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高校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构建

2018-04-03 06:33
韶关学院学报 2018年7期
关键词:学生宿舍治校隐私权

袁 翠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要求,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形势下,教育部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高校是培养国家新一代建设者的主阵地,其管理之法治化是必然趋势。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设计、实施和完成大学生教育过程的重要环节;学生宿舍管理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宿舍是学生生活、交流和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学习之余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宿舍度过。我国高校传统的宿舍管理模式以管为主,多采用约束、惩戒、制约的方式。随着学生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这种传统的宿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学生的变化、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的要求。改变宿舍传统的以管为主的模式,构建学生、学校平等的契约型宿舍管理模式,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现代社会,契约被普遍应用于民商事领域,其基本内容是契约各方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协商、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契约精神的核心是民主、平等、自由。在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中构建契约模式,通过契约明确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既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权利,也能引导学生自觉地履行契约义务。构建高校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支撑。

一、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依法治校是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基石

依法治国体现在教育领域便是依法治校、依法治教。这里的“法”,不仅包括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还包括各高校为了教育管理的需要而出台的内部管理规定。当前传统的宿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等的,管理者对学生宿舍管理行使的是绝对性的管理权力。依法治校是高校在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持续深入推进的大背景下必须做出的价值判断和路径选择。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高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中,要求校方增强法律意识,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契约式宿舍管理模式,在管理工作中不越权,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在角色上要摆正自身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保证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前提下,管理者与学生是平等的主体,不再是纵向的上下级隶属关系,而是横向的平行关系。在宿舍管理工作中,出台明确的宿舍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工作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惩戒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依法治校是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石;没有依法治校作为理论向导,契约型宿舍管理模式将失去根本立足点。

(二)以生为本是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六大创造性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它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核心是以人为本。高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求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以生为本、对学生倾注人文关怀。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交流以及人际交往的重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要体现以生为本。“高校的管理工作归根结底是人的工作,以生为本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学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价值追求,其核心内容是认同学生在学校中的主体地位和独立人格,关注重视学生的成长成才,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1]以生为本,要求学校在宿舍管理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根据学校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个性和需求,秉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尽可能地为学生排忧解难,让学生能够“安居乐业”。

依法治校和以生为本共同构成了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依法治校是以生为本的制度保障,以生为本是依法治校的最终目的。缺少依法治校,以生为本只是一句空话;缺少以生为本,依法治校也只能停留在刻板的规章制度上,难以真正落实,深入人心。通过管理法治化的形式,把以生为本转换为一种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法律保障,来真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2]。

二、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法律支撑

2017年新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更加凸显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精神。“新规定”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增加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此条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独立主体地位。这些新规变化有力地支撑了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构建。这些新加入的规定并不是立法者们拍脑门制定的,而是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

(一)学生宿舍的法律性质

如何界定学生宿舍的性质,一直是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主要存在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租赁性质,即认为学生是承租人,而学校是出租人。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显而易见学生宿舍并不具备这个构成要件。况且,这种观点忽视了学校对内的行政管理职能,致使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形同虚设。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公寓性质,即认为学生宿舍是由后勤服务公司进行管理,主体仅涉及学生及后勤服务公司。既然是公寓则应具备良好的住宿环境和系统的物业管理,基础设施条件也必须完整,但很显然目前的大多数学生宿舍都没达到公寓标准。

对此,湘潭大学法学院周华斌博士认为学生宿舍属于法律上的住宅,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上的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一般包括别墅、公寓、集体宿舍等。而学生在住进宿舍前,都会先向学校缴纳宿舍费等与居住价值数额相当的金钱,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学生应享有对宿舍的居住权。第二,从主观方面讲,学生潜意识里都将宿舍作为第二个家,具有居住的意思表示,且日常生活起居都在特定的空间内,悠游自得、无拘无束,同时也希望不被他人侵犯、干扰。第三,从客观方面看,学校宿舍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教学住宿之便,同时也是学生的庇护所,除了寒暑假之外,学生都会长期、稳定地居住在各自的房间里。据此,学生宿舍应属于住宅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任何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学生对其宿舍享有住宅权。

(二)学生在宿舍内享有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的概念是舶来品,最早源于美国,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确立的。随着法律融合的广泛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立了隐私权,如德国、日本等。我国隐私权初步确立于《宪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除了特定情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侵犯隐私可作为名誉权范畴进行保护。2008年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隐私权单列为民事案件案由。直到2009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范畴,任何人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这时隐私权才在我国从法律层面给予最终确认。

简而言之,隐私权作为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享有的自然人私人空间及信息秘密,包括以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等手段。且权利主体对其隐私具有支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公开其隐私或者在何种程度允许他人干涉自己的私生活。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以私人生活秘密和私人生活空间为内容[3]。因此,侵犯隐私权包含非法闯入、搜查他人住宅、破坏或扰乱他人居住安宁等行为。

综上所述,学生宿舍在客观上是学生法律意义上的“住宅”,是学生的私人空间;主观上学生对宿舍有较大的“隐私期待”,不希望其在宿舍内的生活被随意干涉和打扰,宿舍是学生“心灵的庇护所”,学生在宿舍内有权对个人信息和个人秘密进行支配。“保护隐私权的愿望往往容易在一个能阻隔他人视野、能充分自主的空间里实现,因此,住宅与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契合性。”[4]因此,学生在宿舍内享有隐私权。但是,学生在宿舍内享有的这种隐私权不是绝对的,需有一定的边界和界限,是一种“可克减的权利”①公民基本权利的克减,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在常规法律手段无法解决之际,由国家宣布后按照特定程序,对某些公民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以解决公共危机。受可减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与被选举权。因为上述权利若在紧急状态下行使,很可能会加剧紧急危险事态的发展。。学生在宿舍内享有的隐私权应该得到管理者的尊重,在正常情况下,这种隐私权优先于学校的管理权;但当遇到紧急情况,出于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需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宿舍管理时,学生的这种隐私权就得做出必要的让步。

总而言之,承认学生宿舍是学生法律意义上的住宅,学生在宿舍内享有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在管理工作中赋予学生主体地位,这些法理基础有力支撑了立法者出台规定明确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让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撑。

三、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的路径

构建高校学生宿舍契约式管理模式,并不是否定管理者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权力,也不是给宿舍管理制造障碍;是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顺应学生要求和社会发展的一种良性改革。其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学生宿舍的有效管理,是高校管理新形式下的创新选择,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高校学生宿舍契约式管理模式,赋予了学生在宿舍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学生的规则意识,从而引导学生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履行自身义务。对于管理一方来说,可以让他们更多地从服务者而非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看待及处理问题,从而能够达到管理者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和谐共处状态。

(一)营造法治氛围,促成角色转变

法治,固然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规章制度,能够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如何将刻板的规章制度转化成人们内心的自觉行动。这就需要积极营造法治氛围,让人们在此氛围中受到浸染。首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不得超越权限。其次,要严格、自觉遵守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搞特权主义,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明晰权责范围,努力营造遵纪守法,信仰法律权威的法治氛围。在此基础上,管理者要促成自己从“管理者”转变成为“育人者”,在管理工作中明晰学生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学生话语权,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在管理工作中做到以学生为中心,以法、以规则为依据。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

管理者应从自身做起,改善其自身的管理行为。对于学生要留给其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让他们能够有意识地、自觉地维护宿舍秩序和生活安宁。如《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强烈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落实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新规定”第五条也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因此,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保护其个人信息保密权、宿舍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等,并不得让任何人随意侵入学生的私人空间。

(三)制定、完善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应通过规章制度对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宿舍是学生的“住宅”,学生在“住宅”内享有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因此,管理工作稍有不慎,将会激发学生的不满情绪。具体来说,至少应该规定管理工作要做到“五有”:有告知程序、有正当理由、有相互监督、有适度界限、有恰当方法。如宿舍管理人员应在学生本人在场的情况下方能进入宿舍检查其使用的违禁电器;检查女生宿舍时,必须至少携带一位女宿舍管理人员;并让学生本人自己打开储藏柜等私人物品,若学生不同意,不可用违纪处理等威胁学生。如果在学生宿舍无人的情况下,也没有存在像火灾等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紧急情况时,不得擅自使用备用钥匙开门突击检查。即使遇到紧急情况自行开门检查,事后也应当及时向学生说明事实与理由等。

(四)成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

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商订立的条款、文书。契约型的宿舍管理模式,意味着学生是管理工作中的一方,享有独立的地位;在宿舍管理工作中,有权以主体地位参与其中。可按照相应的标准,选拔一定数量的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生一方与学校就宿舍管理事务进行协商。譬如,与学校协商熄灯时间、门禁时间,参与学校宿舍管理制度的制定等。此外,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还可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反映。

(五)完善权利救济途径

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权利体现了人的某种要求,而救济是保护这种要求得以实现的手段。学生在宿舍内享有隐私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根据权利本质主张说,学生权利作为一种正当有效的主张必须通过救济实现[5]。

因此,即便有完善的宿舍管理制度,但若是缺乏违规惩戒相关规定,也难以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当学生认为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开展管理工作导致其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管理方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新规定”规定了高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成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负责处理学生对学校处分的异议。笔者认为,学生的申诉可不仅局限于学校的处分,学生认为校方在管理过程中侵犯其权益的申诉也应纳入范畴。但在实践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极少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在于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应对此进行细化规定。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性质。目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附设于学校的管理机构,导致该委员会的工作与学校相关机构开展的学生管理工作之间的界限不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权利的救济机构,应该是独立性、专门性的,严格区分于学生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了保证申诉处理委员会机构的独立性、专门性,工作的公正性,其人员组成应严格遵循如下要求:行政人员与不具备行政职务的教师要保持适当的比例,以低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为宜;尽量选取有法律背景,有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委员中要保持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此外,还可以吸收一定比例的校外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参与其中。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流程。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正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生权利的救济机构,必须要有具体、严格的办事程序,其办事结果对于学生来说才具备公信力。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的申诉后,首先应严格按照比例组成审理小组;接着,应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应深入到双方当事人工作、学习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最后,综合所有材料,对申诉做出公正的处理。

四、结语

构建学生宿舍契约型管理模式,赋予学生在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给予学生话语权,尊重和保障学生基本权益,促使管理者从管理向育人角色转变,是顺应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潮流的做法。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注入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充分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关怀,营造法治氛围,逐步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将有利于学生法治意识的塑造,有利于学生独立个性的培养,有利于育人目标的达成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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