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文化对乡村法治思维的影响
——以浙江绍兴部分乡村为例

2018-04-03 16:09钱清逸庞京城
关键词:人情村民法治

钱清逸 庞京城

(海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讲道:在社会学里,我们常分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一种是“有机的团结”,一种是“机械的团结”,这种“有机的团结”被称为是礼俗社会。礼俗社会的类型在中国广大的乡村地区是很常见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士在熟人里长大的”。据此,乡村社会也被贴上了“熟人社会”的标签。在中国的乡下,孤立的小社区型家庭很少见,大多数的农民都选择聚村而居。[1]这是小农经济的衍生物,随之而来的,是村民在生于斯、长于斯、甚至是死于斯的土地上所自发形成的特有的人情文化。

一、人情文化的由来及特征

中国传统乡村人情社会的核心是“礼”和“情”两个字,从“礼”字上讲是用于约束人们的行为和道德——“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种规范用于设防,一是防止自己犯过失,二是防止被对方侵害。从“情”字上讲是用于构建人与人之间和睦融洽的社会关系——“亲不亲,故乡人”“五百年前是一家,打断骨头连着筋”,这是用来维系从血缘、到家庭、到宗族,再到乡党这样一个个不同范围的情感生态圈。有学者认为“我们将千百年来国人在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以人情、人伦为特点的稳定的伦理道德、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称之为人情文化,并视之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2]

中国几千年来的农耕文明影响所形成的熟人社会,为人情文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土壤。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一张张人情网散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从秦始皇设立郡县制开始,中国的乡村社会经历了数千年的时代发展和文化积淀,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约定俗成且相对稳定的自治规则。由于封建社会皇权不下县,乡村一级作为郡县分封体系下的子系统存在着有别于朝廷和官府的行为方式,所谓“官讲官的排场,民讲民的规约”,即使到了宋以后乃至明清的县衙管理下的保甲制度,知县所能掌控的实际职权仍十分有限。在这个封建体制自循环的系统中,老爷与仆人,地主与佃户的界限十分明显,两者之间存在着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冲突的复杂关系。随着清末和民国时期机械工业的发展和乡村手工业的扩展,东家和帮工,老板与跟班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维持生计所需而甘愿接受对方的盘剥。统治者为了维持和巩固社会结构上的稳定,故而采用儒家伦理道德中的“礼治”的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在封建社会乡村结构中维持了长达数千年的“三纲五常”伦理体系。

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几十年来,广大的农村人口被严格限制在本乡、本公社甚至本生产队里。相对封闭的社会结构经过长达几十年的积淀,再加之社会主义新中国对私营企业进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消灭了剥削,从而使得广大的农村人口基本被限制在农业生产领域。乡村人彼此之间存在较为单纯的生产关系,这就使得传统的礼治思想被较好地传承下来,同时出于对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拥护和认同,乡村社会又融入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元素。于是,一种建立在平等、民主和团结基础之上的乡村人情社会得以初步形成。

人情文化的特征之一:“抹不开面子、丢不起脸”

在乡村,村民之间借钱,多数情况下出借方都抹不开面子要求对方留下借条。在乡间,遇到纠纷,多数情况下双方选择寻求长辈和中间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诉诸法律手段,原因在于一旦对簿公堂就伤了和气。当家庭和家族内部出现纠纷时,由于担心家丑外扬,除非万不得已,当事人一般都拒绝外人介入。譬如叔嫂纠纷、翁媳纠纷、兄弟争斗、父子翻脸。如果闹上法庭,则会被认为是“丢人现眼”的丑事。

人情文化的特征之二:“找熟人好办事”

乡间人求人办事,首先想到的是找亲戚、找老乡、找关系、找熟人,而不是首先想到按照规章制度和相关程序。甚至在乡村百姓的看来,“熟人”答应帮忙是应该的,不帮反倒显得“六亲不认”了。至于那些对于外出工作的同乡人,他们也多是以老乡会、同乡会等形式维系着他们的人际交往。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的乡村,由“老乡帮老乡”的方式带出去打工或者闯荡的占大多数,“投亲靠友”的结果常常使得有实力的人自然而然地成为这一群体的首领。

人情文化的特征之三:集群效应下个体害怕被孤立

从原始社会开始,人类就开始了集群生活。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人类为了适应更广大的需要,由若干家庭联合起来组成村社。”[3]因此在群体生活中,个体害怕被孤立。生活在中国广大农村社会的个体也具有同样的心理——乡村个体十分害怕成为被他人隔离疏远的对象,因此寻找依附感和归属感的特征十分明显。

二、法治思维的历史根源、现代理念与乡村法治的现状

法治在中国具有深刻的根源,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就存在法治的思想。以商鞅、韩非等人为首的法家是主张“法治”的典型代表,在当时极具开创性和先进性。这一理念发展到现在,不同的时代特征又赋予了它新的内涵和外延。而现代法治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乡村中的个体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受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方式。从整体的角度看,法治思维不仅是指依法办事,而且包含了对公平、正义、权利、自由的价值追求[4]。

西方立法精神是基于“自由,民主、博爱”的理论而建立的,它适用于迁徙性的生人群体,是为互相设防,互相不过度干扰生活边界的社会基础而设立的。中国传统封建法制的目的在于巩固封建王朝的“千秋江山”,它在法律的框架下掺杂了许多封建礼教的规范体系和教化意识。中国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始于新中国成立后,它以人民民主专政和正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为准则,重在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引导人民安居乐业。

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例如1998年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规民约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中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也从制度上规范了乡村法治建设。再例如2002年全国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管法制体系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乡村的法治实践与城市相比仍存在着诸多不平衡。进一步研究乡村治理的实际情况不难发现,在这其中经常出现乡村社会传统人情与法治思维相矛盾、难以有效融合的现象,这些现象也成为村民内心的困扰,导致他们难以正确处理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相互关系,甚至影响基层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情文化对法治思维形成的影响

(一)人情文化促进法治思维形成的正向效应

1.人情文化的精髓已融入法治思维

乡村社会传统人情文化中的大部分内容与法治思维十分契合,例如诚实守信、勤劳致富、尊老爱幼、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等相关规约,这在本质上与相应的法规是一致的。两者的不同点在于一个是口语化的,一个是逻辑化的;一个更加通俗,一个更加精确。随着乡村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理的刚性强制和情理的包容劝诱逐渐成为阴阳互动的一体两面,这既能够让乡村百姓的民间观念纳入法制的轨道中,又能够通过法律的保护,让人情文化更具科学性和逻辑性。

2.引导刚性判决走向柔性司法调解

一些独具乡村特色的村民纠纷,只有通过调解才能真正做到歇诉、歇事和宁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6年1月13日在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作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绍兴市各级法院妥善调处民商纠纷,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2015年度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67595件,通过调解,一审民商事案件调撤率53.18%[5]。

3.人情文化本身蕴含教育和规劝功能

有研究显示:城郊社区与远郊乡村相比,偷盗率明显更高。城郊社区地理位置特殊、警力不足、治安防控力量薄弱,为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是外来流窜人员犯罪提供了便利,各类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其犯罪特点是:刑事案件高发、侵财犯罪主导、团伙犯罪突出、外来人员犯罪突出、丑恶现象屡禁不绝、违法手段暴力化等[6]。据绍兴市2012年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发案量的统计,绍兴市流动人口犯罪主要集中地是城乡结合部或社会治安比较复杂的地区,比如越城区的城南街道,柯桥、诸暨的大唐镇等地区。另外,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绍兴市城乡结合部的发案数量这几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几乎占全市流动人口犯罪总数的六成以上。这与城乡结合部这个地带环境比较复杂、人口流动频繁、居住人员复杂以及治安管理比较薄弱有很大的关系[7]。

这些可能是综合各方面因素的结果,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远郊乡村作为一个纯粹的熟人社会,它相对于人员情况复杂的城郊---这里暂且称其为“半熟人社会”——来说,人情文化对其更具有约束性。在熟人社会中人们通常碍于面子和礼俗不会做违反法律或者有违道德伦理的事情。

(二)人情文化冲击法治思维的负面效应及其原因

1.重视人情甚至于超过重视法律

维系乡村日常生活的准则是人情,在乡村的百姓看来,法律并不是他们“天生不可缺少”的东西,在没有“王法”的年代里他们也照样过着他们的日子。因此只有当自己触犯“天条”或者对方“无法无天”的时候,他们才会想到要去拿起法律这一武器。而在日常的民商事纠纷中,乡村的百姓多数情况下还有许多担忧:一是担忧法官会不会偏向别人;二是担忧需要支付数额不小的律师费;三是担忧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讨要的钱财,法律靠不上,人情又受损伤。

2.利用人情文化钻法律的空子

绍兴的个别乡村,以其长久以来所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和“土政策”规定:父母过世后的房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嫁出去的女儿并不具有继承权。又比如J村针对计划生育有如下的规定:1、村民违反计生政策规定结婚、生育的,依据村规民约的规定取消村委会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2、育龄流出人员不按规定接受管理的,取消村委会给予的一切福利待遇,直到履行为止。我们认为这些规则多有不妥。因为这两项规定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和当事人作为该村村民本应享有的收益权,而这些权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被剥夺。

将乡村熟人社会的传统人情观念和现代生人社会的法治思维观念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他们虽然在维护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稳定的功能上相同,但是原始出发点却是不同的,同时其表现形态和精神支柱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甚至具体到某一件事的认知角度也大不一样,由此使得乡村百姓对于传统人情观念和法治思维观念的评判标准也会不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合法合情合理”三者难以协调一致。法制社会的最大好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而不时出现“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的尴尬,左右为难的结果常常导致村民原告、被告双方都不满意。

四、人情文化与法治思维有效融合的对策

(一)基于村民现有的思维基础,讲道理不如讲实例

要采用村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和微信平台定期推送相关的法律故事和典型事件,同时要充分利用村委会的办公场所,村里的宣传窗、村文化礼堂等场所,利用聚会、活动、演出和开会的时机,通过电影、电视、音乐、戏曲等形式进行多途径、全方位、深层次的普及法制宣传。

(二)重点提升村干部的现代法治思维,靠自觉不如靠监督

乡村流传较多的一句话是“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村民看支书”。村干部的行为举止会成为村民争相效仿的对象,并且常常是“好样不学学坏样!”这一方面是因为,与村民相比村干部更易利用权力获得好处,利用权力践踏规则。另外一方面,整天盯着村干部的村民们,内心总是在想“凭什么村长书记可以,我不可以?”其结局一定是村民做得更加离谱,而村干部由于被人拿了短,既不敢去管,事实上也管不了。

因此,要求村干部在具体的村务工作中通过完善自身从而提高现代法治思维并不现实,只要有利益存在,他们的行为马上会受到利益的驱动。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充分发挥村民老党员的监督作用,建立对村务工作的日常监督机制,这样才能迫使村干部依法管理村务工作。

(三)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市和乡村的观念差距

从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城中村、城郊村、远郊村和山区乡村,它们之间的差距除了经济水平之外,更在于思维观念。由于城中村的农民接受教育的条件较好,接触城市现代生活的内容较为丰富,因此他们的思维模式也更加接近社会时尚。但远郊村和山区乡村的情况显然没有这么乐观,尽管随着高速公路的延伸,绍兴农村已经开始实施“村村通公路、村村通公交、村村通网络、村村通电商”等基础设施惠民工程,空间上的城乡差距似乎已经不似之前那般大。然而要改变远郊乡村、山区乡村村民的思想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意识,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努力。

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丢失了纯朴天性而沾染上城市游民的习气。农民进城之后,传统人情社会结构被瓦解,礼制文化和传统思维观念也随之淡化。失地农民进入城市成为无业游民,整天沉沦于打牌、打麻将和赌博之中,从而引发众多的社会治安和法律纠纷。因此,如何才能够“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已经成为新一轮城市化中我们必须予以审慎思考的问题。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俞军备,杜仕菊.人情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初探[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88-91.

[3]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12:53.

[4]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J].法学论坛,2013(5):4.

[5]张宏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2016-01-13)[2016-02-03].http://www.sx.gov.cn/art/2016/2/3/art_126_837922.html.

[6]任映红.城市化进程中的城郊社区安全问题与解决策略[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7]边海燕.浙江省绍兴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及防控对策[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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