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霖对休谟问题的回应的再思考
——与陈波和崔治忠商榷

2018-04-01 21:55
思想与文化 2018年2期
关键词:知识论休谟金岳霖

休谟问题是重要哲学问题,学界对休谟问题的概括经历了一个过程: 由于休谟本人只讨论因果,并没有把因果与归纳直接相联系[注]休谟在《人性论》中论知识和概然推断,该章第2—6节比较集中地提出了对因果的怀疑,并给出自己对因果的解释,然而在这些论述中都未提及归纳。参见休谟: 《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95—108页。,所以康德把回应因果问题等同于回应休谟问题。分析哲学家、科学哲学家根据自己对因果与归纳间的关系的理解,把休谟问题概括为归纳问题,他们认为回应了归纳问题就回应了因果问题。在新康德主义那里,休谟问题被理解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得到重视。同时,元语言哲学视角下“是”与“应该”的区别和联系也被冠以休谟问题之名。[注]王刚: 《休谟问题研究述评》,《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年第3期;张守夫: 《“休谟问题”的原貌及其实质》,《学术交流》,2008年第9期。一如金岳霖自述所言,是休谟问题引导他进行深入的哲学思考,但对什么是休谟问题,金岳霖有不同于他人的看法。

针对“金岳霖是否成功地回应了休谟问题?”,学界时有讨论。先以褒扬为主,新世纪伊始,逻辑学界发出反省质疑的声音,到2015年前后还有非逻辑学专业的青年学者加入质疑批判的行列。本文作者选择陈波和崔治忠这两位有代表性的人物的批评来加以分析,提出反驳意见。应该说他们的论证中包含很多合理的成分,特别是陈波对那些涉及逻辑方面的技术性问题的论述。但是,正因为本文作者的专业背景和所思的着眼点不限于逻辑学,才在此问题上得出与他们十分不同的结论。本文作者与崔治忠在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有共识,即本文作者同样认为秩序问题才是金岳霖概括的休谟问题,且同样发现在金岳霖那里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原则均是归纳推理的前提。但是,金岳霖在形式化地表述归纳推理的过程中究竟在强调什么?金岳霖说“归纳原则底永真”时究竟指什么?归纳原则是否可以与归纳推理过程不加区分地捆绑着受到质疑或得到辩护?在这些重要问题上,本文作者与崔治忠有严重分歧。特别遗憾的是,他没有以自己已正确意识到的金岳霖之休谟问题为标准,去评价金岳霖相应的回应方案,仍旧严重地受到演绎逻辑规范思路的禁锢。为方便读者把握讨论的来龙去脉,笔者将先简单勾勒两位商榷对象对金岳霖讨论相关问题之内容的重构,以及他们提出的质疑和论证。尔后,本文作者将澄清金岳霖有关归纳问题和休谟问题的论证,加以分析整合,提出有针对性的反驳和论述。

一、 近年来学界比较典型的两种批评

陈波在休谟问题是归纳问题的预设下展开讨论。他认为金岳霖用两个分论点支持对归纳推理的论证。其一,因果关系的可靠性被当作金岳霖为归纳辩护的基础。然而他认为金岳霖没有给出关于因果关系的可靠性的有力证明,“理有固然”在金岳霖那里仅仅是一种断言。[注]陈波: 《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兼论归纳的实践必然性和归纳逻辑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其二,归纳原则的永真被看作归纳推理的另一个支撑点。此处归纳原则的永真又被理解为“以往和将来不可能否证归纳”。然而,他指控金岳霖对归纳原则永真的论证犯了严重的逻辑错误: 首先,金岳霖改变了休谟对归纳推理的质疑的对象。“休谟所质疑的归纳推理是从一些个别性例证得出一个全称概括命题,而金岳霖所谓的‘归纳原则’是从一些个别性例证得出一个语气不确定的概括命题‘(大概)所有A都是B’”[注]同上。,因此金岳霖的论证被认为根本不是针对休谟问题的。其次,金岳霖给论证附加“大概”的做法并不能使结论的必然性得到支持。“归纳结论是涉及潜无穷对象的全称陈述,而为观察证实的归纳例证不论数量多么大,总是有限的,当以无限做底数去除不管多大的数量时,所得到的商即概率总是零。”[注]同上。再次,金岳霖的论证过程被视为运用了反证法:“当否定归纳原则的结论时,也必然否证该原则的前提,因此前件真、后件假的情况不会出现,那么归纳原则恒成立。这就是他所谓的否证归纳原则结论的反例并不是该原则本身的反例,而是它的正例。”[注]同上。陈波指出这个论证是无效的,其原因是上述论证过程运用了“否定后件式”的反证法,它的前提是作为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归纳原则必须成立,然而此证明过程的目标恰恰正是归纳原则永真,因此这是典型的循环论证。最后,金岳霖被陈波指控在论证过程中偷换时间:“若在tn+i时发现归纳原则后件的反例,就把在tn时做出的归纳概括说成是在tn+i(i≥1)时做出的,于是该反例就不成为归纳原则本身的反例。”[注]陈波: 《休谟问题和金岳霖的回答——兼论归纳的实践必然性和归纳逻辑的重建》,《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这种时间点的变化也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崔治忠先从理论合理性方面指出金岳霖论证的内在问题,并针对金岳霖关于归纳原则永真的论证之有效性提出质疑。[注]崔治忠: 《金岳霖是否解决了休谟问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他所谓的内在问题一方面指金岳霖区分“如果——则(大概)”和“如果大概——则”的用意不明确;另一方面指金岳霖把归纳原则的应用视为演绎推理,在其前件中“特殊事例证实与证伪归纳结论时的效力不一样”[注]同上。,即相似事例出现仅证明结论为真的可能性高,而仅出现一个反例便可以直接否定结论。反例少,正例多,所以归纳推理总会大概率地得到真结论。然而金岳霖忽略对“大概”的讨论,因此与归纳推理的概率论失之交臂。就论证的有效性而言,崔治忠提出金岳霖对归纳原则永真性的证明是失败的。分论点一共有五个: 第一,归纳原则根本没有所谓的真假也就不会有永真一说。归纳推理活动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抽象活动,活动本身不是命题,无所谓真假。第二,金岳霖以归纳所得结论的真值情况说明归纳原则永真,但归纳结论的得出已蕴涵了归纳原则的永真,这是循环论证。第三,“特殊事例证实与证伪归纳结论时的效力不一样”。崔治忠第二次运用此观点是为了提出可追溯到波普尔的一个结论: 出现否定结论时的归纳原则没有“大概”的问题,一个反例足以帮助我们必然地得到不同于原结论的一个确定性更高的结论。这是反证法的魅力所在。然而反证也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困难,即“证伪主义所使用的根本方法‘假设——演绎’本身就是归纳推理的产物,因为它不可能由其他任何前提演绎地推导出来”[注]崔治忠: 《金岳霖知识论比较研究》,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第254页。崔治忠所著《金岳霖是否解决了休谟问题》一文的内容基本与其所著《金岳霖知识论比较研究》之第五章“归纳原则”相同。本文作者与崔治忠商榷时多参考《金岳霖是否解决了休谟问题》一文,此处换一文献征引主要因为这是他为数不多的表述上有差异之处,而且所引《金岳霖知识论比较研究》一书中的表述对他给出的观点的支撑更有力一些。。第四,在金岳霖的话语系统中,时间不会打住和归纳原则能够继续使用是同语反复,时间不打住不构成对归纳原则的证明。“在假设时间打住的情形下,金岳霖对归纳原则为假的论证是多余的。这是因为按照他对归纳原则的理解就排除了时间打住这一可能。”[注]崔治忠: 《金岳霖知识论比较研究》,第236页。第五,金岳霖通过肯定有秩序和有知识排除了而不是解决了休谟问题。

二、 澄清金岳霖对归纳问题和休谟问题的相关论述

(一) 归纳问题和休谟问题是两个问题

金岳霖延用了罗素对归纳原则的表述: (甲)甲种事物和乙种事物相联的事例越多,则甲和乙永远相联的或然性就越大。(乙)在同样的情况下,甲和乙相联的事例次数足够多到几乎使人确信它们永远相联,这个普遍规律无限地接近必然。[注]罗素: 《哲学问题》,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53页。金岳霖把归纳原则形式化地表示为: 如果a1—b1、 a2—b2、 a3—b3……an—bn,则(大概)A——B。然而,罗素所注重之处却不尽然是金岳霖所注重之处。罗素注重归纳原则中“大概”的成分,因此给概率的介入留下空间,最终导向与概然相关的归纳原则有效性辩护策略。[注]这种倾向很明显地体现在罗素后期著作《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中。金岳霖则明确表示他讨论归纳原则注重的是归纳原则之为接受总则,“大概”问题并不那么重要,甚至可以撇开。[注]金岳霖多次强调“大概”与他所讨论的归纳原则的侧重点毫不相关。参见金岳霖: 《知识论》,《金岳霖全集》(第三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62、467页。笔者重视他的这个强调,质言之,金岳霖讨论归纳原则时的侧重点不是所谓必然的得出,即不是逻辑的、先天的方面。这是金岳霖区别于罗素、卡尔纳普、波普尔等人的特点,明确他的侧重点对理解他对休谟问题的回应,乃至理解他的哲学体系之建构都是非常关键的。在上述形式化的表示中,金岳霖想要强调的是我们已经用A、 B这样的意念去接受了所与,因此特殊事例在我们眼中才是a1、 a2、 a3等或b1、 b2、 b3等。就用意念接受所与而言,涉及的是外物的性质,就其间有“——”而言,涉及的是外物的关系。这突出了归纳原则在推理中的接受功能。

“休谟问题,是将来会不会推翻已往底问题,是我们有没有把握保障将来不会推翻已往底问题。这问题引用到归纳原则情形同样。”[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483页。这段话说明在金岳霖看来,休谟问题和归纳问题是两个问题。休谟问题被金岳霖概括为秩序问题,其中所涉及的秩序究竟指什么样的秩序呢?金岳霖大致把通常我们能够接受到的秩序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历史上特殊事例相续发生的秩序,这种秩序不过是以编年体形式呈现的历史总结,它不是知识论有兴趣的秩序。第二类是金岳霖承认其固然性的自然律所代表的秩序,它是一般意义上的客观世界本来所固有的秩序。这是休谟哲学中因缺少抽象工具而不可能有的秩序。第三类是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这秩序通常得自于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它是休谟问题所涉及的秩序。这三种秩序中的前两种秩序都没有所谓“以后”被“推翻”与否的问题在。历史总结被金岳霖看作一种描述某时段、某地域内所具有的共同情形的普通命题,以tn为总结的结点,tn+1的任何情况都不影响它的真假。它不包含推论的成分,不存在以后能否被推翻的问题。金岳霖对自然律的定义里包含了它是客观世界本来所固有的意思,“固有”无所谓可推翻或不可推翻。[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477页。休谟既然提出了关于秩序会不会被推翻的问题,当然针对的是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

虽然休谟问题和归纳问题是两个问题,但金岳霖分析说,它们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是相同的: 模糊地或错误地引用归纳原则,且混同了引用归纳原则所得结论的真值和引用归纳原则的推理前件和后件之间的真值蕴涵关系。

(二) 归纳总则被正确引用可保障归纳推理得到真结论

引用归纳原则以为推论可得到“如果——则”式的普遍命题。金岳霖曾特意分析了可以用“如果——则”表示的不同种类的命题,并区别了它们与时间的关系。“如果——则”可以表示纯粹的逻辑命题,这样它就与时间不发生任何关系。逻辑推论中的前件后件中的“前后”不是时间上的“先后”。当“如果——则”表示引用归纳原则的归纳推理时,既整体地涉及逻辑上的先后,更在前件所举的具体事例中涉及时间上的“先后”。而归纳问题的关键点之一恰恰在于,应该把与时间相关的经验领域和与时间不相关的逻辑领域分层次分析,而不是混同在一起加以谈论。

为了明确时间在推论前件中的作用和排除时间对归纳结论真值的影响,金岳霖对表示引用归纳原则的归纳推理的“如果——则”进行了改写。[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484页。而为了澄清金岳霖改写的意图,笔者对他的改写又补充了部分必要的解释,表示如下:

第一前提 引用归纳原则: 即用A、 B接受所与,用T接受具体时间。

第二前提 具体事例: a1t1—b1t1、 a2t2—b2t2、 a3t3—b3t3……antn—bntn

(再次引用归纳原则)

结论 普遍命题: A——B

在这个表示中,结论A——B是恒真的普遍命题吗?金岳霖当然知道此结论不恒真。结论不恒真意味着引用归纳原则可能得到假命题。当结论是一个假命题的时候,是不是意味着归纳原则是错误的呢?金岳霖认为不是。他给出的理由是归纳原则总被引用,但是引用归纳原则者可能错误地引用此原则。这种错误既可能源自在前提一中错误地用A、 B接受性质所与,也可能源自于在前提二中错误地用“——”接受关系所与。金岳霖特意区分前提一和前提二,并详细地分析时间究竟影响什么不影响什么,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凸显归纳原则始终被引用,在质疑归纳原则甚至于在休谟的提问中也已包含了对归纳原则的引用;另一方面在于揭示结论有真假、前件可能改变,而归纳原则本身无所谓改变,只有引用正确与否的问题。尽管罗素以句子的形式陈述了归纳原则,金岳霖也采用了他的陈述,但不是所有的陈述句都在严格地运用概念下判断,不是所有的陈述句都是严格意义上的命题。对命题我们有硬性的真假方面的要求,而且以真假作为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不难发现,在金岳霖眼中相较于严格的命题,归纳原则更类似待赋值的公式。对于公式,人们更注重它的工具性。对工具进行评价,当然涉及运用工具所得结论的真假,也涉及上述强调的真用或假用、正确地引用或错误地引用等意义上的真假。所以当金岳霖说“归纳原则恒真”的时候,他的意思首先是说归纳原则真的被引用、一直被引用,甚至质疑它的时候都不得不引用它,而怀疑论式的质疑恰恰反过来加强了对“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总是要被引用这件事是真的”这个观点的辩护。

对归纳原则的质疑很可能一方面源自于模糊地引用归纳原则,如在时间上模糊地以任指词“过去”、“现在”和“将来”来发问。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任指词,很模糊,正确引用归纳原则排斥这种模糊。对时间引用归纳原则,就是用T接受某一特殊时间,表示为t-n……t-2、 t-1、 t0、 t1、 t2、 t3、 t4……tn。过去、现在和将来是相对而言的。如果t1为“引用归纳原则者底现在”,t0、 t-1、 t-2……t-n为过去,t2、 t3、 t4……tn为将来;如果t2为“引用归纳原则者底现在”,则t1、 t0、 t-1……t-n为过去,t3、 t4……tn为将来。但具体推论是有时间节点的,n会得到赋值。

对归纳原则提出质疑另一方面可能源于错误地引用归纳原则。金岳霖认为除却存在于前提一和前提二中的错误,还有第三种错误,即当归纳原则在两个前提中都被正确引用时,依然否定必然地得到作为结论的真命题。这种必然得出涉及的是演绎逻辑,所以金岳霖以逻辑形式详论之。

命题A——B的具体形式为(1)(a, b)φ(a, b),A——B是抽象的普遍命题,不考虑时空问题,但(1)可以等值于(2)φ(at1, bt1)·(at2, bt2)·…·φ(atn, btn)·…·φ(atn+∞, btn+∞)。归纳原则的前件是在任一具体时刻tn对事例的综合,所以它只是(3)φ(at1, bt1)·(at2, bt2)·…·φ(atn, btn)。当无反例出现时: (3)φ(at1, bt1)·(at2, bt2)·…·φ(atn, btn)蕴涵(1)(a, b)φ(a, b),即如果(3)为真,总是可以断定(1)为真。当有反例出现时:(4)φ(at1, bt1)·(at2, bt2)·…·φ(atn, btn)·~φ(atn+1, btn+1)蕴涵(5)~(a, b)φ(a, b),即如果(4)为真,则(5)为真也总是可以断定的。[注]金岳霖在《归纳原则和先验性》中,在《归纳总则与将来》兼《知识论》第八章“归纳总则”中都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只是后者比较繁琐。此处笔者采纳了《归纳原则和先验性》中比较简单明了的论证方式,并认为它可以担当把此处所论问题讲述清楚的责任。见金岳霖: 《归纳原则与先验性》,《金岳霖全集》(第六卷),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8页。以上两种情况均说明归纳原则之成立不受反例的影响。以反例质疑归纳原则者,其问题在于错误地引用归纳原则接受性质或关系所与,削足适履。同时(2)和(3)显然不等值,(2)所体现的是完全枚举,而金岳霖从来不把完全枚举看作归纳,完全枚举的结论在金岳霖那里仅算历史总结。历史总结描述某时段、某地域内所具有的共同情形,它只描述而并不包含推论的成分,因此它就不是推论所得的结论。如果一个历史总结是tn时做出的,tn+1时的任何情况都不影响它的真假。(3)和(4)所表示的非完全枚举才是归纳原则的前件,不完全枚举才有推论一说,才有后件(1)或(5)那样作为结论的普遍命题。而作为前件的(3)和(4)和作为后件的(1)和(5)之间既然是真值蕴涵关系,毫无疑问地是必然的关系。而且需要明白的是“如果(3)为真,总是可以断定(1)为真”与“如果(4)为真,总是可以断定(5)为真”是以不同的时间为节点进行推论的两个具体而独立的推理过程。就其中任何一个归纳推理而言,它总是从特殊的事例推论得到一个普遍的结论。“普遍的”意味着超出特殊时空的,因此一旦得到结论,之后特殊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形不影响该普遍命题的真假。

(三) 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原则统一于所与

罗素在谈归纳原则时没有特别关注那个被休谟质疑而在穆勒看来却必须作为前提被无条件接受的自然齐一原则。罗素和穆勒各自秉持一个单一原则,很容易遇到所谓独木难支的困境。金岳霖则兼顾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原则,并因两者在论证上可以共享类似的证成理由,而把它们放在相互支撑的关系中,这种做法无形中加强了对两者的论证。

在兼顾两者的前提下,金岳霖再次排除了“大概”问题。他认为“大概”注重的是特殊例证的代表性。当罗素说大概程度低时,意味着例证不十分代表普遍的情形;当罗素说大概程度高时,意味着例证十分代表普遍的情形。如果我们彻底否定自然齐一原则,则特殊例证几乎毫无代表性,这种情况下是否有代表性这个问题根本不成其为问题,那也就没有讨论概然性本身以及它能否趋近必然性的必要了。可是究竟什么是自然齐一呢?显然,自然齐一不是说世界是不变的,穆勒也不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自然齐一原则的。人尽皆知,世界老是在变化。金岳霖认为自然齐一仅仅指自然有一定的秩序,且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保证着“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

“我们以为是秩序的秩序”究竟指什么呢?金岳霖说这是“化所与为事实这一可能底最低限度底秩序”,金岳霖假设“所谓自然齐一底问题就是所与底秩序问题”[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512页。。他认为所与本来就有秩序,更简单一点的表述是“能觉的秩序”或“事实的秩序”[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510页。。什么是能觉的秩序或事实的秩序呢?

一方面,所与有能觉的秩序,这是就知识者而言的。当金岳霖说“所与的秩序是能觉底秩序”[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512页。的时候,其实是指我们总有办法用意念去接受所与,得到意念与运用意念去接受所与都说明引用了归纳原则。无论我们的意念是精且多还是粗且少,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使得我们总有办法给所与以意念上的安排。意念精且多接受所与当然不在话下,即便粗且少也会因新经验而增加意念、增强应付的能力。归根结底,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决定了我们在接受上的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归纳原则和休谟的秩序问题与自然齐一原则的“在我者”方面是重合的。

另一方面,如果了解金岳霖所用的“所与”这个概念的含义就会清楚,所与也有硬性的秩序。这恰恰是休谟哲学体系自身的缺陷导致他不能获得的秩序。所与是正常官能者在正觉中对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的客观呈现。世界上的个体被金岳霖分为官能类和非官能类,有官能的个体又被分为不同官能类。所谓正常的官能者是指具有“所属类底类型的官能者”[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144页。。正觉指“正常的官能者在官能活动中正常地官能到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141页。,正常的标准是相对于所属类的类型而言的。而正觉的呈现被金岳霖称为所与。[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147页。作为正觉的呈现,所与是对象和内容的统一。作为对象它是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作为内容它是官能个体的呈现。就所与是每个官能个体的呈现来说,它当然是特殊的。但金岳霖同时说所与又是客观的呈现。特殊与客观是否矛盾呢?这取决于如何定义客观。如果客观指普遍的,那么说所与既特殊又客观当然矛盾。可是,在金岳霖的话语体系中,客观的是指类型性的,它是类观不是个体观,用以区别于个体观(千差万别的主观)。客观的还是一官觉类正觉中一致的呈现。一致与完全一样有差别。前文提到过,就所与是每个官能个体的呈现,它当然是特殊的,这说明所与对外物的呈现可能有差异。对正常的官能活动而言,造成差异的原因往往是官觉者受外在条件的影响。尽管对外物的呈现可能不同,但却可以一致。这一致指的是同类官能者在同样的情形下对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的呈现相同。

三、 从四个方面概括“失败论”并依次反驳之

综合起来看,本文作者与断言“金岳霖在休谟问题上的回应是失败的”那些论者的争论焦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就所谓“大概”问题而言,它在金岳霖关于归纳推理和推理原则的论证里究竟重要不重要?就反证法而言,时间偷换一说是否成立?能不能认为金岳霖使用了证伪主义那种反证,从而出现循环论证的问题?就归纳推理和推理原则而言,归纳推理的前提是什么?前提是否稳固?前提和归纳推理之间的关系如何?何为归纳原则永真?就休谟问题而言,金岳霖有没有取消问题或对该问题避而不答?

(一) “大概”问题不重要

在《知识论》中,金岳霖把讨论归纳推理和归纳原则的那个章节命名为“接受总则”,内容相同的一篇文章被命名为《归纳总则与将来》,这显示他的侧重点在于说明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不可避免地被引用于知识经验的形成过程中。金岳霖再三强调,“大概”对自己所讨论的问题并不重要,可以束之高阁。正如本文商榷对象所分析的那样,“大概”问题与由特定推理过程能否得到接近必然性的结论相关,这的确是后期罗素[注]参见罗素所著《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中第五部分对概率性的讨论。罗素: 《人类的知识——其范围与限度》,《罗素文集》(第九卷),张金言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411页。、卡尔纳普和波普尔等人一致的关怀,但不能强求金岳霖有同样的关怀。部分学者忽视了金岳霖本人对“大概”问题的排除,而以“概率再大也不能等同于必然性”等概率论方面的问题去攻击金岳霖,实在是无的放矢。还有部分学者为金岳霖与概率论失之交臂而扼腕,然而针对金岳霖所要说明的问题,笔者实在看不出有何遗憾。概率小不代表我们能够不引用或少引用归纳原则,概率大也不代表我们就因此选择多引用归纳原则。引用归纳原则与否不是我们理性判断或经过仔细权衡做出的选择。对求知者而言,经验中实在充满着对归纳原则的引用,这不仅仅是证明与证否的问题,实在是经验中证实着的现象。当然,这样说的时候,不意味着本文作者完全否定在理论上探讨归纳原则的可能性。然而,无论如何笔者反对仅依靠理论上或者说逻辑上的证明去讨论归纳原则。而且,即便要对归纳原则展开理论讨论,也不必非与“大概”问题相联系。

(二) 无需面对证伪主义根本方法中的循环论证问题

对于金岳霖在论证归纳推理时运用了反证法一说,本文作者持不同意见。在金岳霖的论述过程中有对“下一刻出现反例”这种情况的考量,当金岳霖给出没有反例出现和有反例出现这两种情况时,他把这两种情况看作是两个独立的推理过程。但是,后来的评论者基本把这两种情况放在同一个推理程序中看待。金岳霖的做法是想在对照中揭示无论在哪个推理过程中,归纳原则均仍然被引用。且如果我们正确引用归纳原则,所得推理结论必然不假。之所以有部分学者会认为金岳霖这里运用了反证法,是因为他们把金岳霖的反例出现并不影响归纳原则的思路,等同于否定了归纳原则的后件也必然否证该原则的前件,而前件真则后件不可能假。他们的错误一方面源自于未把没有反例的推理和有反例的推理作为两个独立的推理过程看待。另一方面在于,他们没有重视金岳霖在作为推理结论的命题的真值与所谓归纳原则的真值这两者间所做的明确区分。归纳推理的前件不是归纳原则而是具体事例,后件也不是用来证明归纳原则的真假的。推理结论如何,不影响推理过程对归纳原则的引用。金岳霖并没有要用部分归纳推理可能必然地得到真结论去证明表述归纳原则的命题是真命题,而只是说正确引用了归纳原则的归纳推理的前件和后件间有蕴涵关系。而且,就归纳原则而言,与其说它是由“如果——则”表示的命题,还不如说它是待填入变元(具体事例)的类似函数的公式。由于内容的残缺,它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命题,用命题的真假值去谈论它,说它永真与否都是不合理的。[注]对这个问题崔治忠也有相似的看法,只是他没有同情地理解,当金岳霖在说“归纳原则恒真”时其实是什么意思。当金岳霖说“归纳原则恒真”的时候,他的意思首先是说归纳原则真的被引用、一直被引用;其次是说正确引用归纳原则的归纳推论,其前件和后件间有真值蕴涵关系,保证在推理时能够由正确的前件(系列具体事例)推论得到作为后件(带有普遍性的命题)的真结论。当我们把没有反例出现和有反例出现两个推理过程看作是相互独立的推理时,就不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例的问题,也就算不上在论证过程中使用了反证法。波普尔所遭遇的为证伪主义根本方法辩护必然会陷入循环论证的困难也就不是金岳霖所要克服的困难了。

(三) 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是归纳推理的前提

不同于部分学者的概括,金岳霖并没有把固然的理或因果律作为归纳推理的前提,相反,金岳霖更愿意把它们视为通过归纳推理达到的认知成果。金岳霖明确承认的归纳推理的前提是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原则。归纳原则总被运用于归纳推理,这是可以经验证实的。而正确引用归纳原则的演绎推理形式的前件和后件间有真值蕴涵关系,在理论上可证明归纳原则作为接受总则是有效的。自然齐一原则不表示世界是不变的,仅表示世界有秩序,且并非仅有单一秩序。金岳霖列举了至少三种秩序,历史总结中的秩序、世界本来所固有的秩序、能觉的秩序或事实的秩序。“所谓自然齐一底问题就是所与底秩序问题。”[注]金岳霖: 《知识论》,第512页。他认为所与本来就有秩序。一方面,所与有能觉的秩序,这其实是指我们总有办法用意念去接受所与,得到意念与运用意念去接受所与都说明引用了归纳原则。另一方面,了解金岳霖所用的“所与”这个概念的含义的人都该清楚,所与也有硬性的秩序,它源自特殊的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的性质和关系。假设有人说这是预设了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有某些客观的性质和关系,并且等于间接预设了因果律的客观存在性;而因果律作为自然齐一的一部分,如果它是预设的、未经证明的,就削弱了自然齐一原则,是不是意味着归纳推理的根基就不稳了?笔者要问,对因果律的怀疑是怎么来的?休谟发现,事实上因果可能不现实而对因果律产生了怀疑,然而金岳霖区分了事实因果和理论因果。因果律是一条一条的,不是唯一的,不现实某一条因果律不代表不现实其它任何一条因果律。而且,当人们因反例的出现而质疑因果律,论断说因果律不存在时,才真是使用了证伪主义的方法,这种质疑反而需要面对为证伪主义的根本方法辩护必然会陷入循环论证的这一困难。[注]崔治忠: 《金岳霖知识论比较研究》,第254页。而且,在金岳霖那里,归纳原则和自然齐一原则彼此之间相互支撑,因而相较于依靠单一原则论证归纳推理那种独木难支的困境而言,双前提的论证根基更加稳定。

(四) 未曾消解休谟问题

指责金岳霖偷换时间概念的说法,一部分问题也在于没有把无反例出现和有反例出现的两种情况看作两个独立的推理过程;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部分问题是没有注意到“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任指词。也就是说任何具体的归纳推理,都是以特定的时间节点为止的归纳,这个时间点是明确的、不具有可转移性的。以另一时间为节点的归纳是另一个归纳推理过程。以tn为时间节点得出A——B是一个独立的推理,以tn+1为时间节点得出A——B也是一个独立的推理,这不是在同一推理中偷换时间概念的问题。“过去”、“现在”和“将来”不仅都是任指词,而且还都是相对的。我们用tn表示现在,用tn+1表示将来,再用tn-1表示过去,其中n仍然是变元,一旦我们开始具体的推理了,n就得到具体的赋值,相关于一个推理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就都确定下来了。对具体推理使用模糊意义上的将来向以往发难所导致的问题根本不是真问题。如果这被理解为金岳霖在消解休谟问题,也是不对的。因为在金岳霖眼中,休谟问题不是归纳问题而是秩序问题,即世界有无秩序和我们能否认知秩序。金岳霖建构了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来回应以秩序问题为内核的休谟问题。

结论

历史上对休谟问题的诠释至少包含因果问题、归纳问题、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以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这相互关联的四个方面。对休谟问题的发散性诠释揭示了休谟问题不是单一的逻辑学、认识论、本体论、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问题,回应这个问题很可能会导向某套哲学体系的建构。是以不能凭“归纳不可能得到成功的演绎主义辩护”[注]陈波: 《逻辑哲学研究》,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95页。,断言金岳霖对休谟问题的回应彻底失败。不可否认,在金岳霖的体系建构和论证中的确有先验的成分在,可是存在不预设任何前提的推理和理论建构吗?包括怀疑主义在内,任何提问和推理恐怕都有作为出发方式的预设。完全脱离经验当然不可取,完全没有先验预设恐怕也不可能。然而,经验和先验不是二选一的关系,没有必要苛责对先验论证方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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