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汾河运城段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提升

2018-03-26 07:33
水资源开发与管理 2018年10期
关键词:排口入河汾河

(运城市水务局,山西 运城 044000)

1 汾河水环境现状

1.1 流域概况

汾河被誉为山西的“母亲河”,是黄河流域最主要的支流之一,发源于山西省宁武县管涔山,流经忻州、太原、晋中、吕梁、临汾和运城6市,全长716km,流域面积39471km2,约占全省面积的1/4。汾河运城段处于汾河最下游,干流长145.2km,流经新绛、稷山、河津、万荣4县(市),除干流流经的4县(市)外,流域范围还包括绛县、闻喜,境内流域面积2943km2。流域面积达100km2的一级支流有6条:浍河、三泉河、三交河、马壁峪河、黄华峪河、瓜峪河。浍河流域面积2010km2,流域面积达100km2的二级支流有2条:续鲁峪河、黑河。

运城市汾河流域是全市重要的生态功能区、人口密集区、粮棉主产区、经济发达区。流域内耕地面积占全市总耕地面积30%左右;水浇地占全市水浇地面积的26%;粮食产量占全市粮食总产量35%左右;流域内169.46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33.8%;河道上已建成的11座跨河桥梁(新绛6座、稷山2座、河津3座),沟通了沿汾两岸108、209、侯禹高速、河运高速国家级交通大动脉及其他市、县2级重要交通干线;沿河两岸还建有北赵、汾南、西范、木赞、万安、古交、小梁7座大中型电灌站及几十座小型机电灌站,为当地农业的高产丰收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2016年流域5县(市)年生产总值达447.43亿元。

1.2 河道水质污染情况

近年来,虽然经过多方努力,汾河水质有所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汾河已成为季节性河流,自然径流很小,自净能力几乎为零。根据运城市水务局2016年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果通报,入境水质仅有8、9月达标,出境(入黄口)水质仅有8—10月达标;2017年度1—8月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结果通报,入境水质仅有6、7月达标,出境(入黄口)水质仅有7月达标。上游来水污染,境内沿河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导致汾河的水质状况仍较差。

1.3 入河排污口管理现状

运城市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总数35个,其中干流17个,支流18个。按照县域划分,新绛12个(汾河6个,支流浍河6个),稷山7个(汾河),河津4个(汾河3个,支流瓜峪1个),万荣6个(汾河1个,支流三交河5个),绛县6个(支流浍河1个,支流续鲁峪河1个,支流黑河2个,支流里册峪2个);按排污类型划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4个,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尾水排口16个,合流制排水体制雨水排口6个,其他排口9个。

2017年6—11月,为了加强山西省应对中央环保督察环保涉水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运城市政府及市水务局安排部署,汾河运城段共封堵入河排污口25个,其中新绛浍河6个,稷山汾河6个,河津汾河2个,瓜峪1个,万荣汾河1个,三交河4个,绛县5个。未封堵的10个,6个为合流制排水体制雨水排口,暂时保留;4个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尾水排口。通过专项整治,杜绝废污水直排现象,倒逼厂矿企业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实现“零排放”;推进地方政府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度及城市管网配套建设,排放尾水达标或优于排放标准;加快农村污水处理站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处理后尾水回用或达标排放;对所有保留的入河排口补办设置手续。

1.4 存在的主要问题

汾河运城段处于汾河最下游,是全流域防汛的重点,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近年来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防洪工程建设上,形成了重建轻管的工作局面;汾河属省管河道,多年来一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迫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造成入河排污口管理不到位;汾河入境水质不达标,区间少量污水汇入,加剧河流水质污染;河道管理经费不足,日常巡查不到位,水政执法缺位,制约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不足。

2 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的重大意义

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明确了未经审批私设排污口、虽经审批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2.2 中央环保督查问题督办要求

2017年,中央环保第二督查组运城环保涉水问题提出,省级考核河流断面中,运城市5个断面不达标,其中就包括汾河流域的浍河曲庄断面、汾河稷山汾河大桥断面、汾河入黄口断面3个断面。督察组明确要求,运城市要做好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工作,严格审批管理。通过下达整改通知、永久性封堵、严格审批等整改措施,截至2018年2月,3个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因此,除了加强入境水质检测外,严格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管,遏制河流水质进一步恶化,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势在必行。

2.3 汾河流域生态修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据资料查证,2012年汾河流域城乡生活和工业用水量10.4亿m3,由此产生城市废污水量3.9亿m3。废污水中,COD入河量11.7万t,为汾河纳污能力3.4万t的3.4倍;氨氮入河量1.44万t,为汾河纳污能力0.15万t的9.6倍。由此可见,入河废污水是汾河水质污染重要的因素之一。2015年,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大力实施“两山七河”生态修复的决策部署,印发《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规划》(2015—2030年)。规划至2020年,通过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河道水功能区达标率90%以上。规划中明确强化污染控制及管理,禁止无证排污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禁止在汾河干支流设置城镇生活污水直排口等内容。

3 区间内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

汾河运城段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依据:ⓐ汾河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和每月实测值,各级水资源部门均有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10〕10号)强化控源节污明确要求,2011年起,直接向重点流域河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执行相应河段地表水功能水质标准;ⓒ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汾河涑水河沿线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17〕88号)要求,所有直接向河道排入水污染物的企业,从2018年6月开始,执行地表水V类标准。综合上述:汾河运城段入河排污口排放标准执行地表水V类标准,即主要指标COD≤40mg/L,氨氮≤2mg/L,总磷≤0.4mg/L。

4 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后的初步成效

4.1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

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监管,汾河运城段原排查的35个排口中,25个保持封堵完好。截至2018年4月,流域内河津市曙光集团、万荣县中鲁果汁2个企业尾水排口通过省水利厅审查备案;河津市阳光华泰、万荣县汇源分公司等4个企业尾水排口通过县(市)水利部门设置审批;稷山县污水处理厂已完成设置论证;新绛县西横桥、河津市百底等4个农村污水处理站已建成试运行。

4.2 河流水质明显改善

从水质监测情况看,汾河入黄庙前断面COD浓度明显改善,基本能达到或接近地表水V类标准。2017年,汾河入黄庙前断面COD平均浓度58.9mg/L;2018年1—3月,COD平均浓度37.3mg/L,比2017年降低了36.7%。

4.3 水生态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为了切实改善汾河运城段水生态环境,2017年开始,运城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抓好堤外湿地建设,发挥生态净化功能。先后完成了汾河新纺段、河津阳村段堤防工程,建设达标堤防6km;稷山城区段综合治理工程正在实施,计划2018年底完成;汾河清水复流北赵连接段工程已完成并试运行;孤峰山生态修复项目开工建设,计划2018年8月完成。目前,已规划万荣汾河入黄口21km湿地和新绛、稷山、河津3个县城段生态湿地及浍河0.4km2湿地,建成后将极大提高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4.4 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初步形成

以河长制为抓手,建立了以环保、水务、公安为主的执法责任主体,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涉水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污的企业实施上限处罚,严重的依法关停。强化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确保稳定运行,坚决遏止污水偷排、设施闲置等现象。继续实施跨界断面生态补偿考核,健全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5 提升入河排污口监管能力的措施及建议

5.1 加强河道巡查,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流域4县(市)水务(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河道巡查、日常管护经费,制定河道日常巡查制度、河道日常管护聘用制度,以县级河道站管理人员巡查、分段聘用当地群众为护堤员日常管护的办法,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入河排污口,确保已设置的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

5.2 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对违法违规入河排污口强制性执法是法律赋予水务部门的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没有审批手续就不能开口,擅自开了口就要处理,不处理就是失职。执法前必须找到入河排污口主体责任人,采取停止排放、限期整改通知、处罚通知、强制性封堵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5.3 严格设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按照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前置条件。目前,江苏省水利厅和环境保护厅已经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按照审批权限,汾河干流的入河排污口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需要逐级审查上报;汾河各支流入河排污口由各县(市)负责审批,并报市级备案。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

5.4 加快实施城市、农村等点源污染治理

通过国家环保力度的加强和管控,厂矿企业尾水排放进一步规范,但影响汾河水质的城市、农村等点源污染由于投资大、治理难等特点,一直是地方政府治理的难点。区域内新绛、稷山、河津3县(市)2017年已完成城市管网配套改造和农村污水处理站详规,并启动实施。地方政府要加快资金筹措,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争取到2020年底,3县(市)城市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农村污水处理站全部投入运营,实现全段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

5.5 全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汾河的污染源除入河排口等点源污染外,流域内农业面源污染也是主要的污染源。运城市是山西乃至全国的农业大市,汾河谷底由于气候湿润、土地肥沃,38万亩农田(滩地)经济效益较好。2017年印发的《运城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突出节水、减肥、减药、畜禽粪污等综合利用,明确到2020年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多举措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努力让运城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沿汾4县(市)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明确任务目标,强化任务落实,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按期完成治理目标。

5.6 依托河长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017年山西省已全面推行河长制,汾河分别设立了省、市、县、乡4级河长,目前省、市已建立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工作验收制度,明确了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更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的达标排放监管涉及水务、环保、住建等多个部门,河长全面督办,督促各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入河排污口监管合力,促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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