈同方向发展,即甲会为乙的快乐而快乐,为乙的痛苦而痛苦,则称甲为乙的‘效用正相关者;如果甲的效用同乙的效用呈反方向发展,则称甲为乙的‘效用负相关者;而如果乙的效用变化对甲的效用没有影响,则称甲是乙的‘效用无关者”;笔者认为“一个人对他人会经常采取‘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人是那些人的‘效用正相关者还是‘效用负相关者”。

由于“社会人”会“为某些别人的利益而适当牺牲自己的利益”,“经济人”则是“永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会考虑别的任何人的利益”,而在实现世界中,其实还存在着那样的人,就是“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也要伤害别人的利益”的那种所謂能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的人,那样的人或许可称之为“反社会人”。2015年3月24日上午一架从西班牙巴塞罗那飞往德国杜塞尔多夫的A320客机在法国阿尔卑斯山区坠毁,机上150人全部遇难,法国检方对该事件的调查结论为该客机坠毁的原因是该客机的副驾驶员、德国人Andreas Lubitz有意操控该飞机撞山。Andreas Lubitz的这种行为无论是用“经济人”还是“社会人”应该都很难加以解释。另外还有一些恐怖主义分子所采用的那种“自杀式炸弹袭击”也是这样的例子。这种“宁可伤害自己,也要伤害别人”的表现或许可称之为“反社会人”。

“社会人”、“经济人”、“反社会人”与“效应相关性”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对自己的“效用正相关者”,人的表现为“社会人”;对自己的“效用无关者”,人的表现为“经济人”;对自己的“效用负相关者”,人的表现为“反社会人”。这就是“人的‘社会人‘经济人‘反社会人三象性”。

十一、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

一般来说,一个人会与自己的亲属、关系密切者“效用正相关”,因此他在这些人面前常常就会表现为“社会人”;会与自己的陌生人“效用无关”,因此他对陌生人更可能会表现为“经济人”;会与自己的仇人或关系不好者“效用负相关”,因此他对那些人就可能会表现为“反社会人”。

在管理学里,一位管理者所直接领导的下属的人数,被称为该管理者的“管理幅度”。借鉴管理学里的这一概念,一个人的“效用正相关”的人的人数,或许就可以称之为这个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例如如果一个人极端自私、“六亲不认”,完全不为别的任何人考虑,根本不会为别的任何人的欢乐而欢乐,那样的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就是零。再如《论语》中所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以及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1770~1827)第九交响乐《欢乐颂》里的歌词“你的力量能使人们消除一切分歧,在你光辉照耀下面人们团结成兄弟”,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主题曲《我和你》中的歌词“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为梦想,千里行,相会在北京。来吧!朋友,伸出你的手,我和你,心连心,永远一家人”,应该就是要让每一个人与别人即所有“地球人”都“效用正相关”,如果真有那样的人,那么他的“效用正相关幅度”就是无穷大。

但实现世界中“效用正相关幅度”为零或无穷大的人应该都是基本不存在或至少是极为罕见的。绝大多数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都应该是介于零与无穷大之间。有些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相对比较小,往往只与自己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效用正相关”;有些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则相对比较大,会与自己的大多数邻居、同乡、甚至所有的本国或本地区的民众“效用正相关”。

李光耀或吴仁宝之所以能够在决定新加坡或华西村的利益分配时的实际工作表现更象是“社会人”,是因为他们的“效用正相关幅度”都比较大,李光耀的“效用正相关幅度”基本覆盖了所有新加坡国民,吴仁宝的“效用正相关幅度”基本覆盖了所有华西村村民。当然一个人的“效用正相关幅度”也很难能无限度地扩大下去,即使是李光耀或吴仁宝,他们也不是“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他们的“效用正相关幅度”也不是无穷大。这样又可以从另一方面解释为何规模较大的经济体难以成为“集体致富”的成功案例。

十二、“个人致富”与“集体致富”

有了以上的分析,或许就能来回答“‘个人致富还是‘集体致富更为合理”这一问题了。虽然“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在200多年前就给出了“个人致富”的理论基础,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也强调要“明晰产权”,但因为现实世界中有些人缺乏“致富欲望”,有些人缺乏“致富能力”,有些人既缺乏“致富欲望”也缺乏“致富能力”,而且产权也很难能完全具体明晰到每一个人,因此“个人致富”未必一定能促进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另外在现实世界中,“集体致富”也比“个人致富”更为常见、普遍。但“集体致富”也可能会是既不能促进整个集体成员的“共同富裕”,而且还能给这个集体中的一些领导人“以权谋私”、利用“集体致富”来追求其“个人致富”提供机会或便利,那样的“集体致富”所带来的“社会腐败状态下的贫富悬殊”可能会比“个人致富”所能带来的“贫富悬殊”更为恶劣和恐怖。所以仅从形式上来看,无论是“个人致富”还是“集体致富”,都不能保证能够促进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共同富裕”。

但如果整个集体的规模不大,并且能够得到在该集体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合适的领导人”,那么“集体致富”会比“个人致富”更能够促进“共同富裕”。而这里所说的“合适的领导人”,是指在这样的集体中,进行追求财富和财富分配方面的决策的“领导人”是类似于李光耀或吴仁宝那样的人,即满足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引领该集体获得经济发展的能力;二是“效用正相关幅度”比较大,其的“效用正相关幅度”能够基本覆盖整个集体中的所有成员。

参考文献:

[1]亚当·斯密.国富论[M].孙善春,李春长,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1.

[2]高鸿业.私有制、科斯定理和产权明晰化[J].当代思潮,1994(05).

[3]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材[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4]高立萍.中国第一村面临艰难转型 华西股份高管集体降薪[N].第一财经日报,2014-03-12.

[5]杨倩雯.华西集团钱紧发债 天下第一村艰难转型[N].第一财经日报,2014-04-11.

[6]李晓平.道德的经济学分析[J].江淮论坛,2000(02).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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