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权法中对同人小说文学角色的保护

2018-03-29 07:14李丽
商情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二分法著作权法故事情节

李丽

被称为中国第一同人作品侵权案——“金庸诉江南案”,目前正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其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同人作品乃至整个网络文学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而备受社会关注。该案中,原告金庸认为,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以下简称《此间》)援用了金庸小说中郭靖、黄蓉、乔峰等66个经典人物名称,并且人物特征具有相似性,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此间》的定位是校园文学,故事背景虽是宋代年间,但讲述的是类似现代大学生活环境下各人物在校园发生的故事。该案中在著作权法上存在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金庸对其小说中各家喻户晓的文学角色该如何界定,属于思想范畴还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本文试基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理论及相关案例,分析同人小说中文学角色在著作权法上的保护问题。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通常来说,著作权法上的“思想”是指想法、概念、理论、构思、创意、工艺和方法等,“表达”是指以他人能够知晓的方式将具体思想呈现出来的外在形式。思想由于其抽象性以及民主社会对思想自由的珍视,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中,都确立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并作为解决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指导原则。此外著作权法是用于保护人类劳动成果的,但并非所有人类的劳动成果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其中符合独创性要求的、特定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表达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基本含义即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所以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就是抽象思想和具体想法的区分,但这二者区分界限的不明确性决定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存在技术上的局限性。尽管“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但面对文化产业发展及版权保护扩张的基本趋势,该原则仍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要准确划定“思想”与“表达”的界限,需要个案分析。

二、文学角色的著作权分析

文学角色是文学作品的重要要素,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描绘出来的虚构角色,人们根据作者的描述再加上自己的想象,在头脑中将这个角色形象化,但由于这是一个比较纯粹的主观化的过程,同样的表达在不同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形象可以是近似的、但不可能完全相同,“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一部作品中,一个成功的文学角色,往往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人物角色名称、人物形象、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故事情节,下面本文从这三个方面对文学角色展开分析。

(一)角色名称

對于一般的角色名称而言,由于字数过少,难以组合成具备“独创性”的文字表达,因此本文认为宜认定其不是作品。该案中,江南小说《此间》援用了金庸小说集中多个人物名称,例如郭靖、丘处机、穆念慈,了解这些小说的读者可知,这些名字富含了金庸对历史、情感的理解,例如“郭靖”“杨康”二名的意思是让他们牢记靖康之耻,“穆念慈”中的“念慈”源自《尚书·大禹谟》:“帝念,念慈在慈”,这本是指大禹非常怀念皋陶,慈便指皋陶,穆姑娘念慈,念的则是杨康。但这种是从名字的背后去理解作者想要表达的含义,而且部分名称存在不唯一性,刨除故事情节和背景,单独看“郭靖”“穆念慈”等名字,很难认定其达到了作品“独创性”的高度。

(二)人物形象

人物形象可以包括人物的外貌特征和性格特征,包括一个人的形态、穿着、品质和精神追求等。对人物形象的描绘除了有客观上角色的主次之分、有繁有简外,受众的具象化想象不同都会对造成不同的人对人物形象的理解上、构思上的差异,因而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人物形象的分析,可以适用“清晰描绘标准”。“清晰描绘标准”确立于美国1930年的Nichols V.Universal PictureCorp一案中,法官汉德指出,虚拟角色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受著作权保护的,当该角色被发展的程度越高,它的表达性就越强,思想性就越弱,就越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从而,对一个人物形象上描绘地越细致生动、越具有独特性,则其表达性就越强,更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在文学作品领域,在人物角色未搬上荧幕或视觉形象具体化前,人物形象难以获得排他性。

人物形象的外貌特征:限于篇幅,由于《此间》小说的女主角是黄蓉,所以在此以金庸小说《射雕英雄传》中对“黄蓉”的描写,来分析该人物形象的外貌特征和性格特征是否达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标准。《射雕英雄传》对黄蓉初次登场换装为女装后的描写为:只见船尾一个女子持浆荡舟,长发披肩,全身白衣,头发上束了条金带,白雪一映,更是灿然生光……那船慢慢荡近,只见这女子方当韵龄,不过十五六岁年纪,肌肤胜雪、娇美无比;容色绝丽,不可逼视。其描写手法比较常见,如《诗经·郑风·硕人》中“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就出现过。所以,本文认为其形象达不到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标准。

人物形象的性格特征:同样难以获得排他权。每个人都有其性格,作者通过对生活的观察和理解将人的性格反应到文学创作上。按照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这种抽象的人物性格,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可知,人物性格特征难以获得保护。金庸笔下的黄蓉是个古灵精怪、活泼机敏的女性,但这丝毫不妨碍其他人塑造同样人物性格的角色。

(三)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故事情节

文学角色中最可能认定为作品的内容是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故事情节。从琼瑶诉于正一案终审判决书正文部分可知,文学作品中,塑造典型人物关系的基础是特定情节的配搭,脱离情节而单独就人物关系进行比较,将可能构成在思想领域或公知素材维度上的比对,以此认定结论无论对于在先作品的作者还是在后作品的作者而言都是不公平的,但如果用于比对的作品中,人物关系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高度相似,则可以认定侵害著作权成立;从而,在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情节设计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的设计和表达。

所以对金庸诉江南案的故事情节分析,对二者作品的比较,不应仅仅看人物关系,更需要结合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此间》中的人物关系很多都是按照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关系设置的,比如郭靖和黄蓉的恋人关系,令狐冲在金庸小说中的同门师兄弟在《此间》中则是同班同学的关系。但《此间》的人物关系发展的故事情节,则不同于金庸小说中的故事情节。首先,《此间》的故事全部发生在现代式的大学中,与金庸小说古代江湖故事存在巨大差异;其次,人物关系发展的情节都存在差异,例如,黄蓉与郭靖的相遇是在校园开学报到中,两人确定情侣关系是因为图书馆中郭靖的一个表现,不同于《射雕英雄传》,再如段誉和王语嫣的故事情节也差别很大。

综合以上对文学角色名称、人物形象和与角色密切相关的故事情节三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在著作权领域,认定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侵犯金庸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性较小。文学角色因其不具有具体、客观的外在形象,名称和人物形象往往都属于思想层面,不构成独创性的表达,而人物关系基于特定人物发生的故事情节如果高度相似,才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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