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实践模式、现实问题及路径选择
——基于山东省J县的实证调查

2018-04-01 03:59刘志秀李增元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股份制集体经济集体

刘志秀,李增元

(曲阜师范大学,山东 日照 276826)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为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态势,在国家推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指导下,各地都在选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点,重点探索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有效做法。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深水期,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

新时期以来,农村社区硬件建设基本成熟,逐渐需要转向深层次的内在建构,以社区建设为重心也向以社区治理为重心转型。学者李增元就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方面提出,实施村社分开、政经分离、户产分开、重构集体产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重建包容性的社区治理制度,从集体产权的角度进行更高效的社区治理。[1]随着社会开放和人口流动的深化发展,村庄人口由单向流出变为双向互动,村庄社区生活共同体不断容纳外来人员,原有的集体经济资源可能被外来人员侵占。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济权益,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总结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具体做法,即“通过全面清产核资、合理界定成员、科学折股量化、完善治理机构、明晰产权权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由原来的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2]十九大以来,国家制定出乡村振兴战略,尤其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其中,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人员身份界定,推动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学者通过对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实证分析,就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合理建议,如妥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赋予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等。[3]经济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股份制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方式,可以说,推动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是促使乡村振兴战略实现的重要举措之一。基于此,我们以山东省J县为调查对象,对这一问题展开系统研究。J县在2017年5月被确立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试点县,并计划未来两年完成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通过对J县的调查,了解有关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模式,分析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应当有利于探索优化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路径。

二、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模式及其特征

新时期,为保护社会流动中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参与现代化农业建设的积极性,国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创新性机制。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主要财产,包括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基于实证调查,针对不同类型的资产,总结出三种股份制改革实践模式,即:股权定期调整、股权静态管理、土地股份化合作。

第一,股权定期调整模式。新时期,“个体的流动与迁出村庄,将意味着集体资产分享权利及利益的消失”,[4]为维护农村流动人口的集体资源利益,在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确定一种动态式的股改办法,进行周期性调整。有的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资金雄厚,村内土地较少,村民绝大多数从事非农产业,村民对市场化的股份制经济改革具有一定认识,为开展股份制改革工作奠定扎实的群众基础。通过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东界定、股权分配、资产管理等步骤,实现对除集体承包地以外的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全额量化,到户到人,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股权三年一调整,年底按股分红。可以看出,三年一调整的股份制改革模式,具有动态式、定期调整性的显著特征,适用于村集体经济基础较好、村土地资源较少的城中村,尤其是人均土地0.3亩以下、集体经济收入较好的城区社区所辖合作社。通过动态的资产股份制改革,在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的基础上,保障村民个体享有集体资产权益。尤其通过三年一调整,可以根据人口流动、集体资产量变等因素,保证集体经济适时调整股份份额,确保农民个体可以享受实时性的分红收益,保障农民个体财产权利,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发展。

第二,股权静态管理模式。在市场化发展背景下,城乡一体化不断推进,资本回流或外资下乡,使原住民与新居民融聚一起。为保障原住民在人口流动下的权益,确定一改到底的静态管理模式,实现资产提前量化。尤其是城中村,基本已无耕地,社区居民大多从事二三产业,基本实现居民楼房化居住,集体班子坚强有力,集体经济收入稳定,主要依靠旧村改造收益、沿街楼和院落出租等,村民对股份化经济模式认识较充分。通过清产核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量化、筹建经济股份合作社等环节,设置人口股和农龄股,以截止股改基准日统计健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准来计算人口股,从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起到股份制改革决议形成时止年满18周岁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年限来计算农龄股,“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将股权一改到底,并保持长期不变,年底按股分红,股份不能提现,在本社区内可以继承、转让。可以说,一改到底的股改方式,具有静态式、不可调整性等显著特征,适合于城中村旧村改造已经完成或集体经济组织年收益较多的村街,尤其是人均土地0.3亩以上的城区社区所辖合作社。通过静态的资产股份制改革,可以提前量化完毕,在未来流动化、城市化的过程中,预防外来人员抢占原住民的资源,保护原住民的利益,降低股份制改革的后续纠纷问题,保障个体财产权利不被侵犯,集体权益不断壮大。

第三,土地股份化合作。马克思提出将土地与集体制结合起来,“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的状况,从而把他们吸引到革命方面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该促使土地的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5]土地作为农村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推进产权改革的重要因素。城郊村或普通村庄,土地资源比例大,人均土地较多,土地收益水平偏低,村民逐渐从第一产业向非农产业流动。该模式的做法是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村集体牵头组建注册土地股份合作社,村民依法、有偿、自愿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量化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年底在提取20%公积金、公益金后,农户保底收益并分红。入股期间,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社员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出具土地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承包期间内可以继承,在本社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不得提现。实现土地股份合作化,具有依托土地资源进行统一量化、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收益的显著特征,适用于无集体净资产、人均土地较多的农村社区所辖合作社。土地股份制改革,以入股分红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保护村民合法利益,有效整合农村土地资源,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多渠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实现农业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

总之,股份制改革的三种实践模式,都是在确权确股的基础上,还权于民,归利于民,以“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分配、运营管理”为四步走程序,不允许股权流入市场进行交易。股权定期调整和股权静态管理作为资产股份制改革的范畴,分别具有一动一静的显著特征,以经营性资产为主要确权对象,而土地股份合作化以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为主要依托,实现入股分红。对于社会主义者来说,“财产并不是所有人共有,而是被所有人共同持有它的分配和分派受到集体的管制。”[6]通过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农村社区经济稳定发展,村民多渠道获得财产增收,实现“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村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切实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

三、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现实问题

为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缩小城乡二元体制遗留的经济差距,在农村选取部分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试验点,结合农村经营性、资源性、公益性的资源资产类型,总结出多样化的股份制改革模式。但是,在探索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在改革制度、集体资源、合作社定位、市场运营等方面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导致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遭遇瓶颈,亟需要解决。

(一)制度方面:确权标准不统一,改革制度不规范

制度是保障行动落实的重要因素,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7]依托于国家顶层设计,制定规范的股改方案,提高股份制改革的规范性和标准性,有利于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推进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社区确权标准不统一,确权方法各异,缺少统一的确权方案,缺乏确权法律保障,部分社区股份制改革过程中缺少规范性制度,甚至有的地方实践方案无法找到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完全匹配。在确权的过程中,确权范围、确权对象等都存在差异性。对于村庄部分资源是否可以进行确权,各社区存在不同选择,如办公室、大队院、小亭、小广场、公共池塘、小水库等以公共服务为主的公益性资产,就不适合确权。但有的村庄也将其纳入确权范围,确权后承包给个体或组织。对于外嫁女的特殊身份界定,确定外嫁女是否享有本村股份制改革的股份份额,各个村庄的具体实践办法也不一致。A社区设置农龄股,计算外嫁女曾经户口落实在本村的时间长度,可计算到月,享有相对时间阶段的股份。而B社区对待外嫁女就完全否决其股份享有资格,将其排除在股份制改革身份认定范围外。

(二)资源方面: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无资源资产可量化

传统农业资源收益效率低下,不能助推经济迅速增长。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市场化进程加快,农业弱质性愈加凸显,农村资源资产逐步向二三产业流动,农村资源向城市流动,导致在农村经济力量薄弱的基础上,又流失既有资本。新时期,由于城乡二元化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致使资源资产积累的差异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财产性收入低,可经营性资产资源偏少甚至没有,如营利性的农机农具、租赁的房屋商铺、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可量化的资源资产较少,导致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可确权范围狭小,没有经营性资金或资源可以进行量化确权,无法确权分股。尤其是一些负债的村庄,村民未享受到集体经济带来的收益,反而在确权后分得“债务股”,导致村民的财产利益受损,激化了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与村干部的矛盾,违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初衷,没有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利益,也没有实现集体经济的有效盘活。

(三)定位方面:股改后合作社定位尴尬,权威力量不足

在推进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由工商局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社,实现企业法人资格,村民变股民,发放股份证。严格意义上说,应该定位为经济股份合作社,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规定进入市场运行,受工商局监管。但目前来看,多数已经注册股份合作社的社区或村庄,没有可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即使部分村将大队院、小广场等公益性资源给予量化,却没有实际性运营意义,无财产性收益,不同于纯市场性的商业组织,股份合作社地位尴尬。同时,集体经济包括资产性经济和资源性经济,如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是集体经济合作社,土地依托股份合作社统一管理、流转经营,但经营的农户土地,现阶段不能进行收税,无法与市场正常接轨,将其定义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社说服力不足。对于普通农村及偏远地区农村,引进外资投入难度更大,成立股份合作社无法运行,只能定位成形式化的改革。甚至,有的股份合作社“产权主体的执行人并非完全是从组织成员农民中产生的,而是‘以政代经’,由农村社区管理者来行使农民集体产权。”[8]如D社区中心村作为重要试点,率先按照农业部意见,以及参照农村经济合作法和山东农村经济合作条件,注册合作社并运行,每年按时报税,接受工商局监管,却又区别于企业和市场性组织,股权不得流入市场交易。

(四)运营方面:与市场接洽不规范,存在市场风险

目前来看,就已经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社区而言,考虑其集体经济力量雄厚,经营性资产或资源性资产丰富,通过工商注册,依照程序成立股份合作社,集体经济以合作社的平台与市场进行接洽,使集体经济进入市场。经由工商局注册的组织,严格意义上说,是企业性质的组织,需要自我面对市场的竞争机制和淘汰机制,风险性较高。同时,村集体经济一旦融入市场,倘若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村集体经济就会消失,村民的切身利益就会受损。而成立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本意,是为了依托资金运行,加强社区集体管理,保障老百姓利益。在集体组织中,“‘理性的个人行动者’从自我利益的‘理性’出发”,[9]老百姓只愿意共享收益,不愿意共担风险。部分经济基础薄弱的社区或偏远村庄,也想搞股份制改革,但其运行资本投入缺失,不能强制性进行股改。经过对J县的调查发现,在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过程中,有的集体经济改革完成后,村集体资金也耗尽,需要严格控制外来投资商,必须保留村庄沿街集体资产。已经完成注册的E村,按照企业管理条例运行,接受工商局监管,集体经济运营与市场接洽,但股权不能像股份公司一样流入市场。同时自负运行盈亏,承担市场运营风险,运营情况直接与股民(村民)利益紧密相关。

总的来看,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下,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正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在股份制改革前期,清产核资和股东确权阶段,出现确权标准不统一、改革制度不规范的问题;资产量化阶段,村集体经济积累实力差距悬殊,多数村庄没有可量化的资源资产。至股份制改革中后期,注册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完全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定位相当尴尬,与市场接轨不规范,没有应对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

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问题成因

现阶段来看,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农村社区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在制度、资源、定位以及运营等方面面临一些现实问题。若想要解决现实困境,需要先深入厘清出现问题的原因。当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化改革中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体制不健全、农村资源资产产生效益低、股份合作社注册及流入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

(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是体制制度的变革。目前,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面临确立产权标准不一致、产权改革制度不规范以及改革后合作社定位尴尬的困境,根本上是由于国家在宏观方面,没有制定或确立出完整的集体产权改革体制,没有形成一套独立且完整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集体产权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需要界定股东资格,确立可以享有经营性资产股权的村民身份。这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相关,但国家并没有设置具体确定股民资格的标准,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指导规范。J县在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化改革过程中,只是逐步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从形式上与村庄自治组织独立开来,成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将集体经济从原先政经合一的状态中独立出来。但在体制机制方面,并没有构建出完全独立的政经两套体制,从内在本质上看,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社会治理组织在人员、运行、功能等方面并未实现彻底分离。正如马克思政治学的基本观点提出“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10]原有的政经组织之间存在复杂的利益纠缠,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切断二者的利益关系,致使股份合作化改革后,合作社定位十分尴尬,既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以经济属性发挥增加收益的功能,也不是原先与村庄自治组织合二为一的状态。目前,J县进行股份制改革的村庄,在实际运行上,多数由自然村支部书记兼任各自村庄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负责经济合作社的日常运营。从根本上看,“换汤不换药”,还是政经不分的“一体化”体制治理。

(二)农业经营收益不足且资产资源分类改革不到位

中国乡村治理及经济发展历经数次变迁,“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成为产权单元”。[11]土地作为中国农村最具有特色的因素,承担着集体经济的主要收益。实际上,传统的土地式农业生产效率低、收益少,直接导致村庄集体经济收入不佳,村民收益微弱,集体资金资产积累薄弱。J县农业人口比例大,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也是贫困县。大多数村庄可经营性资产少,甚至没有集体经济积累,尤其是远离县城的纯村庄,集体收益及村民个人收入情况糟糕,直接没有资金或资产可以进行量化,不具有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条件。随着现代农业发展趋势的推进,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型,需要引进社会资本或者农业技术。不同因素需要不同的运行方式,面对农村多种类型的资源资产,需要进行分类改革。目前来看,J县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有经营性资产、以土地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其中,只有少数集体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城中村才拥有可量化的经营性资产,村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这部分资产流入市场后并没有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大多数村庄是没有经营性资产积累,甚至负债。其次,以土地为主的资源性资产可发挥的经济属性十分受限,虽然部分城郊村将土地流转出去,或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及运营,建立葡萄生产基地、火龙果种植园、家庭农场以及农产品加工厂等,但是也需要进一步产业升级,实现资源变资金,力求可以流入市场来扩大收益。大多数村庄延续传统的农业种植,特别是偏远村庄,引进社会资本非常困难,缺少种养殖带头人或技术人员,无法有效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集体经济股份化改革法律法规不完善

一套规范的法律法规是实行改革的权威保障。在推进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化改革中,面临的改革流程不规范、合作社权威性不足以及与市场接洽不规范的难题,主要是由于国家并没有出台明确保障集体产权改革的法律法规。在股份制改革前期,J县作为最早探索集体产权改革的试验区,并没有法律法规可参照,只能通过实践摸索,结合国家2014年出台的土地承包法,秉持合情合理、群众认可原则,出台一个土地确权的地方性法规。但出台的县级条例,并不适用于J县所有村庄的产权改革,特别是没有土地资源的城中村。当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经济合作社,主要是依据农业部提出的意见,国家并没有相关立法来规范这类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J县工商局市场主体注册只有两个系统,即公司注册系统和个体工商户系统,工商局只能依照农村专业合作法和山东农村经济合作条件,对集体产权改革试验村进行合作社注册。但实际上,成立的股份合作社不等同于专业合作社,不能自由退社或进行自由买卖,以防止集体权益被市场占有。严格意义上讲,这类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市场主体在市场中参与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虽然按照公司注册系统注册合作社,受工商局监管,但大多数合作社不具有缴纳税款的能力,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条例要求,不具备完全的市场主体特性,市场主体地位不独立。现阶段,考虑到村民的权益保障,J县工商局已经暂停办理新的村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注册工作。

五、优化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在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以何种模式来适应社区的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需要根据社区现实需要以及实践情况来选择。通过实证调查,发现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资产资源积累薄弱、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出现一些现实问题。为不断优化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成效,加强集体经济运行,保障村民个体的财产权利,应合理选择有效推进股份制改革的路径和措施。

(一)完善股改体制,实现股份制改革的法律化及规范化

股份制改革的本质在于体制的建设,而不是土地、资金、资源等建设。完善股份制改革的制度以及体制,是规范股改程序的重要因素。诺斯认为,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要想实现其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并确定所有权,来实现激励作用,达到个体的行为增加经济收益的目的。一方面,需要加强股改的政策支持力度,废除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建立多元主体共同扶助的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以及应对股份合作社与市场接洽所面临的风险防范机制。另一方面,针对改革程序的各阶段以及改革对象,完善相应的制度安排及引导,将股份合作社与工商企业区别开来。

(二)促进资源向资本转变,按照不同股份特征实施多样化经营方式

农村经济的发展,某种意义上便是农村资源、资产等因素的发展。在推动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农村资源向资本转变,农村资产向市场流入,以多元主体、多元方式实现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接轨。经营性资产雄厚的村组织,可以将其沿街楼、商场、娱乐设施等营利性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市场。适于股权定期调整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人口流动或收益变动等为对比因素,定期调整股权份额及红利额度,实现动态化经营方式。以一改到底为主的股改模式,在资产确权后,采取静态化经营方式。同时,资源性资产丰富的村组织,尤其是土地资源丰富的农村,若靠近城区,如城中村、城郊村等,其土地价值高,容易吸引投资者眼光,引进资本下乡注资,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发展休闲旅游产业、工厂、别墅休闲区等,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土地资源向经营性资本转变。对于偏远地区来说,股份制改革后其资源或资本力量薄弱,可以发展新产业,或通过股份合作组织引进资本后,结合当地的人力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搭乘网络技术的便车,实现规模种植、专业养殖、山区林业等,逐步增加集体经济及个体财产性收入。总的来看,对于资源较少的村,需要社区或合作组织牵头经营,对于资源数量偏多的村,可委托工商资本经营,投入资本、机械等进行规模化经营,实现经营方式的多元化。

(三)鼓励多种改革方式并存,明确股份合作社的合理地位

在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呈现多种改革方式并存的现象,如三年一调整、一改到底、土地入股分红等,各种方式都是依据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出来。由于各个地区、各个村庄(社区)情况各异,通过实证调查,证实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股改方式,强制各个农村社区统一实施,需要鼓励适合实情的多种改革方式共同发展。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尤其是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后,对于改革条件不成熟的社区,实现农村向经济合作社转变后,先以经济合作社的形式稳定过渡,承担管理功能,不缴纳税款,不与市场流通经营,等待资本投入或新机遇到来。对于改革后发展成熟的社区,鼓励多种改革方式并存,尤其在社会流动背景下,为保护原住民的利益,进行提前量化,提倡一改到底的静态管理方式,实行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模式。股份合作社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它类似于股份公司,村民变股民,入股形式比较灵活,如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企业形成租赁关系,融入市场机制内实行运营。从法律上股民自负盈亏、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应承担纳税义务,严格受工商局监管,按照工商管理条例运行。

(四)建立现代治理结构,在政经分离中促进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经营

在现代社会,各种经济组织表现出较强的市场参与能力,同时受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面临参与危机,如工商注册的股份公司等,都是自主运营、自负盈亏。随着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政经分开将村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将逐步分离。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恰好能够“通过集体的力量扩张市场,适应现代生产要素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12]建立现代治理结构,一方面实现村庄治理的社区化,使农村人口集中居住,通过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实现集体经济治理的市场化,通过建立股份制,形成规模化经营,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社区集体产权改革的市场化,实现现代化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通过探索实践,创新出“农民(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企业”的现代化经营模式。土地合作社不断吸纳四荒地、机井、水渠、基础设施建设等资源转变为资本入股,结合人力资本、下乡企业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资本,采用家庭农场、绿色生态产业、休闲旅游区、有机栽培、规模化种植等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以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产品生产安全及质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投入,实现机械化、规模化、科技化的生态农业、智能农业、专业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经营。

总的来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积累一定的资产资源,但也面临着集体资产管理难的问题。通过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制改革,探索包括资产股份制改革、土地股份制改革等多种股改模式,虽然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一些现实问题,但也通过实践,证实股权定期调整、股权静态管理、土地入股分红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化改革,有益于盘活集体资产,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经济收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同时,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激发集体组织的经济活力,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推动村民向市民身份转变,农村向城镇化发展,农业实现现代化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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