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微信言论自由与限制研究

2018-03-22 12:51贾娜娜段廷良
魅力中国 2018年37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限制高校学生

贾娜娜 段廷良

摘要:对高校的学生来说,微信俨然成为了他们日常交际的一个媒体,学生在微信上尽情的发言、转载和发表评论,表达着自己的言论,但由于学生社会阅历有限,他们的有些言论反而触犯了社会的相关法律,本文笔者主要着眼于微信这个媒介,对高校学生网络言论自由与限制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学生微信言论的特点,进而论述了学生微信言论自由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期待对学生言论自由进行保护的同时,防止学生因言论失当走弯路。

关键词:高校学生;微信;言论自由;限制

随着社交平台的不断更迭,人们的社交软件从QQ、微博变成了微信,根据《2017微信数据报告》显示:微信日登录用户(9月)9.02亿;日发送消息次数380亿;朋友圈日发表视频次数6800万;公众号月活跃账号数350万,月活跃粉丝数7.97亿。①微信俨然成为用户群最多的移动即时通讯软件,而微信的众多用户中,高校学生由于其接受新鲜事物能力强,思想开放,经常在微信朋友圈转载、发送各种言论,其中包括了对权威和传统等方面的质疑和讨论,由于学生社会阅历有限,他们的有些言论反而触犯了法律,本文笔者主要对高校学生网络言论自由与限制进行研究,期待对学生言论自由进行保护,防止学生走弯路。

一、基础理论:高校学生微信言论的特点

高校学生利用微信主要通过三个场所来表达自己的思想:1.微信群;2.微信“朋友圈”;3.微信公众号。学生表达自己想法的方式主要是发送语音、文字、视频和图片,以及转载、点赞、评论。学生在微信上公开发表各种言论,由于用户人数多,其言论迅速广泛的传播,影响深远,因此高校学生的思想和言论日益被多方关注。笔者对关注的部分高校学生的微信情况进行了分析,得出关于高校学生微信言论的特点如下:

(一)團体性与互动性相结合。学生微信主要是同学间、亲朋间以及兴趣相投的人之间建立的集合,即所谓的“熟人”关系,由于彼此信任,因此熟人间的言论空间更随意,互动点评间更缺少防范,失实言论更容易传播。

(二)半开放性与半隐藏性相结合,主要表现是微信“朋友圈”以及公众号的言论,只有成为学生好友的情况下方可看到并评论,微信群只有是群内人员才可联系,因此微信中的言论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呈现半开放性,其次,即使是好友关系,学生也可设置朋友圈权限,让部分人或者全部人看到其相关言论,因此又呈现出隐蔽性。

(三)迅速性与及时性相结合。所有社交软件的共性——及时沟通,微信主要表现是学生在微信群中发表了某类话题,短时间内就能得到感兴趣的学生的评论甚至转发,一经转发到其他微信,尤其是好友群比较大或者朋友圈人比较多的情况下,相关言论能迅速传播,力量巨大。

二、问题及反思:高校学生微信言论自由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我们提倡高校学生微信言论自由,但由于学生社会阅历较浅,在微信上发表言论时,很多时候思考不全面,会出现不少问题:

(一)由于微信是个半封闭的环境和“熟人”的聚集,高校学生言论易出现群体效益——群体极化。高校学生微信由于是“熟人”间的圈子,言论只能在相关圈子评论和知晓,而相关圈子多数是由于其有共同爱好或者价值取向,其信息传播多偏向统一,极易形成对某一社会现象或者身边行为言论更极端,另一方面由于圈子的半封闭,圈外人对相关言论并无知晓,随着小范围的慢慢传播并被公众知晓,不易于舆论监管且易造成负面社会效应,并极易被利用微信传播不实言论的人利用。

(二)高校学生微信言论的失当行为极易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触犯刑法。微信成为高校学生交流的工具,每天学生转发、评论和点赞不计其数,难免在言论自由的同时侵犯他们的利益,如暴露他们的隐私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在微信中诽谤他人,煽动舆论,极易触碰法律底线。

(三)高校学生微信言论的相关规范并不完善。目前关于网络言论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民法》第101条和120条关于言论不当的侵权行为条款;《刑法》第103条、105条、181条、221条和378条关于言论自由触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条例,而这些规定都是言论自由与限制的兜底线规定,虽有一些行政法规,由于缺少具体管理主体,网络监管工作很难展开,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具体规定,加上高校学生的强烈好奇心,很容易就社会热点问题被不法分子利用,产生攻击公权力的行为。

三、保护与规制:高校学生微信言论自由保障及限制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微信是一个软件,目前规定网络管辖方面的专门法律也仅有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而专门的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法律几乎没有,需要相关部门建立法律,设置配套解释规定,明确责任界限,高校学生的言论自由可以参照具体的网络言论的规定,使微信言论自由更具体,层级更明确。

(二)加强通讯网络行业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微信上的言论表达主要是通过文字、图片、音频等形式将自己的言论或者有倾向性的思想通过微信这个平台表发和发布,这样就需要微信运营商的行业自律;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需要制定完善的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全面地配合国家,对新媒体进行规范。由于是高校学生针对社会的一些谣传,微信运营商要建立辟谣功能,加强社会言论的引导,增强微信平台的自洁能力。

(三)确立微信言论的审核标准和信息过滤机制。关于网络言论的审核标准处于标准模糊的处境,这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建立相关的新媒体言论敏感词,通过自动审核或者人工审核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管控,这样一方面控制的不良言论的传播,另一方面也保障了用户言论自由的表达。

(四)吸收他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则。最值得借鉴的是美国的“双阶理论”,就是根据言论涉及的价值高低来将公民的言论分为高价值理论和低价值理论。以微信为标准,微信中涉及国家政治,对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就属于高价值理论,而涉及私生活的则属于低价值理论。我们在限制高校学生言论自由方面,也可借鉴此理论,当微信中涉及高价值理论时,我们在保障学生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加强对失言言论的管制;对涉及学生生活和学习方面的低价值言论,我们尽可能少去限制,真切的保障学生言论的自由表达。

注释:

①重磅!2017微信数据报告!(完整版)[EB/OL]. 搜狐数据观:http://www.sohu.com/a/203437993_667510,2018年4月10日访问。

参考文献:

[1]李大勇.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J]. 法学,2014,(1):100-106.

[2]徐杨康.微信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其限制研究——以微信“朋友圈”为视角[D]. 广东:广东财经大学,2014.

[3]曹银忠.大学生网民群体研究[D]. 成都:电子科级大学,2012.

注:河南省综治办、河南省社科联2018年度专项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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