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的分析

2018-03-29 07:14褚永权
商情 2018年10期
关键词:财产保险被保险人

褚永权

[摘要]保险利益问题,属于财产保险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简要介绍了财产保险,从概念界定、利益主体、利益范围及利益转移四方面出发,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进行了分析。基于此,重点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为保险利益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有效提高我国的财产保险水平,使利益主体的保险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关键词]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利益范围 法定转移

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保险行业逐渐成长起来。保险利益为我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评价保险合同的主要原则。当发生超额或重复保险时,法律领域同样可借助这一原则解决问题。因此,理论上讲,该原则的存在,有助于提高解决财产保险纠纷的效率。但受保险利益概念界定不清晰、利益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的影响,保险合同纠纷仍大量存在。及时解决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开始变得尤为重要。

一、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

(一)概念界定问题

关于保险利益问题,国内不同的学者,均给予了不同的解释。目前,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主要包括“基于法律利益的定义”、“基于经济利益的定义”以及“基于利害关系的定义”三种。从法律的角度讲,保险利益,应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保险法》指出,保险利益,是法律承认的利益。但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当保险行业新的保险利益产生时,法律很难立即将其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可见,明确界定保险利益概念较为重要。

(二)利益主体问题

保险利益主体,指享有保险利益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共包括保险合同人、保险当事人与保险受益人三大主体。针对应将哪一利益人作为利益主体的问题,各学者争论不休。部分学者认为,因合同当事人,具有决定着合同是否生效的权利。因此,应视之为利益主体。但仍有学者指出,当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保险利益才会发生损失。因此,保险利益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可见,财产保险中,利益主体未明确的问题仍显著存在。

(三)利益范围问题

保险利益具有合理性、经济性、确定性的特点。目前,财产保险领域针对保险利益范围的认定,仍无明确的标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属于经济利益的一种。该利益的发生,可能与人的行为有关,同样可能与物有关。以所有权保险利益为例,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四种。当物被损毁时,保险利益必然产生。但如被损毁的物品,由多人多有。如何为各主体分配保险利益的问题,法律则未予以说明。

(四)利益转移问题

保险利益转移,指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利益主体将其利益转移给第三人的一种行为。《保险法》指出,保险利益的转移,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未经保险人同意即转移保险利益,则转移后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率。但需注意的是,保險标的的转让,并非一定伴随着保险利益的转让。可见,两者的转让,并非同步进行。但不可否认,两者存在依附性关系。如无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则无从存在。可见,上述规定,仅涉及了意志转移,存在着完善度差的缺陷。

二、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问题的解决建议

我国法律领域应通过明确概念界定、明确利益主体、规范利益范围等方式,解决保险利益中存在的问题:

(一)明确概念界定

保险行业具有变化速度快的特点,新的保险类型,一直处于源源不断的产生的状态。为确保保险业务能够有效完成,保险行业通常会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合同的签订及终止,需以保险利益为核心而实现。而保险利益,则属于法律领域的主要名词之一。因此,我国法律领域,必须明确保险利益的定义。同时,将保险利益这一概念,从经济概念,上升至法律概念,以减少财产保险中的争议。

(二)明确利益主体

利益主体不确定,容易导致财产保险纠纷产生。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为财产保险的利益主体。从投保人的角度分析,投保人虽为保险的主体之一。但在保险利益生效时,却无法享受保险合同所带来的利益。可见,投保人与合同标的,并不存在利益关系。因此,考虑到实践问题,将投保人作为保险利益主体,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因此,建议财产保险领域,将被保险人视为保险利益主体,以便于理赔。

(三)规范利益范围

规范利益范围,是提高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范性的主要途径之一。我国《保险法》已经认定了保险利益的合法性,且承认了保险利益的经济性特点。但法律仍指出,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需根据所签订的合同而进行。由于保险行业内,保险利益享有者的数量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建议我国法律领域,能够从财产保险的角度出发,列举典型的保险合同,同时,确定其保险利益范围,以尽可能的降低保险纠纷的发生几率。

(四)完善利益转移

保险利益转移,与保险标的转移,存在一定的联系,前者的主要目的在于转移保险金的享有权。如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相伴随而产生,合同的公平性,则很难体现。如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无伴随性,保险利益的转移,则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现。此时,转移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必然有所提升。对此,建议我国法律领域,从补偿的角度出发,对法定转移的问题作出规定,避免不当得利问题发生,使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得到解决。

三、结论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财产保险中,关于保险利益的概念及范围等的界定,仍存在一定的漏洞。为提高保险行业发展的规范性,我国法律领域,应将保险利益的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将被保险人,视为保险利益主体。在此基础上,规范保险利益范围,减少保险纠纷。明确法定转移问题,避免不当得利。最终使我国的保险行业,能够得到更加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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