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资金转贷创新案例研究

2018-03-30 06:01谭丹平刘芳
海南金融 2018年1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

谭丹平 刘芳

摘 要: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拦路虎”,特别是经济新常态下,中小企业贷款到期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过桥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更为突出。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在创新小微企业资金转贷方式上开展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本文基于常州小微企业资金转贷方式创新的实践,剖析了转贷方式创新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应急转贷;银企协商;商业转贷

DOI: 10.3969/j.issn.1003-9031.2018.01.05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1-0029-04

一、前言

近年来,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加大,企业融资问题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更为突出。在常规模式下,商业银行在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转贷中普遍要求“先还后贷”。但由于小微企业销售回款周期与贷款周期不匹配。“先还后贷”模式不仅提高其融资成本,增加了经营负担,也让小微企业运营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民间高利借贷等不法金融行为,在银企信息不对称下,反过来又会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资产状况,加剧社会融资矛盾和金融风险扩散。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精神的引导下,各级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创新性地推出了一批有特色的企业贷款周转基金,为小微企业转贷续贷提供有效的“过桥”服务。2014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36号),推动省有关部门和部分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方式,完善其工作机制和政策保障,着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二、江苏省常州市小微企业资金转贷方式的创新實践

(一)应急专项资金模式

1.设立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为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有订单、讲信用的小微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避免由于企业联保互保引发的不良贷款风险扩散,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常州中支”)先后推动常州市政府出台了《常州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业银行企业转续贷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设立2.5亿元应急专项资金(后扩充至3.5亿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其中市级1亿元,武进区1亿元(后扩充至2亿元),新北区0.5亿元,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转贷资金支持。

2.及时服务企业。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应急作用,常州中支将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对小微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即到即办不推不拖,确保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办理及时。在转贷资金实际操作过程中,市财政、人民银行和市产权交易所紧密协作,全程跟进每笔转贷业务资金划转、归还等,现场监督资金流转和办理,确保在关键时间节点前资金到位。

3.政策支持面逐步扩大。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和转型升级要求,并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推进的项目和企业,其他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也可申请。应急专项资金设立以来,支持小微企业的数量、金额不断增加。截止2017年6月末,常州市本级共办理应急专项资金212笔,涉及企业41户,发放应急转贷资金42.2亿元。

4.资金安全保障到位。在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践中,市区政府、市金融办、财政和人民银行按照《常州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认真核实相关材料和手续,确保转贷资金使用手续健全、运行封闭。常州中支坚持行长面签制度,每笔转贷款业务,分管行长均对转贷银行分管行长和风控部门负责人实施约谈,当面确认承诺、核签申请,落实转贷承诺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截至目前,全市尚未出现一起商业银行不履行承诺的现象,也未发生一笔转贷业务违约风险。

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为小微企业提供了转贷所需的临时性资金支持,有效缓解了小微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按照政策设计,应急专项资金占用费费率仅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更远低于民间短期拆借利率,帮助原本资金紧张的转贷企业降低了财务成本。小微企业成功转贷,既稳定了生产,又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担保链风险的扩散。2017年6月末,全市商业银行贷款不良率为1.28%,较2017年年初下降0.04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连续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同时,由市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等多个部门合力推动的应急专项资金工作机制,对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有益补充,增强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工作合力。

(二)“周转融”商业转贷模式

2015年9月,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业银行企业转续贷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53号),全面推广市场化“周转融”转贷模式。“周转融”业务由合作银行向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有到期转贷资金需求、符合周转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向名单内小微企业发放转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在该商业银行的到期贷款。贷款银行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操作,并在续贷资金发放后及时归还转贷资金。

1.市场主导。“周转融”转贷模式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定位,由商业银行、企业和市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自主协商、自主决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主导作用,政府不直接干预具体业务,仅从防止加重企业负担角度对利率水平等方面给予监管指导。

2.主动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对贷款到期仍有资金需求、符合相关条件、存在临时周转困难的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可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通过灵活还贷方式,办理转续贷。

3.风险可控。商业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并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建立转续贷业务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转续贷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

4.灵活便利。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模式,合理采用循环贷、年审贷、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周转融”模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率、风险可控等优点,可以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转贷难、转贷贵,受到相关商业银行和企业认可。2017年上半年,共办理各类转贷业务530笔,发放转贷资金81.69亿元,受益企业428户,转贷日利率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三的上限执行,有效降低了小微企业转贷成本。

(三)建立银企协商救助机制

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常州中支提请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防范逃废金融债务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25号),对防范逃废金融债务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出了相关意见和措施,建立了银企协商救助机制、企业涉嫌逃废金融债务监测及报告制度、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资产协查制度等措施。

1.建立银企协商救助机制。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意愿但由于落实担保等转贷条件存在困难的小微企业,为防止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被迫产生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常州中支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银企协商救助,形成会议纪要交由相关部门监督实施。

2.认定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常州中支收到商业银行关于企业涉嫌逃废金融债务的相关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政府及相关债权银行联合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向市有关部门和辖区商业银行通报。

3.建立企业资产协查制度。建立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资产协查制度,对相关商业银行查询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自然人资产状况,市公安、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给予绿色通道支持。

银企协商救助机制深化政银企沟通合作,有助于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满足协商救助条件的对象,均为符合政策导向的實体企业,拥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和技术优势,大部分属于商业银行优质目标客户。

三、需关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急资金使用应确保流程设计科学严密,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申请使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往往是资金紧张甚至资金链濒临断裂的企业,如果应急资金使用流程设计不科学、不严密,极易导致资金挪用风险。在江苏省常州市政府应急专项资金运用过程中,曾发生转贷银行将续贷的贷款资金发放至企业账户、企业随即通过网银将资金划出挪用的意外情况,经了解得知企业是用于正常的货款支付,后经提示,及时筹集资金归还了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如果申请企业将资金用于偿还民间借款等其他非生产性用途,则政府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会面临较大风险。因此,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流程设计中,商业银行应确保续贷资金发放到企业账户后,立即全额划转至政府应急专项资金专户,确保资金封闭运转,必要时应关闭企业网银等支付渠道,切实防范资金挪用风险,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二)“周转融”等转贷创新应坚持市场化定位,切实防范企业形成路径依赖的道德风险

由于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和“周转融”等转贷创新介入,实质上给予了企业续贷的保证,容易导致企业产生“资金依赖症”。转贷创新的初衷是帮助生产经营正常、有订单、讲信用的小微企业,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应急转贷不是代偿贷款,而是要坚持“救急不救穷”的原则。商业银行是否愿意继续贷款给企业,应当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信贷规则做出市场化的判断,贷与不贷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特别是政府应急转贷资金,更要严格把握好企业准入关,不得无原则扩大支持范围,适度引导转贷企业逐步压降转贷金额,才能有效防范企业形成资金路径依赖的道德风险。

(三)银企协商救助应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防范在企业转贷过程过度中的行政干预

银企协商救助机制不仅是协商救助,还包括对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联合惩戒,充分体现“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但地方政府出于维稳的需求,通常情况下均倾向于给予出险企业协商救助,甚至在转贷过程中对银行施加压力,过度行政干预。基层央行在参与银企协商救助工作中,应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把好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有偿债意愿这两个条件,引导地方政府尊重市场化原则进行适当的行政协调。同时,部分商业银行迫于案件防范、内部问责的压力,在报告涉嫌逃废金融债务企业时顾虑重重,多数不愿以本行的名义报告,也对实施逃废金融债务企业联合惩戒带来较大阻力。实践中,对各参贷行一致认为存在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可指导各债权银行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人民银行报告请求给予认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消除商业银行的顾虑。

(四)健全部门协调配套机制,加强对转贷企业风险监测

政府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包括金融办、经信、商务、财政、国资、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在内的领导小组,办理或核准风险企业相关重大事项前,及时通报各成员部门。市经信、商务、财政、国资、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风险企业行业指导,研究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自救行动。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控,特别是对不良资产出现反弹迹象的机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发出风险提示、提出监管建议、督促其制定措施,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王珂.浅谈银行“转贷”行为[J].陕西金融,2010(4):32-33.

[2]程超,林丽琼.基于小微企业融资新范式的文献综述[J].北方金融,2015(5).

[3]张向军,卢鹏宇,杨席.小微企业信贷市场的差别监管与道德风险防范[J].西南金融,2017(1).

[4]安建新,陈亚星.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问题研究[J].华北金融,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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