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位安全职责修订探讨

2018-03-26 07:56吴汉忠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处
上海铁道增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岗位职责责任制职位

吴汉忠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务处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目前,集团公司正开展又一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完善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完善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更明确、覆盖更全面,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制度条件。岗位安全职责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总结历经修订的体会,个人认为管理岗位责任制修订在工作程序应进一步优化,相关概念及概念间的关系有必要进一步的厘清。

1 修订流程应进一步体现顶层设计的要求

目前的修订,虽是由上而下推动的,但在管理岗位安全职责修订实施过程中,更多地是由岗位现任职人员对职责的修订,部门、单位进行叠加。岗位职责修订前提要求有一个将单位的安全责任分解到部门,部门分解到各岗位的过程。需要将单位的安全目标与安全责任在横向上主要按组织架构、在纵向上按业务流程分分解,形成网格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之网。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的。如果岗位安全职责主要由岗位任职人员主导修订,极易带来横向上(各职能部门、各岗位间)的脱节、纵向上(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执行层,部门职责与人员职责)的断线,导致责任制之网疏而有漏。

因此岗位职责的修订应充分体现顶层设计原则。各层各级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导责任的分解。责任分解由上而下顺次完成。在责任分解中,应充分听取下级单位、部门、人员的意见,防止安全责任的不恰当转移,减少责权不一致现象。同时要加强修订的审定工作,审定由下而上循序进行。审定可引入同层互审,同时亦应邀请下级单位、部门、人员参与审定,采取诸如头脑风暴等形式,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实现安全责任在纵横向上的无缝衔接与全面覆盖。

顶层设计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应对相关表述用语进行规范统一,对易歧义的语词应明确内涵或外延。

2 相关概念及相互关系的厘清

2.1 安全生产责任与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下五个方面:(1)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级负责生产和经营的管理人员,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对保证生产安全负责;(2)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负责……(4)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由此可见,岗位安全职责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内容,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范围并不仅限于岗位安全职责。

同时由责任和职责的语词定义、管理学定义也可佐证之。“责任:①份内应做的事情。②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职责:职务和责任”。由此可见:在语用上,职责更多的是与职务联系对应的责任。“职责,构成一个工作重要的活动或领域的一个或多个任务。”,“责任,能够鉴别和描述某一工作存在的理由和主要目标的一个或几个职责。”可见由管理学定义出发,责任所指涉的范围大于职责。

综上,个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的外延大于岗位安全职责。在与工作岗位联系明确或联系紧密的语境中宜用岗位安全职责,在相对宽泛的语境下即泛指的情况下用安全生产责任。

2.2 岗位职责和岗位安全职责

在修订过程中,无论是集团公司还是站段层面都存在着岗位职责和岗位安全职责界定不清晰的情况,导致岗位职责和岗位安全职责相似甚至一样,两者无法作有效区分(在安全专职管理岗位,这两者一致性高应是必然),模糊了安全责任制修订的主要方向和内容,弱化了安全责任制修订的意义。

根据定义的概括和限制规则,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出岗位安全职责是在对岗位职责增加了“安全”或者“安全生产”的限制后形成的,两者是种属关系。

根据“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做到‘三定’,即定岗位、定人员、定安全责任,根据岗位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相应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一岗双责”的表述,可将岗位职责理解为是与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对应的全部职责,岗位安全职责应是岗位职责中对应安全的那部分职责。根据与安全的紧密程度,在每项管理项目中划分出安全性职责与非安全性职责(对“非”的理解应注意其相对性),亦即安全管理话语体系下的“一岗双责”之双责,安全之责与非安全之责。

2.3 岗位概念的探讨

根据所历的多次修订,目前对岗位的理解更多的是与一个具体的特定的人员联系在一起,或者说捆绑在一起的。每一轮岗位职责的修订,主要针对的是人员变化、分工调整带来的变化,动态修订异化为主要是为适应人员的变化调整。个人认为有必要对岗位概念进行梳理明确,为安全职责编制的模块化、安全职责修订的重点选择拓展视野。

“岗位,亦称职位。在一个特定的组织中,一个特定的个体所担任的一个或一系列的任务和职责。岗位和岗位之间是不同的,但可能存在相互依赖性。”由此可见,岗位解释的中心词是“任务和职责”,但任务和职责是在与一个特定的个体明确联系后才有可能成为岗位。因此,如果一个“任务和职责”复杂或体量大到无法由一个特定的个人完成,则应该继续分解,直至成为可以由一个人完成的项点,从而形成岗位。

“岗位:①军警守卫的处所。②泛指职位”;“职位: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职务: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由此解释,可以认为岗位的核心应是位置,位置对应的是要担任(完成)的工作(亦即上文中的任务),即为管理流程中的一个项目或者是一个节点(项点)。

百度百科对岗位的解释条目区分了岗位和职位的不同。“职位是组织重要的构成部分,泛指一个阶层(类),面更宽泛,而岗位则具体得多。职位是指按规定担任的工作或为实现某一目的而从事的明确的工作行为,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岗位所组成。职位是随组织结构而定的,而岗位是随事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因事设岗。岗位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的一项或多项责任以及为此赋予个体的权力的总和。一份职位一般是将某些任务、职责和责任组为一体,而一个岗位则是指由一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与人对应,通常只能由一个人担任,一个或若干个岗位的共性体现就是职位,语义扩展则代表职务,即职位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岗位组成”。

综上,个人认为,岗位和职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岗位的设置主要基于业务流程,主要与事对应联系;职位的设置主要基于单位的组织架构,主要与人对应联系。

在岗位安全职责编制中,应将岗位理解为一个最小单元的业务分工或管理项点,与具体的事(亦即业务事项,工作项目)联系,与具体的、特定人员无必然的联系,但必须是能由一个人完成,而且必须要有一个人来完成的工作项点。如将工务段的全部副段长理解为一层职位,将按惯例分工的单项(如线路维修、线路大修、自轮运转设备、桥隧大维修等管理内容)管理工作视为岗位,每个具体的特定的副段长职位,根据分工负责一个单项(岗位)或多个单项(岗位)工作。(人员能力问题带来的安全风险不在本文讨论范畴)。社会发展变化给铁路企业带来外部环境诸要求的变化,如外部环境管理职责,自普速的从无到有,在高速铁路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科学技术(含管理技术)发展给铁路企业内部带来变化。如修程修制改革、运输方式与基层组织机构的变化。变化就是风险,风险就需要研判与管控,否则就容易导致事故。因此岗位安全职责的修订应结合风险管理,体现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已知风险的管控措施进行梳理,进一步应完善强化;预判研判未知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将其中应由管理岗位负责的内容纳入到岗位安全职责中去。

3 修订建议

3.1 位职责内容编制的模块化

一般而言,在非业务流程重塑的情况下,人员分工的调整并不带来单位管理事项内容与职责的实质性变化。如果用本文业已探讨的岗位为最小单元的管理项点的定义,按照管理项点(工作内容)编制对应的岗位安全职责。当人员调整变化时,只要明确人员调整变化情况即可,这样就可以减少单纯的人员调整变化带来的修订工作量。

3.2 岗位职责的动态修订应体现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

人员的分工调整对铁路运输企业管理项点本身并不带来实质性的安全风险

4 相关问题的探讨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岗位安全职责的位阶关系

由于安全管理学科仍处于建设发展中,即使在诸多的安全学术文章与管理文件中,对两者的界定与运用确实存在一定的混乱。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为,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其作用是明确岗位安全职责……”此条文注释中的论述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了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表述与同版本的第十九条条文注释存在明显的差异。

4.2 设备安全与设备质量的关系

安全学科中有种观点认为,安全一定是与人有关的问题,与人无关的不应成为安全科学关注的对象。铁路运输企业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必然是安全管理关注的对象。铁路运输生产的对象主要是旅客,因此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就又牵涉到旅客的安全,而设备安全是保障运输安全的主要物质基础,设备安全的实现基础是设备质量的稳定与可靠。因此,于全社会视野铁路企业的设备质量亦应是安全问题,铁路企业岗位安全职责应包含设备安全。

设备维护单位的职责在于用高质量地设备设施来保证铁路运输生产的顺利进行。通过提高设备质量的作业、管理活动,实现设备可靠性的提高,进而保证运输安全。但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指标可以准确地评判设备状态的安全与否。设备质量与设备安全,有如安全性与可靠性一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设备质量与设备安全界限的模糊性,必然带来岗位职责中“一岗双责”的模糊。

安全学上对事故的定义虽存在较多的分歧,但可以根据诸多定义得出“事故是不期望事件”这一核心要素。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给出一个设备状态的量化评价指标,将此作为设备安全与否的界限(这一界限只代表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行为后果,并不代表技术上能够确切区分安全与不安全),作为责任追究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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