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型刺创的损伤过程分析1例

2018-03-30 02:43
法医学杂志 2018年1期
关键词:变异型刃口持刀

杨 恒

(宜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云南 宜良 652100)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年4月6日凌晨1时,胡某(女,54岁)向警方投案,称因家庭纠纷与丈夫缪某(61岁)在卧室内发生争斗,缪某意外被刀刺中致死。

据胡某陈述:缪某把胡某按倒在卧室床上,掐压胡某颈部时被胡某用膝部顶开,之后缪某从床头缝隙内拿出一把菜刀,胡某立即跃起用双手把刀夺下,缪某再次把胡某按倒并掐扼其颈部,胡某左手护颈、右手持刀(刃部在拳掌尺侧、刃缘向指侧、刃背向腕侧)从缪某的左腋下伸出并搂抱在腰背部,挣扎中缪某在胡某上方撑起上身欲用膝部顶压胡某,胡某用力想翻转起身,感觉右手所持刀刺入缪某的身体,缪某仍继续按压胡某,力量逐渐减弱,后两人滑落至床旁地板上,胡某从缪某身下挪出时发现其已死亡。

1.2 现场勘验

中心现场卧室床上被褥散乱,中部及床头位置黏附大量接触、擦拭血迹,床东面、北面衣柜门及南面床头窗帘上有少量抛甩血迹,床旁地上有滴落、溅落血迹。尸体俯卧于床尾处地板上,上身赤裸,右腰背部有一竖条形皮肤创口(图1)。创内有一把木柄单刃切片刀(图2),刀刃长20.2cm、最宽处8.2cm,刃口朝向肩部,刃口尾部移至上创角处皮肤软组织下方,木柄露于创外,创道由右后偏向左前方。尸体背部有擦拭血迹及由创口向左侧的横行流柱血迹,地板上有滩状血泊。

图1 现场尸体情况;

图2 木柄单刃切片刀

1.3 尸体检验

缪某右眼睑有抓擦伤、睑板裂伤,右面颊、颈前部有片状皮肤压擦伤及抓擦伤,左前臂皮肤有细条线状皮肤切划伤。右腰背部腋后线第7至11肋间有一10.3 cm×4.0 cm的纵向、上端稍偏向左的斜条形皮肤创口,两创角均锐,下创角处有0.8cm×0.6cm的皮肤擦挫创,创缘、创壁整齐(图3A);创口对合后中下段平直,长7.5cm,上段稍向胸前弯曲延伸,并在创缘形成两个分叉(图3B)。创道由右后向左前深入胸、腹腔,创道内右侧第9后肋完全性整齐离断,创口上段转向胸前,右侧第7、8后肋骨折,断端不齐有移位,创腔内有碎骨片。右肺下叶底部有8.5cm×3.6cm的贯通性创口,右侧膈肌有一长17.0 cm的条形创口。肝右叶膈面后部(裸区)与右三角韧带处有13.2 cm×5.1 cm的贯通性创口(图4A),肝组织离断、游离,创上部向前转向后弧状变形,肝组织创壁靠下部分平整、靠上部分不整齐,有数条阶梯状平行分布的锐性切割创(图4B)。十二指肠上曲部有1.5cm×1.3cm创口。左腰背部腋后线第6、7肋处有7.0cm×0.3cm的横条状规整的皮肤压擦伤。右手背第二掌指关节处锐性皮肤切划伤,右手食指皮肤挫裂伤(咬伤),右上肢及右膝部散在多处片状皮肤擦挫伤。

图3 右腰背部创口

图4 肝组织创口

1.4 鉴定意见

缪某右腰背部创口为他人主动、用力刺切形成,胡某所供述情况不能形成该损伤。

2 讨 论

刺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刺击人和被刺击人常处于相互运动的状态,在完成刺入与抽出一次刺击行为时,刺击人和被刺击人在刺击瞬间会发生体位姿势变化,刺击人刺击的方向、角度和刺器在创内的变动,被刺击人因生理反应(如反抗、疼痛、躲避等)发生的体位改变及刺器本身的特殊性,均会直接影响刺创创口大小、形态及刺创的深度,形成较为特殊的变异型刺创[1]。本例损伤特点反映出尖部比较薄锐的单刃切片刀从缪某右腰背部由右后向左前水平刺入机体后,向刃口方向(尸体头部方向)有滑动,刃体靠压创壁一侧有移位变动,从而形成创口的刃口方向创缘弯曲延伸及创角分歧的变异型刺创[2]。

变异型刺创较为突出的特征是创口延长且不规则,类似于同一部位两次刺击所致。因此,其法医学检验仅凭创口检验难以客观反映刺切方式,而刺创创道的检验,应检查体内受累及的器官,创道主要反映刺器作用力、作用方向、作用次数以及刺器的长度。本例创道涉及肝组织,肝组织在腹腔内的位置是相对固定、稳定的,其结构致密且均匀,可较好且稳定地反映刺器的形态特征及作用次数。创口位于尸体右腰背部腋后线第7至第11肋间,检验发现创道由右后向左前深入胸、腹腔,创道内第9肋完全性整齐离断,第7、8肋骨折移位,断端不齐,右肺、膈肌、肝破裂,创口深达十二指肠上曲部,说明刺切力度强、损伤程度重。肝组织创道的刃口方向有多个阶梯状平行切割痕迹,该创反映出多次刺切或同一创内多次切割作用的特征。

结合该创口的部位、损伤程度、作用次数,分析不符合自伤特点。案件调查结果显示,缪某刚取出刀即被胡某夺下,争斗中刀一直在胡某手中,因此可排除缪某自伤。按照胡某供述情况,其右手持刀从缪某左腋下伸出并搂抱在其腰背部,缪某尸体左腰背部腋后线第6、7肋处的横条状规整的皮肤压擦伤符合刀背压擦形成,也证实了胡某供述此时的体位、持刀姿势和行为的客观性,但在胡某右上肢完全伸直环抱缪某腰部时,持刀右手可及该创位置,易形成横条状创口,然而创口为纵向、上端稍偏向左的斜条形,若所持刀刃与创口对应,需要持刀右手向掌侧过度折腕并适度屈肘,但该动作不能到达创口位置,且动作不协调,难以达到造成该损伤的力度,并与当时应急的心理行为状态不符,因此胡某供述的致伤过程不能形成该创,该创口更符合主动从背后袭击的行为反应及体位特点,因此,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除死者右腰背部创伤外,胡某的体表损伤分布、损伤程度轻于缪某,并且能及时从缪某手中夺刀,显示胡某在争斗中应处于优势,该创口更符合胡某在摆脱缪某压迫身体后自身位置高出缪某身体且缪某的右侧躯体朝向上方时的一次性主动、用力刺击所致,同时创内刀刃长时间固定,缪某挣扎时发生体位移动而形成多次切割作用。

[1]闵建雄.法医损伤学[M].2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02-306.

[2]李金富,张明,赵明军,等.200例变异型刺创形成机制的初探[J].法医学杂志,2000,1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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